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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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报告

织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报告

织金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2月14日由省人民政府令120号正式颁布,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工作,根据省、地相关会议精神,我县于2011年3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县辖区乡(镇)自用船舶宣传贯彻落实调查研究工作,主要任务是向库区群众以及广大船主宣传贯彻小木船的分类安全管理,切实将各农户的自用船舶分类清理登记,主要划分为乡(镇)登记管理的乡(镇)自用船,渔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渔船,海事部门登记管理的运输船等三类。

我县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该“办法”的宣贯落实调查工作方案。

成立以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组长,交通(海事)主要领导任组长,安监、农牧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在各海事所和乡镇安监站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历时6个多月,对我县辖区内小木船进行了全面分类清理整顿,完成了预定的工作任务。

共对208艘辖区内小木船进行调查登记,其中:渔船166艘,占80%,乡镇自用船42艘,占20% 。

涉及到11个乡镇、35个村、71个村民组。

具体调查情况如下:一、调查目的通过对小木船摸底调查,摸清辖区类小木船的拥有量,讲乡镇自用船渔船和长度超过十米的自用船分类登记,明确主管部门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减少一半事故杜绝较大以上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调查方法(一)领导重视超前安排这次调查工作,涉及三个库区,11个乡镇度,范围宽,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强,为使调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处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宣贯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海事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向各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专人负责宣贯工作资料的发放和收集整理,形成了以海事处和各相关乡镇领导抓督促、各海事所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各乡镇安监站人员具体抓清理登记的工作格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黔府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三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贵州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助力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草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草案;制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乡镇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乡镇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乡镇船舶管理措施方案引言乡镇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组织形式,拥有大量的水域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乡镇水域内的船舶,保障水域安全和舒适的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船舶管理措施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提供对乡镇船舶管理的指导原则,并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以实现良好的水域管理与船舶安全。

一、管理目标1. 提高船舶水平安全:通过规范船舶操作和安全管理,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2. 提升水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体系,完善船舶登记统计、巡航巡逻、航道维护等制度。

3. 促进交通便利化:优化渡口布局和设施建设,提升船舶运输效率。

二、管理原则1. 统筹规划: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船舶管理总体计划,确保各项措施有机衔接。

2. 依法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船舶管理制度。

3. 安全第一:船舶安全是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应加强对船舶运行的监管和安全防范。

4. 科学管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并结合实践,提高船舶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

三、具体管理措施1. 船舶登记和审批1. 统一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信息、产权证书、安全检验证书等。

2. 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达到安全操作标准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修理。

