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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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湖北省制定物业管理。

下文是yjbys小编精心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郄英才2019年1月3日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房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住房租赁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宿舍。

第三条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保护住房租赁关系的稳定,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市、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租赁住房中长期供应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建立完善规范和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三)建立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租赁住房房源有序纳入平台交易,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四)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五)定期分区域公布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状况、租金水平、成交量等信息;(六)对住房租赁企业和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范畴,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租赁住房流动人口、治安、安全等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襄政办发〔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7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3日襄阳市“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为扎实推进“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三无小区综合整治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的要求,积极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在列入市区综合整治计划的510个“三无”小区,基本建成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群众满意的生活环境,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推进方式(一)专业型。

通过综合整治验收并认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依照服务合同选聘有专业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二)社区型。

通过综合整治验收不具备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服务机构开展单项物业服务。

(三)单位型。

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牵头统一管理服务。

(四)自治型。

通过综合整治后,因规模较小(100户以下)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或不适宜社区管理的小区,由居民(业主)代表或楼栋长牵头,按照居民(业主)公约实施自行管理服务。

三、保障措施(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三无”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组织指导作用,因地制宜抓好小区管理工作。

市“三无”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验收。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近日,省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律师、教授等50余名代表参会,对有关物业服务和管理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交锋。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征求意见稿全文,欢迎阅读!关于征求《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现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xx年3月16日~20xx年4月16日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邮编:430071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襄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襄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襄阳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襄阳市物业协会,襄阳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湖北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及《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物业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

四、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及维护费用,消防、安全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升房屋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治理等。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晰、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房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市及各县(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房屋安全排查、鉴定的技术规范;(二)制定危险房屋治理专项规划和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城乡房屋整体安全状况评估;(三)监督检查危险房屋治理,组织开展政府资金投入的老旧小区房屋公共区域的安全改造;(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依法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和白蚁防治市场监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其他职责。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条例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5日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升房屋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白蚁防治、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治理等。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供暖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构建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房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焦点解读xx.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焦点解读xx.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焦点解读xx首次业主大会应由谁组织?物业能不能收业主装修押金?首个入驻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如何确定?昨天,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物业条例(草案)》基层立法听证会在襄阳市举行。

会上,针对关于物业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社会各界的20位听证陈述人和4位旁听人各抒己见,针锋相对,尤其针对五大焦点问题引发热议。

私家车日益增多,车位一“位”难求。

如此背景下,有关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及销售、出租的纷争日益成为焦点。

对此,条例草案第53条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停车位销售。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和或者变相销售,以场地租赁方式提供应业主使用的,每次租凭期限不得超过3年,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罗田县信建局干部冯继明、襄阳市襄州区公路局干部黄伟等认为这些规定比拟合理、可行。

襄阳市樊城区高庄社区书记王遵义认为,不够完善。

湖北文理学院副教授汪涛等提出,将“物业区域内”改为“建筑区划内”,理由是与《物权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性。

有的业主在购房时没有买车位或租车位,可等他买车后,却没地方停车,原先充裕的车位已经租给了“外人”,怎么办?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伙牌法庭庭长叶飞建议,应预留20%停车位不用于长期出租或者卖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原中国一冶集团公司员工袁建军认为,城市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购置商品房的业主,用作车位时,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作为物业销售。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业主装修房屋需事先告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要告知业主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和考前须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装修押金或保证金。

因为涉及“真金白银”,听证会上,支持和反对意见表达都较明显。

襄阳商住物业管理方案

襄阳商住物业管理方案

襄阳商住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襄阳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城市。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襄阳市的商住物业管理也日渐突出。

商住物业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市民生活的重要载体,更是城市形象的重要体现。

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商住物业管理成为了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襄阳商住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提出了商住物业管理的具体方案,以期能够为襄阳市商住物业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二、现状分析1.商住物业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

目前,襄阳市的商住物业管理标准尚未明确,各个小区的管理标准存在差异,使得商住物业管理难以统一。

(2)管理水平不高。

部分商住物业管理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导致管理水平不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3)缺乏业主自治意识。

一些商住物业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关注度不高,缺乏主动参与管理的意识和积极性。

2.商住物业管理的亮点(1)管理手段日益多样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商住物业管理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如物业管理软件、智能设备的应用等。

(2)管理理念逐渐趋于成熟。

一些商住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为商住物业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三、商住物业管理方案1.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通过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商住物业管理标准,明确商住物业管理的职责、内容、要求等,使得商住物业管理在整个市场中具有统一的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2.加强物业管理人才培养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物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3.倡导业主自治意识通过社区活动、宣传教育等方式,倡导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重视和参与,增强业主自治的意识和积极性,使得物业管理更加有序和规范。

4.推广智能化物业管理通过引进智能化设备、物业管理软件等方式,实现商住物业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5.加强监督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的商住物业管理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商住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商住物业管理的持续改进。

襄阳市物业收费标准

襄阳市物业收费标准

襄阳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襄阳市的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两部分。

基础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保安、消防等服务。

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公共设施维护、维修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电设施等的维护费用。

二、停车费。

襄阳市的停车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的停车位租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停车位的位置、面积等因素确定,居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其他费用。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之外,襄阳市的物业收费还包括其他一些零星费用,例如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

这些费用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收取,居民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费用调整。

根据《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收费进行调整。

但是,在进行费用调整时,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提前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确保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费用缴纳方式。

襄阳市的物业收费一般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多种方式进行。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进行缴费。

六、费用监督。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襄阳市对物业收费实行了监督管理制度。

居民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处等渠道进行监督举报,确保物业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七、结语。

总的来说,襄阳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希望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

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为物业使用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且交付的入住户数达到物业总户数50%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15条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15条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颁布15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为物业使用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且交付的入住户数达到物业总户数50%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提供,供大家参考!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生活工作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普通住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管交通工具、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非住宅房屋以及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以及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外销商品房屋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的和自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深度,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

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新华2010年6月21日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工作。

湖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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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区物业推行多种形式的专项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专业服务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阳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公安、民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为物业使用人。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且交付的入住户数达到物业总户数50%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不得少于35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上述单位或组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接到书面要求的单位或组织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指导、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筹备组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派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其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拟定);(二)管理规约(其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拟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上事项之日起成立。

第十条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当的决定;(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八)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居会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并申办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召集,由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营单位、派出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相关主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三)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因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管网改造引发的问题;(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设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在社区内予以公布。

下列纠纷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后,由人民调解员依法无偿进行调解:(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二)业主与业主之间的邻里纠纷以及因物业维修而产生的纠纷;(三)业主个人需要调处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纠纷。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本市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按下列方法执行:(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可申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分;(二)分期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且相邻的住宅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建设单位应当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新建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签订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拟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前期物业招投标结果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拟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物业销(预)售前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订本)的要求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一般不超过6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维修、养护,不得买卖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上、地下管网工程施工图等资料;(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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