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
关于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作者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必要性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X行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XX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X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
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的思考
、
我 国农 村 合作 金 融 的发展 特 点
l 、 主体功能定位不准 。依照 国务院下发 《 深化农村信用
银行或 以股 份制为主要产权形 式的农村合作银行 。由此 ,按
农村合作金融在经历 了 5 0 多年的制度变迁 与发展历程之 社 改革试 点方案》的规定 ,许多农信社 已经改制 为农村 商业
放 ,农村合 作金融在经济 发展j 交 J 陕的地区已成为农 村金融体 主 要表 现为 各种行 政规 章 ,其 法律 位阶 较低 ,而且 立法 分 系 中不 可或缺的重要构成 部分 。其对 于缓解农村资金 供需矛 散 。而 国务 院印 发的 《 深 化农村 信 用社 改革试 点方 案》 和 盾 、提高农 村金融市场 资源配置效率 、拓宽农村金 融产 品供 《 关于进一 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则纯属政策性 给路径 、 促 进农村金 融市场多元化竞争 格局的形成发挥 巨大 文件 、稳 定性差 ,很难为农村 合作金融改革与发展提 供更为
作用 。而落 后及欠发达地 区农村合作金 融支农的作 用和 效益 充足的保障 。( 2 )立法内容 有失偏 颇 。2 0 0 7 年 《 农民专业合 依然微 弱。因各地生产 力水平差异较 大 ,而要实现 合作金融 作社法 》正 式实施 ,农村 的生产 合作 、消费合作实现 了有法
一
1 1 3—
创 新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 ,以规 范和发展农村合作金 融。
关键词 :农 村金 融 合作金 融 法律规制 路径 思考
在我 国农村其他 金融供给不足 的现实条件 下 ,农村合作 在各地 的规模效益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 金融 已经当仁不让地 担当起农村金 融供给主力军 的重任和成 为支农 惠农的首要金 融纽带 。由于立 法滞后 ,我 国农村合作
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及法律对策
和对中央政府的债权就分别增加 7 87 亿元、 3 .9 6 .9 2 89 亿元 , 仅此两项之和就 已经超过 10 亿元了。 00
一
.
我国农村金融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 2 年来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历经变革 , 0 组织体系不断完善 . 服务范围逐步扩大 , 为促 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 特别是近几年来, 农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 , 农村金融机 构实力不断增强, 对推动农业发展 、 增加农 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t 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 , 我国的农 村 金融体制 也逐 渐暴露 出了一些 弊 端 , 别是农 民贷款难 问题 对农村 经济 发展 甚至整 个 国民经济 发展 特
( )交通 / 3 信息条件差,以及缺少和其他市场的融合,导致市场高度分割 ,这就产生了信息障
碍 ,限制 了风险 的分 散 。
() 业生 产 周期 的 季节性 特 征 , 产 品价格 高度 相 关性 以及 收入 的波 动都 加 大 了农村 融资的 风 4农 农
险。
所有这 些 问题 都 使得 农村 社 区 , 特别 是 其 中的 贫 困人 口无法得 到 正 规 金融部 门的充足 服务 。 其结 果, 相对 于城 市 家庭 而言 , 农村 家庭 常 常得 不到 足够 的信 贷 , 储蓄 和保 险 服务 。 生这 些 问题 的原 因 产
已经构成 了瓶 颈约 束 。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第三 十八条 , 委 托 其他 纳税人代销 货物 , 为 收 到 代 销 单 位 的 代 销 清 单 或 者 收 到全 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 当天 ; 未 收 到代销 清单 及货款 的 , 为 发 出代销货物满 1 8 0天的 当天 。如总 部与 分店签 订委托 代 销合 同 , 可 不必在货物移 送 当天就 产生 纳税义 务 , 而 是 在 收 到代 销清单或收 到货 款 当天 才产 生纳 税 义务 , 如果 没有 代 销 清单及货款 , 总部 在 发 出代 销货 物 满 1 8 0天 的 当 天 才 产 生纳 税义务 , 这 也 合 理 延 迟 了纳 税 义 务 产 生 时 间 , 节 约 了 企 业 的实际资金成 本 。
1 . 1 我 国 农 村 金 融
解 新农村建设 的资金难题 。
1 . 2 我 国 农 村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农 村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是 指 有 关 农 村 金 融 组织 的地 位 、 职能、 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 间关系 的正 式安排和行为 规则 。目 规 金融组 织 , 属于典 型的二 元制 结构 。其 中, 正 规 农 村 金 融 组 织 以农村 信用社 为主 , 农业 发展 银行 和农业 银行 次 之 , 邮 前 间接 金 融在 我 国农 村 金 融 活 动 中处 于 主 导 地 位 。我 国农 村 中 国农 业银 行 、 农 政 储蓄 、 新型农 村 金 融 机 构等 为辅 。非 正 规农 村 金融 组 织 地 区从 事 金融 活 动 的正 规 金 融 机 构 有 四家 , 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 又称为 民间 金 融 , 主 要 以 民 间借 贷 、 高利贷、 合会、 合 作 基 业发展银行、 我 国农 村 金 融 组 织 存 在 两 种 — — 正 规 金 融 组 织 与 非 正 近年 来 , 随着 中 国农 业 银 行 逐 步 撤 出农 村金 融 市 场 , 农 村 金 融供 给 处 于大 量 减少 的 状 态 , 而农 业 发展 银 行 对农 业 投 入 的 现 阶段 , 由于农村 建设资 金 的短缺 、 正规农 村金 融 组织 资 金 聚集 效应 并 没有 得 到 有效 发 挥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金融 机 构由 越 来越边 缘化 , 这 使 得 非 正 规 农 村 金 融 组 织 逐 渐 成 为 农 村 : 于自身局限难 以满足农户和农村 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 相反 民 建 设 的 重 要 金 融 资 源 。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进 一 步 提 一直 都 没 能获 得 合 法 地 位 。 由于 农 村金 融 制 度 缺 速, 农 村 金 融 需 求 日益 增 加 , 这 就需 要农 村 金 融创 新 , 完 善 间 金 融活 跃 , 金、 集 资 以及 私 人 钱 庄 等 形 式 存 在 。
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
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农村金融是指在农村地区经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思考,包括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援助力度。
首先,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仅有法律的支持才能确保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和正常运作。
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可以为农村金融组织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法律制度的完善还可以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竞争。
其次,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
农村金融组织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贷款、储蓄、支付等服务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可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依法行使职责的权限,增加其在金融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此外,合法地位的确立还可以提高农村金融组织的信誉度,加强市场对其的信任,吸引更多的储户和投资者参与农村金融市场。
第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
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与监管密切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可以保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可以规范农村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减少风险,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加强监管也可以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
改进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完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以及加大对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援助力度,将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及法律对策
着 改革 的深入 , 国农村金融体 系也存在 能满足 农村发展 的资金需求 , 我 为民间金 融 符合 国际通行的合作金 融原则的机 构, 一
