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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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附件: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三级综合医院)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七月一、行政管理(总分140分,其中附加分20分)标准评审细则院领导责任科室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标准分评审方法扣分标准1、管理体制21分1-1实行院长负责制6分1-1-1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人代表。

2分查阅资料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好扣1分葛建一院办1-1-2 院领导班子结构与分工合理,职责清楚。

2分查阅资料,现场随访有1项做不到扣1分,做不好扣0.5分葛建一院办1-1-3 院长有工作目标,医院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2分查阅资料有1项做不到扣1分,做不好扣0.5分葛建一院办1-2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6分1-2-1 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责、权、利明确并落实。

6分查阅资料,现场考核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好扣3分葛建一院办1-3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作用4分1-3-1 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作用、医院重大问题经职代会讨论、审议。

2分查阅资料,现场随访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全扣1分陈卫昌工会1-3-2 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制度。

2分查阅资料,现场考查未实行公示制度扣2分杨向军纪监审1-4 领导班子团结,有凝聚力,职工对医院领导工作满意5分1-4-1 职工对医院领导综合满意度≥85%。

5分随机调查职工30~50人每下降1%扣1分杨向军纪监审标准评审细则院领导责任科室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标准分评审方法扣分标准2、管理队伍43分(其中附加分13分)2-1 积极推进医院管理职业化进程37分(其中附加分13分)2-1-1 院领导班子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4分查阅资料、学历证书原件1人不达标扣0.5分葛建一人事处2-1-2院长、副院长有省级以上医院管理培训结业证书,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市级以上管理专业培训证书;其他管理人员经相应专业管理培训。

院长、副院长任职前后累计经过半年以上高级管理专业系统理论培训并获得证书。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后有三个月以上管理理论系统培训并获得证书。

关于苏州市6所二级医院评审结果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6所二级医院评审结果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6所二级医院评审结果的报告省卫生厅:根据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省卫生厅《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规定,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市自2008年10份启动对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等6所二级医院的评审工作,至2009年2月底已完成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核:一、评审工作的基本情况(一)指导思想以“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指导思想,我局对原评审的6所二级甲等医院的行政管理、医疗管理、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护理工作、人才队伍、医院医院信息、医疗设备、基础设施九个方面全部进行评审。

督促医院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县级综合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本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评审依据评审主要依据《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标准和细则(二级综合医院)》、卫生部印发的《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等相关文件标准和精神。

(三)评审程序和方法按照(评审办法)的规范程序,开展6所二级医院的评审,在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自评,上报自评报告;在2008年11月25日至28日,由市卫生局组织评审组完成了调研初评;在2009年2月17日至26日完成了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组织院长、副院长考试;组织医护卫技人员三基考试(每所医院25 人);组织患者对医院、职工对医院领导的满意度调查;组织技术操作考试(每所医院25人);抽查200份住院病史和200张处方;实地查看,查阅三年资料等方法进行。

(四)评审结果6所医院评审最后综合得分均在900分以上,具体评审结果见附件。

《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3版)》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及目录

《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3版)》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及目录

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
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55节220条,医院上报55个病种,各监测4条指标(病例上报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病死率),病历上报
例数仅用于筛选参与评审的单病种。

其中评价考核30个病种,10个病种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中"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中所涉及的单病种,以
表示,剩下20个病种由各医院单病种上报例数从高到低排列,取前20个病种。

各病种评价指标为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病死率,每项分值分别为1分,共计90分。

