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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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司办〔2016〕64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2日以粤司办〔2016〕646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五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法具体负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9年4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

2021年7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作其他大的改动,形成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适用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2021年7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采纳吸收。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适用规则》修正9条,主要内容是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对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适用规则》共有22条,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处罚裁量等级、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和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为增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针对性,《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执法机构。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减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三)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和持续时间;(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属从重处罚中的严重情形。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部门给予赔偿
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作出决 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申诉、复议和诉讼的处理
添加 标题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性。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监督,建 立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规则的严格
执行。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执法水平,确 保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正确行使。
培训和教育:加 强执法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自由裁量权 的理解和运用能 力,确保其依法、 公正行使权力。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规则
及时总结经验: 对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实践经验进行 及时总结,分析 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为完善规则
提供依据。
不断完善规则: 根据总结的经验 和实际情况,对 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 规则进行不断完 善,提高规则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标 准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 的公正、合理行使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培训执法人员掌握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规则和标准 加强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公众的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改善,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1.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来定罪从重、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2.违法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

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程度来决定处罚的严厉程度。

3.违法行为的时间和持续性。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和持续性来决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4.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程度。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该综合考虑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程度来决定处罚的适用情况。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在具体操作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裁量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决定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应该依法作出决策,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是一种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

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在处罚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公信力。

这将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众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正当原则;(一)公平公正公XX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法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制定《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也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及《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分级裁量原则,对具体法律条文描述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列出具体行为表现。

不得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等法定情节作为设定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选择等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的因素。

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要细化的,可以原文收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组织 或者机构合法 、适 当地行使行政 法 律 、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章 ,何种情
处 罚 自由裁量权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 形 不予处罚 ,何种情形 减轻处罚 ,何
于 21 0 0年 7月 1 5日颁布 了 《 安全生 种 情形加重处罚 等。安 全监管执法机 产 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 适用 规则 》( 国 关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 体实施 行政处 家安监总局第 3 号令 , 1 以下简称 《 规 罚 自由裁量时 ,应当根据 《 规则 》的 则 》 ,同时 配套制定 了 《 全生 产行 要求 ,参 照 《 准 》进 行处罚。 ) 安 标 考虑到原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 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 准 》 以下简称 《 ( 标
政 执 法人 员 正 确 实施 行 政 处 罚 的基 行政执 法 中的违法所得 ,通常是指实
5 项 目投 资 额 的 裁 量 基 准 .
行 政处罚的难点和重点
正确 、 合理地适用相关 法律规定 , 是安全监 管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人员
对于法律 、行政法 规和部 门规章 施违法行 为所取得 的总收入 ,包括钱 实施行政 处罚的难点和重点 。《 规则 》 币 、财物等 ,不扣 除成本 。司法实践 中规定建设项 目违法 的条款 ,按照建 对行政处 罚 中有关法律规定 的适 用从 中的违法所得 ,通 常是指实施违法行 设项 目的投资额度 大小 ,划分不 同的 为扣 除合 理成本 后的总收人 ,包括钱 处罚档次 。 5个方面作 出了明确规定 。 对于同一个违法行 为违反不 同法 币 、财物 等。安 全生产违法所得 按照
照安全生 产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
章作 出行政处罚 行使 自由裁量权 。规 《
为 了正确适 用安全生 产法律 、行 则 》仅是 规定了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实 政 法规和部 门规章 ,规范安全生产监 施 行政处罚时 ,需要行使 行政处罚 自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doc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doc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我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苏工商法〔2005〕3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工商法〔2005〕35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干部在行政执??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制处联系。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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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八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各级质检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限定区域内适用,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分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

本规则以及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可以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
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九)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拟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
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提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

第二十一条经集体审理决定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审理记录,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进行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收集、整理和汇编行政处罚裁量典型案例,指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二十四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上级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质检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等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或者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由于不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级质检部门不依法移送或者未按照法定期限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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