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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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赣卫医政字[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1〕9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江西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厅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代表我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的医疗专科;在我省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我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由厅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厅医政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卫生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
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中,要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各自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为当地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三、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通知》限定的时间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整顿报告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报送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钟笑徐燮忠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赣府厅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5号2010年11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巩固完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赣府厅字[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9号2014年1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设立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3.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4.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5.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6.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7.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8.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9.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直医疗机构规范项目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直医疗机构规范项目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直医疗机构规范项目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直医疗机构规范项目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7]130号)省直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关于“超出规范项目范围的住院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加价幅度并重新核定标准”以及“医疗机构超出‘规范’范围的病房床位费,其收费标准未按本规定原则核定,应重新报批。

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医疗机构超出‘规范’范围的病房床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理顺、规范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规定,现对南大一附院、省人民医院、南大二附院、南大四附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南大附属口腔医院、省胸科医院、省儿童医院、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超出规范项目范围的住院床位费标准按上述要求重新核定如下(详见附件)。

以上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均含垃圾处理费。

病房内安装并使用降温或取暖设施的,降温或取暖费另行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执行。

本文明确了床位数的病房原则上不能拆分加床,如确因患者过多,医疗机构需要在病室内外增加病床的,其收费必须下调,具体标准按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中《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赣卫科教发[2014]1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0.29【实施日期】201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卫科教发〔2014〕1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特制定《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现印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0月29日附件: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训目标(一)总体目标。

推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赣卫妇社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妇社发[2006]2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卫生厅二00六年九月八日附件: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基妇发[2006]2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市、县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给予配套。

省级财政根据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拨付和结算办法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员、人均经费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研究制定。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赣卫农卫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0〕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为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公益性质,进行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

注重社会效益,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坚持综合改革。

推进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保障制度和管理体制等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赣卫医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9〕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管医疗单位: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2、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3、承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提交材料4、医师定期考核表5、执业行为记录表6、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申请表7、医师定期考核档案8、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9、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江西省卫生厅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江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赣卫医政字〔2010〕7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机构准入,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不得擅自降低要求。

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的,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进行一次梳理,不符合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加强督导检查,并将情况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结束——。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3.14【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对医疗服务成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全面归并、理顺和调整,编制了《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水平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挂购。

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的医疗服务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后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确保质价相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可随时监测采样,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赣卫人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卫人字[2011]3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15号)要求,现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于9月1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

二、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各设区市在9月1日前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赣编办发[2009]4号)的要求,兼顾城区扩大、流动人口增加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统筹核定编制数。

三、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9月1日前,各县(市、区)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

四、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9月1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解除聘用关系的,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9月15日前,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聘工作。

江西省卫生厅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文件赣卫科教字〔2013〕31号关于下达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3]146号),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已经下达。

为做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人员转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包括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基层卫生人员重点业务培训、卫生计生管理人员培训、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临床急需紧缺人才培训等6大类项目。

二、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09号),切实做好卫生人员培训各项工作,进一步健全培训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职责。

规财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经费的确定、拨付和监督检查;培训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制定及落实;执行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科教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统筹和质量考核评估,保证卫生人员培训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培训工作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胜任能力为核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实际,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使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建设,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培训工作的整体效能,保证培训取得实效。

四、要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 85号),将各类卫生人员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学分授予。

五、要按照培训经费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培训培训任务完成。

六、各处室、设区市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落实项目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我委将按照有关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考核评估方案对全部培训项目实施的进展、效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赣卫办字[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卫办字〔2008〕4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院、省管医院:为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1、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2、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3、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试行)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1:江西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强我省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赣卫医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卫医发[2005]37号2005年12月12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为建设先进的医院文化,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和谐平安江西,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先进的医院文化是医院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先进的医院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院改革、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员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医院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的战略举措。

为全面加强我省医院文化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内容(一)医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医疗卫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在弘扬、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坚持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相结合,以“群众满意”为追求,以促进发展为宗旨,以诚信友爱为基石,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医院文化,促进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医疗卫生部门应有的贡献。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卫信息发[2006]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卫信息发〔2006〕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范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信息中心联系。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运用计算机、数据通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在卫生系统建立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等工程。

第三条我省卫生系统编制卫生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卫生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建设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卫生信息资源,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卫生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发布全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禁止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开展卫生行风评议和卫生行风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但是,个别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背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的规定,或明或暗地将有关临床科室(特别是性病和肝病科室)出租、承包给个人或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

这些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后,刊播未经批准的医疗广告,夸大其词,误导广大患者;不遵守医疗卫生行业法规;不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违反物价管理规定,随意定价,高价收费,甚至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伪劣药品,坑害广大患者,严重损害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

对此,我厅一再要求取消出租或承包科室的做法。

然而,近段时间以来,仍有医疗卫生单位没有整改,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规范我省医疗市场,保护群众利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严禁出租、承包科室。

严禁政府举办的、享受国家全额或差额补贴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任何形式将临床科室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

已经出租或承包的,必须立即取消或终止出租、承包合同,并妥善处置出租或承包科室聘用人员及相关的财务和债务等问题,保证医院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

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赣卫办综字[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卫办综字〔2012〕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991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促进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附件:江西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为规范我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县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确保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全省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统一规划、各自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卫生信息中心指导各县开展县级数据中心建设,各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县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包括建筑装饰、供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

第二章机房场地要求第三条机房选址:县数据中心机房首先应选择建在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建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或托管在网络运营商机房内,但必须物理隔离。

机房要求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内部不能有水管、气管等管道经过,避免设在最高层、地下室和用水设备下层,机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楼层净高不低于3.0米。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启动暨培训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启动暨培训会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启动暨培训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启动暨培训会的通知南昌、九江、上饶、宜春、吉安、抚州、赣州设区市卫生局及有关项目县(市、区)卫生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二期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即将进入设备配送、项目集成阶段。

为加快项目建设工作,定于5月23日在南昌召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建设启动暨培训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5月23日上午8:30开会,会期半天,22日下午报到。

二、会议及报到地点会议地点:省卫生计生委西四楼会议室报到住宿:京西宾馆(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9号)三、会议内容(一)有关文件、政策讲解。

(二)项目建设内容介绍。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要求。

(四)委领导讲话。

四、参会人员(详见附件1)(一)南昌、九江、上饶、宜春、吉安、抚州、赣州等7个设区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及信息化项目办主任各1名。

(二)50个项目县(市、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具体负责人各1名。

(三)本项目集成商代表10人,软件厂商代表共4人。

五、其他事项(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请各设区市卫生局认真组织辖区内二期项目县(市、区)相关人员参会,收集汇总参会人员回执,并于5月21日下班前统一将参会人员回执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cn。

联系人:黄行波*************,151****5975,褚国华*************附件:1.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项目县(市、区)名单(50个县)2.参会人员回执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附件1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二期县(市、区)名单(50个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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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
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卫规财字[2008]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8.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

(赣卫规财字〔2008〕109号)
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加大卫生重大项目建设监管力度,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对《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建设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及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存查。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

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条工程招标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报省卫生厅审核,在进行招标或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时须邀请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室派员参加监督,并将评标结果或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报省卫生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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