3. 严格审核新的船舶申请,对船舶技术性能、安全设施等进行评估。

2. 航道维护1. 定期对乡镇水域内的航道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水道畅通。

2. 安装标识牌和导航标志,指示船舶航行方向,确保船舶安全过槽。

3. 配备专业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水域内的漂浮物和障碍物。

3. 船舶巡航巡逻1. 设立专门的巡航巡逻队伍,对水域内的船舶和航道进行巡视和监督。

2. 加强夜间巡航巡逻力度,确保水域安全。

3. 配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和船舶定位系统,提高巡航巡逻效率。

4. 船舶运营管理1. 制定船舶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船舶使用、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2. 对船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定期检查船舶运行情况,对违规船舶进行处罚,并及时更新船舶信息。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克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交通运输厅系统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交通运输厅系统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交通运输厅系统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一)政府规章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2、《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3、《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4、《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通过、2018年3月1日施行)(二)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改进公路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1997〕43 号)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 号)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3 号)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 号)5、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44 号)6、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黔东南、黔南、黔西南自治州交通建设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5〕13 号)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04 号)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三五”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77 号)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1 号)1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 号)(以下为2016年7月1日后制定)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 号)(三)厅及厅属各二级局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黔交政法[2012]6号);QFGD-2012-170012、《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交运[2013]17号);QFGD-2013-17001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交运[2014]6号);QFGD-2014-170014、《贵州省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黔交质监[2014]2号);QFGD-2014-170025、《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黔交质监[2014]3号);QFGD-2014-170036、《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贵州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交质监〔2014〕8号);QFGD-2014-170057、《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用考核办法》QFGD-2015-170018、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QFGD-2015-170029、《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QFGD-2015-1700310、《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QFGD-2016-17001(以下为2016年7月1日后制定)11、《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QFGD-2016-1700212、《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试行》 QFGD-2017-1700113、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程序》的通知QFGD-2017-1700214、《贵州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QFGD-2017-17003(四)其他政策措施1 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投资协议2 剑河至榕江高速公路投资协议3 黎平至靖州高速公路投资协议4 开阳至瓮安高速公路投资协议5 威宁至围仗高速公路投资协议6 剑河至黎平高速公路投资协议7 金沙经仁怀至桐梓高速公路投资协议(以上为2016年7月1日后签订)。

贵州省农业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业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三:
乡镇自用船舶船名号编制规则
一、乡镇自用船舶船名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核定和编制。

同辖区内船舶不得有相同的船名号。

二、标明的船名号应当与登记的船名号一致。

三、船名号由船舶所在乡镇的行政名称(规范简化字)+“自”+登记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牛场镇检丈、登记的第1艘乡镇自用船舶,船名号为“牛场镇自001号”。

四、船名号按长350毫米,宽115毫米喷刷或书写。

允许大于标准喷刷或书写,但不得小于该标准。

五、船名号应横向排为一列,船名号的颜色可根据情况自定。

六、船名号应当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颜色污损或者褪色等变化而影响其效能时,应当及时填补或者重写。

1。

丹寨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草案)

丹寨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草案)

丹寨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草案)为加强全县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切实做到自用船舶规范化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检查。

二、实施时间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任务管理自用船舶对象为涉水乡镇(街道)辖区内建造、使用和管理且船身长不足10米的自用船舶。

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

(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用船的日常安全监管,排查、排除安全隐患,组织安全陆上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村(居)、村民组、船舶所有人等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自用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发证,并建立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台帐、档案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每年定期对自用船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三)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制度,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四)各乡镇(街道)监督自用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

自用船安全管理制度

自用船安全管理制度

自用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自用船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促进自用船船舶管理水平,加强自用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自用船,包括在境内和境外使用的自用船。

第三条自用船船主和船员应当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自用船航行安全。

第四条自用船船主负责本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船员负责执行船主交代的任务,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第五条自用船船主应当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自用船船主和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建立和健全船舶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自用船船主和船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切实保障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九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建立船舶的管理档案,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设备清单、人员花名册等信息。

第十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定期进行船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的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自用船船主在发现船舶设备故障或者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修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建立船舶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的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船舶在安全状态下航行。

第十六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自用船船主应当建立船员管理制度,明确船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自用船船主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招聘合格的船员,确保船员的素质和能力。

农林自用船安全管理制度

农林自用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林自用船的安全航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林自用船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林自用船的所有航行、作业活动,以及农林自用船的维护、保养、修理等环节。

第三条农林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农林自用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包括:(一)制定农林自用船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监督、指导农林自用船的维护、保养、修理工作;(四)负责农林自用船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五)定期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农林自用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并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

第八条农林自用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农林自用船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船体清洁,及时清除碍航物;(二)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三)保持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有效;(四)遵守航道、锚地、停泊区等规定;(五)保持船员健康,不得酒后驾驶。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对农林自用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是否合法有效;(二)救生、消防、通讯等设备是否完好;(三)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四)船员安全知识掌握程度。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农林自用船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定本指导意见,用于我省海事管理机构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

一、船舶检丈、登记1、关于《办法》第十二条(一)款规定的申请表,全省应统一使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申请后,应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上签注,并安排人员进行检丈。

3、当申请材料不足或材料不能说明船舶合法来源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上受理栏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检丈人员检丈船舶时,应填写《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记录表》(详见附件二)。

