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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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规〔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

第二章退出情形和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司法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六)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版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版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从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衔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登记管理:(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任务和指导思想司法鉴定是为了认定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事项,对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性、专业性或科学性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的活动。

在执行鉴定工作时始终保持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第三条鉴定机构管理1.听证制度: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的培训与考核。

2.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应当在进行鉴定活动前,对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3.日常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章 | 鉴定程序第四条申请鉴定当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书面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鉴定时间。

第五条鉴定要求1.鉴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和专业性原则。

2.在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按照鉴定范围和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3.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按照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工作,并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结论,并书面或口头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鉴定费用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三章 | 质量监督第八条质量监督制度1.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对鉴定结论的审核和评定以及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等环节。

2.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第九条质量检查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鉴定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非常棘手的纠纷。

那么,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最好的办法就是走法律途径。

向法院寻求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

诉讼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需要对某一事物进行司法鉴定,以使案件能够正常有序的顺利进展。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整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整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司法鉴定鉴定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是司法鉴定人获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定证件,经年检注册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执业证书载明的鉴定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会见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和情况,参与勘验、检查、模拟试验时,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颁发执业证书的申请;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转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情形。

第六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无效,并予公告。

第七条执业证书每四年换发新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年度检验机关年检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本溪律师吕梁律师贵阳律师朝阳律师河南律师宜春律师赣州律师昭通律师漳州律师在我国,司法鉴定人员指的是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

我国司法部对司法鉴定人施行相关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对执业登记部分做出了明确说明,阅读下文后,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司法通[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司发通[2003]9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在全国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2003年9月28日司发通〔200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权利,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司法部第23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已完成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司法鉴定人,按规定程序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启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证件的人员和条件此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为目前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

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已经颁布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条件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

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2011-03-20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颁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颁布单位:司法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司发通(2001)019号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

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

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申请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XX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年9月29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统⼀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的通知⽂号:司办通[2016]74号颁布⽇期:2016-12-05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推进健全统⼀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体系建设和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我部根据《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实践⼯作经验,制作了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并决定于2017年统⼀换发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获准⾏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2005年《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政机关依法颁发、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保障了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管理⼯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委等部门法⼈和其他组织统⼀社会信⽤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有关要求,进⼀步完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证书内容,对于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合法权益,保障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统⼀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执业证》⼯作的政策性强,涉及⾯⼴,各地司法⾏政机关要⾼度重视,按照司法部统⼀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换证⼯作⽅案,明确⼯作⽅式、步骤和时间安排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换证⼯作有序开展。

⼆、换发新版登记证书的对象和时间安排(⼀)换发对象。

经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经司法⾏政机关审核登记、在册的所有司法鉴定⼈应换发新版《司法鉴定⼈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XX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年9月29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XX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年9月29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闽司〔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闽司〔2023〕14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工作部: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司办通〔2022〕92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全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结果的通报》(闽司〔2023〕144号),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核对工作(2023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请各地管理部门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全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结果的通报》(闽司〔2023〕144号),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信息,特别要对2022年6月30日之后登记或者变更的信息进行重点核对,汇总形成与闽司〔2023〕144号文不一致或疏漏的异议信息,于2023年11月16日前上报厅法律服务处,由厅法律服务处进行审核确认。

各地管理部门还应同步收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信息(详见附件2、附件3要求)及其持有证书的复印件上报厅审批处。

二、证书制作工作(2023年11月13日至11月23日)请各地审批部门根据闽司〔2023〕144号文及厅法律服务处异议信息确认结果,按照相关模板(详见附件1)打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按照原证件信息打印证书,并将打印好的证书于2023年11月23日前寄送至厅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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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持证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顺序号码,第十、十一、十二位为持证人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监制。

证书填写应当使用国家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字迹清晰、工整、规范。

如有更正,应当在更正处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颁证机关”栏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证机关”栏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红印,司法鉴定人照片右下角骑缝处应当加盖登记机关钢印。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证书“有效期限”栏应当注明五年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

证书填写的颁证日期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经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日期。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用于公开悬挂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鉴定人本人在执业活动中使用,并用于接受查验。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故意损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依法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变更记录页中予以注明,并加盖登记机关红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或者鉴定执业类别,登记机关应当为其换发证书,并收回原证书。

换发的新证书的证号、有效期限及载明的其他登记事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经审核登记后应当为其颁发新的证书,并收回、注销原证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证书使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延续,经审核符合延续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为其换发证书,并收回原证书;因故延缓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待延缓情形消除后,登记机关可以为其换发证书。