其中,国家监测的10个单病种若某一病种未开展,该病种按"0"分计算。

一、55个病种目录
二、考核指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苏卫医[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卫医〔2009〕6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省护理学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提高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2007年10月,我厅成立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两年来,省评委会为推动建立新型的医院评审制度,促进我省医院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因部分委员工作变动和年龄等原因,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省评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二○○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委员:黄祖瑚副主任委员:李少冬常务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义涛尹亮方佩英王虹孙邦贵张金宏张镇静李毅李少冬陈少军陈鼎荣俞军胡丹赵红星黄祖瑚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义涛孔汉良尹亮方之勋方佩英毛庭龙王林王虹王长来韦镕澄冯星史金兰刘乃丰刘东明孙宁生孙邦贵许斌张金宏张镇静李毅李少冬李庆荣李秀连沈志洪沈敏华谷瑞先陆凤翔陆少林陈小康陈少军陈鼎荣周玲俞军胡丹赵红星唐金海夏迎秋徐开林谈瑗声眭元庚黄祖瑚程崇高葛建一鲁翔霍孝蓉办公室主任:李少冬(兼)副主任:张金宏(兼)成员:张炳新邵淑滨赵莉萍高鹏联络员:程福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苏中医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中医政〔2014〕1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为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评估范围(一)期满复核对象:通过评估验收并已被正式命名的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中期评估对象: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复核评估内容复核评估以《江苏省“十二五”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指标》(苏中医政〔2012〕53号)为依据,主要考核专科发展的保障措施、条件建设、技术队伍、临床能力、特色优势及学术发展等。

三、复核评估方式省中医药局聘请专家采用会议评估考核的方式进行,即由专科负责人按照要求进行情况汇报,专家通过提问和查阅台帐资料进行集中评议,形成复核评估意见。

四、复核评估时间复核评估将按照学科专业分批进行,7月底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五、复核评估结论对考核不达标的专科和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或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同时,对建设成效显著、考核结果优异的单位优先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六、其他事项(一)各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要按照考核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自评,并填写《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期满复核和中期评估表》(附件3),于2014年4月28日前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2022版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评价标准与细则-图文

2022版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评价标准与细则-图文

2022 版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评价标准与细则-图文附件:江苏省县(市)级综合医院(二级)评价标准与细则(2022 版)江苏省卫生厅二○一一年七月-1--9-6 分手术科室和非手术科室各选择 5 各单病种病有一例不符合要求扣2 分标准项目基本要求主要内容评审细则标准分评审方法扣分标准药、合理治疗,建立临床路径,实行单病种管理的单病种数量≥5 个 3-2-1 门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据门诊工作量合理安排专业卫技人员,保证诊疗质量,门诊医师中本院主治以上职称医师的比例≥60%。

三次门诊诊断不明,应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者收住入院诊断治疗。

3-2 门、急诊质量管理及持续改进符合要求 10 分 3-2-2 急诊:落实《急诊科建设管理规范》,急诊人员相对固定,能胜任急诊抢救工作;提供 24 小时急诊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抢救工作及时,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指导或者主持。

急诊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急诊会诊 10 分钟内到位,急诊留观时间≤72 小时。

急救药品、设备齐全完好,符合规范要求,医护人员能熟练、正确使用。

3-3 血液净化、传染病、输血、医院感染、病案和主要医技科室质量管理及持续改进符合要求 43 分 3-3-1 血液净化:血液透析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立普通患者血液净化间(区)、隔离患者血液净化间(区)以及治疗室、水处理室、储存室、办公室、更衣室、待诊室等。

透析器、管路、一次性器材的使用符合规范。

4 分 6 分抽查 3 个;抽查 3 各临病种不足 5 个,缺 1 个扣床路径管理案例 1 分明查暗访结合,查阅排班表,查阅门诊病历,现场考评有一项不符合扣分 1 分明查暗访结合,现场考核急救技术操作,抽考医、护人员各 3 名有一项或者有一人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4 分现场考查布局不合理扣 2 分,功能区缺一个扣 1 分;一种器材、设备使用不规范扣 2 分-11--12-5 分查阅文件、抽查病历、现场调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3-3-6 临床检验: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实验室,并有安全防护措施;临床检验实验室布局与流程安全、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有标本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建立健全标本保存制度,常规标本保存≥7 天,特殊标本长期保存;开展室内质控、参加省室间质评,室间质评合格,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苏卫规[医政][20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0〕6号2010年9月30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

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7〕5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医院办院水平,增强综合实力,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准则。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九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江大附院。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复核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定等级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履行卫生全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

包括全面复核评价和专项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

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明确等次或评审周期期满后的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明确其等次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不属医院评审的范围。

第三条复核评价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和专项工作或活动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与细则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卫生政策导向、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等,调整、修订复核评价和评审指标与权重。