1 、农村金融市场 的系统性缺 陷是 空 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 的存在 , 是 支农工作 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自有 资金 间结构缺 陷。农村金融 机构城 乡布局 失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 融二元性的重 不足是制约支农工作的首要瓶颈; 金 国家宏 衡、 区域性布局 失衡严重 。 农村 地区、 中西 要表现。改革开放 以来 , 国农村金 融功 观政策 以及农 信社 内部 管理水平 不高等 我 部 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 , 农户不能 能性缺 陷主要体现有三: 享 受到基本 的金融服务 。 东部经济较发达 事实使农信社筹措资金 日趋 困难。 在宏观
息障碍 , 限制 了风险 的分 散 ; ②人 口密度 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 督。 而借款人 式金融 。 同农村金融市场和信贷扶贫政策
低, 平均贷款额小, 家庭储蓄少 , 这些都增 由于 急需用钱 , 不论 利率高低 , 自己承受 相 比, 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坚持采用小组 我
第一, 现有农村金 融机 构组织功能不 方面, 国许多现行制度不利于银行 间公 我
地 区农村 , 农村金 融机 构的区域布局相对 健全。 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 内的 平 竞 争 。长 期 以来 , 国农 村 信 用社 自成 我 较 完善 , 农村 商业金融也 较发达 , 村金 功能弱化, 农 农村信用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 立 之 初 就一 直 向集 体 所 有 、 向 国有 靠 拢 , 融商 品的供 给较为 充分 。考 虑到这 些情 发展的需要,存在 的问题仍然较突 出: 一 “ 官办 ” 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 , 为股 东负 况, 再加上农村落后的基础 设施 以及缺少 是考虑到 自身财 务上 能够可持 续发 展, 农 责 , 其合作金融的“自愿 、 互助, 互利 、 民主
合作金融立法的紧迫性与难点问题探讨
具体而言,立法同时面临两个难点,一是在合作 金融组织成立之初难以给予明确的指导。也就是说, 针对这种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比较容易混杂在一起 的金融组织模式,对其内部权利关系难以明确界定。 二是对一旦出事的合作金融组织,现有法律也难以对 其法律责任进行准确、合理的界定和划分。正是因为 缺乏明晰具体的相关法律界定与规范,才导致金融监 管当局对合作金融组织(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 成本较高,难以承受。
笔者认为,重视合作金融立法工作的紧迫性,揭 示合作金融立法的难点,才是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暂时 搁置问题的积极态度和正确思路。此外,本文还呼吁 大家能放下情绪上的争吵,回归理性的思考。
一、加强合作金融立法工作的紧迫性
加强合作金融的立法和相关政策制定工作,首先 是要认识和把握合作金融组织的内涵及其制度优势。 应该看到,在商业性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发达的 背景下,一部分人对合作金融的运行效率及制度优势 视而不见,并对合作金融持否定态度。在这个方面, 应充分肯定合作金融存在的必要性。允许农民在一定 范围内开展资金互助,不仅尊重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 的历史阶段性,而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合作金融,是指在有限范围之内,由成员入股出 资,然后通过成员间经济产权关系进行风险控制,将 资金配置给有需求的成员。合作金融的本质是金融, 即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将金融资源配置给最有效的项 目、最有竞争力的成员客户。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优 势具体表现在较小的存贷利差上。简单地讲,成员参 与合作金融组织,出资者获得的收益率要高于将钱存
法律知识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
07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作者:张三 发表时间:2021年
刊物名称:《法学研究》
THANKS
研究展望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体系。未来应健全和完善农 村合作金融立法体系,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
行性,使之更加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未来应加强农村合作金融 监管,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有序运营,保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未来应积极探索新 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的融资
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 进行规范和支持。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研究方法
收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 研究思路和方法。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研究内容
从农村合作金融的概念、特点、发展历程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 出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缺失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善的 法律体系,难以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有序运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02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通过立法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为, 可以有效避免农民受到金融诈骗等侵害,保护农民的利益。
03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地 位和作用,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样本分析
对样本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包括资产规模、负债结构、 盈利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以真实反映农村合作金融现状 。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支持政策研究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支持政策研究近年来,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金融支持政策,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农村金融的重要性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它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
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农村金融支持政策的必要性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政策的引导和推动。
由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以及市场机制在农村地区的不完善,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力度针对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不足,政府应当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力度。
通过设立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农村金融服务中心,集中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只有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应当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三个方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发展,推出更多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
五、加大农村金融扶贫力度扶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农村金融支持政策的重点。
政府应当加大农村金融扶贫力度,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贫困户小额贷款等方式,为贫困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六、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农村金融创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农村金融创新的引导和监管,确保金融创新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正向影响。
七、加强农村金融宣传和教育农村金融宣传和教育是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了解农村金融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
了解农村金融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金融借贷纠纷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的背后涉及了大量的财产权益和法律责任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了解农村金融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讨论农村金融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农村金融借贷纠纷通常涉及双方的借贷合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于解决这类纠纷。
根据该法的规定,农村金融借贷涉及的借贷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应当遵守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原则。
