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范文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范文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点本公司名称为XX无董事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点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二、公司目的和经营范围1. 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创新和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投资管理等。
三、股东权益和责任1. 公司的股东享有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2.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仅限于其所持股份的数额,不承担个人资产的风险。
四、公司组织结构1.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行使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
2.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3.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五、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
2.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3. 股东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多数通过。
4. 股东大会行使的主要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
六、执行董事1.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2. 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3. 执行董事应当遵循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声誉。
七、监事会1.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3.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经营计划等进行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利润分配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2.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考虑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九、章程的修订1. 对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法律实体形式,它允许企业主享受有限责任的好处,同时又能够灵活地管理和运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运营规则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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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填写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本公司的注册地为(填写注册地)。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期限本公司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填写注册资本金额)万元整。
第七条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股东为(填写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会行使最高权力。
第九条股东会(一)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填写通知期限)向所有股东发出,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四)股东会议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按照表决权比例决定事项。
第十条董事长(一)本公司设立董事长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并代表公司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董事(一)本公司不设董事。
第十二条监事(一)本公司不设监事。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决策(一)公司经营决策由股东会议决定。
(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一)公司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财务报表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编制。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一)公司利润分配应由股东会议决定,并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有限公司章程(同股不同权)(不设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章程(同股不同权)(不设执行董事)-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不同权架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律师注: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可以改变公司经营范围,但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并非营业执照上拥有该经营范围就可以经营该内容,比如盐、石油、危险物品、烟草等除了营业执照外必须另行办理许可证。
因此经营范围最后一句通常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律师注:出资人可以在公司成立时就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者约定一个出资期限,在该期限之前足额缴纳。
所以,不交注册资本是一个误区,注册资本始终要足额缴纳,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另外,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后不要再将注册资本抽出,公司法不允许抽逃出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需要实缴注册资本的企业,抽逃出资会构成刑事犯罪。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xx有限公司章程模板(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德阳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的技术研究、销售;净水器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护(须取得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环保设备、电气设备、空调设备、通用设备、气体发射器、水处理设备、化工专用设备、采矿专用设备、实验设备、厨房设备、五金产品、建材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长期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北京慈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伟、沈爱东、刘炳武、崔丽娜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慈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慈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1层1101-I81(园区)。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数据处理;翻译服务;劳务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医疗器械、日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仪器仪表、塑料制品、花卉、通讯设备(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五)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章程参考样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完整版(精选3篇)
无董事会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宅:******。
第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1、姓名:**、性别:**、住宅:**。
2、姓名:**、性别:**、住宅:**。
3、姓名:**、性别:**、住宅:**。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方式:**。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与或委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足额存入预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
4、不根据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一个股东,不设董事会)
江西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江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江西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第九条股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
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或二)人,由股东任命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或者: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或经理,选其一)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或长期(此处选其一),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事宜,依照《公司法》规定执行,不作特别约定。
第十七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自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________。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注册地址本公司注册地为xxxxx。
三、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x元整,分xxxxx股,每股面值为xxxxx元。
四、股东共同行为准则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共同行为准则:1.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准则;2.参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事;3.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4.尽量提高公司的价值并使公司盈利,同时确保公司风险的可控性;5.股东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6.股东不得出售其股份给第三方,除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另有协议;7.所有股东必须在公司设立后的xx天内向公司交纳其认购的股份。
五、公司的管理1.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所有权利归属于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将公司的事务管理委托给董事经理。
董事经理由股东会选举出来。
2.董事经理的权力、职责和任期:(1)董事经理行使公司日常管理权利,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等文件和商业谈判。
(2)董事经理的任期为xx年,届满后可以再次当选,也可以以任何方式决定接替或离任。
(3)董事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业务计划运营公司,制定业务启动计划、预算计划和人员计划。
3.董事经理的义务:(1)董事经理应定期向股东汇报公司的情况,包括经济状况、业务运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等。
(2)董事经理应尽职尽责地管理公司,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3)董事经理拥有全面管理公司的权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公司财务1.公司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费并按规定披露财务报告。
2.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和专业知识,有能力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
3.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公司的财务文件,并监督和审计公司的资产账户。
七、公司的股权转让1.出售、买入或转让公司的股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不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全称,应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具体地址)。
第三条公司经营期限:公司经营期限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永久。
第四条公司业务范围: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内容)。
第二章股权结构第五条股东名称:公司的股东为以下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列举具体的股东名称和持股比例)第六条股东权益:股东的权益按其持股比例分配。
第七条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董事会: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九条执行董事:公司设置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的职权:执行董事具有以下职权:1.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2.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3.负责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薪酬和奖励:执行董事的薪酬和奖励由股东会决定,并按照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第四章盈余分配第十二条盈余分配:公司的盈余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由股东会通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章程的生效:公司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其他事项:公司经营相关事项,由执行董事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清算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第十九条附件:本章程的附件为(列举附件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可由股东会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的修改。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九条营业期限长期第十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大小先例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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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围第三条公司经营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期限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的(名称)、证件类型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权利(1)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力;(3)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行使管理决策权;(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5)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认缴出资;(8)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9)公司终止后,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二)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和债务;(3)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4)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6)保守公司商业秘密;(7)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8)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股东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十三)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它行为。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和身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十四条公司的股权转让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公司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及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定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