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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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汕头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2024年)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2024年)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2024年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5年5月6日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集中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集中在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被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特区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遵循管办分离、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是特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统筹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统称“批准”)业务,依法对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管理。

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3•【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汕头经济特区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直接从事下列收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一)行政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二)事业性收费: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三)教育收费:指办学单位或个人(含社会力量办学)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按有关规定的收费,包括基础教育收费、高等教育收费及其他教育收费;(四)医疗收费:指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的收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及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等;(五)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的并列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物价局是特区范围内收费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物价局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物价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或个人在特区内取得合法收费资格的证明文件。

凡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收费活动。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汕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工作,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社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同步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工作管理职责和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岗位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监督以及公共财政资助。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工作方面的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增进社会各界和市民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第七条市、区(县)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工作者协会,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

社会工作者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关于贯彻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省加快发展 电子商务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二 。一 三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为贯彻落实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电子 商务 的 良好 氛 围。 ( 二) 支 持 制 造业 企 业 发 展 电子 商务 。支 持 制 造 业 企 业 通 过第 三 方 零 售 平 台开 设 旗 舰 店 、 专卖店 , 开展 网 络 直 销 、 网上订货等业务 , 开 拓 网络 零 售 渠 道 。鼓 励 有 条 件 的企 业 自建 平 台 。 积 极 培 育 发 展 面 向 制 造 业 企 业 的 电 子 商 务 外 包 服 务 。指 导 大 型 骨 干制 造 业 企 业 发展 供 应 链 电子 商务 ,提 高供 应 链 协 同 和商 务 协 同水 平 , 带 动 产 业 链 上下 游 企 业 共 同发 展 。 ( 三) 支 持传 统 商 贸企 业 发 展 电子 商 务 。支
展 网上 销 售 。
业 与 消 费 者 间 的 网络 零 售 ( B 2 C) , 规 范 发 展 消 费者间网络零售( C 2 C) 。 打 造 一 批 以 网 络 交 易
( 四) 推动 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 鼓励
中 小 微 企 业 运 用 第 三 方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开 展 在 线采购、 销 售等 生产 经营 活动 , 提 高 中小 微 型 企 业 应 用 电子 商 务 水 平 。 ( 五) 拓 展 电子 商 务 应 用 领 域 。推 动 电 子 商 务向会展 、 旅游、 农 业等领 域的应用 , 大 力 发 展
息 服 务 平一 体
的 电子 商 务 平 台 发 展 。 四、 大 力 发 展 品牌 电 子 商务 ( 九 )汕 头 目前 拥 有 1 8个 “ 中 国 驰 名 商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实施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岸线、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气象探测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浴场、公共停车场、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坏或移动。
(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不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35%,高层建筑不大于3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建筑密度分别计算。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0,高层建筑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2,高层建筑不大于5.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更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确需改变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已出让的或已使用的地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七)停车场(库):新区住宅小区及组团,按总建筑面积的10%至12%(高层建筑应取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组团,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至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按新区标准分别减少2个百分点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园、旅游区、别墅区、度假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汕头经济特区正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6日汕头经济特区乡村振兴实施条例(2023年6月16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产业第三章乡村建设第四章乡村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阶段性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实施乡村振兴工作的机构,加强人员配备,落实乡村振兴具体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发文字号】署监一〔1991〕145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10.16【实施日期】199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1991年10月16日署监一〔1991〕14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特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持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条特区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通过特区设立海关机构的地点进出,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特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批准以减免进口的货物、物品,仅限在特区内使用。

未经批准并补缴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得运往区外。

如需在特区内单位之间转让、销售或移作他用,应事先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上述货物、物品,有关单位应建立专门账册,并按规定向海关书面报告有关货物、物品的使用、销售、库存和出口等情况,由海关派员进行核查。

第五条海关在特区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邮局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置海关机构,办理海关业务,履行监管理职责。

海关在特区通往内地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监管站,对特区海域江河进行巡查,监管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特区企业派驻海关人员,办理海关手续,进行监管。

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各地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措施

各地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措施

各地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措施2010年以来,针对电子商务的扶持政策非常密集。

在两会温总理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拉动经济发展,同时两会中也有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措施方法各有不同,但目的都一致,都是致力于从政策上为电子商务发展扫清障碍。

1.改革登记注册制度:2011年4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即将推出在扶植政策中,主要包括4个举措:1). 一址多照轻松开网店。

