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法,首先要明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交易关系,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则更看重公司的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两者特点,像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受母公司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 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重要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或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我国,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并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如:上市公司。
公司设立:是使为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行为。
核准主义:又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固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自考00227《公司法》笔记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法》自考讲义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完整word版)公司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公司法的特征㈠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㈡是具法人资格的企业。
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②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③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㈢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的股权式企业。
2公司与合伙的联系与区别㈠设立基础不同。
公司设立以章程为基础, 公司章程一旦生效对公司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 合伙合同只对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㈡法律地位不同。
世界各国法律, 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不承认合伙具有法人地位。
大多数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
㈢在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①公司有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 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②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而合伙企业中一般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③公司股东一旦出资即不得抽回, 合伙企业中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 合伙人才可将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㈣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
公司一般规模较大, 存续期间比较长久、稳定。
而合伙具有短期性, 由人身性强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㈤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的作用㈠是最佳的集资工具㈡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㈢有利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健全。
㈣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4公司法的渊源㈠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典作为基本公司法规范。
㈡以单行公司法和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规定作为基本公司法规范。
㈢由民法典对公司进行规范。
5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㈠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㈡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㈢公司名称的构成, 类型、具体名称(字号)、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只有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时才能使用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㈠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和公司行为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注册资本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发生资本是指公司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① 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7、 自然人企业: 即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 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的区别:第一章1、公司法:是规质,公以司组法质, 质,质,种组公织司有的关设的立对、内对组外织关活系动的和法解律散规以范及其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 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 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 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 责任。
以营独为织以实体法为主; 以强制法为主; 以国内法为主。
””勺使公司具有独立内产权利①确认股东财承和担有限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认。
股东承担有限 曰的使精丄O;规,定具组有织法、人成资立;(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o事业活。
动的, 匕业。
②营利性; ②转投资的5责、人构所成为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主要区别)合: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第一章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②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③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④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 (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
6、 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 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 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 、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 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
00227公司法自考重点笔记公司法是一门关于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学科,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监管等方面内容。
学习公司法是在理解和掌握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和实务操作。
一、公司的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由外部股东出资,成立并独立存在的法人组织。
根据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的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签订公司章程、缴足注册资本、组织发起人会议、进行公司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其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为了避免重名或与已有企业名称相似,公司章程是制定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定,注册资本是成立公司必须满足的资金要求。
公司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地位。
三、公司组织结构和股东权益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要事项。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会是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规范运作。
股东的权益包括出席和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
股东的出席和表决权是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参与和表决的权利。
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从公司经营活动中分享利润的权利。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权。
股东的监督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管理层的监督和追究权。
四、公司的经营和监管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筹建期的准备事项和运营期的日常经营。
筹建期主要包括注册资本的实缴、办理开业手续、购置设备等准备工作。
运营期主要包括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会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日常经营工作。
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
外部监管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对公司的法律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
公司法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 P 1二、公司法的性质 P 2—3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 P 3--4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P 5 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P 5--10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3、独立性:权利能力(经营范围、转投资和作保证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三、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 P 10--12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
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企业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一个亿;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P 12—15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自学考试公司法及企业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1.【48】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2.【57】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织。
3.【83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77】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5.【193】公司股权回购,指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决定、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购汇其持有的股权的行为。
6.【167】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7.【198】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筹办事物并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
8.【214】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9.【165】自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0.【165】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11.【165】股东权,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2.【165】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13.【345】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责任和相互独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的行为)公司。
14.【332】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5.【199】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公司法: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股权: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可转换债: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的强制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简答题公司的债VS一般的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股份公司的特征:一、公司财产要平均划分成若干等分,即股份;二、公司的股份由不同的人持有,持股的人称为股东;三、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支配,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四、公司要有一套民主管理的程序。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学考试《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东会: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表达意志、行使权利的机构。
5、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授权处理公司重大事务,对股东会负责。
6、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7、经理: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
8、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总额。
9、股权:股权是指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分红等。
10、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程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特征。
答: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资格独立;(2)股东责任有限;(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4)公司行为规范。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1)股东责任有限;(2)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3)适用于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1)资本社会化;(2)股东责任有限;(3)股份可以自由转让;(4)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