二、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为了防范农村金融借贷纠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款、贷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程序和司法救济途径。
在合同订立阶段,借款人应当明确地告知债权人借款用途,并提供真实的信息。
债务人也应当在借款过程中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债权人则应当依法行使债权,并对借款人提供的财产进行合理评估,避免因评估不准确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农村金融借贷纠纷,我国建立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我国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以减轻司法压力。
调解充分发挥了协商性、灵活性的优势,特别适用于解决借贷纠纷。
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制定还款计划和解决方案。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仲裁具有高效、专业的特点,能够对农村金融借贷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四、预防农村金融借贷纠纷的建议为了预防农村金融借贷纠纷的发生,有以下几点建议:1. 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问题研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着规模小、服务能力不足、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和农民的融资需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其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从政策层面提出建议措施,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这些机构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研究,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指导政策制定和改革措施,提升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和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研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问题还可以为学术界提供新的研究课题和思路,促进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为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参考和借鉴。
深入研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研究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1.3 研究意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农民提供融资、储蓄、支付等金融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融资渠道狭窄、资金利用效率低下、风险管理不足等。
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更好地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和需求,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推荐下载】关于新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关于新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
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
胡锦涛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关于新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
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
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
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
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
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
05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具体建议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法律地位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法律上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享有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
职责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以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民为宗旨,提供存款、贷款、汇兑、保险等金融服务,满 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
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03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重点问题
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定位和职责
定位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定位为服务农 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以支持农民 增收、农业发展为宗旨。
职责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承担支持农村 经济发展的责任,为农民提供存款、 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以满足农村 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行为
农村合作金融现状及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农 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之一,为农民 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覆 盖面不广、服务质量不高、资金来源不足等。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保障,农村合作金融也存 在一些风险和问题。例如,一些机构存在违规经营、高利贷 等问题,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加强农村 合作金融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经验及启示
• 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用。然而,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资金来源不足、服务覆盖面不广、抗风险能力弱等,亟需通过 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
监管措施
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等关键 指标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毕业论文: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关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立法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对有关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信用社属合作金融范畴,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具有合作经济的共性,但同时与一般合作经济又有明显的区别。
凡是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在规定范围内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经济成分,都可以称为合作金融,从而受合作金融制度的规范和调整。
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重构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农村合作金融应该受到国家专门法律的保护。
只有通过立法,总结以往改革成果,才能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政策法制化;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维护和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也是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需要。
面对即将到来的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农村合作金融有许多新的企盼,农村合作金融迫切的呼唤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的出台。
一、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1、制定统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初步成效。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应尽快启动合作金融立法,通过立法,总结以往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合作金融政策法制化;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界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主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人民银行监管以及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保驾护航,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
