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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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篇)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篇)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的工程技术部,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

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

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安全、可靠和持久。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目标和原则:明确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的原则,为后续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农村公路修路安全规定(3篇)

农村公路修路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公路修路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公路修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公路修路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道路施工、养护、改造、扩建等各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修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修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农村公路修路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农村公路修路安全责任主体:(一)农村公路修路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工程安全。

(二)农村公路修路工程的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农村公路修路工程的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方案、报告等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农村公路修路安全责任落实:(一)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施工范围、安全注意事项等。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挡、警示桩、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等。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挡、警示桩、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等。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围挡、警示桩、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等。

第八条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5月27日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关于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8488规定)

关于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8488规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吸取近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多起事故教训,遏制公路建设工程事故易发多发态势,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针对我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特制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一)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填挖结合的沉降区域、悬崖下方、高处作业下方易发生物体打击的区域等危险区域,严禁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必须按规定足额配备,施工合同段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安全专监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1、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尤其要重视新进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使安全理念融入工作习惯。

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相关记录必须详细、清晰,严禁流于形式。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1、严禁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即上岗作业。

2、严禁高边坡、高墩施工等高处、临边、临水作业一线人员未系安全绳上岗作业;严禁水上围堰作业等未穿救生衣上岗作业。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1、特种设备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技术档案。

2、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即投入使用。

3、安装、拆除大型特种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方案;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拆除特种设备。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安部分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交安部分

1.0.1目的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

1.0.3与相关规范关系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

质量标准与其他规范不一致时,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1.0.4特殊工程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本标准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2术语2.0.1 检验inspection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2 评定evaluation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2.0.3 关键项目dominant item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测项目。

2.0.4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实测项目。

2.0.5 外观(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权值weight number对工程项目或检测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所赋予的数值。

3工程质量评定3.1一般规定3.1.1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公路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公路安全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安全作业管理,保障公路养护、施工、运输等活动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公路养护、施工、运输等活动的安全作业管理。

第三条公路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安全作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养护、施工、运输等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路安全作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公路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本单位的公路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公路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组织开展公路安全作业的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第八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路养护作业前,应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及责任;(二)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安全距离;(三)养护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四)养护作业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五)养护作业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作业安全;(六)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二)进行作业人员培训;(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开展作业;(五)清理现场。

第四章公路施工安全作业管理第十条公路施工安全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三)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安全距离;(四)施工人员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五)施工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六)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工程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二、管理责任1.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并落实到位。

2. 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4. 监理单位应当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5.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设施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三、安全设施设置1. 公路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道路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灯等。

2. 路口、坡道、桥梁等重点区域应当加强安全设施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安全。

3. 隧道、高架等特殊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4. 安全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或拆除。

四、安全设施维护1. 公路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维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2. 安全设施维护包括定期清理、维修、更换和更新,确保其良好使用状态。

3. 路面标线、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护栏、防护设施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安全设施监督1. 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台账,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 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设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监督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对合格的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及时督促整改。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篇)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工程施工人员、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法规、标准。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交通有序、安全。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组织应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交通安全责任、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施工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向,保证施工现场交通秩序。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对施工人员和车辆的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交通设施和安全设备,如警示灯、安全带、防护栏等,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施工车辆,应予以限制或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公路工程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要求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的设计应具备良好的交通安全性能,包括线型设计、标志标线设计等。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交通设施和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质量合格,安装牢固。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施工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施工人员和车辆注意交通安全。

公路工程安全处罚细则

公路工程安全处罚细则

某某高速安全违规处罚细则一、发生安全事故处罚细则1)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有重大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害的事故,每发生一人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2)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人员轻微伤害不构成轻伤,设备未造成永久性损坏,可以修复的事故,每发生一人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3)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

4)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每发生一人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0元。

5)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死亡事故,每发生一人次每发生一人次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0元,并赔偿由于事故而导致项目公司遭受的其它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义损失)。

6)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按机械设备事故损失金额标准确认),每发生一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0元,并赔偿由于事故而导致项目公司遭受的其它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义损失)。

7)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按有关火灾损失金额标准确定,执行公安部门规定),每发生一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0元,并赔偿由于事故而导致项目公司遭受的其它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义损失)。

8)施工过程中发生由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下属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供应商等)责任造成的同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为据),每发生一次项目公司、总监办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0元, 并赔偿由于事故而导致项目公司遭受的其它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名义损失)。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环境保护、气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研判等协作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通行规定第九条禁止以下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项目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项目施工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项目员工、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内部车辆的管理;物资设备部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四条安质环保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五条项目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项目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项目综合办公室及安质环保部报告,综合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条项目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项目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进入施工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施工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____公里/小时,主支干线____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____公里/小时、仓库线____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____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一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二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2024年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

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

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

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

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到每项具体的施工作业中。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施工作业前的安全准备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先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和安全评估,确定各项施工作业的风险点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施工区域。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非固定物体和设备进行固定和加固,防止发生倒塌事故。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应设立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禁止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采用可靠的高空作业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应加强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必要时配备安全帽、防护镜、安全绳等。

第四章施工作业后的安全整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整理,并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道路安全。

2024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职责3.1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管理规定4.1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七条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扶助。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第九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养护工程作业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责任1.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负有安全责任。

2.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工程作业安全。

3.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作业人员安全1. 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2. 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动。

3. 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4. 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会议,明确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作业设备安全1. 养护工程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 养护工程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使用规范。

3. 养护工程作业设备应安装有效的报警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紧急停机装置。

4. 养护工程作业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养护工程作业设备操作人员应保证设备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不得酒后操作、疲劳驾驶。

五、道路交通安全1.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作业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

2.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制定合理的交通引导措施和临时交通标志。

3.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选择交通流量少的时间进行作业。

4.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做好作业区域的标识和隔离措施,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

六、应急预案1.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应对突发事故。

2.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3.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养护施工安全保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养护人员管理1、针对拟投入工程特点,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没有进行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

2、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现场施工人员不允许穿拖鞋、不允许在工地出现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现象,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同时佩戴胸卡。

3、养护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视工程大小配备1-3名现场专职安全保通员,在路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5、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人员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须及时收集运走,不得抛弃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避免对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业人员骑自行车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区内睡觉、打闹或从事其他与施工无关的工作.7、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8、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且配备必要通讯器材并经常性巡视工地留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施工车辆管理1、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非农用车、正常行驶速度不低于60km/h,且拉运材料相对固定;(2)禁止无牌、证车辆上路,并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灯光齐全;(3)驾驶员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思想素质高.2、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办理《养护施工车辆许可证》并领取标志牌,悬挂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有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3、施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必须匀速行驶,不准占道、倒车或逆行,不准强行超车、紧急停车,随意调头或横向装卸材料.必须听从指挥,遵守规定,按章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发生事故.4、施工车辆车后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悬挂“施工车辆、随时停车”字样.施工车辆不得随意调头、逆向行驶或乱停乱放,进出工作区要有专人指挥,要设有专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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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二)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范围(三)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四)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五)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六)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七)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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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
1总则
为加强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基础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部、各个劳务协作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

3交通安全工作难点
因本工程复建性质,故施工干扰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3.1周边交通安全管理。

由于黄码公路在溪洛渡电站蓄水后已成为连接黄华镇和码口镇的唯一通道,施工的特点为一边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交通,一边是紧张作业的道路施工。

因而容易形成相互干扰的现象,稍不小心,则会引发安全事故。

3.2施工本身安全管理。

由于道路施工不能将交通完全封闭,施工场地狭小,施工机械移动困难,容易自身产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管理
4.1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

4.2人员落实情况:
4.3管理职责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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