第四条全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

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

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

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2012-2015年)临床资讯加入时间:2012-11-5 8:30:44 soochowchen 点击:172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科学配置、合理调整优质医疗资源,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区域、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江苏省“十二五”卫生发展规划》、《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科学规划三级医院的数量、性质、规模、布局,进一步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覆盖面,提高优质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分级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设置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坚持城乡、区域统筹,从当地城乡、区域的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三级医院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医疗服务供给差别,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高水平、高质量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适应需求原则。

规划布局应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适应城市化发展进程,适应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并根据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医疗服务提出的新要求适度超前。

(三)结构合理原则。

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设置要适应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等带来的新挑战,调整不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结构,合理配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使三级综合医院和不同类别专科医院布局趋于合理。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苏卫办医[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5号)各有关三级医院:根据《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有关规定,我厅于今年3月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13号),对今年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经研究,决定启动全省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复核评价与评审的对象为三级综合医院和口腔专科医院(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复核评价开始时间为8月下旬。

评审的启动时间为9月上旬,对列为评审的医院首先组织调研初评,根据调研初评的结果安排现场评审。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请各有关医院抓紧认真做好自评等相应准备工作,积极迎接复核评价或评审。

如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要求医院搬迁,或医院目前有大型基建项目开工在建等,影响医院复核评价或评审的,请医院提出申请,报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于8月1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附件: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名单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首批三级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名单一、列入复核评价的三级医院名单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二、列入评审的三级医院名单江苏省人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

医院复核评审工作要求及流程

医院复核评审工作要求及流程

2017年医院复核评审工作要求及流程为了科学、有效开展医院等级复核评审评价工作,根据《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2017年医院复查评审采用医院复核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现将医院复核评审实施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2017年复核评审医院范围二级甲等以上等次到期的医院。

二、复核评审时间(一)医院复核时间:2017年11月20日前(二)抽查复核时间:2017年12月底前三、医院复核评审流程(一)医院复核内容。

根据《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各复核评审医院按照医院评审要求和程序开展复核评审工作1.书面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评审申请材料;不定期重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科评价、技术评估等的评价结果;接受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质量评价控制组织检查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2.信息统计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检测指标,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3.社会评价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

4.现场核查。

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进行评价,评审结果达到评审标准为现场核查合格。

(二)医院复核现场评审专家组。

1.专家抽取。

按照复核由医院组织专家(院外评审专家比例不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1/3)的要求,本年度由医院从省内省级专家库及市级专家库、省外专家中自行组织专家,建立专家评审组。

2.专家组构成。

评审专家组由三个评审小组10人组成,设组长1人(可以同时兼任评审小组组长),包括(1)综合管理组3人。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医务处部分).doc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医务处部分).doc

附件:
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
医务科部分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
※核心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

※主要质量效率指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临床主要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5%;病房危重病员抢救成功率≥88%;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麻醉死亡率≤0.02%;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个工作日;平均住院日≤15天;病床使用率85~93%等等。

省卫生厅根据医院发展实际对指标内容及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三、医疗技术(总分180分,其中附加分30分)
※探索性医疗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省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EI全程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15所三级医院等次的通知-苏卫医[2014]1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15所三级医院等次的通知-苏卫医[2014]1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15所三级医院等次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15所三级医院等次的通知
(苏卫医〔2014〕11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国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2013年8月-10月,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江苏省人民医院等15所医院进行调研初评和现场评审。

评审结果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常委会审议、报经国家卫生和计生委核准同意,并通过公示,现确定江苏省人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4所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新确定医院的等次有效期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

请上述15所医院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我厅领取《江苏省医院等级证书》。

江苏省卫生厅
2014年3月13日
——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1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1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6〕15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厅直医院,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为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我厅《关于完善处方评价制度的通知》(苏卫医〔2005〕9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试行)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一、印制格式1、前记中“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不列“临床诊断”),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3、后记中“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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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7〕5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医院办院水平,增强综合实力,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见附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的准则。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九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省口腔医院、江大附院。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复核评价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定等级的医院,在评审周期内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履行卫生全行业监管职责的重要措施。

