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墓用地规划通知
农村生态公墓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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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公墓实施方案范文某市农村生态公墓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农村公墓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生态公墓实施方案。
一、选址1.选择坡度适宜、土地质量较好的地块作为农村生态公墓的选址,尽量避免对农田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2.选址须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二、规划设计1.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农村生态公墓的范围和用地功能分区。
2.公墓的建设应根据镇规划和环保要求,合理规划墓区布局,使之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三、建设要求1.公墓建设应采用环保材料,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破坏。
2.墓地建设过程中,应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对于生态公墓内的植被配置,应尊重自然,注重植被物种的多样性,尽可能保留原有的自然植被,并在墓地内增加绿化植物,美化环境。
四、管理措施1.建立农村生态公墓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墓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公墓环境的整洁卫生。
2.严格规范公墓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对于乱埋乱建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以上即为农村生态公墓实施方案,希望通过该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农村生态公墓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工程,其实施对于维护农村的生态平衡和环境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自然,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气候和文化传统,确保公墓的建设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农村居民的参与和支持。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他们对农村生态公墓建设的认可度,增强他们的参与热情,使公墓建设成为全体村民的共同事业。
另外,为确保农村生态公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公墓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定期进行公墓建设和管理的评估,确保公墓的运营达到预期的环保、卫生等相关标准。
最后,需要积极探索农村生态公墓与乡村旅游、环保教育等的深度融合,使农村公墓成为农村文化建设和乡村旅游业的一部分,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xx镇xx社区居委会xx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说明
![xx镇xx社区居委会xx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a3bea695ef7ba0d4b733b2b.png)
xx镇xx社区居委会xx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说明xx镇xx社区居委会2014年3月20日xx社区居委会xx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说明一、xx概况xx社区居委会xx位于陆良县城东南部,距县城17公里,属于半山区。
有耕地、荒田面积800亩。
二、xx公墓概况(一)地理位置xx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公墓选址在xx社区居委会xx,距xx社区居委会所在地2公里,目前该墓地已有坟墓埋入,但属于个人行为,未经规划,极不规范,通过本次规划得到规范和整治乱葬乱埋行为。
(二)地形地貌xx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公墓地处居委会东南方,海拔1830-1860米之间,规划范围50亩,东西约长250米,南北约宽134米,规划范围内坡度平缓,适于作为公墓区使用。
规划范围内地质条件为冲积地形,土质松易于开挖。
三、规划依据1、《中华全国总工会城市规划法》;2、国务院1997年颁发的《殡葬管理条例》;3、《曲靖总体规划》;4、xx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基本情况;四、规划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划分地块,使公墓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墓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一系列技术依据和控制要求,从而保证镇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公墓建成交通便捷、方便人民群众、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公墓。
2.注重墓葬与美化绿化相结合;全面绿化与设置必要的活动场所相结合;民族风情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保护生态和规模适度、合理利用相结合。
3.加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公墓,提高环境质量。
4.立足现状,充分利用地形。
公墓开发以成片开发为主,综合平衡各项技术指标,力求达到节约用地,功能合理的目的。
5.根据现状条件,对今后的发展作预测,统一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五、公墓性质经分析,确定xx公墓的性质为:xx社区居委会公益性公墓区,xx社区居委会火葬和土葬的丧葬点。
六、规划年限依据xx社区居委会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人口自然死亡率确定规划年限为2014-2024年,跨度10年。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45d2e7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c.png)
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一、引言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实践,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工作之一。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到符合农村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的规划、建设、管理等问题,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方案旨在为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二、背景1. 农村传统墓地存量不足:随着农村人口减少和农村建设的不断扩大,农村传统墓地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
部分农村居民无法找到合适的土地进行安葬。
2. 环境污染和空间浪费问题:传统农村墓地普遍存在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如随意堆放坟墓导致土地荒芜、墓地污染水源等。
3. 社会综合服务需求:随着农村发展,居民对于公共设施和综合服务需求的提升,使得建设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成为必要。
三、总体目标2024年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规划合理用地、科学设计、标准建设、有效管理,满足农村居民的葬礼需求,促进农村乡村风貌改善,提升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建设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宗教信仰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布局,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
2. 统筹协调:公墓建设应与村镇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兼顾村庄整体格局和农村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
3. 合理用地:优先利用农田撂荒地、空闲地等土地资源,合理用地,尽量减少对农田的占用。
4. 尊重习俗:尊重和保护农村居民的宗教信仰和葬礼习俗,提供多样化的葬礼服务。
五、具体措施1. 选址确定(1)通过综合调研和评估,选取合适的地块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
(2)在选址过程中,优先选择农田撂荒地、空旷地等,减少对农田的占用。
(3)选址要充分考虑交通便利性、环境质量等因素,确保公墓与村庄的协调发展。
2. 规划设计(1)根据选址情况和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公墓规划设计方案。
(2)公墓规划应考虑安葬面积、墓地布局、绿化景观、葬具设施等因素,确保公墓环境美观、整洁,与乡村风貌相协调。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45763f2bcd126fff6050bad.png)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要求,为满足农村居民的安葬需求,杜绝乱埋乱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墓性质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管理费收入只能用于公墓建设和必要的工作开支。
农村公益性公墓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要求1、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墓区利用率。
到2016年底,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0亩。
鼓励有条件的村或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面积可在10亩左右,不超过15亩。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节地生态安葬为主,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
2、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
选址要首选河边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得将墓地建在村庄附近,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有特殊要求区域内兴建。
积极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
墓穴设置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7平方米,墓碑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超过0.8米。
墓区绿化率要达到40%以上。
公墓要有门楼、名称标识和界线标志,墓地应保持整洁、清静、肃穆。
墓区划分合理,墓位整齐规范,道路安全,排水通畅,消防安全。
应当设置集中烧纸和燃放池。
三、工作职责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
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同意建设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建设启动资金,建成使用后,另奖励3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a18df3561252d380eb6ee4.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着力加强公墓建设和规范管理,基本满足了群众的安葬需求,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乱批乱建公墓、缺乏有效监管,公墓区超标准建造墓穴、过度硬化,违规出售或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等突出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公墓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预留公墓用地,优化建设布局,实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
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进行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等区域建造公墓。
公墓建设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使用周期等因素统筹规划。
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进行联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
除纳入规划、原有墓区趋于饱和等原因外,各地不再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
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二、严格公墓审批。
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公墓。
