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者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起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者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 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看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94889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 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 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一、引言声誉风险是指企业或者个人由于某些行为、事件或者决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形象和信誉产生负面评价。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声誉风险,本旨在制定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二、背景与目的声誉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对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声誉至关重要。
声誉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通过预测、评估和处理潜在的声誉风险,保护和提升企业或者个人的声誉资产。
三、管理架构与职责1. 声誉风险管理框架:制定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应对等环节。
2. 高层管理职责:由高层管理层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持续更新。
3.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和推动声誉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措施,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相关活动。
四、声誉风险识别与评估1. 声誉风险识别:通过外部环境监测、内部管理体系审查和利益相关者反馈等方式,识别可能对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
2. 声誉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声誉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其严重程度和可能性,以确定相关应对措施的优先级和资源需求。
五、声誉风险控制与应对1. 声誉风险控制策略:制定声誉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预防、减轻和转移风险等措施,确保声誉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声誉风险应对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声誉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危机管理、舆情监测、公关活动等,以减轻或者消除负面影响。
六、声誉风险监测与修复1. 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建立定期监测机制,跟踪和评估声誉风险的演变和影响,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威胁。
2. 声誉风险修复程序:制定声誉风险修复程序,包括主动沟通、公开道歉和赔偿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恢复和修复受损的声誉。
七、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声誉风险管理流程图2. 声誉风险监测报告模板3. 声誉风险应对策略手册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声誉:指企业或者个人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
2. 声誉风险:由于某些行为、事件或者决策所带来的有悖于公众利益的负面影响。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4)
引言概述:银行保险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声誉风险隔离和控制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角色等五个大点逐一展开阐述。
正文内容:1.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1.1声誉风险的定义1.2声誉风险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1.2.1潜在客户流失1.2.2合作伙伴不信任1.2.3法律诉讼和罚款1.2.4市场价值下降2.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1维护客户信任2.2提高市场竞争力2.3遵守法律法规2.4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3.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3.1内部评估方法3.1.1市场情报收集和分析3.1.2声誉风险事件历史数据分析3.1.3规模、业务范围和地理覆盖评估3.2外部评估方法3.2.1信用评级机构评估3.2.2媒体和市场舆情监测3.2.3竞争对手评估4.声誉风险的隔离和控制措施4.1内部控制体系建设4.1.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4.1.2设立声誉风险指标和阈值4.1.3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4.2外部声誉管理措施4.2.1发布透明度高的财务报告4.2.2加强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实践4.2.3建立合规与监管沟通机制5.监管部门的角色5.1制定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5.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5.3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5.4依法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采取适当的声誉风险评估方法和隔离控制措施,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有效应对声誉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发挥作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指导。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健全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前言1.1 引言本旨在为组织建立和实施声誉风险管理框架提供指导。
声誉风险是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威胁,可能对声誉和形象造成损害。
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可以组织识别、评估和控制与声誉相关的风险,保护组织的声誉和信誉。
1.2 目的本的目的是指导组织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详细介绍声誉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
它包含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流程、方法和工具,以及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声誉风险管理框架2.1 框架概述本章介绍了声誉风险管理框架的组成部分和主要过程。
声誉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关键步骤,以及组织内部的角色和职责分工。
2.2 风险识别本节详细介绍声誉风险的识别方法和工具。
它包括内部和外部声誉风险因素的识别,以及常见的声誉风险事件案例的分析和总结。
2.3 风险评估本节介绍了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和技术。
它包括声誉风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和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2.4 风险控制本节详细说明了声誉风险的控制措施和策略。
它包括风险控制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风险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5 风险监测本节介绍了声誉风险的监测方法和技术。
它包括声誉风险的监测指标和监测系统的建立,以及声誉风险监测结果的反馈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的实施3.1 管理体系本章介绍了声誉风险管理的管理体系要求和建设步骤。
它包括声誉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声誉风险管理指南的编制和培训,以及声誉风险管理绩效的评估和改进。
3.2 绩效评估本节深入探讨了声誉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的方法和工具。
它包括声誉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和绩效指标的制定,以及绩效评估报告的编制和绩效改进计划的制定。
3.3 持续改进本节介绍了声誉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方法和策略。
它包括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和审查,以及改进措施的跟踪和落实。
第四章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法规与标准4.1 法律法规本章列出了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和注释。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稳健稳定,根据《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公司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职责包括:(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接受声誉风险教育;(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决定追究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篇: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臵,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臵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臵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稳健稳定,根据《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公司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职责包括:(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接受声誉风险教育;(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决定追究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行为,防范并控制声誉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誉风险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风险。