包括全面复核评价和专项检查、考核等多种形式。

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未明确等次或评审周期期满后的医院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明确其等次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不属医院评审的范围。

第三条复核评价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和专项工作或活动的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与细则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内卫生政策导向、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等,调整、修订复核评价和评审指标与权重。

第四条全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复核评价和评审。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医院评价、评审的标准与细则,负责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建立专家库。

省评委会是全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业性组织,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复核评价和评审组织、办事机构及专家库。

第七条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省卫生厅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对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政策、措施、评审办法和程序等提出建议,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对授权范围内的医院进行复核评价和等级评审;对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对省辖市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实行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控制。

确定、降低或撤销医院等次等重大事项应经由常务委员会议研究。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计划、受理医院申请、组织协调落实复核评价和评审事务、总结复核评价和评审情况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等方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省卫生厅提名与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兼任,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省卫生厅指定。

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2名,一般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兼任。

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省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医院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保守秘密。

(三)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15年以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评委会建立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在职和部分退休的卫生行政、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提名与有关医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省评委会专家库成员应接受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业务培训,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原则性强,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二)掌握现代医院和卫生管理理论知识,熟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三)管理人员应具有10年以上医院管理工作经验;(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组织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省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权限划分第十五条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价标准与细则。

组织领导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三级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

省评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二级以下(含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组织领导辖区内二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二级医院等次。

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甲等医院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认定。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对所属的三级医院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等。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一级医院的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确认一级医院等次。

同级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周期与计划第十六条100张床位(含100张)以上的医院、口腔专科医院评审周期原则上为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评审周期为2—3年。

第十七条在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已明确等级的医院实行全面复核评价和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医院等级确认后,每2年至少应对其全面复核评价1次。

不定期专项检查、考核与评价等可每年进行。

第十八条全面复核评价后,医院的等次如发生改变,则评审周期从改变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同一医院的全面复核评价和评审不在同一年度进行。

第十九条各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申请评审的医院数量等情况,分别制订下一年度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计划,报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将计划印发各有关医院。

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开展复核评价和评审的医院数量和名单;各相关医院提交评审申请的时间,开展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时间及初步安排;年度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的重点等。

各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应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核评价和/或评审工作。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导向正确、实事求是、严格严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医院复核评价的组织实施:(一)医院复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医药费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公益性质、落实政府部门的指令性任务等。

(二)医院全面复核评价及各种专项检查、考核等均可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专项检查、考核包括医疗质量、三基抽考、整体护理质量、医院感染控制、药事管理、检验质控、行风建设等医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三)医院复核评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权限划分,根据年度计划直接安排,明查应提前通知医院,暗访不得事先通知。

(四)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核评价的形式、内容、重点及要求,从所设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复核评价工作。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兼秘书。

(五)委员和专家与被复核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委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或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六)复核评价结束,各专家组应在7日内将复核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提交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院复核评价的反馈制度,将医院复核评价情况以整改建议书的形式反馈被复核评价医院。

整改建议书内容包括复核评价结果和被复核评价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时限等。

(八)被复核评价医院应根据整改建议书的要求,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

(九)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应对医院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一)未确定等级的医院应首先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级别,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进行自评合格后,于每年年底前向相应的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医院等次评审申请书》,申请等次评审。

新建医院(含民办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资源重组后拟改变等次的医院须在运行3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受理申请:1、申请医院未进行自评或根据医院等次确定标准自评不合格的;2、医院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整改期限不到的;3、撤销医院等次或评审结论为不合格未满3年的;4、发现申请材料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将确定的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医院评审分自评、调研初评和正式现场评审三个阶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自评由医院自行组织安排。

调研初评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安排。

调研初评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提交调研初评情况总结和相关资料。

调研初评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研初评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能否进行正式现场评审的建议等。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调研初评的总结和相关资料,对有疑义的进行复核,具备条件后方可安排正式现场评审。

(五)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的形式、内容、重点及要求,从所设的专家库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科)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兼秘书。

(六)委员和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委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或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七)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医院主要负责人答辩、组织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和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考试、实地察看和调查、检查病案与相关资料、专业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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