检丈后,应对检丈船舶是否满足《办法》要求做出结论意见。

5、当自用船舶的登记材料以及检丈的技术结论符合《办法》要求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详见附件三)并加盖印章。

同时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台账(报表)》(详见附件四)上进行登录。

6、船主领取自用船证书时,应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台账(报表)》内的证书领取签字栏中签字。

7、当乡镇自用船舶检丈技术结论不符合《办法》要求时,应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记录表》中说明不合格理由,并同时制作一份《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记录表》发放给船主。

8、乡镇自用船舶应按《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船名号编制规定》(详见附件五)编制船名号。

9、按《办法》第二十条对自用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时,也应填写《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记录表》。

检查合格的,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合格的,按本条第7项规定办理。

一艘船舶只能签发一本证书,严禁一船多证。

10、乡镇自用船舶灭失的,应予注销,并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台账(报表)》上进行登录。

二、驾驶人员培训考核1、乡镇自用船舶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申请驾驶乡镇自用船舶时,应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驾驶员签注登记表》(详见附件六)。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是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继《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之后颁布施行的又一重要法规,是我省多年来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经验的科学总结,有利于促进我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推进我省乡镇自用船舶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效能,推动我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由于彭水电站和沙坨电站的修建,使我县水域面积近年来急速扩大,自用船舶需求迅速增加,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更加突出。

《办法》的实施,对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遏制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保障全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对自用船舶的管辖归属、建造与航行、检查登记和发证、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各涉水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对加强当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安全形势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贵州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黔交航〔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贵州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黔交航〔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农业农村局:根据《贵州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原农业农村部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确保渔船检验工作在机构改革期间平稳有序地开展,保障承接和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无缝对接,有效整合资源。

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协商一致,现就我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渔船检验及监督管理职责本次划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船舶检验实施主体,行使渔船的检验及检验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继续行使渔船登记、作业、进出渔港及船员的监督管理。

渔船在航道的航行由双方共同管理。

二、关于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划转问题根据《贵州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三项内容:“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改革中涉及有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的,要做到无缝对接;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改革中相关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工作要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3.行政机构的部分职责划出,相应划出承担职责的人员到划入职责的行政机构。

”原则上随机构划转的人员应持有验船人员适任资格证书,以确保渔船检验工作的无缝对接和正常运转。

贵州省船长10米以上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船长10米以上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船长10米以上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总长10米以上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总长10米(含10米)但船舶两柱间长不超过2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检验发证管理。

船舶两柱间长20米(含20米)以上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制证和发证管理按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的制证程序和发证规定执行。

其船舶种类按“货船”填写,并在档案和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本船为乡镇自用船,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日常生活自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在船舶明显位置标识“自用船舶,不得载客”及准载人数的字样。

第三条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检验的程序、标准等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及我省颁发的规章、规则、规定、规范和办法等执行。

乡镇自用船舶的船员应符合国家船员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条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管理的受理机关。

其中,具备相应船检资质的县(市)海事管理机构是乡镇自用船舶检验、发证的管理机关。

各市、州海事管理机构是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发证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地方海事局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检验的证书采用省地方海事局统一规定的证书模板制作和打印。

第六条乡镇自用的船舶登记、检验,不纳入船舶识别号管理。

第七条乡镇自用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小号登记证书。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的船名和登记号由船舶登记机关统一编定。