对于新建或扩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从严掌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公开听证、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审查,以及县级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今后,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2bf8b1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4c.png)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民发[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获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建设公墓,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超标准建设墓穴等现象,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土地资源,制止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公墓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2009年2月至7月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现有各类公墓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重点解决在公墓建设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一)取缔非法公墓。
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善后问题。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省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
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aacea53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e8.png)
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与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中国农村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而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加之农民流动性大、宗族居住地日渐分散,家庭墓地面临严重困难。
因此,在农村建设公益性公墓,解决农民丧葬问题已成为一项紧迫而具体的任务。
本文就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事宜作出以下方案:二、建设目标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村公益性丧葬体系,保障广大农民的丧葬权益,确保镇镇境内所有逝者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丧葬待遇。
同时,推动乡村环境整治、规范乡土文化传承。
三、建设区位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须在镇镇境内选定安全用地,按照“开门纳德、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供给“两位一体”的公益性公墓,设立墓碑、墓道、墓穴、陵园等设施,满足广大农民合理需求。
四、资金筹措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筹措一定的资金。
资金筹措方案有两种:一种是依靠政府财政资金进行投入;另一种是通过社会募捐、企业捐赠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管理措施为了保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运行和管理,需要制定周密的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成立公共墓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调度等工作。
2.建立公益性公墓档案,记录公墓相关信息,以便日后管理人员查询和管理。
3.在公益性公墓周围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逻。
4.加强文明祭扫宣传和引导,规范祭扫行为,促进文明祭祀。
5.落实公墓使用收费标准和相关证明审批制度,保证公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预计效益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对农民具有深远的社会效益。
一方面,它可以维护农民的丧葬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公墓的建设,可以推动乡村环境整治,促进农村文化传承和发展。
总的来说,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一项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意义的工程。
七、总结在当前的背景下,镇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于维护农民丧葬权益、推进农村文化建设,以及加强乡村环境整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5e02b72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4.png)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7•【字号】宛政[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宛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南阳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农村丧葬行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步伐、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现就全市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近几年来,我市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偷埋乱葬、骨灰装棺重葬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推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节约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在全市所有农村全面推行节约用地、不占耕地、林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不占用耕地,不毁林的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该选择荒山瘠地,避开“三沿六区”(即铁路、公路主干线、主要河流沿线和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进行规划和建设,不得毁林和占用耕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原则。
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合理布局,可以村、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兴建。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广泛征求村民对公墓的选址、管理和资金筹措等有关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78416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20.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墓建设规定公墓分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推行节地生态葬法。
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化投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和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
(一)公墓选址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
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
(二)运行机制1.鼓励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骨灰堂(楼、墙、廊)、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推行树葬、花坛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公益性墓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主体。
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村可联合建设小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经批准,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单独建设,鼓励县属国企参与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节地生态墓穴原则上不少于20%。
3.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墓穴或格位出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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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等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成民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成民发〔2010〕111号)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分局)、物价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广大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取代落后的丧葬习俗,满足我市农村居民骨灰安葬需要,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为我市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的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我市农村公益性墓地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集约用地、财政出资、生态美化、体现公益”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应遵循的原则(一)主体原则。
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以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办殡葬单位兴建和管理,以保证其公益性质。
不得以招商引资形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给企业、自然人经营。
(二)规划原则。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殡葬(公墓)管理法规,依据《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进行布局。
对已规划需新建的,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按时限组织实施,满足群众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充分论证并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禁止违反《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135fd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cc.png)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19〕—79)精神,妥善解决农村群众“逝有所安”问题,有效治理散埋乱葬现象,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市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主要任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村村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
当前,要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市广大农村。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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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和绥江县委相关精神等,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镇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镇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方案。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切实服务于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三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突出生态建设,保护环境,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和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失常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主要任务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镇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镇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
