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跟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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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交易磋商是前述各编内容的综合运用,通过以上两编的学习,为本编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国际货物贸易是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而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达成合同的必经阶段。本编内容介绍了交易磋商的形式、法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讲:交易磋商、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交易磋商的环节、合同订立的步骤
教学学时:
6课时
教学要求:
了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的重要性和基本情况
理解交易磋商、合同订立相关的基本概念
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盘和接受的相关国际惯例、合同的基本知识及运用
教学重点:
发盘、接受的相关内容及惯例、合同的效力
教学难点:
发盘和接受的相关内容
教学内容:
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一)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二)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对发盘的定义: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二)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1)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发价邀请)区别开来。
(2)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2)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三)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
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2)《公约》的精神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2)《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三、还盘
1、对原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四、接受(Accepta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一)接受的含义
(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 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3、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Non-material Alteration),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三)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