立法可以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 管措施,防止对农民的金融欺诈行为 ,保护农民的财产安全。
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
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通过立法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 竞争。
制定风险管理标准
立法可以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 场的稳定。
实施合规检查
定期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 合规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建立处罚机制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06
结论
研究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总结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对农村经济发展具 有重要影响,能够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行为,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能够促进农村金融 服务的普及和优化,提高农村金融服 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
02
明确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为其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03
健全监管机制
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力度。同时,应结合
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情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以保障其健康
、可持续发展。
04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保障农民权益的需要
保障农民的金融权益
通过立法明确农民在农村合作金融中 的权利和地位,确保农民能够公平地 获得金融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
汇报人: 2024-01-05
目录
• 引言 • 农村合作金融现状及问题 • 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经验 •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关于农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农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农村金融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初步形成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的抑制现象并没有改变。
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问题比较复杂,民间金融的不规范、农村资本市场滞后、强垄断性和不足的竞争,严重阻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为加强金融的支农功能,必须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条件,确立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
1我国农村金融概述及其现状1.1我国农村金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存在两种――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属于典型的二元制结构。
其中,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以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为主,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次之,邮政储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为辅。
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又称为民间金融,主要以民间借贷、高利贷、合会、合作基金、集资以及私人钱庄等形式存在。
现阶段,由于农村建设资金的短缺、正规农村金融组织越来越边缘化,这使得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逐渐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金融资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一步提速,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这就需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完善和改革新的农村金融供给组织和农村金融供给方式,以破解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难题。
1.2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是指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间关系的正式安排和行为规则。
目前间接金融在我国农村金融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
我国农村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正规金融机构有四家,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供给处于大量减少的状态,而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金融机构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局限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反民间金融活跃,一直都没能获得合法地位。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指在农村地区依法成立,以服务农民和农业经济发展为宗旨,以自愿互助、民主管理为基础,以募集资金、发放贷款、提供咨询等业务为主要形式的金融服务组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不断壮大和发展,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活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制约了其发展;存在金融风险和信用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面临着服务能力和水平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因此,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问题,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促进其良性发展和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具体目的如下:1.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探究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原因。
2.研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分析其存在的监管问题和解决方案。
3.探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面临的风险和信用问题,分析其根源和防范措施。
4.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建议。
本研究对于加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同时,也能够为其他发展中的农村地区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按照如下内容进行探讨:第一章:绪论1.研究背景和意义2.研究内容和思路3.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第二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分析1.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定义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制度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原因第三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分析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机构和职责2.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第四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和信用问题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和信用问题的根源和表现2.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和信用问题的防范措施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和信用问题的解决建议第五章: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分析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2.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现状和问题3.提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措施和建议第六章:结论1.总结本研究成果2.提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和建设的建议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得到了飞速发展,其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中,对于这些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的法律地位、监管和管理等问题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解决。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体系,提高其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从而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研究将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研究方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状分析: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机构类型、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情况。
