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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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中警戒区边界设置(最小安全允许距离确定)、危险区标 志设立、警戒岗哨分派、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等。
•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 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证》;对行为人,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证》。
•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 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 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4)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 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 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对责任单位,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
可证》。
•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安全警戒包括装药警戒和爆破警戒,指在装药、爆破过程
• 为了降低爆破事故发生,应经常性的进行爆破安全教育。

民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民爆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教育培训1. 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人员安全培训班,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及《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设施与器材1. 民爆物品仓库、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防爆设备、消防器材、防雷设施等。

2. 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2. 进入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静电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3. 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锥形筒,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4. 民爆物品进入作业面之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作业面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机械设备及无关人员。

5.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次作业的爆破方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标准化规程》进行作业。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民爆物品仓库、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确保安全生产。

六、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安全责任1. 民爆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旨在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破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技术规范:针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3.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爆破物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二、明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民用爆破物品操作规程。

三、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1. 生产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2. 储存环节: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止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损坏等。

3. 运输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容器、工具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运输规程,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事项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涉及到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事项。

本文将从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事项。

2. 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2.1 作业方案编制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

作业方案应包括爆破地点的选定、爆破物品的选择和配置、爆破作业的时间安排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对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 人员培训和资质审查所有参与民用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在作业前,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进行爆破作业的能力和经验。

2.3 作业场所检查与准备在作业前,需要对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确保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对于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易燃物品等,必须进行清理或移除。

此外,还需对爆破场地进行周边安全情况的调查,确保没有人员或建筑物受到影响。

3.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3.1 作业现场管控在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管控区域,并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对于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眼镜等,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3.2 爆破物品的储存和搬运爆破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仓库中,严禁将其存放在容易受潮或受热的地方。

在搬运爆破物品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工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防止发生意外。

3.3 点火装置和引爆方式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选择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合适的引爆方式。

点火装置必须经过严格测试,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引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选取最安全可靠的方式。

4. 事故应急措施尽管在爆破作业前做了充分准备和安全措施,但事故仍然可能发生。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与目的为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及环境保护,制定本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同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作业以及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爆破施工单位、矿山、建筑工地等。

三、爆破作业管理1. 爆破作业前,应组织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并持证上岗。

2. 爆破作业时,应提前规划作业方案,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作业方案应详细包括施工时间、地点、爆破负责人、安全措施等内容。

3. 爆破作业现场应划定安全区域,并进行隔离,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 爆破期间,负责人应全程监督,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可控。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确保爆破器材和残留物的安全处置。

同时,应对爆破场地进行检查,保证无任何危险隐患。

四、爆破器材管理1. 爆破器材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购买和使用超过期限的爆破器材。

2. 爆破器材的储存应采取封存、分区和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指定的安全场所,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并设有明确的标识。

3. 爆破器材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相关人员处理。

4. 爆破器材的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防震、防碰撞等措施,确保安全运输。

5. 爆破器材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运输,确保其对环境不造成污染。

五、应急预案与演练1. 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

演练应包括定向撤离、伤员救援、火灾扑灭等应急行动。

3. 演练过程中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素质。

8.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8.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三节
第四节
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和清退
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和现场运送
第五节
第六节
爆破器材的检验
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一节 爆破器材的储存
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目的
二、爆破器材库建设
三、爆破器材的储存作业 四、爆破器材库治安防范
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目的
对爆破器材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其目的:

(四)作业现场存放的爆破器材应当包装完整, 便于清点,以免错计错发、遗漏丢失、损坏;零散 的雷管应当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保管箱内, 箱内有防止雷管碰撞、振动的措施。 (五)拆箱、起爆体加工等作业不得在临时存 放处进行。


物。
(六)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禁止堆放任何杂
五、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存放设施 允许利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车辆、船舶 等设施临时存放爆破器材。
评价的,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验收,方可储存 爆破器材。

2、对于原已经使用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如果 以前未经过安全评价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二)储存库建设安全要求的主要内容
1、储存规模,包括允许储存的爆破器材品种、 数量; 2、库区选址,包括与周边目标之间的外部安 全距离等;


10、定期全面清点库存,核对台账。
11、清理过期失效、变质或损坏报废、不再使用 或淘汰的爆破器材,对应当销毁的爆破器材应单独 堆垛或单库存放,并及时报告,等待销毁。
(五)储存作业日志和情况报告


