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完整word版)国际税法
一、国际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界定国际双重征税(多重征税)是指几个独立的征税权力(尤其是几个独立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征收同一税种。
[德]道恩国际双重征税是两个国家对同一所得征收的结果。
[美]比歇尔/费恩斯莱伯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OECD)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指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高尔森)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家重叠征税或称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层征税,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廖益新)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区别产生的原因不同复:管辖权的直接冲突;叠:税制结构导致管辖权重叠。
纳税主体不同复:同一纳税主体;叠:不同纳税主体.其他方面的诸多差异复: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自然人,而与公司无关;税种上可能只涉及同一税种。
叠:既有国内、又有国际重叠,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
税种上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划分征税权免税法与抵免法扣除法与减税法(一)免税法免税法也称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
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于征税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为无条件免税或完全免税,这无异于仅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所得或财产免税,是为有条件免税或部分免税。
免税的条件给予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自于课征与本国相似的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自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不给予免税;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分公司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持有国外企业的股息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短期限。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
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6.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0.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3.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5.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财务管理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
3.3居不同民税收总管所辖权得重叠:所造1成0的+所2得=国1际2重(复万征税元的减)除方法 减:已纳乙国税款:2×50%=1 (万元) 应税所得额:12-1=11 (万元) 应纳甲国税款:11×40%=4.4 (万元) 全部计算(10+2- 2×50% )×40% =(12-1) ×40% =11×40% =4.4 (万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低税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 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 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5:甲国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B公司派 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和居民)到 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由B公司支 付。
乙国根据这笔薪金是由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 构负担,而判定其来源于本国.
丙国则根据劳务的提供地在本国,也判定这笔 薪金来源于本国.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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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 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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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重复征税 (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由于股 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 式的原因引起的对同一 税源的重复征税。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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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德国的国际税收专家德恩(Dorn)认 为:国际重复征税发生于几个自主课税
权同时对纳税人征收类似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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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多数情况下,只有同一纳税主体即跨国纳税人,被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认定负有双重或多重纳税义务,才有可能产生国际重复征 税。 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一般情况下,纳税客体的同一性是指同一项所得或财产的发 生,导致其拥有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被认为同一事件构成对各 自的纳税义务。
(一)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1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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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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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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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居民身份的判定不一致而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不仅与各国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 权有紧密联系,而且还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关。就是说, 即使有关国家同时使用居民管辖权,但如果有关国家对居民身份 的判定标准不同的话,也会产生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从而出 现国际重复征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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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王先生可能成为中英两国居民
王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属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 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1999年1月1日王先生受公司委派前往公司驻英国 办事处工作,任职时间为2年,即从1999年1月1日起到2000年12月31日至。赴英国前, 依据政府有关规定,他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 及其减除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叠)征税
1. 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法律意义上的双重征税与经 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P114 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次或多次征收 同一种税。 扩展为五个定语:重复(叠)征税,是指(谁?征 税主体?)对(谁?同一、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在同一时期内两次或多次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6. 其他抵免制度的比较 ①抵免主体与对象P128-129 ②抵免时期:美国:按美国纳税年度划分,按当 时确定的外国税负为准(不论是否已缴纳); 日本:以抵扣期已缴的外国税款为准; 中国: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外国税款。 ③亏损结转P133-134
乙国税率(税款) 扣除法(90) 全额免税法(60)
20%(6) (84)23.6万 15万
30%(9) (81) 22.4万 15万 17.33万 17万 17.33万
40%(12) (78)21.3万 15万 17.33万 14万 17.33万
累进免税法(28.89%)17.33万 全额抵免法(26-X) 20万 限额抵免法(8.67) 20万
个人所得税:限额计算时分国分项计算(原因?)但抵 免时分国加总,余缺可以调剂使用,所以还应是分国 不分项限额。 ⑤超限额处理:P131 美:前2后5,日:前5后5,加拿大:前3后7,中国:后5 英、德:不允许结转,德、卢、法:可作为费用扣除。 4.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①定义:P120
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本 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造成 国际重复(叠)征税的办法
(一)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决胜法:永久性住所-重要利 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协商P2)约束居民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营业利润 2、投资所得 3、劳务所得 4、财产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
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
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
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
