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91db9bcaaea998fcd220e5a.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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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afdea4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3.png)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浙金管〔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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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c858afd16fc700aba68fcba.png)
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二)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三)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四)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五)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c04ed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8d.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浙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体量规模稳步扩大。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小微企业60万家以上,其中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18万家以上;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达到2万家、5万家、15万家。
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规下升规上工业小微企业3000家以上、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小微企业1000家、信用管理示范小微企业100家、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100家。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3年底,累计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万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5%,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小微企业累计新增专利申请量1.5万件以上。
———金融服务日益完善。
到2023年底,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2万亿元,累计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1万亿元;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20万户,累计对小微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6000亿元;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300万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5000亿元;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保持增长,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3b5436e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4.png)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d6195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f2.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银监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统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思考——基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视角
![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思考——基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6fb12e20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22.png)
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思考———基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视角戴贤荣(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杭州310001)摘要:本文基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视角,分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主要困难在于难以有效克服小微企业融资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责任重等压力,而目前对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存在考核激励不够、考核导向不足等问题。
为从根本上提升国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内生性动力,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单项考核激励力度的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考核DOI :10.3969/j.issn.1003-9031.2021.03.008中图分类号:F8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21)03-0070-06收稿日期:2021-01-05作者简介:戴贤荣(1981-),男,浙江三门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多措并举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本文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角度,分析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源,探析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机制,针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绩效考核机制相关建议。
一、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主要困难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根源在于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小微企业融资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责任重等压力,是金融机构市场化、商业化理性选择的结果。
(一)“低小散弱”、缺乏抵押物抵押,小微企业信用风险高、融资难对目前以抵质押担保为主的信贷机构来说,缺乏抵押物抵押的小微企业自然存在融资难。
从金融资源丰富、小微企业居多的浙江省看,2019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抵质押类、保证类比重分别为56.9%、33.3%,信用类仅占9.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b2712e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75.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759fee1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8e.png)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向商业银行融资时,往往受到较高的融资成本和缺乏融资机会的限制。
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旨在促进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提高融资便利性和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评价指标体系本办法制定了一套全面、科学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1.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创新程度,包括创新产品种类、融资渠道的多样化等指标。
2.客户服务水平: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服务质量,包括办理业务的便利性、信贷审批的快捷性等指标。
3.利率水平: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包括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和合理性等指标。
4.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指标。
5.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评价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包括利率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机制等指标。
三、评价方法和流程评价方法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指标体系与评价结果相结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评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数据收集:收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产品种类、利率水平、贷款金额、审批时效等。
2.指标计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和统计。
3.评价结果分析:将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4.反馈和改进: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监管与考核《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将监管与考核相结合,通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评价,形成评分结果,并将评分结果作为监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评分结果将根据商业银行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未达到要求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相应的监管处罚。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https://img.taocdn.com/s3/m/f124633c7e21af45b307a8b2.png)
0
例或较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含)以上的,得满分;占比未达到一定
比例但较上年提高,提高幅度未超过1个百分点(含与上年持平)
的,按照实际提高百分点/1个百分点的比值,从满分中得分;占比未
超过一定比例且较上年下降的,得0分。
1.大型银行(不含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单户授信总额3000万元
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满分;增速未高
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0分。 2.各项贷款不良率高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的商业银行: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
0
(含)的,视不良率绝对值情况在满分至50%分区间酌情得分;2)未
实现第1)项,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持平或下降
的,视下降情况在50%分以下区间酌情得分;3)未实现第1)项,且
。
3)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连续两年负增长的,得-4分。
1.1.2贷款户 数
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末的,得满分。 2.未实现第1条的,得0分。 3.连续两年以上未完成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末目标的,得-4分。
-4
38
1.“差异化考核”的执行标准参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
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较上年末上升的,得0分。
1.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例
(或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新增规模的比例)超到10%,但
较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含)以上,得满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3
。
2.第1条第2)、3)项和第2项第2)
、3)项均不重复扣分。
4
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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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通过局部地区先行试点,加快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保障机制,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为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科学规划。
按照金融运行规律和实体经济发展现实需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精心拟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方案,先易后难,分阶段有序推进。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
积极化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可持续、可复制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点改革创新举措,重点突破,由点及面。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对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引导作用,加强担保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补偿、创新激励等措施。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营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突出特点,探索经验。
立足台州比较优势,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途径。
通过模式创新、人才培训、机构延伸,辐射、带动、引领并惠及其他地区,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积累经验。
(三)主要目标。
通过3至5年的努力,显著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覆盖率,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打造融资便捷、服务高效、创新活跃、惠及民生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及时总结评估、适时复制推广,为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首贷户指标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首贷户指标](https://img.taocdn.com/s3/m/4450c24b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bf.png)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首贷户指标商业银行是金融系统的核心机构,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需要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为了监管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并给予评价和监督,首贷户指标成为衡量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指标。
