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口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海口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文改专项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改专项小组下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支持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文改专项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年度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改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批,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支持优质出版内容数字资源库、传统新闻出版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和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形成“内容+平台+终端”的现代传播体系。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琼财企[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10]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9]5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提供贷款贴息,省级政策性补助或奖励,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和孵化器建设等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等的认定与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确定资金扶持项目、总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三种方式使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琼府办[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文化办,各市县委宣传部、文体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7日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被认定为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适用《若干政策》中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认定管理工作,由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第五条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范围:1.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2.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游戏、体育健身、休闲疗养等九大重点领域文化产业项目;3.与旅游、科技融合发展,具有较强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项目;4.富有民族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5.有利于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文化产业项目;6.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7.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8.经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项目。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 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 011]5 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海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保费补贴 □项目补助 □其他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2018)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申报日期: 年月日申请资助方式: □绩效奖励 □贷款贴息□补充国有资本金填表声明与保证本单位在填写本申请书之前,已经完全了解《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相关规定,并保证遵守其中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做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本申请资料仅为向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而提交,本单位清楚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提供专家评审且不予要求退还,本单位已对所有申请资料自行备份留底。
(2)本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单位同意,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提供或者对表格的填写不完全,申请书将自动作废,本次申请无效,同时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因虚假填写或不完整填写行为而导致省文化办或本单位产生任何纠纷或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本单位清楚并同意,本次申请提供的所有信息将向参与评审的专家公开。
省文化办可以因评审该项目而使用申请书中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本单位的同意。
省文化办在履行了必要的保密义务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信息在评审过程中泄露的,省文化办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本单位申请的资助未在海南省省级其他部门重复申请。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琼财企〔2019〕428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修订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发改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县财政局、宣传部,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2019年6月14日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财预〔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设立并按规定报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标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进行考核监督。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文化企业(单位):为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方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一)实施股权投资须遵循的原则1.公开公正。
文化产业专资股权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筛选过程公开、公正。
2.市场化运作。
授权专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总股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4.严守工作规程。
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投资考核、投资退出、收回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二)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1.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2.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实施股权投资的基本流程1.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直接向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省文化办)提交申报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2年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用于农垦居公益电影放映、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助、创建文明生态村补助、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运转经费等方面支出(详见附件)。
请按照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助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市县财政应当承担的支出责任,保障本市县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补助的正常发放。
请市县财政、宣传文化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三府[2012]235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2〕23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有竞争优势、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主要支持范围:(一)文化事业项目建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重点产业项目和宣传文化单位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项目;(二)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主要包括国家、省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四)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五)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六)扶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开发利用;(七)生产具有三亚特色和展示三亚形象的戏剧、文学、广播、电影、电视剧、影视栏目、出版等文化艺术项目;(八)文化企业投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健康体育、广告会展等文化产业项目;(九)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潜力大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十一)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和个人的奖励;(十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12.06【实施日期】201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文化办、文体局、财政局:根据《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及其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为进一步加大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18年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直接补助比例,提高绩效奖励、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事后奖补比例,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二、支持方向及方式(一)重点方向1.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重点支持文化企业信贷融资和债券融资,支持文化产业项目采用实施创新性融资工具,支持文化金融服务中心运营,对文化产业融资风险予以补偿。
2.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推动报刊台网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
重点支持出版发行、文化会展、节庆演艺等转型升级。
3.支持旅游带动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文化旅游核心品牌项目、具有地域特点和民族风情的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文化元素丰富及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演艺娱乐项目、美丽海南百镇千村文化内涵提升项目。
4.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重点支持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及其衍生品的开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创意设计推广项目、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的项目。
5.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7.07
•【字号】琼财教〔2022〕460号
•【施行日期】2022.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
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海口市、儋州市、东方市、万宁市、陵水县、白沙县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2016〕1787号)和《海南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教〔2016〕1737号),以及第六届省运会赛区分配情况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评价结果。
经研究,现对2022年提前下达的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
调剂后新增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列“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具体项目以及资金安排情况见附件1。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按照此次下达的调剂资金后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略):1. 2022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调剂表
2. 2022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7月7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琼府[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07]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
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
第一章园区设立第一条市县级园区设立条件坚持集约集聚,严把园区设立关口。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利于招商引资;(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四)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用地规模合理;(五)产业定位明确,并符合全省产业布局的要求;(六)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标符合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园区上年度税收收入达5亿元或亩均税收达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60%);(七)经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第二条省级园区设立和认定条件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级园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一)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对地方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显著;(二)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三)单位产出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相关的节能降碳要求,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我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基础上,同步推进绿化、亮化建设,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五)已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预规〔2020〕4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20年3月18日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省本级年度政府预算安排,不区分部门、产业和使用方式,不纳入部门预算,全部作为政府预留,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要的重点产业发展支出,包括产业培育和扶持、“一企一策”奖补、支持产业研发与创新、促进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以及其他促进海南产业发展的支出等。
(二)重点园区发展支出,包括园区管理(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一园一策”奖补、引进重点企业、园区企业发展扶持以及其他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性补助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事前补助等多种形式。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的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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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
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
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
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
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
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
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
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
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