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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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148X (2005)15-0144-02

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

谷祖莎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 264209)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有

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等。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因此,为实现科技兴贸的计划目标,借鉴国际经验,探讨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风险基金中图分类号:F746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04-04-02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齐名,是公认被各国政府用来促进本国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对本国出口商的出口收汇方面的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工业国家都不惜倾注资金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以此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甚至把出口信用保险当作是本国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许多国家的出口商也把出口信用保险当作是其开拓国际市场的保护神。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贸易促销手段,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逐步酝酿建立。十多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发展。2002年的承保金额为27.5亿美元,是1989年的27倍。但是另一组数字却不容乐观: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大概只有1.1%左右投保了出口信用险,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另外,目前我国投保的出口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与此同时,还有很多企业出口后逾期未收回货款,致使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仍处于较低水平,是因为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缺乏法律保障世界各国基本都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需要。

(二)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出口企业就其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市场上的所有出口业务都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样做的好处当然很明显,它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将风险分散,对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予以承保并可适当降低整个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但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本来就是政策性保险业务,是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为从事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壮胆撑腰的,自然应该是外贸公司认为有风险或其自身难以辩清风险的业务才需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寻求保险机构的支持。而且,对于外贸公司而言,一些长期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0%-70%)的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其出口收汇也是相当安全的,为什么还要花费一笔保险费去投保呢?因此,“统保”方式往往不被出口商所认同。这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拓展缓慢、无法与对外贸易同步推进的重原因之一。

(三)投保费率过高,企业难以承受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主要是根据各地区各国的资信等级、风险状况及贸易对象的情况等实行差别费率,分类确定保险费用。大致分为四类地区,一类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为0.69%左右,而四类地区相应的保险费率却为3.83%左右,对此,保险公司自然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考虑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因为保险公司所定费率中包含了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和评估费用,特别是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所不愿和无力承担的出口收汇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承保出口商的收汇,风险较大,即使从保本经营的角度而言,这种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也是应该的和合理的。但是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

2005 15 总第323期

商业研究

 CO MMERCIAL RESEARC H

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另外,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免责条款,例如,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买方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未取得进口许可所引起的损失等等,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偿。如果把这些免责规定给外贸公司将来的索赔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考虑进去,在外贸公司看来,他们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所付出的代价就更高了。

(四)信息系统不发达

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收集,没有充分、可靠的信息,一方面会导致保险费率的厘定与实际风险水平相差很大,发生经营性亏损。另一方面亦不能有效地指导出口企业,避免收汇损失。目前在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中,由于信息来源渠道不畅,并未建立起一套适合于我国的风险评估体系,而是依靠国外的机构和公司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广泛地收集信息并进行分析,建立起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大容量信息库至关重要。

(五)风险基金严重不足,缺乏有效补充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

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业务总体规模迅猛增长,但目前我国财政资金对政策性贸易金融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外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作用的发挥。如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仅为4.8亿美元,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比例,我国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最高能力也只有105.6亿美元,在国际信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远远不能满足外贸快速增长的需要。而且我国目前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财政部作为预算的主管机关,在很多做法上尚不透明。如年度保险限额预算数据的来源、依据、审核、批准程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其他一些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年度审核和调整。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都要经国会批准;法国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费用支出根据执行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对一年内保费收入、理赔支付以及追索还款等项目的预测来确定。由于我国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导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财政保障。这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无法顾及政策目标,实际上沦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深层体制原因,也是与其他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最大差异。

二、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建议

加入WTO,给我国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走出国门的机会。但是由于国际经济大气候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差异以及从事国际贸易当事人的资信、实力等因素,使得出口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收汇风险。如何在新形式下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使之为出口贸易服务,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和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法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出口信用保险都是在法规基础和框架上建立起来的。我国应借鉴英国、日本、韩国的经验,制定《国际贸易保险法》,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以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确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放宽保险的条件

1.保险方式最好由原来的统保改为自主性投保。这样,每家企业可以根据本笔交易的客户、国别、支付方式等实际情况去选择投保与否。其投保热情必然会大幅提高,承保金额也会随之增加,保费收入也可相应得到提高,由此可以减少承保机构在这方面的亏损,政府负担也会减轻。

2.根据出口实际情况进行险种创新。在贸易的不同阶段出口企业会承担大小不同的风险,不同企业的风险承受力也有大有小。因此承保机构应该根据出口实际情况开发一些新险种,让企业自取所需。应该允许企业仅投保政治险或者买方险而不需全盘投保。

3.适当增加的应变能力,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业务中规定:货物交付后如需更改合同付款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公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这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减轻被保险人对该项业务的依赖心理。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达成效果,出口方有时不得不答应以此约定方式更没有保证的方式收汇,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因此作出的规定应该考虑贸易实际而不要与之脱节。

4.降低保险费率。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初期,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来吸引出口企业投保。企业投保多了,机构就会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控制风险的经验和方法也就丰富了,这样就能够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的良性循环,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出口商之间互相促进。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金补充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

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根据出口规模、国家财力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适时增补风险基金,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税收优惠。即加大对政策性贸易金融的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基金规模,

(转154页)

总第323期谷祖莎: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及发展思考·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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