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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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加强文化市场整治工作总结

文旅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加强文化市场整治工作总结

市文旅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加强文化市场整治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市文旅局积极开展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和加强文化市场整治的工作。

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方面,市文旅局加强了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检查了文艺表演、游戏娱乐等场所的未成年人进入和活动情况,加大了对未成年人虚假广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的打击力度。

在加强文化市场整治方面,市文旅局对整个市场进行了综合治理,营造了良好的文化市场氛围,积极打击假票、假证、假扮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文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工作成效在上述工作的开展中,市文旅局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首先,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方面,市文旅局通过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场所,保证了他们的健康成长。

同时,市文旅局还严格打击了不良信息,有效遏制了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其次,在加强文化市场整治方面,市文旅局通过对假票、假证、假扮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了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同时也保障了观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亮点在市文旅局开展的工作中,有几个值得特别强调的亮点。

首先,市文旅局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通过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市文旅局对未成年人进入文化场所的身份证件和年龄进行了严格核查,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在不适宜的场所参与文艺表演、游戏娱乐等活动。

此外,市文旅局还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开展了专项调研,从根源上提高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市文旅局通过加强文化市场整治,打击了假票、假证、假扮人等各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观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市文旅局加强了对文化市场从业者的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工作存在问题在市文旅局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首先,市文旅局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文化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未成年人仍然存在进入不适宜场所的现象,需要加强监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课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课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课件一、引言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保障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今天,我们将一起学习和了解这部法律,以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二、法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法律内容1、家庭保护: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同时,禁止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同时,要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发生。

3、社会保护:全社会应当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有害读物和音像制品。

同时,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4、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逮捕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处理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权益保障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通过学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义务教育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宣传活动周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

为了深入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我单位决定举办一场教育宣传活动周,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0年9月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第七章特别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本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优化完善评价理念,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体格、人格、性格,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

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

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

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

“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

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

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最新整理《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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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

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

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

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

“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

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

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2023年暑期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2023年暑期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2023年暑期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市场也变得越来越繁荣。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文化市场乱象也渐渐浮出水面,给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整治文化市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决定在2023年暑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本方案旨在梳理整治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整治目标:1.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文化市场监管水平;2. 集中整治和取缔一批违法违规的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和活动,清除“灰色地带”;3. 整治演艺漫游市场乱象,规范演艺市场秩序,提高演艺市场管理水平;4.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整治未成年人参与违法违规文化市场活动的问题。

二、整治任务: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对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化市场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市民健康参与文化市场活动;3. 建立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文化市场从业者进行记录和处罚,提高从业者的法律意识;4. 严格审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机构的监管,取缔一批违法违规的经营机构;5. 推进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效率,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管;6. 增加巡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7.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打击整治文化市场乱象的合力。

三、整治措施:1. 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严密执行;2. 加强对文化市场从业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3. 加强对演艺漫游市场的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的演艺漫游市场经营者;4. 增加文化市场巡查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文化市场从业者进行惩处;5. 引导和规范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推动文化市场向正面健康的方向发展;6. 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文化市场活动的监管,限制未成年人参与违法违规的文化市场活动;7. 组织开展文化市场行业自律活动,倡导文化市场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市民提供合法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办市场发〔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办市场发〔202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等网络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拉动了数字经济发展。

同时,在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儿童邪典”内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培养机制,统筹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改进课程设置、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主动提升网络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着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加强法治观念教育。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在网络文化市场行业管理、执法的过程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用管理实践、执法案例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切实增强网络文化市场主体遵规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

3.加强网络素养教育。

指导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未成年人及家长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监督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相关企业、行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
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市涵〔201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网吧规范和整治工作,使网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但是,部分地区网吧仍然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切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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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县人大检查团: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

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

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

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

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

“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三是广泛宣传“两法”。

各乡镇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还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家长了解“两法”知识,了解“两法”内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疏导为主,防教结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守法观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音乐、影视、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互联网文化发展方向正确;(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本规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第六条互联网文化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三)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四)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互联网文化内容被非法传播、篡改、破坏。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确保其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文化平台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篇)2021年6月1日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责任篇)2021年6月1日实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的经营;(二)电影、录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盘制品的经营;(三)各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监管品的经营;(七)各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1年11月11日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二)组织起草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四)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五)负责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六)负责建设管理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七)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和法规。

以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主要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面的保护,包括在教育、健康、权益和利益等方面的保障,并规定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律强调了儿童的
合法权益,包括教育、健康、生存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同时规定了对虐待、遗弃儿童等行为的法律处罚。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
为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同时也对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进行了法律制裁。