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经济法学(11.3.6)--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一)概念及危害1、概念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危害(1)纳税人负担不合理(2)不利于国际资金的充分运用(二)产生原因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避免方法(一)运用冲突规范解决(二)免税法1、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民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对于税率的确定并不将其境外所得考虑在内,而仅是依据其国内的所得数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进行征税。
2、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则是将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收入与境内收入合并在一起确定适用的税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又不将其境外所得计算在内的一种做法。
举例说明:假设A国居民M共有所得50万美元,包括来自于A国境内的收入42万美元,来自于另一B国的收入8万美元。
A国的分级所得税率为:42万美元,20%;50万美元,25%;B国的所得税率为15%。
(1)采用全额免税法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的纳税额:42万美元×20% = 8.4万美元在B国应纳税额: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两国共纳税额:8.4万美元+1.2万美元 = 9.6万美元(2)采用累进免税法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纳税额:42万美元×25% = 10.5万美元在B国应纳税额: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两国共纳税额:10.5万美元+1.2万美元 = 11.7万美元尽管免税法是解决双重征税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但它也存在极大的缺陷。
由于这一方法是通过居民地国单方面限制税收管辖权来实现的,基本上否定了居民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因而税收利益在居民国和来源地国之间的分配并不能称得上合理。
另外,居民国对于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免税的后果是,如果来源地国适用的税率低于居民国,那么同等收入的本国纳税人就比跨国纳税人承担的更多的税负,跨国纳税人享受了更多的免税利益,这也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一、名词解释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即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3.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4.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因引起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5.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指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税权力的重叠交叉,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没有使征税权利真正重叠,纳税人也并没有承担双重或多重税负。
6.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征税,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税负。
7.横向国际重复征税:也称平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一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8.纵向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不同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9.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10.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11.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以此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2.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放弃居民管辖权,在对居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13.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外的所得不征税,但在确定应对本国居民来源国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时,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税率征税的方法。
比较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异同
比较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异同首先二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于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相同或者类似的税收。
而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于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得一次税的现象。
其次二者的产生原因同时也存在不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起于管辖权冲突。
而国际重叠征税的产生原因源于各国税种结构差异。
再次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的主体是指同一纳税人。
而国际重叠征税的主题则是不同纳税人。
再次税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税种一致的。
而国际重叠征税的税种则是不同的税种。
最后二者的重复征税国内,国际有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内无而国际有。
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国内有而国际无。
上述为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异同之处。
国际税收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确认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P67案例4-2;4-3)
2.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确定公民身份的标准不同,但要遵守“一人一籍”
3.来源地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确认来源地的标准不一样,常见(P68案例4-4)
案例4-2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 但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二)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一)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横向重复征税
同级次政府(国内或国际)间的重复征税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1.税制性重复征税 2.法律性重复征税 3.经济性重复征税
1.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atic duplicate
taxation)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源 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税制本身的原因 造成的,如复税制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纵向重复征税
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美国、德国、瑞士实行“税率分享式所得税”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
1、国际重复征税名词解释: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内重复征税”的对称。
指发生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复征税。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内,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负担了双重甚至多重税收,必然削弱其国际竞争能力,影响其从事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国际间人、财、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中,均努力寻求单边或双边减轻和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和方法。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1)
(三)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
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 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 3、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 4、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 5、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6、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 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 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A. 必须包括的内容: ① 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 通过仲裁的方式而非通过司法诉讼的方法解决的约定。如无此 约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 ② 提交仲裁的事项,即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裁决 的事项超出该项协议的范围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 B. 可约定的仲裁事项 ① 仲裁地点,这是一个关键内容,关系到仲裁程序与准据法的 选择; ② 仲裁应当适用的规则,一般来讲,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 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也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的任意选择。