其中: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相同。

船名由县名+“自”+四位流水编号组成。

登记号由字母“Z”和12位数字组成,其中1-6位为海事机构代码(见附件1),7-8位为年份,9-12位为排序编号。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航海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和管理自用船舶的运营和维护。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私人所有的自用船舶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购买第三条购买要求1. 购买自用船舶须具备合法的购买资金来源;2. 购买自用船舶须具备合法的船舶使用证书;第四条购买手续1. 提交购买申请,包括购买目的、船舶类型、预算及交付要求;2. 审核购买申请,确保合法性及购买资金的来源合法性;3. 购买合同签署;4. 货款支付;5. 船舶交付;6. 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五条自用船舶保险1. 自用船舶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责任保险;2. 船舶保险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六条安全使用1. 自用船舶使用前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2. 自用船舶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航行规定和安全标准;第七条定期维护1. 自用船舶须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定期维护;2. 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证书的维修人员进行;第八条故障处理1. 自用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2. 严禁擅自进行修理维护以及改装船体结构或设备;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九条处罚措施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航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责任追究1. 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承担对船舶安全的直接责任;2. 注册代理人对船舶使用和维护负有监督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有关的其他规定和规范参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总字数:275)。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0/06/28 21: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是指A点、B点、C点、D点、E点、F点、G点、H点、I点、J点、K点、L点、M点、N点、O点(含大治河口)联线间的水域,包括内河河口第一座水闸或桥梁向外一侧的水域。

上述各点的坐标见本规定附件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区、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一)国际航行船舶;(二)500总吨及以上油船、散装化学品、液化气船;(三)客船;(四)主机额定功率750KW及以上拖轮;(五)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或者顶推船-驳船组合体;(六)1000总吨及以上其他国内航行船舶。

第五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穿越航道,应当尽可能用与航道中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

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

第六条以北纬30°33′33″,东经122º 11′26″为圆心、2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为警戒区。

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极其谨慎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应当备车航行;(二)禁止追越他船;(三)在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主动避让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

贵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之路

贵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之路

贵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之路
文锦华;伏彧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近十年来,随着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贵州掀起了水电大开发
的高潮,通过水电开发,贵州全省先后形成了一批大中型水库,库区的形成使得一些原本不通航的支流形成新的通航河流。

与此同时,由于库区内农业生产运输、自用过渡、水上养殖、库区旅游的发展等,使得乡镇自用船舶规模逐渐扩大。

据调查,【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文锦华;伏彧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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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黔府[1988]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88.01.27【实施日期】1988.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1988年1月27日黔府〔1988〕4号)近年来,我省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很不好,一次死亡几人至几十人的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而这些重大恶性事故绝大多数发生于乡镇船舶。

因此,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有效的综合治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搞好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各级尤其是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教育、督促各有船单位和船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营运。

承包给个人的乡镇船舶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实行个体船向乡(镇)、乡(镇)向区、区向县、县向地、州(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

水运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建立群众性的安全联组,使安全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二、乡(镇)船舶制造厂(点),必须先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省船舶检验部门技术认可,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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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一条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三章检丈、登记和发证
第十二条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船舶合法来源证明。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检丈、登记并签发《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检丈、登记和发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船主,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船宽不得小于11米。

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
(二)船体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
陷;
(三)船舶最小干舷:船长小于7米(含7米)的,航行于湖泊、水库水域的为150毫米,航行于河流水域的为170毫米;船长大于7米的,航行于湖泊、水库水域的为170毫米,航行于河流水域的为210毫米;
(四)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
(五)按照核定载乘人员数配备救生器材;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第十五条乡镇自用船舶载乘人员数(含驾驶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船宽小于12米的核定2人;
(二)船宽大于12米(含12米),小于15米的核定3人;
(三)船宽大于15米(含15米),小于17米的核定4人;
(四)船宽大于17米(含17米)的核定5人。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乡镇自用船舶,船宽小于11米的,核定1人(驾驶人员)。

第十六条乡镇自用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第十八条乡镇机动自用船舶应当配备防污染设备,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档案,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

在港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陆上安全巡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巡航检查。

第二十二条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

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以下工作:
(一)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
(二)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报
告乡(镇)人民政府;
(三)可以将乡镇自用船舶的有关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督促船主及驾驶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其他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自用船舶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程序,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乡镇自用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事故,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尺度,包括船长、船宽、型深。

船长,是指船舶纵中剖面船壳的最大长度。

船宽,是指船舶中横剖面船壳的最大宽度。

型深,是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船底板下边缘的垂直距离。

干舷,是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载重线
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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