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国内保理业务方法论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君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国内保理业务,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卖方”)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其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的应收账款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扣)、质保金、尾款等的非信用证贸易项下所有的应收款项净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卖方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中买方和卖方均在境内。
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司,无论是否融资,由本司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一)应收账款催收:本司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买方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本司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 又称信用风险担保,卖方与本司签订保理协议后,由本司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本司根据应收、应付账款账期,应卖方、买方要求,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保理业务分类(一)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我司承担买方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账款的风险,若我司不承担上述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则称为有追索权保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gǔfèn)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fāzhǎn),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shìyòng)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fāngshì)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tuīguǎng),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shíshī)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jiǎnch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zhìdìng)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kējì)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yǒuguān)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zǔzhī)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jiǎnchá)、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kāizhǎn)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B公司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由于行业特性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B公司提出的付款周期为3-6个月,付款周期较长,公司必须补充流动资金,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营运资金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加,造成B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保证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希望可以融资来专门用于满足买家的采购需求。
但由于B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受自身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种情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为,B公司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B公司提供融资。
之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同时,由于买家资质良好,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
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B公司带来如下好处:1、有效缓解了B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收期,增强竞争力;2、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3、B公司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B公司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便,B公司可随时根据买方需要和运输情况发货,把握商机(1)国内保理案例在己有的国内保理案例中,以发生卖方信用风险比例最多。
信用风险表现特征中,有卖方经营困难,挪用保理回款,即间接还款;有卖方欺诈,即提交空头发票的。
下面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发生的一笔国内保理逾期案例。
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理风险类型为卖方信用风险。
2004年4月21日某股份制银行授予A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12个月,业务品种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由B公司担保,并提供丽水某地60.39亩土地使用权抵押。
5月18日,A公司交单,提出保理融资申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中小型客户基础拓展,统筹协调我行公司金融相关产品,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根据我行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营销、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从而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综合收益,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性原则。
统筹协调国际结算、公司业务、国内结算、中小企业等公司金融产品,有效整合营销资源和产品资源,建立统一的、系统的供应链融资管理架构和运行平台,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1+N”原则。
依托供应链中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我行的公司金融产品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客户导向原则。
从客户需求出发,针对客户供应链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
评估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第四条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一)核心企业: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仅承担交易行为的商 人承担授信连带担保
业责任
责任
期限
短,多为6个月以内 长,一年
第一还款来源 买方企业一般会有稳 借款人 健的资金安排
第二还款来源 卖方企业
保证人、担保物 保证人一般不会做资 金计划
第三还款来源 担保方、保险公司 无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异同点
业务模式 债权转移 转让通知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
银行:
✓ 拓展服务领域,巩固现有的优质客户 ✓ 获得各类费用收入 ✓ 改变传统信贷投放方式,增加资金投放渠道 ✓ 监管企业应收、应付账款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异同点
保理业务
贷款业务
业务申请
卖方企业
借款人
担保措施
一般无
有
基于受让债权,买方 基于担保合同,保证
国内保理培训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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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分类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作用、异同点
国内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国内保理业务产品要素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商业模式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
国内保理业务
指境内卖方(债权人或称销货方)将其现在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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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分类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作用、 异同点
国内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国内保理业务产 品要素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商业模式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
保理预付款融资
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催收
信用风险担保
国内保理业务基础知识看完秒懂
国内保理业务基础知识看完秒懂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O/A)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卖方(国内供应商)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其中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其中应收帐款的催收是指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
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等各种方式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
其中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是指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保理业务有很多种服务划分方式,常见的颗粒度较大的划分方式为可按业务参与当事人所处地域或者按保理商对卖方企业是否有追索权两个纬度来划分业务品种如按业务参与当事人所处地域的纬度来划分,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商(买方)和进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及出口保理商不在同一国家,由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开展国际进口保理业务,由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开展国际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开展相互保理业务,而国内保理各当事人都在同一国家。