换发的新证书的证号、颁证日期及载明的登记事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在“有效期限”栏中应当注明新证书五年有效期限的起止时间。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

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证书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将损坏的证书上交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及时予以补发。

补发的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扣缴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处罚期满后予以发还。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能收回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吊销。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注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能收回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对收回并作废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使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工作中,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司发通[2012]3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各鉴定机构要对照《配置标准》开展自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添置鉴定项目所必备的仪器设备,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尽可能添置齐全选配的仪器设备。

2、各级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达标情况检查,督促各鉴定机构添置齐全开展鉴定项目所必备的仪器设备。

3、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掌握各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对不达标的鉴定机构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未能整改到位的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4、今后新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必须达到《配置标准》要求;已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要在2013年名册编制公告前,达到《配置标准》要求;未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鉴定机构,不得开展相关项目的鉴定业务。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报: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警务处司法部通知司法通【2011】323号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的实际,我部对2006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司发通[2006]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达到《配置标准》要求。

本通知实施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延续前,达到《配置标准》要求。

请各地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表1.1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01020305 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尸体解剖室尸体解剖台台必备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进排水系统套必备照相设备台必备抽送风系统套选配录像设备台必备组织器官取材、储存室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须配置组织器官储存室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抽送风系统套选配录像设备台选配病理切片制片室切片设备台必备应有可使用的病理切片制片室脱水设备台必备包埋设备台必备染色设备台必备病理切片诊断室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台必备须配置病理切片诊断室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切片、蜡块存放室(柜)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蜡块存放室(柜)蜡块存放柜个必备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毒物分析实验室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间必备死因鉴定项目应有可使用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毒物分析实验室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DNA同一认定实验室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同一性比对设备间选配(二)法医临床鉴定表1.2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0102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临床检查基本工具(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节量角器、直尺或卷尺、国际标准视力表)套必备适用于所有法医临床鉴定检查床张必备身高体重仪台必备阅片灯个必备耳镜个必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台必备多功能电生理仪台选配03 视觉功能鉴定视力表投影仪台必备适用于视觉功能障碍鉴定裂隙灯台必备眼底镜个必备眼电生理仪台必备验光仪(电脑自动验光仪或检影镜)台必备检眼镜片箱套必备眼底成像仪台选配眼压测量仪台选配视野计台选配眼超声仪台选配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台选配04 听觉功能鉴定纯音听力测试仪台必备适用于听觉功能障碍鉴定中耳功能分析仪台必备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台必备鼓膜成像仪台选配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台选配耳声发射仪台选配05 性功能鉴定多功能神经诱发电位仪台必备适用于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视听性性刺激测试系统(AVSS))台必备阴茎硬度测试仪(RigiScan)台必备彩色超声仪台选配06 活体年龄鉴定X线机台选配适用于活体骨龄鉴定(三)法医精神病鉴定表1.3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01 精神状态鉴定智力测验工具套必备适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所有项目02 法律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诉讼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记忆测验工具套必备人格测验工具套必备精神症状评定量表(焦虑、抑郁、强迫、躁狂及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等)套必备社会功能评定量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等)套必备03 精神损伤程度评定精神伤残程度评定脑电图或脑电地形图仪台必备(二选一)04 劳动能力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摄像、录音设备套必备监控系统套选配精神疾病鉴定技术支持具备乙醇、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滥用药物检测的仪器设备选配应有可使用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实验室具备影像学检查的仪器设备选配(四)法医物证鉴定表1.4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00功能实验室:法医物证鉴定的各功能实验室必须分区设置,且满足单向流程要求*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必须配备预检室采样室间必备样品储存室(柜)间(柜)必备预检室间必备*DNA提取室(常规)间必备DNA提取室(微量)间选配*PCR扩增室间必备PCR产物分析室间必备基本设备:*不同区域必须分别配备移液器**从事个体识别的实验室所必备移液器套必备*离心机(1000~10000rpm)台必备离心机(10000rpm以上)台必备纯水仪台必备振荡器台必备恒温器台必备灭菌设备台必备冰箱台必备紫外灯台必备超净工作台台必备分析天平(1mg)台必备PCR扩增仪台必备遗传分析仪台必备生物安全柜台选配**骨、牙DNA提取工具套选配冷冻研磨机台选配生物显微镜台选配烘箱台选配实时定量PCR仪台选配核酸蛋白测定仪台选配01 个体识别人血(痕)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试剂套必备人精斑(混合斑)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试剂套必备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累积个体识别能力应大于0.999999999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原因)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精斑(混合班)检材为必备线粒体测序试剂盒套选配骨检材为必备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02 