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特征和本质
第二章法的特征和本质第一节法的词源和词义一、法的词源二、法的词义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社会规范的概念规范是一般指准则、标准。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它本身没有阶级性。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规章、习俗礼仪等。
【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调整关系行为(只针对行为,不包括思想;只关注关系行为,不关注不涉及其他主体利益的个人行为)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有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
】2.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3.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与其他社会规范从形式上相比,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
违反了程序并不一定违法;但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则是违法。
法在保障效率与秩序间提供了平衡。
民法法系国家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认为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辅助地位。
普通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4.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法之所以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原因:第一、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必然会遭到敌对阶级或敌对势力的反抗和破坏。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中内部的少数人也可能违反法律。
第三、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免遭非法剥夺和侵犯。
5.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三节法的本质和定义一、法的本质【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
】1.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由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方面构成。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
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知识点【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知识点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知识点四】法的功能和效力【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建议关注法的类型、本质、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类型(二)法的本质1.法的阶级性:法反映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
2.法的国家意志性: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特殊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具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
【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等多个方面,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最终决定于()。
A.社会物质生活条件B.统治阶层的意志C.国家的意志D.多数公民的意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本质。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知识点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建议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例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简述法的本质和特征简答题
简述法的本质和特征简答题
法的本质是一种由国家或社会所制定和实施的规则或规范,旨在管理和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法的特征包括:
1. 强制性: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强制力,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并设立相应的制裁机制以确保执行。
2. 公正性:法律要求公正、平等和公平,不偏袒任何特定个体或利益集团,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稳定性: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不随着个别人或时代的变化而随意改变,以保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被人们所知晓和理解的,人们在行为前能够预测到法律的结果,以便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
5. 规范性:法律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推动社会进步和和谐发展。
6. 综合性:法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包括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法规框架。
7. 可变性:法律是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在社会变化的背景下,法律也需要变更和适应新的需求和情况。
8. 有序性: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的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的词义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
“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
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别加以表达。
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
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
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
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这也就是“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但在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理解为广义的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的概念作了不少定义式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及作用(精)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热门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是没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强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特征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词义“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1.“法”与“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
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
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
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基础简答论述
xinzi简答论述1.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2法的基本特征有: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根本任务:(1)社会主义法必须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建设者会主义物质文明(2)社会主义法必须体现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社会主义法必须反映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包裹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4.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是权利和义务的统5)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5.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既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新的特征: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和广大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来保障实施的。
6.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哪些区别?(1)经济基础不同;(2)形成方式不同;(3)反映意志不同7.什么是法律部门?我国有那些主要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1)宪法;(2)行政法;(3)经济法;(4)民法;(5)商法;(6)环境保护法;(7)劳动法;(8)刑法;(9)军事法;(10)诉讼法9.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 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内容提要:法的本质是对法的内在性质的理解,透过法的现象把握其中的内涵。
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必须结合法的定义进行,两者有诸多相通之处。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物对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看法,如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意志论等等,这些观点反映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认识。
法的本质具体化就是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既反映法的形式特点,也反映法作为社会规范的的内在要求。
第一节法的本质一、法的本质与现象1.本质与现象的基本辨证关系。
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的不同方面,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的根据,是事物各种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
现象是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现特征。
本质决定现象,但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也总是本质的显现。
通俗来讲,本质是一个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
既然是背后,意味着我们一般很难直接观察到一个现象,必须透过一定的现象进行深入的观察才能弄清楚什么是本质。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是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律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把握法律现象。
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就能把握。
阅读材料:我们阅读法律史可以看到很多制定法律的现象。
比如,1215年英国制定了著名的《大宪章》,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96年德国通过了《德国民法典》,195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律被修改和废止的现象,比如1997年中国制定了新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就被废止了。
每当有新的法律出现时,往往会有旧的法律或法律规定被废止。
法律就在这样的不断制定和废止中得到发展和前进。
阅读这样的材料,我们可以发现某个国家在某个时间,由某些机构制定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甚至我们很容易阅读这些法律条文的字句、内容,但有时我们却不能深入理解这些法律。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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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词义“法”首先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其次是指描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概念或名称。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汉语中“法”一词的含义甚为广泛,根据《说文解字》中的释义,它大体有三层含义:1.“法”与“刑”是通用的。
古代的刑含戮、罚罪之意,还有规范的意义。
2.法者,平之如水,含有“公平”之义。
3.法含有“明断曲直”之义。
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在哲理意义上与“理”通用,指“道理”、“天理”;另一方面,汉语中的“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用。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的。
学者们为了区别的方便,分别在“法”一词之前加上“客观”和“主观”定语,这便有了“客观法”(法律规则)与“主观法”(法律权利)的称谓。
西语中真正在国法意义上使用的“法”(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二、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在当代中国,法与法律有时通用;有时则将法作为比法律更广泛的概念。
如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为例,从狭义层面理解法律,即认为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从广义层面理解法,即法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一)从其存在形态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同于思维规范、语言规范,也不同于技术规范,而是像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至少有三个特点:(1)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2)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与此相联系,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也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通常包括两重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カ,所有人都要遵守;(2)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规范性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区别不同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时是非常有意义的。
注意:法律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
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虽然也是由一定的机关发布的,但因其内容不是规定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标准,所以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
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并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来说的,它还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
事实上,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
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
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
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虽然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区别。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法是普遍的、一般的规范,而要由抽象的、原则的规定到具体的、切实的运用,就不能离开国家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
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
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法的本质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的一个范畴。
在历史上,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神意论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和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二)理性论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整个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
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三)命令说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是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边泌也说过,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命令说的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
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法律的显着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四)民族精神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在《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五)社会控制论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六)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关于法的本质问题,法学史上还有一些学说也很有影响。
比如,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论”,等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即人们的共同意志、普遍意志。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意志是法的内核,“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一)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二)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
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
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三)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