(四)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 1、仲裁庭的权利 仲裁庭的权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当事人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 议;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权利内容: ① 决定其管辖权限;② 决定仲裁程序和证据事项;③ 作出保全措施 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④ 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 ⑤ 作出仲裁裁决的权力。 2、仲裁庭的义务 义务内容: ① 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 ② 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 ③ 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均应附具裁决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 双方另有约定。裁决还应当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所有请 求事项作出裁决。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的国际重叠征税概念及解决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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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概 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自 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 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其与重复征税的区别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另 一国对位于其境内的公司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 别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所包括的范围只限于公司 和该公司位于另一国境内的股东。 三、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消极影响 返回
(四)税收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其居 民因享受来源国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而未实际缴 纳的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给予抵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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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
一、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一)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二)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三)实行间接抵免 二、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 (一)双税率制 (二)折算制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制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 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二)抵免制 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所 得征税时,允许居民把已经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 从应向本国缴纳的总税额中扣除。 (三)扣除制 在扣除制中,本国居民的应税总所得包括其境内 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从其应税总所得中扣除国外 已纳税款。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2021/7/24
1.国际双重征税发生的基本缘由在于国度间税收管辖权 的抵触。这种抵触通常有三种状况:
1〕不同国度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支出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支出的征税人,一方面作为 居民征税人向其寓居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支出承当征税 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征税人向支出来源地就其 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支出承当征税义务,这就发生国际 双重征税。
2021/7/24
一、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两大原那么---(1)居民规范优先原那么
在防止一个国度采用居民规范,另一个国度采 用公民规范行使属人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能够出 现的国际重复征税上,普通国际规范是:居民 规范应处于优先位置,即应依照居民规范优先 原那么。
2021/7/24
例1:甲、乙两国同时认定同一笔运营所得来源于本 国,从而两国对这笔运营所得同时拥有地域管辖权。 它可以发作在以下这种状况。比如,甲国一家公司在 乙国有常设机构,乙国判定运营所得来源地采用常设 机构规范,甲国采用买卖地规范。在这种状况下,假 设甲国该公司经过其在乙国的常设机构向乙国的公司 销售货物,但销售合同是由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直接 在甲国境内签署,这时甲国就要依据买卖地点规范判 定这笔销售利润来自于本国,并据此对甲国公司征税, 而乙国那么会依据常设机构规范判定这笔销售利润来 自于本国,因此也要对甲国公司设在乙国的常设机构
2〕居民身份确认规范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征税人在 不同国度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当有限的征税义务, 这也发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3〕支出来源地确认规范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 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度,向两个国度承当征税义务, 这又发生了双重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
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相应
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际重
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以上
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较为
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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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第一节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
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第三节 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
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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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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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两大原则---(1)居民标准优先原则
在避免一个国家采用居民标准,另一个国家采用 公民标准行使属人管辖权征收所得税可能出现的 国际重复征税上,一般国际规范是:居民标准应 处于优先地位,即应按照居民标准优先原则。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 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 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 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 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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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体现: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 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 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 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 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 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 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 民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为了 说明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的原因,下面举 几个简单的例子。
国际经济法学(37)--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测验:一、选择题:1.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 征税主体不同B. 纳税主体不同C. 征税期间不同D. 征税对象不同答案:B2. 甲国的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内来自本国的应税所得为100万元,来自乙国的应税所得是50万元,设甲乙两国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如甲国实行全额的抵免制,下列哪种主张是正确的?( )A. A公司需要对其从乙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向甲国实际缴纳全部税款B. A公司需要对其从乙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向甲国实际缴纳部分税款C. A公司无需对其从乙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向甲国实际缴纳任何税款D. A公司需要对其从乙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向甲国缴纳任何税款,因为甲国主动放弃了对该应税所得的管辖权。
答案:C.3. 股息收入国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主要措施是采用( )A.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和间接抵免制B. 双税率制和折算制C. 间接抵免制和双税率制D. 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和折算制答案:A4.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用以协调法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是( )A.法人总机构所在国B. 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C.法人注册地所在国D.法人的国籍所属国答案:B5.为了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取的方法有哪些?( )A. 免税制B. 抵免制 C。
扣除制 D。
减税制答案:ABCD6. 在国内所得征税制上用来解决国内重叠征税的方式主要有( )A. 冲抵制B. 分割税率制C. 单一制D. 降低对股息的征收预提税税率答案:ABCD7. 抵免在限额方面有两种计算方法,它们是( )A.间接抵免 B. 全部抵免 C。
综合抵免 D。
