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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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8.08.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建设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建设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4]6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4]69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的通知(连政发〔2014〕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切实保护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景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机构职能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现行管理体制在一定时期对风景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实现风景区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对各具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3、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建设、游览、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监管工作;4、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5、行使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二)锦屏景区、花果山景区、云台景区、海滨景区范围内的各具体管理机构,在管委会统一管理下,负责所辖景区资源保护、游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施秉云台山游览前的游客行为管理

施秉云台山游览前的游客行为管理

施秉云台山游览前的游客行为管理
施秉云台山游览前的游客行为管理:
1完善景区游览设施。

投资完成了云台山景区大门游客服务中心和遗产展示厅的布展;投资21万元设置云台山景区保护标识牌及植物挂牌。

在景区入口更新景区全景导游图—一清晰准确地标出了主要景点、旅游厕所、公用电话、主要出入口、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位置的基础上,还更新了景区入口处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全面显示景区功能、设施、服务等信息内容。

2健全景区安全系统。

设立了云台山景区治安派出所、配备了专职、流动保安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建立了旅游安全机构、制度与人员正式档案和安全处置档案各一套,制定了高峰期游客安全处置预案和特殊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等。

投资完成了云台山景区电力线路下埋,投资安装了云台山景区数字化监控系统,增设安全警示标牌40块,并在景区游客中心和周边村寨农家乐配置了消防设施,建立健全了紧急应急救援机制;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引导和维持游客游览秩序,及时解决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从而让游客的生命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森林防火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景区从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摘录)(1987年6月10日建设部文件〖1987〗城城字第281号发布)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揸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揸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生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生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2。

第五条城乡城市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护国家风景名胜,人人有责。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匀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

必须的疏伐、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传承文化遗产,提升旅游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确保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计划,科学、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保护计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传承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严禁非法建设和破坏环境行为。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旅游服务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旅游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

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导游标识和导游讲解服务,推动旅游导游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便捷的游览导航、景区介绍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巡逻和监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其追究民事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最新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最新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定,保护景区环境,文明观光,不得损坏景区设施和植物。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景区规章制度,监督景区内的秩序。

第六条景区内禁止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植被。

违者将被处罚。

第七条景区内禁止涂写、刻画、刻碑等损坏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违者将被处罚。

第八条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景区内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拒绝检查。

第九条景区内不得擅自篝火烧烤、野外露宿,不得放任垃圾,违者将被处罚。

第十条游客禁止在景区内打扰他人,不得使用高音响器材,不得发出嘈杂声音,避免影响他人休息和游览。

第十一条游客应当爱护景区的文物和古迹,不得随意触摸、涂抹或破坏文物和古迹。

如发现有破坏文物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拍照时,不得使用闪光灯,以免影响其他游客和景区动植物。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随身携带垃圾袋并及时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箱内,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景区内禁止买卖、散发广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如发现有类似违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报告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游客在景区内应当保护动植物,不得捕捉、伤害动植物,不得乱喂食,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景区内禁止擅自攀爬、游泳和嬉水,不得抖擞危险行为,违者将被处罚。

第十七条游客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秩序,如有发现他人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工作人员举报并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景区内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监控,确保游客和景区安全。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

第二章景区开放时间第二十条景区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9点,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界线的通告-连政发〔2018〕1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界线的通告-连政发〔2018〕12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界线的通告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界线的通告连政发〔2018〕12号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是以秀美山海风光和《西游记》文化发祥地而闻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胜迹十分丰富,1988年由国务院审定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依据《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30)》公布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界线。

特通告如下:一、保护区范围与面积。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三个层次,实施分级控制保护,并对一级、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

一级保护区主要为核心景区以及一级景观单元周边范围,面积50.6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包括二、三级景观单元周边范围以及具有典型性景观的地区,面积109.93平方公里(含海域);三级保护区范围是在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的设施建设区或环境背景区,面积6.79平方公里。

具体界线以矢量数据为准。

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各级保护区内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要求。

三、市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国土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时,应严格落实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界线,涉及风景区范围和管理的,在报批前应当征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分级保护界线图(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结束——。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9.19•【文号】国务院令第47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

