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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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三、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7.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文。
五、《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
码。所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2.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3.报检日期:报检当天的日期。
4.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填写。经营单位应填写执行合同的经营单位名称及
5.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6.货物名称:按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7.H.S编码: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8.产地:填写省、市、县名。
9.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及皮重。
10.货物总值:按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填写,需注明币种。 11.包装种类及数量:包装材料的种类\包数量。
12.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3.合同号、信用证号: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填写,或填订单、形式发票的号码。
14.贸易方式:该批货物出口的贸易方式。
15.货物存放地点: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6.发货日期:实际发货日期。
17.输往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
18.许可证/审批号: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19.生产单位注册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厂库注册号码等。
20.启运地: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及所在地。
21,到达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则填入此栏。
24.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或号码,则填写“N/M”。
25.用途:从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
(1)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
26.随单据:报检时随的单据种类划“√”或补填。
27.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28.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29.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