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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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教育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

1、抵押

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

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

比如学校委托你制作加工一批新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货款。这就是留置。

三、比较分析

(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抵押时标的物不转移占有,如例1中房子你还住着;但质押必须转移占有,如例2中你的iPhone6s必须要给邻居。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如课桌),而且只能是动产;

质押的标的物和主合同没有牵连,如例2中转移的标的物是iPhone6s,和主合同借钱没有密切关系,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

2、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主债务的需要,也就是例3中你依法占有课桌是为了获得维修加工的费用,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学校)未履行义务,债权人(你)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如例2中邻居占有你的iPhone6s是为了保证你还钱。

3、合同适用类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质押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简单一点来说,区别质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点是看标的物是否与主合同有牵连以及占有标的物的原因。

【典型例题】

1、下列选项中,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

A 所有权

B 抵押权

C 用益物权D留置权

2、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钢琴做质押。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钢琴交付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答案解析】

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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