2.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对当前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包括主要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
3.国内外经验比较研究:对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和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和管理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提供参考。
4.立法建议: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和经验比较分析,提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议和措施,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预期成果与意义
本研究预期将对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和措施,为优化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体系、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将为我国相关行业政策的制
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为相应的社会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地区的财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新型合作金融制度成为了其中一股重要的力量。
在这个制度下,农村地区的财务服务和金融引导得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有助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新型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涉及到众多方面,在农村地区,该制度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法人机构。
这些机构,以及他们的支行、分行等机构在整个制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是财务资源的最大来源,可以提供现金服务,存款和储蓄服务,以及贷款服务。
这些服务涵盖了农村地区的众多需求,从农业生产和销售到家庭和小微企业的财务需求。
第二,合作金融机构是由村民自发组织而成的小型非法人机构。
这些机构不仅提供金融服务,还充当了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满足村民的难以满足的财务需求,由此保证村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资金顺畅。
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小额贷款、抵押服务、储蓄等等。
他们不但提供财务大量服务,还为地方经济活动和合作交流提供了重要支撑。
这些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他们可以为村民提供小额贷款。
由于各个国家银行在贷款方面的要求很高,导致很多动产无法得到贷款,无法获得更多资金的支持。
但是,合作金融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最初的帮助。
他们可以撮合借款人和借出方,提供一种更灵活、更实际的贷款方法。
同时,合作金融机构更注重声誉和信誉,因此,他们提供的贷款普遍可以信任。
第三,特殊合作金融机构是村民自己组织的非法人自然人机构。
与上述小型合作金融机构不同,它们不仅没有法人身份,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官方牌照。
尽管如此,这些机构在提供财务服务方面也很好地发挥了作用。
它们主要提供小额贷款、收款和支付、货物抵押和质押等服务。
这些服务对当地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官方机构的不足,这些特殊合作金融机构成为了当地村民生活经济的主要生力军。
总之,新型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改变了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路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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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必要性的研究作者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健康有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具有相当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相关立法却是十分落后,本文在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简要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立法必要性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
但是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无章可循,从而导致其市场定位不当,功能异化等现象。
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者和理论界既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没有全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现状分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必要性,首先要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现状有清楚的认识。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法是由各种合作金融方面的规X行文件表现出来的。
从应然层面上讲,农村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XX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XX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关于合作金融的法律在合作金融法律规X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效力。
但我国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的缺失是合作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它使得农村合作金融缺少完整统一的法律规X。
(二)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活动的规X性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由行政法规来调整,主要有《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农村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的,它的效力低于合作金融法律,不得与宪法和合作金融法律相抵触。
合作金融行政法规是现在我国调整合作金融的层级最高的规X性文件。
(三)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并在本辖区内施行的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
我国省级地方权力机关结合本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
但是由于我国实行金融事业的全国统一管理,合作金融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少,它并不是我国合作金融法律体系的主体。
(四)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农村合作金融规章包括农村合作金融部门规章和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
合作金融规章是指合作金融主管机关合作金融法律和合作金融法规制定的规X性文件。
我国的合作金融业在历史上主管机关更换了多次,这些机关曾先后制定了若干相关的规X性文件,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1995)、《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1996)、《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1997)等。
此外,部门规章亦包括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与合作金融相关的规X性文件,如《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6)等。
农村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具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本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的地方政府规章。