变传统登记制度中一个住所只能登记一家企业的做法,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条件合格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并鼓励兴办商务秘书企业,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通过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2).允许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网站中文域名可作企业商号。

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更为个性化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可以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特点用语。

3).放宽经营范围核准政策,网店经营范围随意选择。

从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使用“从事xx网站经营”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从事网上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除前置审批项目外,既可以采用无固定经营范围方式申请注册,也可以选择符合营业项目的经营范围申请注册。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发展,企业集团注资门槛降一半。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总和为1亿元人民币。

广东省在放宽该项规定后的要求仍分别为3000万元和6000万元。

这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不是一个小数目。

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发展,相关措施中将电子商务企业集团的注册条件进一步放宽: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母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总和为3000万元,同比广东现行规定,注资门槛降低了一半。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汕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活动简介:为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广泛性,现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技术依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予以明确,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或委托下属单位实施规划管理。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南澳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农(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工商、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有关事项予以审议或审批。

市规划委员会设立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

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对有关事项予以审议或者审批。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
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5
【实施日期】202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曾风保
2021年3月15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以及本市机构改革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三部规章:
一、《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二、《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迫 性 , 度 重 视 , 取 措 施 , 实 推 进 , 造 电 高 采 扎 营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良好 氛 围 , 进 电子 商 务 健 康 快 促
速发 展 。 二 、 快 电子 商 务 发 展 的 总体 思 路 和 工 作 加
目标
关 文 件 精 神 , 研 究 , 就 我 市 促 进 电子 商 务 经 现
务 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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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于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税 费优 惠 政 策 , 电 子 商 在 务 的 规 制 建 设 上 先 行 先 试 ,制 订 有 关 法 规 规 章 , 立 保 障 电 子 商 务 行 业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的 长 建
效 机 制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带 动 导 向作 用 , 大 电 加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提 出如 下 意 见 。


充 分 认 识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的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电子 商务 是基 于 现代 信息 技术 的新 兴 经
济 活 动 , 国 民经 济 和社 会 信 息 化 的 重 要 组 成 是
部 分 。作 为 现 代 服 务 业 的新 兴 产 业 , 电子 商 务
范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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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 ,以创建 国家 电子 商务示范城市 为抓手 ,
以产 业 发 展 为 中心 , 确 把 握 电子 商 务 的 发 展 正
规 律和发展趋势 , 注重 技 术 创 新 应 用 与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结 合 , 成 既 有 特 色 , 有 示 范 效 形 又 应 的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格 局 , 之 成 为 “ 造 新 型 使 打
形 成 良 好 的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环 境 和 氛

全国各地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集锦(完整版)

全国各地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集锦(完整版)

全国各地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集锦(完整版)电商产业园在各地都有着不同的优惠政策。

例如, 上海浦东新区唐镇电子商务港采取灵活实际的优惠政策, 设立专项的经济发展奖励基金, 鼓励企业的持续发展。

北京市通州商务园则对新落户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实体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同时还设立企业发展资金, 对入驻4年以上、年区级财力超10万元的企业, 最高奖励10万元。

深圳市福田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则承诺物业出租方租金最高价不超过60元/M2/月, 同时对入园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类企业有房租租金补贴。

义乌江东淘源电子商务科技园则鼓励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并给予补助。

同时, 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 也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这些优惠政策都为电商产业园的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扶持和发展机会。

1.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年会员会费, 对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 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 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连续三年。

4.对举办网货交易会或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展会活动的, 按会展业发展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

5.对使用面积超过5000㎡,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 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 经市场贸易发展局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 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6.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 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每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单电商产业园优惠政策位”评选, 对获此荣誉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已经2017年5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小涛2017年5月17日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供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金平区、龙湖区出让及出租(以下简称供应)用于现代产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现代产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代产业,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现代产业目录认定的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为核心的产业。

第四条供应现代产业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依据,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措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园区内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代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业项目认定申报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措施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组织拟定现代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在线购物到数字服务,从社交电商到跨境交易,电子商务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经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然而,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快速崛起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等。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加快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步伐。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早在 1997 年就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欧盟于 2000 年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对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日本也在 2000 年颁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推动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工作。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对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

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同时,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义务、纳税义务、信息公示义务等,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和规范。

二是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规定。

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0日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主创新第三章成果转化第四章科技人才第五章创新环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特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曾风保2021年11月3日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综合判断;文件的印发对象、文种和标题、表述形式(条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等不作为认定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解读《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下面就《办法》的亮点、重要规定等问题一一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近年来,我市电子政务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2012年市电子政务办成立以来,我市构建起实体、虚拟、语音、公共资源管理“四位一体”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提升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