公司应当通过声誉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公司的声誉风险。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声誉风险的监管、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等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特性,有针对性地制定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并通过内部审计和监管等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活动:(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二)风险评估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进行声誉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预防为主原则。
公司应当通过风险管理、内控措施等方式预防声誉风险的产生。
(四)整体管理原则。
公司应当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的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中。
(五)开放透明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公开、真实地披露声誉风险信息,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声誉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声誉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及操作流程;(二)协调、催促公司各部门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三)定期开展声誉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四)及时监测和分析声誉风险事件,制定应对措施;(五)及时披露和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声誉风险事件;(六)建立健全职责制、考核机制及内部告知渠道。
第四章声誉风险评估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声誉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量化声誉风险。
第九条声誉风险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业务情况及市场环境分析;(二)公司声誉风险事件概率的评估;(三)公司声誉风险事件对公司声誉价值损失的评估;(四)公司声誉风险事件对公司利润和市场地位的影响评估;(五)针对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维护我行良好品牌形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行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我行经营管理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我行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我行品牌价值,不利于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我行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向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我行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总行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银保监局、商业银保监分局等相关机构对我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五条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总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第六条建立与声誉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稳健稳定,根据《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公司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职责包括:(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接受声誉风险教育;(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决定追究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8•【文号】银保监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号《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着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38954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38954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行为,保障机构声誉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注册设立、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须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声誉风险是指机构因管理不善、违反法律法规、道德风险等原因导致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信任度下降、声誉受损、客户流失、业务受限、资金来源受限等。
第二章监管要求第四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流程和监管要求,实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机构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做到对的事情做到无差错,减少声誉风险。
第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内部机制,防止施加不正当压力,避免产生违规行为,保护机构声誉安全。
第七条机构应当积极应对媒体报导、集体维权、社交媒体传播等声誉风险事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维护机构形象。
第八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客观处理投诉,保护客户权益,避免声誉风险扩大化。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当的宣传信息,不得大肆宣传业绩,以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控规定,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即将整改,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对客户进行不当引导或者欺诈行为,不得动用客户资金违规经营。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对机构存在声誉风险行为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声誉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定期开展声誉风险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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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通过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协助,负责制定与我行战略目标相匹配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监督战略和政策的执行,确保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负责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承担的其他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总行办公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我行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拟订声誉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协调处置全行性的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
(三)牵头组织建立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四)监测、评估和研究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各种因素,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示风险。
(五)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的统计分析工作,汇总和报告各类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
(六)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工作,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体系,检查、评价全行声誉风险体系运行情况。
(七)负责新闻媒体联络,开展有效外部沟通。
第九条总行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声誉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本部门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持续、充分、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与本专业相关的声誉风险,并定期向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