1、保管员在日常作业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 应当立即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流失问题的,如被盗 抢、丢失、错发、错账短少等; (2)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质量问题的,如损坏、 过期、变质、标识缺少或不清等; (3)发现重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如门窗、栅栏、导电 胶板、温度计和湿度计,以及报警设施等,有损坏、或故障 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 2、保管员应当将每天的储存作业情况填写日志,以备 检查和考核。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一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二十不准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并养犬,以防万一.4、要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器材的发放要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要根据放炮指示单的要求,做出计划用量,并经领导批准后,持指示向保管员领取爆破器材,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批示的数量发放,不能多发,也不能少发,无领导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6、爆破员领到爆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放在牲畜难以到达、不被雨淋和阳光暴晒、地势较高、放炮员又能随时看到的安全地点.7、爆破完毕后,经认真核对和剩余的各类爆破器材,及时清退,不准梛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8、运输爆破器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证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运输途中,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9、利用班前班后中午休息时间,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须编号,不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使用.十三防止民爆物品丢失措施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咋萌芽状态.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放”三结合,防患于未然.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跨乡镇购买和供货,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而且要做的“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账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指示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标段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资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决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民爆用品使用制度一、爆破工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三、炮孔为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五、在坑、洞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当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再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十二、在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十三、导爆索固定在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3、电爆网路不应使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前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去爆区.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顶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1、爆破员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2、采掘工作面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6、所领爆破材料不因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使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孔罩装药.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禁止拔出的拉动.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他金属制品.14、装填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3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1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2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3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4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5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1起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措和排除措施.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干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因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他人员进入爆区.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1爆破后需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出入.2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3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炸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概述爆破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能的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包括火药、炸药、雷管等。

由于其特殊性质,对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管理责任1.主管部门:制定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

确保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爆破物品企业:负责全面落实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爆破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3.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

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得从事与爆破物品安全无关的工作。

4.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存放、使用爆破物品。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三、爆破物品的存储管理1.场所选择:爆破物品的存储地点应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

应有固定围墙、警示标识,避免非法入侵。

2.储存条件:爆破物品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标准。

例如,固定式炸药仓库应有防雷、防火等措施。

3.储运设施:爆破物品的储运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例如,装载爆破物品的车辆应配备防静电设备,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

四、爆破物品的装卸和运输管理1.装卸安全:装卸爆破物品时应穿戴防护服,严禁使用火花产生的工具。

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2.运输安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标准。

例如,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警示标识,司机应持有特种驾驶证。

运输途中应定期检查车辆。

五、爆破物品的使用管理1.资格审查: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必须具备相关设备、技术和人员。

2.作业许可:使用爆破物品进行作业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作业许可。

必须有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3.现场管理: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区域,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流程,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4.事故应急处理:如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炸药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人拥有或非法拥有民用爆炸物。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所有安全管理措施应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一起实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爆物品流转登记制度、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储存场所和爆破作业场所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炸药专用仓库必须配备摄像机监控系统和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对本单位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 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本制度。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设备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物品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储存。

(2)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运输管理(1)运输民用爆破物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

(2)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

5. 使用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爆破设计规定和爆破指令单进行作业。

(2)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封闭管理。

6. 储存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储存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止受潮、受热。

7. 回收管理(1)民用爆破物品回收应当及时、规范,防止流失、被盗。

(2)回收的民用爆破物品应当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五、事故处理1. 发生民用爆破物品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爆破作业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管理,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爆破的单位。

三、储存管理要求1.储存室应设置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经专业部门鉴定合格的场所。

2.储存区域内应分开储存易与不易燃、易爆和不易爆物品,且应保持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储存室与不相关区域应有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以防止不相关人员进入储存室。

未经许可,未取得相应证照的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储存操作。

4.储存室应分段分层储存不同种类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将不同种类、不同品牌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5.储存室应装有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四、使用管理要求1.储存室管理人员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按计划、合理地检查、维护、保养储存室。

2.储存室应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制度,按要求办理入库手续,储存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储存期限易于辨别。

3.储存室应对接收到的民用爆炸物品认真核对,检查其储运状况,认真记录并分类储存。

4.储存室应定期检查所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过期、损坏、变质等非法存放的,应及时销毁或为客户资费退舱处理。

5.储存室应对进行核定的储存、残损物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安全保护,严禁擅自出售或转移,保证其不会被用于非正常用途。

五、安全教育培训要求1.储存室管理人员应定期配合所在公司培训安全操作、处理紧急事故发生的应急处理措施、处理化学废料等思想教育。

2.储存室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司发放的安全督察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资料有关要求、记录检查情况和提出改正措施的资料。

3.储存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测和分析研究等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深入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和控制措施。

六、安全控制措施1.原材料供应商应对储存、运输等环节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企业规定。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治安部门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对发现有单位挂靠、爆破作业人员挂靠行为的,一律暂停挂靠单位爆破作业活动,不予核发或撤销爆破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

二、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装卸民爆物品,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发放、领取、装卸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三、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

车辆配备动态监控设备,记录运输轨迹。

运输过程的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四、民爆物品从出库运往作业地点始末、运输剩余民爆物品返回退库始末,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

同时,县级治安部门组织警力对剩余退库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落地查验,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五、每次实施爆破(含地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抽检辖区爆破总数的30%,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同时,每次爆破作业活动中爆炸物品装卸、连线、起爆、清退等重要环节,要使用专用防爆摄录设备进行全程录像(井下的煤矿爆破作业除外),报县级治安部门留存,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下井检查的民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得下井资格后,方可开展井下检查。

六、市级治安部门采取直接抽检、交叉互检的方式,每月组织对爆破作业单位在发放、领取、装卸、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过程中的流程制度、流向记录及视频资料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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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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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

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

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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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

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

相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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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

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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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

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

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

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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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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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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