4、简述股东会的职权。
答:股东会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自考“公司法”要点解析(1)
第⼀部分总论 「考点及实例」 ⼀、概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的、以营利为⽬的的社团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法⼈分类中的企业法⼈。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公司具有独⽴法⼈资格。
公司作为法⼈,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的财产并且能够以⾃⼰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旦把⾃⼰的投资财产投⼊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权,从⽽取得股权,⽽公司则对股东投⼊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的法⼈财产权。
公司独⽴承担责任是公司法⼈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点睛之笔」由此可知道,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然⼈的⽆限责任区别的原因了:由于法⼈的虚拟性,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就消灭了,注销登记了,不存在了,因此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然⽽,⾃然⼈以现有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还有实体存在,就是⼈还在,劳动⼒在,可以陆续⽆限的挣钱还债,因此可以承担⽆限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点睛之笔」公司的字⾯意思:“公”就是“多数⼈”的意思:“司”就是“管理”的意思,合⽽为⼀“公司”就是“多数⼈管理”的意思,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股东们是多数⼈,都出资了,对⾃⼰的出资财产当然都有管理权了,并且可以通过股东⼤会这个机构实现其管理权。
以法⼈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分为社团法⼈和财团法⼈。
社团法⼈是以社员为成⽴基础的法⼈,公司属于社团法⼈。
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
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分别为⼀个⾃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课程性质。
《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
《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
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
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
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
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
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
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
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
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
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
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
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
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
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
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
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1.1.公司1.2.自然人企业1.3.合伙企业1.4.集体企业1.5.独资公司2.1.现代企业制度3.1.公司设立3.2.自由设立主义3.3.特许主义3.4.核准主义3.5.准则主义3.6.严格准则主义3.7.发起设立3.8.募集设立3.9.有限责任公司3.10.股份有限公司4.1.公司资产4.2.公司净资产4.3.注册资本4.4.催缴资本4.5.实物4.6.公司增资4.7.公司增资5.1.股权5.2.原始取得5.3.继受取得5.4.善意取得5.5.表决回避制度5.6.累积投票制5.7.代理权的招揽5.8.控股股东5.9.股权诉权5.10。
直接诉讼5.11.派生诉讼6.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6.2.忠实义务6.3.侵占公司财产6.4.公司秘密6.5.商业受贿罪6.6.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6.7.职务侵占罪7.1.公司债7.2.可转换公司债7.3.公司债的转让8.1.公司财务制度8.2.公司会计制度8.3.公积金8.4.法定公积金8.5.现金股利8.6.股票股利9.1.公司形式变更9.2.公司合并9.3.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9.4.公司分立10.1.正常清算10.2.破产清算10.3.任意清算10.4.法定清算10.5.普通清算10.6.特别清算10.7.强制清算11.1.公司破产11.2.破产界限11.3.破产管理人11.4.破产债权11.5.破产财产11.6.破产法上的重整12.1.有限责任公司12.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2.3.累积投票制12.4.增资12.5.减资12.6.一人有限公司13.1.国有独资公司14.1.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14.2.合资有限公司协议14.3.合资有限公司合同14.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15.1.股份有限公司15.2.发起人15.3.股份15.4.股票15.5.普通股15.6.优先股15.7.人民币特种股15.8.股份发行15.9.特别决议15.10.独立董事15.11.上市公司15.12.股票上市的终止16.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16.2.境内上市外资股16.3.境外直接上市16.4.境外间接上市16.5.买壳上市16.6.造壳上市16.7.存托凭证16.8.红筹股16.9.H股17.1.外国公司17.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7.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17.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17.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18.1.关联关系18.2.公司集团18.3.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18.4.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18.5.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简答题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1.7.简述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
1.8.简述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
2.1.简述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呈现的特点。
2.2.简述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2.3.简述德国公司法对世界的重要贡献。
2.4.简述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主要内容。
3.1.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3.2.简述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3.简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3.4.简述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3.5.简述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
4.1.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
4.2.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的区别。
4.3.简述公司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区别。
4.4.简述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多种多样的原因。
4.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遵循的规定。
4.6.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5.1.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
5.2.简述股东义务。
5.3.简述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5.4.简述无限制进行代理权招揽的副作用。
5.5.简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
5.6。
简述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别。
5.7.简述股东诉讼的具体类型。
6.1.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6.2.简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自我交易义务。
6.3.简述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
6.4.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6.5.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责任内容。
7.1.简述公司债与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7.2.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7.3.简述公司债发行的积极条件。
7.4.简述公司债发行的消极条件。
8.1.简述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8.2.简述公积金的用途。
8.3.简述公司分配的形式。
8.4.简述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9.1.简述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9.2.简述公司分立的形式。
9.3.简述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9.4.简述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10.1.简述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
10.2.简述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10.3.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11.1.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11.2.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3.简述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1.4.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情形。
12.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2.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2.3.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2.4.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组成的相关规定。
12.5.简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12.6.简述一人有限公司的特点。
13.1.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13.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特点。
14.1.简述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4.2.简述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及允许范围。
14.3.简述没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4.4.简述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特点。
14.5.简述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4.6.简述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
15.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5.2.简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5.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5.4.简述股票的特征。
15.5.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5.6.简述公司可以收购自身股份的情况。
15.7.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
15.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9.简述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6.1.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6.2.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17.1.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17.2.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17.3.简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7.4.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几种情形。
18.1.简述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8.2.简述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途径。
18.3.简述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规定。
论述题1.1.论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
2.1.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
3.1.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和核准。
4.1.试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5.1.试论股东资格的限制。
6.1.试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所负责任。
7.1.试论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的积极条件的特点。
8.1.试论公司分配的原则。
9.1.论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与分立时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
9.2.试论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
10.1.简述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关系。
10.2.试论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1.1.试论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11.2.试论能够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的范围。
12.1.试论我《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
17.1.论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8.1.试论述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18.2.试论述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