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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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九批)

辽宁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九批)

附件:1辽宁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第九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沈阳抗生素厂沈阳热电厂沈阳创意纺织布匹有限公司蒙牛乳业(沈阳)有限责任公司鞍钢耐火材料公司鞍钢股份炼钢总厂一分厂鞍钢房产物业公司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鞍山嘉阳重工锻造有限公司辽宁华油石化有限公司鞍山市鑫龙铝业有限公司鞍山国锐化工有限公司中橡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鞍矿眼前山铁矿厂中石油鞍山分公司鞍山昊田科技开发公司鞍山第三轧钢厂鞍山海华油脂化学有限公司鞍山市润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鞍山润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鞍钢实业三块石化工厂鞍山市建龙炭黑有限公司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鞍山贝达实业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第二发电厂后英集团海城市后英耐火材料厂抚顺矿业集团页岩炼油厂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辽宁天湖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抚顺大伙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厂清原县宏印矿业有限公司辽宁大化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抚顺隆烨化工南杂木有限公司抚顺金隆矿业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清原满族自治县热力总公司本溪市千金垃圾处理厂本溪钢铁(集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热连轧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平山区)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溪湖区彩屯热源厂)宽甸大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利丰硅镁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军德铁选有限公司永兴耐火材料厂丹东五兴化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永嘉化工有限公司锦州钛业有限公司锦州坤宏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市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辽宁海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星光液压硬铬有限公司辽宁翠龙肥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硕丰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向阳化工总厂百威英博(营口)啤酒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营口)有限责任公司营口三喜加工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永顺铝业有限公司营口顺发铝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惠吉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三三铝业有限公司辽宁华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阜新东大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天予化工有限公司阜新金特莱氟化学有限公司阜新达得利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东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阜新睿光氟化学有限公司辽宁康泰药业有限公司阜新维远科技有限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阜煤矿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阜新力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阜新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阜新市清河门区津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市蒙古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彰武县利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阜新永生解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阜新万达铸业有限公司阜新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阜蒙县晟宇铸造有限公司辽宁皇家牧场酒业有限公司彰武县平安乡保森铸件厂沈阳电线电缆制造厂彰武分厂阜新澳得利皮业有限公司阜新鼎翔皮草有限公司阜新霍氏兄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阜新红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阜新市雅尊服饰有限公司阜新市联成裘革制衣有限公司台泥(辽宁)水泥有限公司辽宁银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辽宁宏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联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中泽集团针织有限公司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辽阳飞天工艺品有限公司辽宁恒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辽宁辽塔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辽河综研化学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乙烯二分公司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开原胜利牧业有限公司开原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铁岭德士捷化工有限公司九三集团铁岭大豆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开原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喀左县华鑫金选厂喀左县中三家镇卢家地景文金矿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辽宁普奈特轮胎有限公司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兴羊印染有限公司辽宁海州药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锌冶炼有限公司葫芦岛方大百盛钛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天成药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铸钢有限责任公司锦西石化渤海集团公司。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辽环函〔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了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纳入名单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2年内,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咨询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对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咨询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4日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4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蒙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9年初成立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

三年多来,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对北京、山西、安徽、山东、云南等地的清洁生产工作和清洁生产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进行了调研;多次召集专家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对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清洁生产推行活动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0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

经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两次全委会审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必要性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为了减轻污染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企业界采取了各种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后再向环境排放。

这种“末端治理”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果,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一是治理代价高,影响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界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治理技术难度大,并存在污染转移的风险;三是无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四是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

宝马评估意见

宝马评估意见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北部的沈海工业区内,是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和宝马荷兰控股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各拥有5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BMW品牌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

生产销售宝马轿车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并就其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公司产品为BMW3系和新5系的乘用轿车,年生产能力为41000辆,主要在国内销售。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09年11月启动至2010年5月历时7个月完成了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辽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于 2010年12月29日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会议,与会评估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在前期阅卷的基础上,听取了企业和咨询单位的汇报,考察了企业现场,审查了相关资料。

依据《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辽环发[2006]78号)的要求,经与会专家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估意见:企业领导对清洁生产工作重视,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形成的企业污染源清单翔实。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反映的物料平衡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

提出了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审核档案健全。

报告编写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要求。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经筛选共提出方案29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4项,中高费方案5项。

已实施方案26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3项,中高费方案3项。

公司共投资218万元,创造经济效益140余万元;降低污泥产生量30%,降低漆渣固废产生量20%,单车能耗下降5%,减少有机废气产生20%以上,节约用电3%,节约用水1万吨,降低物料消耗成本50多万元。

建议:1、根据《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逐项对比分析本项目所能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申报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申报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资质申报要求
一、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3、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4、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二、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1、经过国家清洁生产中心系统的清洁生产培训,并取得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
2、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掌握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知识;
3、具有一定的清洁生产审核能力。

能独立指导企业进行工艺流程分析,指导企业编写、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指导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4、坚持原则,求实诚信,职业行为良好,身体健康,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对于在审核过程中聘请的外部行业专家,应具有一定的清洁生产审核知识或接受过清洁生产的专门培训。

三、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报的材料及要求
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填写《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清洁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法人资格证明,经所在市环保局预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局。

省直及外省的单位可直接上报省环保局。

更详细的信息请参照《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执行。

具体情况请与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邢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2.取消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3.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4.取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

5.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6.取消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7.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委托。

8.取消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9.取消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10.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

1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专家评选和专家库管理。

12.取消环境教育基地评审与考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排污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辽政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3日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实施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编制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1亿吨。