但是,我市电子政务工作也存在政务网络及其信息资源未能完全实现互联互通等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以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建设效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二、《办法》所指的电子政务项目涵盖什么内容?电子政务项目指“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运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管理技术,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等类型。

其中,“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涵盖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其他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办法》有哪些突出亮点?《办法》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主要有:第一,将技术审核同资金限额紧密结合,从源头上严加把控,实现投资和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如将电子政务申报制度与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技术实施路线、资金预算优化等不同角度进行审核把关,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资源的整合共享。

第二,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多层次全方位评审。

此举既符合政府鼓励外包服务的先进理念,一定程度上又可克服单纯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承担评审职责在专业化方面的局限性。

第三,以简化程序、节约行政资源为原则,科学确定立项审批部门。

对涉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电子政务项目,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由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对仅涉及纯粹的电子信息工程、设备、软件及服务等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阶段的预审、评审,实际已经涵盖了通常立项审批所涉及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内容,因此,将此类项目的立项审批部门确定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2日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1年11月22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纠纷预防第三章纠纷化解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纠纷预防与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加强预防化解纠纷组织培育和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预防化解纠纷职责。

市、区(县)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开展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协调预防化解各类纠纷,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职责,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平台,组织开展对相关纠纷诉求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和跟踪落实工作,为预防化解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预防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明确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为本单位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保障。

第二章纠纷预防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听证、法律顾问等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转化为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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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坚持企业主导、行业自律、政府推动、重在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支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知名企业。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特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应当与特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特区优先支持下列电子商务项目:(一)商贸业、国际贸易、制造业、物流业、农业、旅游业、金融业等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二)电子商务集聚区、电子支付、安全认证、可信交易、跨境交易、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软、硬件的研发和产业化;(五)开发方便城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障人士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软、硬件产品;(六)移动电子商务。

经认定从事与前款所列项目相关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需要前置行政许可(审批)外,电子商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申请核定其经营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自有或者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电子商务企业享受下列优惠:(一)属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授权特区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低限标准收取;(二)经依法确认进入示范园区的,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待遇;(三)经依法确认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认定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符合特区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的,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评定电子商务人才为特区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享受相应待遇;(六)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需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

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按同档次最低利率计算;(七)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配送,对其投保的物流保险费用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一万元;(八)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和一百人以上的基础应用培训,给予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百分之三十的补助,单次补助额不超过两万元;(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购进软件费用,享受有关资产核算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依法享受其他优惠。

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条件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外,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除本条规定外,还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

第十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市级税收百分之二十的补助;纳税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发展一个新的注册收费企业会员或者合作联盟企业会员,给予一千元补助,每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年补助额不超过十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开展路演、宣传、培训、参加电子商务大型展会等市场拓展性活动的,给予活动总费用百分之三十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额不超过五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特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区(县)或者园区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助;租用仓储物流设施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由所在区(县)或者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国际排名五十强或者国内排名十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特区注册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除参照《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补助外,其前三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市、区(县)两级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第十二条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者创业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补助,并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每年给予其管理机构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特区每年评选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评选奖励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千万元的,给予五十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微企业,除按照特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外,免收工商登记费用,其首期平台基本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按市、区(县)两级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创业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十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所指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的人事代理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代理期间,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大学毕业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获得贷款的微利项目,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统计、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金融、知识产权、电子政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电子商务促进工作:(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和网上查询服务;(三)推进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的应用;(四)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五)优化物流配送布局,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六)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七)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商务信用认证专业机构;(八)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各类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咨询和中介机构的发展;(九)制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电子商务发展指南,建设和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十)建立并完善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应用相适应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体系,创新电子商务企业信贷方式;(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保险服务等配套金融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平台;(十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或者园区建立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和基地,形成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十三)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十四)支持示范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用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国家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专项,发起成立电子商务标准联盟;(十六)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商品的质量监测,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十七)对用于配送的小型营运车辆提供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的便利。

市创建办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条前款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其制定相应的促进、扶持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对外贸易监管数据电子化报送,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应用功能的拓展,为对外贸易电子商务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八条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做好下列电子商务促进工作:(一)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三)协助建立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并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四)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推广应用;(五)开展行业调查,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预测等信息;(六)电子商务其他促进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电子商务产业协会开展本条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十九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高效、优质、优惠的通信服务及增值服务;(二)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基础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三)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创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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