本文将从首贷户指标的定义、计算方法以及如何评价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贷户指标是指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首次授信的客户数量。
在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时,通常会根据首贷户指标的高低进行评价。
首贷户指标越高,说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越大,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就更具有活力。
首贷户指标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每个月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客户数量总和除以当月小微企业贷款的总额。
这个计算方法能够反映出商业银行每个月对小微企业的首次贷款情况,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应该得到监管评价,评价可以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个方面。
定性评价可以从客户满意度、贷款利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调查和访谈等方式,了解小微企业对于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满意度以及改进意见。
定量评价则可以从首贷户指标、不良贷款比例、贷款增长率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绩效。
商业银行的首贷户指标越高,说明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越大,尤其是对首次获得信贷支持的小微企业有良好的服务。
这不仅可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收入。
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首贷户指标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然而,提高首贷户指标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达到了良好的水平。
为了维持首贷户指标的高水平,有些商业银行可能会放贷门槛过低,导致贷款风险增加,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比例的上升。
因此,在评价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时,除了考虑首贷户指标之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指标,如不良贷款比例、贷款增长率等。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3193a3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48.png)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浙财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宁波不发):为促进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3月20日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原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及农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截至补偿年度开业经营1年以上、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549c2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3a.png)
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为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引领和正向激励,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理念,完善机制、转变方式、创新产品、提升技术,不断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宗旨通过建立一套多维度、立体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业绩、服务水平和努力程度。
评价指标涵盖信贷投放、结构调整、专营机构建设、金融创新、合理定价、风险控制等内容,力求体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效。
二、评价的对象评价范围包括: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评价对象:各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以省分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宁波)数据;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以法人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省外及宁波)数据;总行在辖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一级分行(管辖行在省外及宁波的二级分行视同一级分行,下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一级分行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含宁波)数据;总行在辖外的城市商业银行以一级分行为评价对象,管辖行在辖外的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支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宁波)数据。
三、评价的内容(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及“四单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ef58c3f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f7.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浙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工作思路。
遵循服务对象普惠性、业务操作便利性、政策引导长期性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金融市场汇率避险工具,在不增加企业负担、风险各方共担、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更好满足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有效帮助小微企业稳定预期、关注主业,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服务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性担保以支农支小为主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本次汇率避险增信主要服务对象为浙江省内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鉴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二、工作举措(一)理顺汇率避险业务流程。
小微企业根据结售汇周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汇率增信服务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复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
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2c7cda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03.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9bfc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83.png)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全面推进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深入总结我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加强政策和实践的研究,探求小微金融发展创新机制,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撑,按照《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61号)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
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作为小微金融的学术研究和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机构,依托台州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取专家管理和专家团队研究相互结合的运行模式,更好地为台州小微金融发展服务。
其主要职责:承担小微金融的学术、政策和实践研究,为小微金融改革创新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制订全市小微金融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性的小微金融信息平台,收集、发布小微金融服务监测指数,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分析和监测;举办小微金融发展论坛及各种专题研讨活动;组织开展金融业务知识培训、考察、交流活动;定期编辑、出版“小微金融研究”专刊,开展学术交流和典型经验宣传;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研究任务。
附件: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理事会成员名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6日附件浙江(台州)小微金融研究院理事会成员名单理事长:尹学群副理事长:赵小明台州学院理事:何德旭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许世斌市政府林仁方市财政局郑金法市金融办肖宗富人民银行台州市支行毛长才台州银监分局陈小军台州银行王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江建法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王国才工商银行台州分行林海浦发银行台州分行崔全利省农信联社台州办事处叶明切市保险行业协会杨耿彪市金融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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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119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201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为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引领和正向激励,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理念,完善机制、转变方式、创新产品、提升技术,不断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辖内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的宗旨
通过建立一套多维度、立体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业绩、服务水平和努力程度。
评价指标涵盖信贷投放、结构调整、专营机构建设、金融创新、合理定价、风险控制等内容,力求体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
效。
二、评价的对象
评价范围包括:辖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评价对象:各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以省分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宁波)数据;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以法人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省外及宁波)数据;总行在辖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一级分行(管辖行在省外及宁波的二级分行视同一级分行,下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一级分行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含宁波)数据;总行在辖外的城市商业银行以一级分行为评价对象,管辖行在辖外的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支行为评价对象,相关指标为全辖(不含宁波)数据。
三、评价的内容
(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银监会“六项机制”及“四单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1.独立核算机制。
主要评价各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能否实现独立的成本与利润核算,包括:单独建账,即业务管理系统能单独反映涉及小微企业的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各项业务;单独核算成本收益,即财务系统能单独反映小微企业业务的资金成本、费用、风险拨备、利息收入等。
2.激励约束机制。
主要评价各机构有否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小微企业授信管理部门、营销机构及其人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激励制度,相关机制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是否按照差异化要求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容忍度(以制度形式明确本行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容忍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制度及细化到单笔不良授信责任
认定的、针对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的尽职免责细则;有否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包括资金规模、费用等)。
3.风险定价机制。
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导向,制定适合本行特点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包括:建立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客户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和贷款定价模型,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客户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灵活的结息方式。
4.高效的审贷机制。
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针对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特点,建立差异化的信贷评审机制,实行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合理授权与转授权,切实优化、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下放授信权限,提高审贷效率。
5.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主要评价各机构在系统内是否建立违约客户风险通报机制;在同业之间是否通过银行业协会信息平台或相关公共平台共享小微企业客户风险信息以及不诚信企业名单。
6.业务培训机制。
主要评价各机构是否重视并建立小微金融服务的培训机制;是否建立比较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依托上级行培训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对小微企业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