由于我国对金融事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和地方性法规一样,目前合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较少。
(五)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律性规X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律性规X是指由合作金融业社团组织,制定的约束其会员的带有自治法性质的规定,如中国农村信用协会(筹办)公布的《信用合作协会章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相当混乱,合作金融规X性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
而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典。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地位和作用分析我国经济中的合作金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体。
经过50多年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日益普及。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农村合作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XX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这表明我XX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确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农村合作金融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析农村合作金融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
合作金融、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相比,除了具有共同的特征外,还有自身显著特点。
为了防止合作金融的宗旨变异,需要明确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区别:1。
从目的上看,合作金融最原始的目的在于根据平等原则,在互助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式取得资金,并不着眼于利润最大化;而商业金融唯一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融通资金只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
2。
从管理权限上看,合作金融的互助性决定了其管理权限不是以投入资金的分额即股份为单位,而是以自然人和法人为单位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商业金融的管理权则绝对由投入资本金额的多少决定,投入资本越多,权限相对越大。
3。
从利润分配看,由于合作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合作企业,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又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利润一般不量化到每个入股者,而是以公共积累的方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商业金融利润的分配基本上按公司法的要求取决于投资者的意志,未分配利润构成各股东的权益。
4。
从组织系统内部体制安排看合作金融内部组织之间采取自下而上的梯层式控股制,即合作金融以合作制为主,商业金融以股份制为主。
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国务院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后。
2003年,国务院决定在XX、XX、XX、XX、XX、XX、XX和XX8个省(市)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产权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支农服务等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004年先行试点的8个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新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可喜的进步,支农工作得到改进。
2004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26932亿元,比年初增加2922亿元,增长10。
85%,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10。
9%;各项贷款余额19974亿元,比年初增加3054亿元,增长15。
29%,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10。
8%。
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贷髋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进一步改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在降低,农村的就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重也在下降。
并且伴随着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向着商业化和股份化的方向发展。
由此,很多人认为,农村合作金融已经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方向,甚至在我国的发展应该停止了。
在理论研究方面,理论界和学者普遍对合作金融的研究不重视,在立法工作方面,合作金融的立法停滞不前,没有任何的进展。
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是应该为实践服务的,面对合作金融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遇到到残酷现实,有必要对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所以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子系统;同时,合作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金融体系的分系统。
我国当前依然存在合作金融的发展基础:首先,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合作金融的支持。
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仍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资金的来源无非是财政投资、信贷融资、集体投资和农民自筹这四个渠道。
但财政投资限于国家财力难以取得较大增加,集体经济在分田到户时没有相应建立起强有力的积累机制,对农业投资能力也极为有限,而政策性金融又具有来源与运用的特定规定性,商业金融则由于农业贷款的风险较大而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
这样,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重任就落在了合作金融的身上。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不断扩大和农业本身由粗放松散走向集约联合,合作金融必将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力量。
其次,合作金融在城镇两小经济发展中作用巨大。
目前,城市的一些大集体和小全民企业在探索明晰产权过程中日益明确了向合作经济转变的方向,面对蓬勃发展的大量集体、个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国家银行无力提供及时灵活的金融服务,这为合作金融在城市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再次,作为金融体系的分系统,合作金融组织不可替代。
一般而言,一国金融制度主要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三种金融方式构成,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在该系统中,各种金融形式功能各异,不能互相替代。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都有其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他们都无法取代合作金融的地位。
在进行以上的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已经清楚的认识到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基础。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现实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简要分析合作金融的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作用重大,合作金融作为重要的金融形式,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今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的作用不再多说。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小规模经济发展服务。
“小规模”经济的主要成分是中小企业和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有专门为其提供服务的信用机构,以适应其小型性、灵活性、从属性的特点。
当前,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小规模”经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经营风险大,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和金融服务,只能依靠地缘优势,通过合作金融组织在区域内获得资金融通。
其次,为地方性经济发展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的地方性特点,使其深深植根于地方经济的土壤中,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条件和环境相差甚远,农村合作金融这种区域性组织,可以配合地方政府组织经济活动,根据各地特点,灵活融通资金,扬长避短,增强不同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的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