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何免责
---代持股权协议书免责条款甲方(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证号:______通讯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乙方(名义出资人、代持人):身份证号:______通讯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鉴于甲方实际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代持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特订立如下免责条款:一、免责范围1. 法律风险免责:乙方在代持股权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公司章程变更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发生变化或代持股权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市场风险免责:因市场波动、行业风险等因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下降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公司经营风险免责:因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受损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其他不可抗力免责:因地震、火灾、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代持股权价值受损或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代持股权权益1. 收益分配:乙方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应按照甲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给甲方。
2. 表决权行使:乙方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但乙方不承担因行使表决权导致公司决策失误或损失的责任。
3. 信息披露: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股东会决议等信息,但乙方不承担因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及时导致甲方损失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代持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五篇范例]
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五篇范例]第一篇: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防范措施:1、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2、国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股权投资人务必注意被投资对象及投资目的的合法性。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防范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如何防范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股权质押权代持是⼀个⾼风险的运作过程,其实际的出资⼈⽆法对代持股份进⾏实际的控制。
因此,在股权代持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股权担保的问题,代持过程中双⽅⾏使权⼒的问题等。
那么,该如何防范股权代持的风险呢?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股权质押担保。
《民法典》颁布后,国家⼯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要充分利⽤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是很难事后阻⽌的。
因此,最好在设⽴代持股时,双⽅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损害实际出资⼈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的⾏为予以震慑,加⼤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为得不偿失。
3、明确股东权利的⾏使⽅式。
代持股⼈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使,因此,实际出资⼈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使⽅式,⽐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同意,代持股⼈必须按照实际出资⼈的意愿⾏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对公司的控制权。
4、排除代持股⼈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的是防⽌代持股⼈⾏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的财产所有权。
5、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为了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风险点与预防措施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风险点与预防措施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需要明确协议中的主要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导致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信息不对称可能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
预防措施:1. 尽职调查:买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 披露义务:卖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确保买方能够获得准确、完整的信息。
3. 专业顾问:买方和卖方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等顾问,协助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二、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或卖方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导致交易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
1. 法律咨询:买方和卖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2. 合同约定:双方应明确约定交易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并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监管机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应按照程序申请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三、价格风险价格风险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股权的价格发生变动,从而影响交易的收益。
预防措施:1. 评估估值:买方和卖方可以聘请专业的估值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股权价格,以减少价格风险。
2. 价格调整机制: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股权价格与目标公司的业绩挂钩,以应对市场行情波动的风险。
3. 风险分担: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风险的分担方式,如设立风险准备金或约定风险损失的分担比例,以减少价格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公司股权转让是企业生命周期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该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范策略:一、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股权转让流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流程等,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企业应充分自查,确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税务等方面的潜在纠纷,及时处理问题,以避免因此造成的转让障碍和风险。
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有关股权转让的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事项、交易价格、收益风险等详细信息,以避免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和风险。
三、注重合同约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规避风险。
例如,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股权转让的收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宜,以避免因合同不完善或不规范导致的风险问题。
四、注意法律法规合规性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重法律法规合规性,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避免因违法违规操作、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等问题导致的风险问题。
五、重视尽职调查工作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该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了解标的事项的真实情况,排查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此外,还要注重合同条款的梳理和分析,以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纠纷和风险问题。
六、关注法律诉讼风险最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关注法律诉讼风险,制定相关的应对策略。
例如,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明确诉讼管辖权、司法裁量权等事项,以及在发生诉讼等风险问题时,需要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重制定具体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合同条款、注重法律法规合规性、重视尽职调查工作、关注法律诉讼风险等各个环节,以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并避免各种法律风险的发生。
股权代持各方法律风险总结
股权代持各方法律风险总结2015-03-19董红超股权代持各方法律风险总结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商事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金融资本运作盛行的商事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越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越来也大,应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一、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实际投资人的“个人需要”。
如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暴露自己的财富;竞业禁止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许多公司章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董事、公司高管不得经营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第二大类是便于商业运营。
如实际投资人不符合商业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为持股;实际投资人规避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等。
第三大类是出于规避法律限制的需要。
如实际投资人为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批准、投资比例、股东人数、股东公务人员身份的限制等。
二、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是公司股权的真正出资者,却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不持有公司股份,就会面临如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第一、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归属产生纠纷发生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高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序号“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对应的防范措施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4、擅自处分股权应对措施: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
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股权投资风险防范如何防范股权投资的风险
股权投资风险防范如何防范股权投资的风险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它涉及到投资人购买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股份,以获取利润和回报。
然而,股权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人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
本文将探讨股权投资的风险和防范方法,帮助投资人降低风险并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以及公司特定风险等因素对股权投资造成的影响。
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防范市场风险:1. 定期进行市场研究和调查,了解经济和行业的发展趋势,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分散投资,不要将所有的资金集中在同一个行业或公司。
这样可以降低因某个行业或公司出现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3. 注意行业竞争态势,选择竞争力强、稳定增长的行业进行投资,避免选择竞争激烈或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的行业。
二、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对股权投资造成的风险。
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防范管理风险:1. 仔细研究公司的管理团队,了解他们的背景和经验。
选择有经验、具备有效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所在的公司进行投资。
2. 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确保公司进行正常的财务和运营管理。
3. 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关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三、市场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在需要出售股权投资时,市场上没有足够的买家购买。
为了防范市场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留有足够的现金储备,以便在需要出售股权投资时能够及时获得资金。
2. 选择投资较为流动的股权市场,例如股票交易所,这样可以增加买家的数量,降低卖出的难度。
3. 对于长期投资,投资人可以考虑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机构进行管理,这样可以通过机构的流动性来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
四、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是指投资人和公司之间在信息获取和掌握上存在差异,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准确信息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为了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在进行股权投资之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和风险因素等,确保自己获取准确的信息。
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
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作者:董月月刘鑫淼高慧云来源:《家族企业》2018年第08期2015年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两大股东分别为李亮(持股55%)、舒铮(持股45%),专案组在调查追责过程中,两名大股东李亮和舒铮都表明自己是代替他人持股,背后的隐名股东分别是于学伟和董社轩。
据调查,于学伟是中化天津物流体系的重要人物,董社轩系原天津港公安局局长董培军之子,二人不便自己显名,于是分别让李亮和舒铮代持股权。
李亮在公开庭审中辩驳称,他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只是一个名义股东,自己没在公司领过薪酬。
对此,检察院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李亮作为瑞海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的材料上存在多次签字行为,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制止,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触犯了非法储存危險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终,李亮被法院追责判刑。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更多的是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需要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
三种股权代持情况一般而言,目前股权代持存在三种情况:一、规避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特殊主体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3条中也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现实中,一些公务人员为了规避这些禁止性规定,会选择让他人代持股权。
二、规避《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出资人员的数量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完整)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作者:易法通撰写时间:2012-12-28产生代持股协议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一、代持股协议效力纠纷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
由于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
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
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
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
代持人可能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
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
代持人的操作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
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
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监管机制,确保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代持人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 强化法律合规管理:公司和代持人在签署代持协议前,应全面评估协议的法律合规性,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活中经常会遇到股权代持,在代持之前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那签订这个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注意事项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之间的关系。
第⼀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少应从债权⾓度上得到确认。
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因代出资产产⽣的债权更为重要。
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份的问题上,有⼈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份。
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格否定,⽽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
由于我国尚未因⼊“代名⼈”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
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和保护善意第三⼈是⼀对⽭盾。
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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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现阶段法律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二、“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资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三、“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目前还是可行的。
(一)实际股东不作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1、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
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4、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5、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6、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7、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