2.加快实施气化辽宁工程。

编制实施辽宁省天然气发展实施利用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下游利用。

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管网覆盖到除丹东以外的省辖市;到2017年,覆盖到80%的县(市、区),天然气利用量达到100亿立方米,约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6%。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完成天然气替代燃煤锅炉、燃料油加热炉、注汽锅炉规模达到4000蒸吨以上。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
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1.04
•【字号】辽环函〔2016〕294号
•【施行日期】2016.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
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省政府各相关委、办、厅、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6月26日以辽政办发﹝2016﹞76号文印发。

为保证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顺利完成,对照省直各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参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省“气十条”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厅将规划的重点任务初步分解落实到省直各部门。

请你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对分工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鞠占杰,电话62788676,传真62788682。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
省直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4日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省直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辽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辽宁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一)“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十一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团结和带领全省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以辽河治理和污染减排两大攻坚战为着力点,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进展和历史性突(二)当前及未来环境形势分析。

“十一五”期间,虽然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环境形势总体依然严峻,一方面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型、压缩型污染仍面临较大压力;另一方面,随着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沈阳经济区被确定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省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对资源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十二五”时期,我省环境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污染介质从大气和水为主向大气、水、土壤三种污染介质共存转变;污染源由原来的工业点源、城市生活面源向工业点源、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并存转变;污染类型从常规污染向常规污染和新型污染的复合型转变;污染防治范围从以城市和局部地区为主向涵盖全省城乡范围转变,在常规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环境问题的复杂化将使改善环境质量的难度持续增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辽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狠抓绩效考评、制度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2005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2005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

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第七条省环保局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的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卫生、工商、农业、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持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B2
冲刷用水管改用小管径
低费
0.5
高和车间
2009.3
节约用水成本
减少废水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C
C1
维修烘道汽阀
低费
0.1
加工一车间
2009.3
避免蒸汽浪费,节约用汽成本
节能
C2
一车间半成品(一楼)工段剖片海水管改造
低费
0.3
加工一车间
2009.5
节省排污费
减少海水用量,减轻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
C3
修补海水管裂口或更换破裂海水管
七、清洁生产审核成效
本轮审核中,17项无/低费方案已全部实施,实施率100%;1项中费方案(原料解冻设备安装)现已实施;1项高费方案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行。这些项目的实施,保证了本轮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确保了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本轮审核更多的体现了环境效益,其中年能耗、水耗等消耗明显降低,减少废水排放约6.2万吨/年,年减少用电4万KWh,年减少蒸汽用量1000吨,鱼品加工厂预计减少COD排放约128.1吨/年,充分体现了清洁生产活动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效益。
实施时间:一期 2008年5月——2009年12月
二期 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投资:一期 3164万元
二期 267万元
清洁生产绩效:经提标改造后COD削减(2425-12.9)×320000=772吨。
方案C6:原料解冻安装解冻设备
方案描述:在烤鱼片及鱿鱼加工车间(一、六、七车间)解冻工序安装解冻设备,每个车间增设2台。通过利用全自动温控系统在专门设计的解冻槽中对原料鱼进行解冻,并在解冻槽底部安装高压风泵,送出气泡快速翻动鱼体加速解冻,可以将解冻时间大大缩短,提高解冻效率,同时可有效减少海水的浪费。此外,通过在普通解冻槽的基础上加装过滤网装置,控制杂质进入废水,可有效降低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并大大减轻后续污水处理负荷。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

……………………………………………………………最新资料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环办科财〔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断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表明,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对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污染、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地方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作为,通过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地方节能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辽环函〔2019〕177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切实打好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助力辽河流域综合治理,监督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等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联合开展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简称“双超”)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简称“双有”),且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1.确定并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8月31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所辖县级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生产服务企业进行深入排查,根据上文要求,将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依据等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

9月30日前,省生态环境厅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双超”、“双有”企业单位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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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附件:
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
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
(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
(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
(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
(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
第七条省环保局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的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八条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组织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企业关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汇报、咨询机构关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汇报。

评审组审阅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查阅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询问。

第九条评审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符合性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的要求,审核过程是否符合筹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七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2)数据获取方法的可靠性、有效性
审核报告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要进行调查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反映的物料平衡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

(3)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
清洁生产的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污染物减排量,是否与总量控制指标相符合。

企业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了比较,并有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是否明确落实方案的实施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污染物达标排放时间是否满足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期限的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绩效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贯彻了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方针,是否及时落实了无/低费方案和条件成熟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资源、能源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是否有明显节约,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明显降低。

第十条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生产现场、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2)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核实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污染物排放点位
(3)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评审组按《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议、现场评分,评审组最后提出评审意见。

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通过,80分以下为不通过。

对不通过评审的,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后经原评审组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省环保局将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环保局网站、黑龙江省清洁生产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

第四章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省环保局会同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负责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表、所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企业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及其它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省环保局会同市(地)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是检查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方案的有效性,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与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符合性。

第十六条验收结论
1、通过验收: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不通过验收:清洁生产方案未能有效实施,污染物排放不能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
(1)省、市、区(县)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2)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省、各市(地)财政、环保部门在环保专项经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重点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清洁生产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3)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着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省环保局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为“清洁生产企业”,并在黑龙江省环保局网站、黑龙江省清洁生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处罚办法
(1)对于第一类重点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逾期未开展审核的,所在地市环保局责令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拒不执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对于第二类重点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提出评审申请的,由所在地市环保局限定评审期限,做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环保局。

(4)虽经审核评审但不认真落实清洁生产方案者,致使验收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或达标无望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企业委托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造成严重后果的,撤消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资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评审及验收需提交的表格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表1)
重点企业基本数据表(表2)
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表(表3)
备注:本表可以顺延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表4)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表5)
附件2
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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