如按保理商对卖方是否有追索权的纬度来划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如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如为有追索权保理,卖方按事前预定无条件回购剩余应收账款,如为无追索权保理,一般保理商会提供坏账担保服务来承担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保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一般以服务保理、综合保理的服务品种体现,服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综合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系列服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为我行授信提供的再担保业务。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机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分为国有资本控股担保机构和民营资本控股担保机构。
(一)国有资本控股担保机构是指国有资本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不低于50%,或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有依据证明其对公司业务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担保机构。
国有资本出资主体包括各级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民营资本控股担保机构是指除国有资本控股担保机构以外的其他担保机构。
第四条仅为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再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保的担保责任按照一定比例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如果发生代偿损失,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责任比例和约定的其他条款予以赔付。
第二章总体策略第八条我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为适度从紧、择优合作、额度审批、动态监管。
第九条客户策略优先支持财政出资的国有资本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择优支持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经营稳健的其他国有资本控股或民营资本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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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
第二章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第六条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1。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商:(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卖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乙方作为【】以其与【】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买方/承租方(以下称“基础合同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基础合同对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基础合同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基础合同对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3 基础合同:指乙方与基础合同对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1.4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基础合同对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1.8 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9 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2020)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高丹东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国内保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
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和账款收取。
3.1.1 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丹东银行目前仅开办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保理融资):是指在销售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丹东银行应销售商申请向其提供的融资,并约定当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丹东银行将向销售商追索保理融资,销售商应立即无条件地对未收回部分予以回购。
3.1.2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针对不同购货商的销售情况进行销售分户账管理的服务。
3.1.3 账款收取:是指丹东银行为销售商提供的收取应收账款的服务。
3.1.4 销售商是指采取商业信用形式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拥有应收账款债权的企业。
3.1.5 购货商(付款人)指基础交易合同中购买销售商的货物或接受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1.6 应收账款是指销售商依据基础交易合同享有的,请求购货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法、有效债权。
该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债权、担保债权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
4 职责与权限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会计部门负责贷款的出账;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该业务的集体审议;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呆账核销。
银行下半年信贷(A类中级-仅客观题部分)
信贷(A类中级-仅客观题部分)1.判断题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小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贷款人受托支付。
正确答案:错2.判断题以外币存单、贵金属提供质押担保且由我行代理进行了套期保值操作可有效规避质物汇率或价值波动风险的,质押率最高可以达到100%。
正确答案:对3.判断题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融资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的保证。
正确答案:对4.判断题对于直接或间接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个代理投资合作机构,暂不实行合并核定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及控制要求,但在核定限额时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
正确答案:对5.判断题对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高速公路项目车流量测算,我行采用可研评估值。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正确答案:对7.判断题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遵循“择优办理,锁定用途”的原则正确答案:错8.判断题在核心企业提供抵押、保证措施的前提下,贷款行可选择采用账户卡循环贷款方式办理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
正确答案:对9.判断题对于核销的个人贷款,系统根据核销标识自动认定个人客户违约。
正确答案:对10.判断题根据我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我行在职员工(不含柜台合同工、劳动用工)的贷款与银行卡透支款项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正确答案:错11.判断题根据我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基本规定,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要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择处置方式,实现处置效率和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正确答案:对12.判断题执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核定授信方案并明确具体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正确答案:对13.判断题我行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名单可对外公开。
正确答案:错14.判断题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可单独作为小企业融资的保证方式。
正确答案:错15.判断题小企业经营型物业贷款可以用于借款人购建新物业。
正确答案:错16.单选题过去三年,某企业集团的经营重点逐步从机械制造转向房地产开发。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其它。
(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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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业务
• 1.概念 • 公开型保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 方的保理业务。 • 隐蔽型保理: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 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 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 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 2.债权转让通知书 • 隐蔽型保理业务需要将我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送达购货方。
AA-(含)以上
办理隐蔽保理,销货方须在BBB(含)以上 无追索权保理 BBB(含)以上 AA-(含)以上,或符合 条件的政府、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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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需提交的材料
• • • • •
1.保理业务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购销合同 4.商业发票 5.针对于政府采购行为形成的应收账款办理无追索权保理,销货 方需提供经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确认单》;办理其他类型保理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 《政府采购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确认单》
• 融资金额:有追索权保理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无 追索权保理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
• 融资期限:根据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和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 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1个月,最长不得晚于应收账款 还款日后3个月,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 产品定价: 1、有追索权保理可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预扣利息 的利率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后收利息的利率按照同期限 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无追索权保理利息在融资发放前扣除,利率 可选择贴现利率或贷款利率。 2、手续费:有追索权保理按发票实有金额的0.1%—1%收取;无 追索权保理按发票实有金额的0.2%—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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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单保理业务流程
