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老年护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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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发表时间:09-03-12 11:16:29 来源:转载点击:499

其中自动扣除,其它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约80%的第1号被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是从年金中自动扣除的,只有20%的第1号被保险者由本人或家属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根据收入的不同水平缴纳不同数额的护理保险费。另外,根据老年人口比重不同,不同区域的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为基准额乘以0.5至1.5的系数,保险费额高低相差大约有3倍左右。以适应不同区域老人护理的负担差异。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

老人在享受护理服务时,原则上必须缴纳护理费用的10%,在余下的 90%费用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其费用负担的结构如下。

以2003年为例,日本全年护理保险年度预算额为5.4兆日元,由被保险者承担50%,其中第1号被保险者24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18%;第2号被保险者43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32%。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这种预算结构既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又体现了个人的义务。

(三)护理保险的申请与认定

日本护理保险服务的支付对象有严格的限定。首先由于衰老、上述15种慢性疾病等自然原因而引发的护理需要的第2号被保险者才有资格接受服务。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患者,原则上不能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但第1号被保险者不受此条件限制。其次接受护理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认定程序。其程序如下:

一是被保险者先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护理申请。

二是市町村派出认定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访谈调查,作出首次认定。

三是市町村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四是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二次认定。认定结果分为四类:重新调查;有自理能力,不能接受护理服务;要支援,但只能接受居家护理服务,不能利用老人护理设施;要护理,并根据轻重程度分为轻度护理、中度护理、重度护理、最重度护理和特重度护理。

五是原则上每隔半年必须重新接受一次专家认定。

(四)护理保险的给付服务

护理保险的给付服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居家护理服务。即访问护理员到被保险者自己的家里进行护理,偶尔去护理设施接受一下检查。另一类是设施护理服务。即被保险者完全离开家居,住进护理设施接受福利护理员各种程度的护理。

居家护理服务可以细分为13类,从来访护理、来访医疗、来访康复、到有利于功能康复的住宅改装等。以2004年价格为例,最低可利用金额为每月6.2万日元,最高可达20万日元,个人届时承担10%,低收入阶层还可以享受特别减免。

设施护理服务可分为3类,一是需要特别护理的老人院,每月自费为5万~6万日元;第二类是老人保健设施,每月自费额约7万日元;第三类是疗养型病床设施,费用是三者中最高的。

(五)护理人员的资质与培训

日本从事老年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福利护理员,第二类为访问护理员。前者需要2年的正规学习,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上岗资格,他们一般在护理设施内就职,从事技术性较强的护理服务。访但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人绝对值数量已为世界之冠。今后我国老人护理问题将会成为十分沉重的社会负担。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从日本等老龄化国家汲取经验,探索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取得真正实效的老年护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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