亲权鉴定(三联体)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0.9999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原因)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选配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03 亲权鉴定(二联体)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累积非父排除率应大于0.9999,必须配置2家公司的常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出现可疑结果,排除试剂原因)Y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X染色体STR检测试剂盒套必备DNA定量试剂盒套选配(五)法医毒物鉴定表1.5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00 基本设备:适用所有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旋涡混合器台必备离心机(4000r)台必备微量移液器套必备玻璃器皿套必备恒温水浴锅台必备烘箱台必备通风柜个必备冰箱台必备低温冰箱台选配制纯水设备台选配分析天平(0.01 mg)台选配01 气体毒物类检测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台必备(CO)包括CO、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选配气体采样装置个选配02 乙醇检测乙醇标准物质必备适用于单一乙醇分析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必备挥发性毒物类检测挥发性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其他醇类、氰化物、苯类衍生物等参数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非醇类检测)03 医用合成药类检测有毒药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苯二氮卓类、吩噻嗪类、巴比妥类等安眠镇静药物和三环类抗抑郁药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二选一)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台必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04 毒品类检测毒品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台必备包括阿片类、苯丙胺类、大麻类、可卡因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二选一)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台必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05 杀虫剂检测杀虫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二选一)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ECD检测器、FPD检测器)台必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06 杀鼠药检测杀鼠药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氟乙酰胺、毒鼠强、磷化锌、抗凝血类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气相色谱仪)台必备(二选一)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气相色谱仪(NPD检测器)台必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07 除草剂检测除草剂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百菌清、百草枯等参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08 有毒植物类检测有毒植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乌头、马钱子、莨菪生物碱、钩吻、夹竹桃等参数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选配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09 有毒动物类检测有毒植动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河豚、班蝥、蛇毒、蟾蜍、蜂毒等参数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可替代液相色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选配高效液相色谱仪台选配10 金属毒物检测金属毒物标准物质必备包括砷、汞、钡、铊、铅、铬、镁等参数样品消解设备台必备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必备(三选一)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11 水溶性无机毒物检测无机毒物标准物质或对照品必备包括亚硝酸盐、强酸、强碱等参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台必备离子色谱仪台选配电感偶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选配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台二、物证类(一)微量物证鉴定表2.1序号事项仪器配置单位配置要求备注00基本设备:适用于所有微量物证鉴定项目分析天平(0.1mg)台必备旋涡混合器台必备离心机(4000r)台必备微量移液器套必备玻璃器皿套必备恒温水浴锅台必备烘箱台必备通风柜个必备制纯水设备台选配分析天平(0.01 mg)台选配超声波清洗器台选配现场勘验和物证提取、包装、分离器材套必备体视显微镜台必备放大镜台必备测量工具套必备照相器材套必备01 油漆分析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三选一)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裂解气相色谱仪台选配显微分光光度计台选配02纤维分析显微镜台必备可选配其它荧光检验仪器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台选配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显微分光光度计台选配03 玻璃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折射率测试仪台选配偏振光显微镜台选配干涉显微镜台选配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台选配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04 纸张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生物显微镜台必备(二选一)纤维分析仪台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二选一)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显微分光光度计台选配纸张厚度仪台选配纸张粗糙度测试仪台纸张透气度仪台纸张白度色度仪台纸张光泽度仪台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05 墨水分析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激光拉曼光谱仪台必备(三选一)显微分光光度计台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薄层色谱扫描仪台选配气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液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06 油墨分析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激光拉曼光谱仪台必备(三选一)显微分光光度计台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薄层色谱扫描仪台选配气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液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07 粘合剂分析多波段视频光谱检验设备台必备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仪台必备(二选一)裂解气相色谱仪台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08 橡胶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台必备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选配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09 塑料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必备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差示扫描量热分析仪台选配裂解-气相/质谱仪台选配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10 金属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四选一)X射线荧光光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台样品制备设备台选配11 火药、炸药及其爆炸残留物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台必备薄层色谱仪台选配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台选配激光拉曼光谱仪台选配液相色谱/质谱仪台选配毛细管电泳仪台选配X射线衍射光谱仪台选配离子色谱仪台选配12 枪弹射击残留物分析扫描电镜-能谱仪台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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