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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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
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加强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保
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53 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 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 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
理的项目管理者。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
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来担任。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
负责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
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
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负责人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
开展项目负责人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
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
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记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培养和管理好
项目负责人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负责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
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在推动项目负责人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负
责人岗位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过程中建设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
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负责人教育培训机制、
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
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施工企业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建立工程项目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民工学校的办校工作。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作业、生活环境,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七)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八)签署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并加
盖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九)进行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接受审计,处理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
(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创新精神,注重学习和研究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只宜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
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
负责人。当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负责人长期缺岗、缺位需要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更换项目负
责人,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六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当项目负责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