(三)实时监测与本部门业务职责相关的声誉事件并及时向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通报,负责处置涉及本部门业务职责的声誉事件,并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处置全行性声誉事件。
(四)在制定、实施本部门产品或业务政策时,充分考虑声誉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产品或业务相关政策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针对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和相应的应对预案通报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
其中总行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新产品立项申请时,将产品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评估情况通报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新产品投产后半年内,应对实际投产产品再进行一次全面的声誉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相应的应对预案通报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
(五)根据识别出的声誉风险因素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有效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六)监督和指导本专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在总行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下,负责本辖内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并加强教育培训,确保本机构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
(二)建立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辖内各部门和下属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持续、充分、有效地组织实施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定期向总行报告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提供有关声誉风险状况的信息。
(四)实时监测声誉事件并及时向总行报告,负责协调处置辖内声誉事件,并积极配合总行处置全行性声誉事件。
第十一条总行办公室和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作为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须设置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从事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境外分行和各控股机构应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综合分析各声誉风险因素对集团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局部、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并威胁全行的声誉。
凡发生可能涉及全行的声誉风险事项的,应立即报总行。
第三章声誉风险管理内容第十三条要对声誉风险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和风险评价等6 个方面。
第十四条声誉风险的识别。
声誉风险可能产生于银行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
各单位应定期汇总辖内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并将其中可能影响我行声誉的风险因素提炼出来。
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声誉风险驱动因素:(一)业务、产品运行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二)内部组织机构变化、政策制度变化、财务指标变动、系统调整、机构裁撤变更和产品价格调整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因素。
(三)新闻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动向、客户投诉、内外部审计和监管部门合规检查等揭示出的声誉风险因素。
(四)涉及司法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声誉风险的评估。
各单位对于已经显现的声誉风险,应认真评估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
同时,要综合分析潜在声誉风险因素转化为具体声誉事件的可能性,评估其对我行业务、财务状况和声誉影响,并将潜在声誉风险因素按照影响程度和紧迫性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声誉风险的控制。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各单位应按照不同的类别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并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即时进行相应的更新。
(一)对于已经发生的声誉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缓释,力争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二)对于评估出的可以立即化解的潜在声誉风险,应及时制定落实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间表和具体责任人,逐项解决。
(三)对于评估出的短期内很难完全消除影响的潜在声誉风险,应制定分步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四)对于评估出的容忍度内的潜在声誉风险,应进行定期检查和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声誉风险的监测。
各单位应当实时监测各类声誉风险因素的演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及时重新评估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确保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声誉风险管理的评价。
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对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报告等相关情况,对声誉风险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全行。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主要声誉风险的形成因素是否被有效识别并得到正确评估,已被识别声誉风险的状态变化是否能够被有效跟踪和重新评估。
-6-(二)控制和缓释已被识别声誉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否适当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声誉风险监测系统是否运行良好,对可能发生的声誉风险是否能够及时有效预警。
(四)声誉事件的处置是否及时,措施是否妥当,应急预案是否有效。
第四章声誉事件管理流程第二十条声誉事件作为对我行声誉的直接威胁,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声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公众可能知悉并引发负面评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法律风险等事件,客户的集中投诉,针对我行的谣言,网络负面舆情,新闻媒体的错误、失实和批评性报道,我行员工以及行业或交易伙伴广为公众知晓的不当言论和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声誉事件的分级。
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等因素,声誉事件分为三级。
(一)I 级(特别重大声誉事件),指给我行声誉带来重大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国际影响或全国性影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或我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股价大幅异常波动及投资者不满,对我行某项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全局影响以及引发全国性主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
(二)II 级(重大声誉事件),指在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构、境外分行、控股机构等范围内给我行声誉带来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区域性影响,危及我行在该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我行在该地区内某项业务开展以及引发区域性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
(三)III 级(一般声誉事件),指在各一级(直属)分行各辖属机构范围内给我行声誉带来损害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危及我行在该地区的正常经营秩序,影响我行在该地区内某项业务开展以及引发当地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
第二十二条声誉事件的报告(一)总行各部门、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等发生、知悉发生或接报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接报后1 小时。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应在报告基本情况后,继续深入调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续报有关情况。
对于涉及信息系统的特别重大声誉事件,统一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整理报送。
(二)各一级(直属)分行所辖属各级机构发生或接报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后,原则上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有关分支机构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声誉事件的处置(一)声誉事件处置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特别重大声誉事件由总行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各直属机构、各境外分行、各控股机构负责处置,一般声誉事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辖属各级机构负责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