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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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追赶超越第一季度点评暨“三场攻坚战”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全县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源头治理、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和综合施策,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坚决打赢市场经济秩序综合整治攻坚战,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平稳较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市场经济秩序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县政府成立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检查、情况通报、资料汇总上报等各项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汉山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在县市监局牵头组织下开展相关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强化市场主体资格监管,查处取缔无照(证)经营行为。

以集贸(专业)市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经营者

集中区域为重点,集中清理无照经营行为。紧密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等工作,对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行为及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予以重点清理。积极引导无照经营转变为有照经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深入开展亮照经营示范街、示范区建设活动,不断提升经营者持照经营、亮照经营的比例。重点查处以下无照(证)经营行为:

1、按照X年1月1日起实施的《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2、在居民楼里经营“私房菜”的无照经营行为;

3、涉及环境污染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

4、紧邻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

5、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危及使用者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行为;

6、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

7、查处取缔食品餐饮生产加工、销售无证经营行为;

8、其它无照(证)经营行为。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1、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整治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依法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X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做好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镇(办)落实学生校外托餐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强化对托餐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强化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严把食品小作坊审核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认真开展食品标签标示、包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等专项整治。(县市监局、各镇(办)市监所负责)

按照《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加快推进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工作。

加强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源头监管,防止滥用或超标使用农药、兽药。

3、强化畜禽水产品安全监管

(1)认真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牵头协调、情况汇总、业务指导等各项有关工作。

(2)加强对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抗菌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违法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3)集中治理水产品养殖环节使用禁用化合物及兽药的行为,实施养殖环节水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在养殖过程中随意添加使用禁用化合物及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流通环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水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认真查验检

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

(5)配合开展清真牛羊肉中滥用抗生素、非法添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情况监测,打击非清真牛羊肉冒充清真肉品等违法活动。(县民宗局负责)(6)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瘦肉精”、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进行专项治理,摸清辖区内畜禽水产品经营户基本情况,并对辖区内使用牛羊肉、水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牛羊肉、水产品集中销售点进行逐一告知(已按南食安委办发〔X〕6号文件告知过的经营户不再告知);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销售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我县水产品养殖监管中,县水利局对水产养殖户仅要求出具水产品质量快检报告;我县畜禽养殖监管中,未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要求养殖户提供由辖区镇政府出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县市监局、各镇(办)市监所负责)

(三)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以下简称“药械”),确保医疗安全。

1、整治对象

全县药品生产企业、药械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和计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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