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
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2%。
和3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
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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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葫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3〕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0日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减轻群众安葬负担,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积极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建设生态宜居滨城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下同)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2013年,市本级建设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区建设13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4年,50%的县(市)、涉农区建设1处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设1处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基本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三、建设管理(一)规划布局。
[设计]怀远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实施方案
![[设计]怀远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7d7c2c351e79b89680226fe.png)
[设计]怀远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实施方案怀远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实施方案我县地处淮河中游,面积2391平方公里,耕地12.9万公顷,人口12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2万人。
按照5.5%人口死亡率计算,我县一年死亡人口约6800余人,其中,农村一年死亡人口约6100余人。
如果平均死亡一人土葬或二次装棺土葬占地10平方米,那么,一年的死亡人口需占用土地月100余亩,长此以往数字是惊人的,因此,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和骨灰安葬难的问题,根据《蚌埠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加快农村殡葬设施的建设,现将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如下: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坚持规划新建和改造并举,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努力营造和谐文明殡葬新风。
二、工作目标。
(一)科学规划。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美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
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
原则上以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按千人一亩的标准规划用地,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5亩。
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
2013年各乡镇要重点抓好一个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以便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二)合理选址。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靠近人口集聚地,交通就进方便,便于群众扫墓、祭祀。
(三)节约土地。
乡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根据人口合理规划用地,以不占用耕地为原则。
(四)保护环境。
乡村公益性墓地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2e8529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8.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文政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7〕6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2017 年7 月26 日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州民政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环保、民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发改、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35823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0.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云政办发[2007]29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
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3a321a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10.png)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辽市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8日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杜绝骨灰乱埋滥葬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解决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绿色、文明、和谐辽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根据《辽宁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一)2013年,建设完成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8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2014年,全市50%县(市)、涉农区各建设完成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40%乡镇各建设完成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
村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村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29a1db4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32.png)
村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村级公墓是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丧葬问题而建设的公共墓地。
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和老龄化趋势加剧,农村公墓建设迫在眉睫。
村级公墓建设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村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设规范、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村级公墓,满足农村居民的丧葬需求。
2. 原则,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选址、节约用地、环保节能、文明祭扫、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建设内容和步骤。
1. 规划选址,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取村级公墓建设用地,并制定详细的规划方案。
2. 土地整理,对选定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理,清理垃圾、平整地表、改善土壤质量,为后续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3. 建筑设计,根据规划选址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公墓建筑布局和风格,确保墓地利用率高、环境美观。
4. 建设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公墓墓地、墓碑、祭祀用房等建设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环境绿化,对公墓周边环境进行绿化美化,种植花草树木,打造宜人的墓地环境。
6. 管理运营,建成后,对村级公墓进行规范管理和运营,制定公墓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公墓长期良好运行。
四、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1. 资金保障,村级公墓建设需要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墓地费用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村级公墓建设,包括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
1. 监督,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督,确保建设工作合法合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2. 评估,建成后需要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公墓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总结。
村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农村社区和广大农村居民应共同努力,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共同维护好村级公墓,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鄂民政规[2011]3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鄂民政规[20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cb4d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6b.png)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鄂民政规[2011]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促进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殡葬,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第三条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公墓。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89e1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cd.png)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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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规划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公墓建设的意见》(保政发〔2011〕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施甸县十二五期间土地、林地规划编制工作,为了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十二五用地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根据居住人口、人口密度、村组布局等客观条件,合理规划和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由乡(镇)土地、林业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务必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十二五土地、林地规划编制范围。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依据:
一是人口死亡率按7‰计算;二是规划使用期按保证30至50年进行规划;三是墓穴面积单人墓不超过1平方米、又人墓不超过
1.5平方米;四是墓区绿化不低于40%;五是墓区建设要充分考虑水、电、路等配套功能设施建设用地。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并于
2011年12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
与此同时,用地规划审批情况要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以便给予业务、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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