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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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服务指南
一、审查内容
建筑设计方案有关建筑节能(含建筑围护节能热工性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应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建筑节能(含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含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绿色再生建材产品、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法律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第17 号公告);
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7 】511 号);
三、核准条件
(一)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二)建筑设计方案所提出的技术措施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项目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水厂、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主要是用于办公或居住的建筑以及需要采用集中空调的车间和设备房);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四)工业建筑工程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宿舍。
(五)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它建筑工程。
五、申报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报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图纸
(二)建筑节能备案表
(三)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四)热工计算书
(五)外墙保温责任书等
六、申请表格
《河北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申请表》在景县工业信息化局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领取。
七、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八、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景安大街87 号
联系电话:8056829
九、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河北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申请表》,到景县政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2.景县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出具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书》;
3.建设单位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或电话通知)到政务中心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书》。
十、办理时限
4 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如因建筑设计方案修改涉及建筑节能措施和建筑节能分析计算结果的,原节能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十二、法律效力
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不合格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服务指南
一、验收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完成情况及有关建筑节能(含建筑围护节能热工性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应用、集中制冷空调系统)、建筑节能(含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含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绿色再生建材产品、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等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法律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 】第17 号公告);
3.《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7】511 号)。
三、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自验合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验收项目范围应当进行节能设计、节能专项验收的建筑工程,范围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二)水厂、污水处理厂内的建筑(主要是用于办公或居住的建筑以及需要采用集中空调的车间和设备房);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四)工业建筑工程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宿舍。
(五)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它
建筑工程。
五、申请资料特别提示:下列申请资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凡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凡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可不需核对原件。
(一)基本资料
1.《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应同时提供深圳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报书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测评报告。
4.绿色建筑项目,需提供绿色建筑标识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5.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设计过程资料
1.建筑(含总平面图)、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侧面盖骑缝章)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3.施工图审查单位签署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且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计算书。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5.如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供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6.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