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 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条例,目的在于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模较大、具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坚持保护第一、利用为主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动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管理单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应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划定禁止开发的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密度的建设,适度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应与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相适应。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名胜古蹟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和建筑,应制定专门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损毁。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可依法开展旅游业务,但应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大规模人口涌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恢复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开放时间、游览路线、安全规范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和告知。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游客的管理,维护游客秩序,确保游览安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处理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正文:---------------------------------------------------------------------------------------------------------------------------------------------------- 江苏省风景名胜保护暂行条例(1982年5月30日江苏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等级和范围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组织领导第五章奖励和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是指具有游览和观赏价值的山、河、湖、海、植物、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园林、建筑、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等人文景观。

第三条风景名胜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社会的宝贵财富。

保护风景名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等级和范围第四条风景名胜点、区的等级,按其景观价值和规模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省级风景名胜和市、县级风景名胜。

第五条风景名胜点、区范围的划定,要保持景观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点、区的环境,必须在风景名胜点、区的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

第六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点、区的范围及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省级风景名胜点、区的范围及保护地带,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送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县级风景名胜点、区的范围及保护地带,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送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风景名胜点、区及保护地带划定后,应行文公布,标明界址,建立档案。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七条为了有计划地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风景名胜建设规划,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查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农村建设规划。

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送审稿)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苏政发〔1994〕33号),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收缴对象及范围(一)收缴对象:凡利用云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收缴范围: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系指国务院批准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包括锦屏山景区、花果山景区、海滨景区和前三岛景区,计陆域面积169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2平方公里)。

二、收缴内容及收费标准(一)经批准征(拨)用土地、水面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原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及景区内道路修建工程)。

具体标准是: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3%缴纳;工程投资总额在100—1000万元之间的,按2%缴纳;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缴纳。

(二)经营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干休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提供食宿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性部分按客房床位收入的5%缴纳,非经营性部分减半缴纳。

(三)经营饮食、摄影、商品零售及旅游车船等商业服务业的单位(不含提供住宿床位的),按营业额的0.5%缴纳;个人实行定费办法,每月按10元缴纳。

(四)风景游览区(点)(包括景区规划范围内的海滨浴场、公园、游乐园等)按门票收入的10%缴纳。

三、收缴方式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景区资源费)的征收,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印发收费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出示《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或者委托代征部门征收。

(一)景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景区资源费征收: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连云港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纳入景区管理机构财政专户储存。

云台山景区规则

云台山景区规则

云台山景区规则一、入园须知1. 游客必须持有效票证入园,票证不得转让、退换。

未持有效票证入园者,将被拒绝入园。

2. 游客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其他游客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大声喧哗、扔垃圾等行为。

3. 在景区内禁止吸烟,如需吸烟,请到指定区域。

4. 严禁在景区内野餐、露营等活动,以及乱涂乱画、破坏公物等行为。

二、安全提示1. 游客应根据自身体质和健康状况,合理安排行程,避免过度劳累。

2. 在景区内要注意脚下,避免滑倒或摔伤。

3. 在景区内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状况时,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并听从指导和安排。

4. 雨天或雾天时,景区路面湿滑,请注意行走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三、保护环境1. 游客应保持景区环境整洁,不随意丢弃垃圾,可将垃圾放入指定垃圾桶内。

2. 禁止在景区内采集、破坏或损害植物、动物及其栖息地。

3. 不得攀爬、涂鸦或破坏景区内的建筑物、文物和设施。

4. 在景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放响音乐等影响其他游客的行为。

四、禁止行为1. 在景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违禁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2. 禁止在景区内从事商业活动、宗教传教等非法行为。

3. 禁止在景区内拍摄、录制未经授权的商业或广告活动。

4. 禁止在景区内进行赌博、赌球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注意事项1. 游客应按照指定线路游览,不得擅自进入封闭区域或危险区域。

2. 在景区内遇到导游或工作人员的讲解时,应保持秩序,不得干扰或打断。

3. 游客应自觉遵守景区规定,如有违反规定或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云台山景区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提供良好的游览体验,制定了以上规则。

游客在游览云台山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景区的秩序和环境。

让我们一起爱护这片美丽的土地,共同享受云台山带给我们的美好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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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风景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连云港市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景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旅游、工商、文物、宗教、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区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修编,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建设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连云港市城
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保护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制定风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口控制等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或者对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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