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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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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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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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主要内容(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压减情况如下:1、工程勘察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鄂建办〔2018〕25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鄂建办〔2018〕254号武汉、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局):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6号),印发了《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决定》),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时间与范围自2018年6月7日起,在武汉、襄阳、宜昌市自贸片区及开发区,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开发区等试点地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二、强化批后核查与监管各地主管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将被纳入信用监管。
三、做好衔接协调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机关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政府统一安排与其对接,确保告知承诺审批顺利实施。
四、优化审批服务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资料要求,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
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
(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
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渝建管〔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渝建管〔2023〕14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23号)的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二、审批原则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审批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晋建市字〔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6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高级经济实务(建筑与房地产)【新教材变动】第1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补充-建筑业与建筑市场2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基本类别和等级构成见表1-1。
表1-1 工程勘察资质分类分级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和勘探测试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具有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具有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资质类别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专业、不分等级;行业资质分为14个类别,除公路行业资质只设甲级外,其他行业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根据各行业中专业工程性质分为70个。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资质基本类别和等级构成见表1-2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两个类别。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10个类别,各专业分甲、乙两个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基本类别和等级构成见表1-3。
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具有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具有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4个序列。
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设有13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资质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齐建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贯彻实施施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转变监管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齐建发〔2021〕20号为落实黑龙江省住建厅《全省住建系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平台使用,落实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及“治欠保支”等有关规章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1月1日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和一般工业类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率先实施告知承诺制;2022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建设单位对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即可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并签署相应承诺书,审批部门同步、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参建各方主体、承诺书等项目信息推送质量安全和人防监督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无需另行提供其他资料。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问询项目是否开工等基本情况。
同时将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事后核查事项、不履行承诺需承担后果等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项目已开工补办施工许可证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
审批部门要将擅自开工情况书面告知建管部门,建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理后,审批部门方可补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建办市函[2014]452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4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现通知如下:一、2014年10月10日起,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下载地址:,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
2014年11月10日起,我部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使用自行开发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申报材料如下:(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报我部审批的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和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
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高级经济实务(建筑与房地产)【新教材变动】第1章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补充-建筑业与建筑市场1
【知识点】建筑业与建筑市场(新教材变动)广义建筑业,是指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及与建筑产品生产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构配件生产、工程管理服务的物质生产部门。
狭义建筑业,则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一、建筑业及其发展政策建筑业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四大类。
(—)建筑业特征建筑业既具有制造业特征,又因建筑产品固有特点所决定,使得建筑业的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有着鲜明的行业特征。
1.生产特征(1)生产流动性。
从生产力三要素角度看,制造业生产过程的特点是劳动力(施工人员)和劳动资料(施工机具)固定,劳动对象(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生产线上流动。
而建筑产品地理位置固定的特点,决定了建筑生产具有流动性的特征。
(2)生产单件性。
由于各个建筑产品的功能要求不同,每个产品都要单独进行设计,并且产品具有多样性,即使采用标准图纸或通用图纸设计的建筑产品,由于每个产品所处位置不同,施工生产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异,使得建筑生产具有单件性的特征。
(3)生产周期长。
建筑产品投资数额大、消耗资源多,加之建筑业中手工作业比重较大,一项完整建筑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其工期常以年计。
因此,在建筑产品的生产中往往要长期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不能在短期内提供具有最终用途的产品,通常需要建筑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垫付能力,并且面临较大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风险。
(4)露天和高空作业多。
质量和安全影响因素多且风险较大,需要根据每个建筑产品的特点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有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和措施。
2. 经营特征(1)受宏观经济影响大。
建筑产品的需求来自投资需求,建筑业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行业,其需求受基础设施、房地产、相关制造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波动的影响,不能主动创造和引导需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黑建审〔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权限内建筑业企业等6类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黑建审〔2019〕1号各市(地)住建局,相关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权限内建筑业等6类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许可事项权限内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6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审批。
二、实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上述6项许可事项的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审批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在黑龙江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申报及审批流程(一)申报。
申请人按其申请延续事项相对应的资质标准进行自行核对,承诺符合标准的,通过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将告知承诺书电子扫描件上传至补充材料中。
同时,按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以备动态核查。
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6)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并可在官方门户网站下载。
(下载地:/plus/list.aspx?tid=7)(二)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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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
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3.26
•【文号】建办市〔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
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
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
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
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
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
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
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
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