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教程》教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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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现代教育与教育法制
1.知识目标:
①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
②教育法制化的社会意义;
③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依法执教的基本目的和要求。
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认识问题的能力。
一、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综合专业的特点和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教育走向法制化的社会背景
教育是一种古老的、广泛存在的、极其重要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法制化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形式,而且也是社会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实现教育法制化,也就无法最终实现社会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制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现代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法制化,把教育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按照法制原则来发展教育已成为当今和21世纪教育发展的进步潮流,这样,教育法制化也是现代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故而,教育法制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一)教育立法的历史
1、零星立法阶段
•⑴宗教导向
•起源:西方国家—文艺复兴之后
•提出: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大教学论》一书的作者夸美纽斯在欧洲各国进行教育改革时,就曾提出,应当给予学校以充分的权力,使学校可以像各个国家一样制定自己的法规。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儿童的尊严,保证向儿童提供其发展自身天赋能力,达到自我实现所必须的各种条件。制定法规还应时刻记住教育为自己制定的最终目的。
•强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
•马丁·路德提倡广设学校,普及教育,在群众中传播新教。他主张学校应由公费负担,政府有强迫人民送子弟入学的责任。
•立法:德国瑞士荷兰苏格兰
•最早:1528年德意志布劳斯魏格公国学校法令
•1560苏格兰长老派教会《训练第一书》1561《学校及学院规则》1647《老骗子撒旦法》(OldDeludeSatanLaw),“美国公立学校体系的基础”该法指出,“作为老魔鬼撒旦的一个主要阴谋,就是不让人们懂得《圣经》”。为了让人们懂得圣经的语言、运用这种语言,防止先辈的学问被埋藏,法令规定“在辖区内的每个城镇,凡上帝给我们增加住户达到50户人家的,就相应地在这个城镇任命一位教师,教那些向他求教的孩子们写字和读书。教师的酬金由这些孩子的家长或主人来支付,或者由一般居民用供给生活费的办法来支付,象处理镇里那些重大事情所用的大部分方法那样”。这些方法就是由市镇会议通过表决决策。对每家交付的费用也做了原则规定“不得强迫那些送孩子上学的人所交学费超过让孩子到其他城镇上学所交的学费”,即学费公平原则。以上只是规定每50户必须举办类似初等学校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法令还进一步规定“凡镇里的家庭或住户达到100户的要建立一所文法学校”,如果本市镇不
能完成办学任务,就得向邻近市镇提供相应经费请其代为教育,其教学目的是使入学青年能够升入大学。为严肃法纪,确保法令的实施,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者予以罚款实施惩罚的措施,“如果任何城镇忽视这些规定达一年以上,它就得付给新办学校5镑,直到他们履行本规定为止。”
•这项法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代表一个新的由政府举办教育的时代的开始。“1、其为州确定教育需求的权力开创了先例。2、其给予了地方政府机构征税以资助中小学校财政的权力。3、其表明,如果州需要提供一个教育计划,并变成可能的话,其必须提供一个对这项计划予以财政支持的手段。”奠定了新英格兰殖民地建立公立学校的法律基础,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向全体居民征税支付教师工资,这是美国早期学校立法的开端,对后来美国建立和发展公立学校体系,普及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法令影响下,马萨诸塞的学校教育得到了较大发展,其他各殖民地政府也纷纷仿效,市镇办学得以在殖民地兴起。
•涉及内容:强迫教育,把受教育与服兵役、纳税并列为公民应尽的三大义务,设置学校,费用分配,教学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方法等•特点:宗教性质--教派掌权--教派斗争
•⑵生产力导向
•背景: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
•生产者:一无所有受雇于资本家
•问题:童工泛滥社会问题严重
•推动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工人运动
•立法结果:工厂法教育立法:实施义务教育条款(最早教育立法形式)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终于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
•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2、义务教育立法阶段
•起始时间:19世纪下半叶
•社会背景:大机器工业发展
•时代要求:智力因素提高劳动生产率
•立法结果:国家干预教育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义务教育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公共性(我国当前——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
•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
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费性: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免费范围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制约,没有起码的社会剩余劳动,就不可能普及相当程度的义务教育公共性(世俗性):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义务内容:受教育的范围、年限、程度
•因此,当国家意欲控制教育,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时候,普遍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摆脱教会对教育的控制,以世俗教育取代宗教教育,建立新的教育制度,有效地干预和控制教育,建立新的教育制度,建立公立世俗的国民学校网,把普及教育变成公共的事业。国家应有效地干预和控制教育实行世俗教育实质上是一场国家、政府与教会之间争夺教育领导权的激烈斗争,必然会遭到来自教会的反抗。因此各国普遍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来取消教会垄断教育的特权,把教育的领导权控制在国家手中。
•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833年法国颁布《基佐法案》,要求所有的乡村和城市都要设立初级小学,公共教育经费由地方、省和国家三方面分担。
•1870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义务教育法令:《初等教育法》
•1918年颁布《费舍法案》,规定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实行9年义务教育。
•这一时期教育立法虽然受到了重视,但仅限于义务教育法,还不具备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的教育法学产生的条件。
3、教育广泛立法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