1 销售商品
购货方
XX银行国内保理项下买方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项下买方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项下买方双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双保理系指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在采用延期支付等信用方式向买方(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时,由两家保理机构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共同向买卖双方提供的保理服务。
保理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保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买方双保理业务系指本行应卖方保理商(即债权人保理商)的申请,为特定买方核定买方承保额度,提供应收账款的到期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四条买方双保理业务主体一般包括卖方、买方、卖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等。
(一)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承租资产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三)卖方保理商(即债权人保理商)系指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四)买方保理商(即债务人保理商)系指负责应收账款的到期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买方双保理业务中本行承担买方保理商的角色。
买方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买方承保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六条买方双保理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买方双保理不占用本行信贷规模,保理服务费收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第七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内容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买方双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买方双保理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制定并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二)负责牵头与卖方保理商建立、维护国内双保理业务合作关系;(三)负责起草买方双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报送法律审核,并根据需要与卖方保理商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四)负责本行买方双保理业务的推广及营销管理工作;(五)负责本行买方双保理业务的报表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六)负责督促分支机构按本行规定做好买方双保理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风险提示。
保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保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司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须缴纳金额为销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五)我司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五条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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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第七条总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对授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总行直属分行是国内保理业务的被授权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被授权行可在授权人授予的权限内对辖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被转授权人的行为对授权人负责。
被授权行应向授权人报批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转授权情况。
报批应采用行发文的形式。
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保理业务开展的历史情况。
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三、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
四、保理业务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情况。
五、开办保理业务必需的设备等情况。
第九条国内保理业务授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直接授权与转授权相结合的逐级有限授权制度。
二、根据被授权行的作业质量、业务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环境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授权。
三、根据被授权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等调整或终止授权。
第十条超过被授权行权限的业务应向总行报批。
被授权行应对
材料的准确、完整、有效负责。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背景材料,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有关销售合同/订单、历史交易情况、产品的可保理性分析等。
二、卖方与我行的往来情况,包括在我行的授信、存款、办理结算业务及业务纠纷情况等。
三、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简析。
四、债务人的有关资料,包括债务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等情况。
五、被授权行的基本意见。
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和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受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备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
三、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第十二条处理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
二、遵守总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原则。
三、标准化操作的原则。
(一)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及相关制度进行标准化操作。
(二)如需对标准业务流程及业务协议进行调整,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三)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循《中国银行保理系统用户手册》。
第五章国内保理业务品种
第十三条国内综合保理
一、国内综合保理
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买方的信用风险。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可由我行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承担。
通常情况下,卖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下称“卖方保理商”)叙做卖方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买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下称“买方保理商”)叙做买方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也可由我行同一分支机构承担,即同一分支机构同时承担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的角色。
“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时暂不通知买
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第十四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风险主要是卖方的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服务贸易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但被授权行可自行办理工程项下(涉及尾款和质保金部分除外)的国内保理业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品种,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审批。
第六章融资和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2009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执行。
第十八条融资利率按照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利率管理规定及总行公司金融总部贸易融资利率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保理业务项下担保付款或融资形成不良,纳入我行授信执行体系统一处置管理,被授权行应向总行逐笔报备。
第七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业务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06年版)》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八章收费
第二十一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佣金、资信调查费、单据处理费等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根据业务成本、产品风险、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范围标准。
第二十二条被授权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业务量大小、同业竞争等因素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条线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9年版)》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统计报告制度
被授权行应按月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报送《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78表,见附件A)及《中国银行保理业务收益统计月报表》(中银统79表,见附件B)。
报表表应
填写完整、清晰,各项数据应真实准确,并应于每月3日之前以NOTES 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NOTES地址:保理/国际结算/公司金融总部/总行/BOC)。
被授权行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报送国内保理业务半年及全年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基本业务数据、同比变化分析、与同业的比较分析,纠纷及处理情况,担保付款、不良融资发生情况等。
二、市场开拓及客户营销情况。
三、业务培训、学习及交流情况。
四、业务管理及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与要求等。
上述报告应简明扼要,可与国际保理半年及全年报告合并,以NOTES或发文方式报送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被授权行应根据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国内保理业务档案进行逐笔编号并专卷保管。
国内保理业务档案资料必须完整、有序、真实、整洁,能够反映业务处理的全过程。
有关业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中银结…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