分国抵免答案:CD8. 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均采用( )A. 税收饶让制B. 免税制C. 扣除制D. 抵免制答案:BD二、回答下列问题:1、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有哪些?3、试比较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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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 境内所得500万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 所得100万美元。A国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 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分国限 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税额过程如下: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
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 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 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从经济角度上看。由于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结 果,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从事跨 国经济活动的人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 人员的正当流动、交往。正是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 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产生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 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的特征
1.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 行使征税权;
2.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 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
M公司向B国缴纳税款额 = 500万美元×30% = 150万美元
P公司从M公司获取股息 = (500万美元-150万美元)×50% = 175万美 元
该项股息分担M公司所得税额 = 150万美元×175万美元/(500万美元150万美元)= 75万美元
P公司由M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175万美元+75万美元 =250万美元
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有三种:①对来自国外的股 息减免所得税。②母、子公司合并报税。③实行 间接抵免。
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有:①双税率制②折算 制,又叫冲抵制,
该项股息所应分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 = 子公司缴纳所得税总额 ×(母公司取得股息/子公司税后净利润)
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 股息+该项股息所应分担的子公 司所得税额
抵免限额 = 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所得 税率
将第一项与第三项加以比较,确定实际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进而计算母公司实际应向其所在国缴纳的税额:
应纳税额 = (母公司境内所得额+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 )×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可以实际抵免的所得税额。
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1000万 美元,P持有其设在B国的子公司M 50%的股权,同一纳税年度内M公 司在B国取得所得5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率为40%,B国所得税率为 30%。按照间接抵免法计算P公司应向A国缴纳税款数额如下:
在A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应纳 税额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 = (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 = 60 万美元
P公司共在外国缴纳税款 = 25万美元+30万美元 =55万 美元
四、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
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解决:一方面由收取股 息收入国采取措施,另一方面是由付出股息付出 国采取措施。
知识点三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概述
(一)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亦称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 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 同时征税。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国际经济领域中 跨国投资者和各国政府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 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国际税法的许多规范,都 是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现象的规范。
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1.免税法:①全额免税制。②累进免税制。
假设A国居民M共有所得50万美元,包括来自于A国境 内的收入42万美元,来自于另一B国的收入8万美元。 A国的分级所得税率为:42万美元,20%;50万美元 ,25%;B国的所得税率为15%。
(1)采用全额免税法 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的纳税额:42万美元×20% =
试分析:(1)根据A、B两公司的组织形式,甲国A公 司应当采用何种抵免方式?(2)计算A公司在甲国的 抵免额。(3)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税额。
本章思考题:
1.阐述国际税法概念、特征、渊源 2.我国涉外所得税立法概况 3.分析税收管辖权的种类及其行使原则 4.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有何不同 5.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解决办法评析 6.国际避税与逃税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7.阐述国内法和国际法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的主要措
施
A国抵免限额 = 250万美元×40% = 100万美元
由于P公司由M公司取得收入中所承担的所得税额75万美元低于A国的 抵免限额,因而可以得到全部抵免。
案例
母子公司抵免法纳税案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的50%的股份。A公 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 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 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顶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0%,乙国顶提税率为10%。
两者比较异同
1.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 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 得两次或两次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只存在于国际间,不存在一国内。 而国际重叠征税,除发生在国际间外,还存在着 国内重叠征税。
3.无论国际或国内重叠征税,至少有一个征税人 是公司,而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发生在单个的公 司和单个的个人的税收征纳关系上。
3. 课征税种的同类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往往课征相同的税种或类似 的税种;
4. 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同一时 期内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二)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
1.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 收入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8.4万美元 在B国应纳税额: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 两国共纳税额:8.4万美元+1.2万美元 = 9.6万美元
(2)采用累进免税法
M在其居民国A国应负担纳税额:42万美元×25% = 10.5万美元
在B国应纳税额:8万美元×15% = 1.2万美元 两国共纳税额:10.5万美元+1.2万美元 = 11.7万美元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也就是在相互承认对方税收管 辖权的基础上,限制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可以 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可 以单方采取措施,即居住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国内 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从本国解决跨国纳税人所承 担的重复税负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双边 或多边共同措施,即两国或多国按照平等互利的 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国际税收条约来 解决跨国纳税人的重复税负问题。有学者将其称 之为单边限制途径和双边限制途径
二、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 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 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 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国际重叠征税主要 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必须 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用股息形式分配 给股东,股东仍要对股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 公司所得税,往往公司在一国,股东则在另一国。
2、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 是居民国就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征税,但对于其在来源地国已经缴纳的那部分税款, 可以在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境外 已缴纳的税款冲抵其在境内应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抵免方法: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 抵免限额 = 在收 入来源地的所得×居住国现行所得税率)
B国的抵免限额 = 50万美元×40% = 20万美元
C国的抵免限额 = 100万美元×40% = 40万美元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税款 = (500万美元+50万 美元+100万美元)×40%-(20万美元+30万美元) = 210万美元
从而P公司总共实际承担的税额 = 210万美元+25万美 元+30万美元 = 26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