4.《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法》:该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
宣传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5.《亲职教育法》:该法律规定了对父母及监护人进行亲职教
育的义务,并对父母及监护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主要法律,通过这些法律的规
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文旅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方案

文旅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方案

文旅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旅游的日益增加的需求,未成年人的旅游需求也日益增加。

然而,未成年人面临着许多旅游安全和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本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1.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

2. 坚守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和旅游企业的合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旅游安全。

4.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三、重点保护措施1. 旅行社和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得到必要的关怀和保护。

2. 旅游景区和景点应当设置防护设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3. 加强对未成年人旅游团队的管理,确保旅游行程合理安排,避免过度劳累和危险活动。

4.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急救技能,以应对突发事件。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对旅游安全的认识,让他们养成良好的旅游习惯和安全意识。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1. 设立监督机构,定期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景点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将依法惩处,并公开曝光。

3.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评估机制,对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五、其他补充措施1. 加强对未成年人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杜绝非法旅游活动。

2. 建立未成年人旅游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大众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3. 完善未成年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多元化的保护措施和服务。

六、总结未成年人旅游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未成年人的旅游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

同时,该法条还要求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该法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他们接触和购买烟、酒、彩票等有害产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解释该法条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2该法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和购买烟、酒、彩票等有害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彩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志和提示。

4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实,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

【精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处罚法律法规

【精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处罚法律法规

【关键字】精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永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二O一二年六月编者说明为切实加强我县文化市场的监管,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和谐的文化市场经营氛围,我局组织编写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

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内容力求全面、系统、实用,由于涉及面广,资料及编者能力精力有限,《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解读》中疏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不吝指教。

2012年6月音像制品类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二)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进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内容音像制品(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方案

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方案

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方案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参与其中。

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在文化市场中面临各种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一套全面的未成年人保护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问题分析1. 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未成年人对信息的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误导。

一些未成年人在文化市场中接触到的信息可能包含暴力、色情、恶俗等内容,对其健康成长产生负面的影响。

2. 消费权益的不平等未成年人在文化市场中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消费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例如一些不良商家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的消费虚荣心,将虚假、劣质产品推销给他们,导致他们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3. 未成年人参与演艺活动的安全问题一些未成年人渴望成为演员、歌手等文化明星,但他们在参与演艺活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未成年人对明星身份的追求,从中谋取私利,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和身心健康。

解决方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文化市场中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我们提出以下方案:1. 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承担起培养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和健康审美观的责任。

在学校教育中,应加强对媒体素养和信息素养的培养,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正确辨识信息的环境。

同时,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

2. 建立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市场中商家的监管,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

3. 完善未成年人参与演艺活动的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参与演艺活动的保护应从法律层面和行业层面两方面进行。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参与演艺活动的限制和保护措施,加强对演艺机构和娱乐经纪公司的监管。

行业内的企业和组织也应加强自律,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包括限制未成年人工作时间、提供心理辅导、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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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网吧能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如何鉴别未成年人?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发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 l0号)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鉴别以身份证上载明的生日是否满18周岁为准。

3、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或未悬挂末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国办发[2004]19号)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规定如何处罚?
该《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意见》第二条规定,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

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观,立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2005年4月12日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规定如何处罚?
该《通知》明确提出,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要坚持严管重罚。

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
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要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如何处罚?
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l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对黑网吧规定如何进行处罚?
该《意处》第二条规定:坚决取缔黑网吧。

“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该条款还规定,“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人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人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这显然是严格控制黑网吧滋生源头的重要举措。

8、对情节严重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网吧,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黑网吧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黑网吧,可以以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黑网吧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如当年北京蓝极速网吧发生严重火灾后,除纵火者因放火罪受到刑事处罚外,经营者也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网吧,非法经营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被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9、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的规定是,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关于娱乐场所
1、何谓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包括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参见该条例第八条)、迪斯科舞厅等(参见该条例第二十二条)。

2、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娱乐场所能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厢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3、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该法规第五十条规定,不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1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哪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5、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予以何种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1996年10月16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

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对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有何规定?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严厉打击利用电子游戏机从事赌博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违法活动。

在整顿期间,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禁止的各种机型、赌博工具(老虎机、三七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跑动物机、二十一点机、轮盘机或与之功能相类似的机型,以及百家乐、赌桌、赌台等)一律收缴,并负责监督销毁。

该《通知》强调,“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赌博活动,由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对业主、经营者按聚众赌博依法查处。

”“凡发现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像的游戏机电路板,一律收缴销毁”。

7、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娱乐场所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
不依法查处,或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这些情况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作的规定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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