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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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工作规范、工作操作流程,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违纪违规管理。
第四条员工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实施了公司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理:经济赔偿、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等级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条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情形:
(一)上班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按规定程序交接班;
(四)违反生产行为规范;
(五)玩忽职守,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与数据,未造成重大损失;
(六)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合理指示;
(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九)上班时间未经直接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不执行公司规定,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十二)散布谣言,给员工、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十三)旷工;
(十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携带违禁品;
(十五)无视公司规定,在禁烟区吸烟;
(十六)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服务或其他员工财物或偷窃公司和员工财物;
(十七)有意污染公司产品或环境;
(十八)任何其他属有意行为,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
(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员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十)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
业卫生等运行及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十一)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谋取个人利益,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二十二)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出卖或泄露公司商
业机密、技术机密、科技成果及公司其他公司文件和信息;
(二十三)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
(二十四)有其他类似情节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中视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
后果的,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或被劳动
教养的;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
捕的,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与其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
履行,公司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证明被错误限制
人身自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第八条员工旷工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一)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等)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
工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招聘调动,超过招聘调动规定(一般为一周)的报到期限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三)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告知期限内,未经批复或经批复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办理完毕而擅自
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按其擅自离岗的天数计算。
第九条根据员工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
了纪律处理之外,违纪员工还应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
多少予以赔偿。如果员工拒绝赔偿,公司将有权从违纪员
工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十条员工在见习期适用于本《办法》,如在见习期
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等处分的,视情况延长见习期3—6个月,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的
处理,股份公司机关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股份公司人力
资源部负责。各子、分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处置权,给予员工的处理,必须依据事实,取得证据,材料真实可靠,应具备有关谈话或旁证材料、原始记录、综合调查报
告等,其结果报股份公司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
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决定以未
见或其他书面形式由各公司人事部门直接送达股份公司相
关部门、员工本人或亲属(文件材料领取须有本人签字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并记入本人档案。股份公司人力资源
部统一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当地就业部门。
第十三条员工受到违纪违规处理后,如对认定的事实
或处理决定不服,应当自受到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书面
向公司工会或相关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申诉;在相关调节部
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