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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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216号),经评审和公示,我们确定了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技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等105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级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我部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测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辽人社〔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就业、集聚人才、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好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安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辽宁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聚焦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数字辽宁和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三率两化”目标、“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优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为抓手,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多层次、多元化、专业化人力资源市场格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提升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效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打好打赢新时代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力争超过4000家,从业人员数量力争超过5万人,营业收入力争三年累计达到1700亿元以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省(市):
注:
1.“资产总额”是指为建设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
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2.“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
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2018
2019
2020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附复印件)
其他合作单位
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 或证明
注册资本
万元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比例 %
总资产
万元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近三年度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平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Biblioteka 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申请平
台类型
注:申请平台类型为技术类、创业创新类、融资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类、法律财会类、综合类共6类
四、政府支持情况
购买服务的情况
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辽工信企业〔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辽工信企业〔2024〕27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文件精神,集聚更多优质服务资源,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征集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通知》,经服务机构自愿申报、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组织专家组评审并公示,现遴选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等126家单位为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其中:优质服务商69家,示范平台32家,示范基地25家),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入选服务机构将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首页核心版块以“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的形式予以集中展示。

优先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服务推广与对接活动,优先对接省平台“400”服务热线企业需求。

在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入选服务机构须积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积极配合省平台开展公共服务工作,建立长效沟通合作机制,指派专人进行日常联络和对接,按要求及时填报服务数据。

在省平台中填报的各项服务数据将作为服务质量跟踪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服务机构的联系对接,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广泛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月”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助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2月27日。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一、门槛条件
1
2
二、评分条件
3
4
5
6
7
备注1:
(1)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备注2:激励条件最高不超过20分,评价指标总分最高为120分,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辽工信发〔2022〕209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工信发〔2022〕209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发展局: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提升辽宁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现将《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认定和推荐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四章培育扶持第五章附则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 定义2.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2.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

3. 认定标准3.1 组织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2 资金和资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

3.3 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3.4 培训和培养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培训和培养中小企业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 认定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能力说明、公共服务需求分析等内容。

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等。

4.2 认定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4.3 审核评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示范平台的现场考察。

4.4 认定结果公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公示认定结果,并向申请者发放认定证书。

5. 管理要求5.1 日常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申请条件等相关内容。

一、前言
随着新一轮的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受到了国家更加重视,为更好
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行动方案》,指
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行动
方案,我国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现所有中小企业的公共服
务示范,营造公平公正、开放、便捷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助力中小企业更
快发展。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国家重点支持和着力发展的重要领域,
是国内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成熟的公共
服务和全面的资源服务,实现中小企业的统一化管理和综合化服务,实现
各方良性激励,有效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创新活力。

三、申请条件
1、国家认可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涉及中小企业服务的大中型机构;
2、熟悉中小企业机构的管理,且经办人员有一定的中小企业服务经验,有一定的培训能力;
3、企业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有能力负责规范管理、服务
机构建设,和服务中小企业;。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本地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的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辽工信明电〔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申报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2〕41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发〔2018〕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省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均可申报。

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今年7月10日过期,可自愿重新申报。

对于近3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或环保不达标、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二、申报数量本次申报不做数量限制,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审,择优认定10家示范平台。

三、申报材料1.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5.企业人员社保清单及主要服务人员简介(包括学历、职称等);6.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8.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9.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如有);10.市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12.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发布 了《 国家 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 办法 ) ) 。
国家中小企 业公共服 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 息化部 认定 , 由法人 单位建设 和运营 , 为 中小企业提 供各类公共服务 , 业绩突出 、 公信度高 、 务面广 , 服 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 台具有开放性和 资源共享 的特 征 , 的公共服务主 要包括 : 提供 信息 、 、 技术 融资 、 质 量 、 、 保、 节能 环 创业、 培训 、 、 管理 商务 、 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 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
性平 台, 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 能突 出的 专业平 台。 示范平 台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 依法设立、 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资产总额不低于 3 0 0 万元 , 财务收支状况 良 好, 经营规范 、 具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 ) 二 主要服 务于 中小企业集聚 的区域 或行业 。包括 : 产业集群 、 小企业 创业基地 、 工业园
N ws & E e t 耍 大 e v n sI 闻 事
《 国家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 范平 台 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 干意见 》( 国发 [ 0 9]6 2 0 3
号 ) 动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 , , 推 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 发展 , 1 年 5 2 2 0 0 月 4日, 工业和信 息化部
( ) 六 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 、 责任心 , 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 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
理水 平 。
( ) 七 获得省级及以上部 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 ) 八 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 , 务业绩突 出、 服 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 务平 台, 上述 ( ) 三 ) 四) 一 、 、 ( ( 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 赵丹洁) (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辽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以及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的精神,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个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告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营运,集聚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应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省、市、区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三)截止申报当月,示范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55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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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本地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定的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国家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

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创业服务功能。

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培训服务功能。

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服务功能。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
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四)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5%;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较低的地区,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

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

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8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
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七条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级以上部门、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辽宁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五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省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辽中小企办发[2014]61号)和《辽宁省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支持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辽中小企办发[2006]2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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