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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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行业检查方法(DOC 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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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业检查方法本章共分十五节,分别介绍房地产开发业、交通运输业等十五个行业的检查方法。

每节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行业经营和核算特点,第二部分介绍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和主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业检查方法一、房地产开发业经营和核算特点(一)房地产开发业简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

房地产开发方式可分为自行开发、合作建房、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等,开发产品可分为土地、房屋(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等)、配套设施(医院、学校、邮电局等)及代建工程,其中商品房按建筑结构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按室内铺设程度分为毛坯房、成品房、精装房,按开发状态分为现房和期房,按消费对象分为经济适用房和非经济适用房。

(二)房地产开发业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业具有项目审批计划性、经营方式多样性、开发产品固定性、开发周期长、资金运作密集性等特点。

1.项目审批计划性。

在开发过程中,从征用土地、建设房屋到商品销售,均严格按照规划、征地、设计、施工、配套、销售“六统一”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每一步都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2.经营方式多样性。

房地产开发业的经营方式包括土地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与经营、公共设施的配套开发以及代建工程。

3.开发产品固定性。

开发企业品的位置固定不变,均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每套房产都有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4.开发周期长。

开发产品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才能完成,有的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

5.资金运作密集性。

主要表现为投入资金的密集性和回笼资金的集中性。

(三)房地产开发业管理体系1.内部组织管理体系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见图10-1-1。

图10-1-1 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2.外部监督管理体系房地产开发业的外部监管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发改委、拆迁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房产管理部门等。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 消费税检查方法(DOC 72页)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 消费税检查方法(DOC 72页)

第四章消费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等四个方面介绍相关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二)特别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财税[1994]95号第3条)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1994]130号)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一)常见涉税问题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主要检查方法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查清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

稽查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可通过调查、举报、传媒、广告等途经取得)和征管数据。

通过对“经营范围”中有消费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名称”中有消费税税目关键字的纳税人进行索引,然后逐一查询其税种登记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特别关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

2.对照现行政策,看被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履行扣缴义务的检查。

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例4-1-1]某小型饰品零售店打出广告,称其经营的银饰成色足、款式新颖。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税务执法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而税务执法人员作为税收执法的主要执行者,承担着很大的责任。

为了提高税务执法的效果和质量,税务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侦查技巧和方法。

本文将就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网络税务执法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之前,首先要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网络。

他们应该深耕于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税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最新动态。

同时,还需要与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获取税务信息、账目记录等资料,为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二、熟悉税务法律法规税务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税务法律法规,了解各类税收政策,并能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

只有通过深入的研究和学习,他们才能掌握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规定和处罚依据,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执法人员也需要掌握现代技术手段,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运用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快速获取、分析和比对大量的税务数据,准确判断涉税行为的合规性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

四、灵活运用调查技巧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行动时,需要具备灵活运用的调查技巧。

首先,要善于倾听和观察,准确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和证据线索;其次,要善于做好笔录和询问,以便在侦查中记录和掌握当事人的陈述和说辞;此外,还要善于利用调查讯问、突击检查等手段,收集更多的证据和信息。

五、加强协作与沟通税务执法人员往往需要与多个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

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与其他执法人员、警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参与到案件的侦查和处理过程中。

六、注重保密工作税务执法涉及到大量的涉税数据和敏感信息,因此,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税务执法人员必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的保密规定,确保办案过程中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02税务检查的内容方法形式和步骤

02税务检查的内容方法形式和步骤

❖ ※应注意的是,税务局只能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有特殊情况的,经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
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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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检查的方法
❖ 税务检查的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 实施税务检查活动中,为收集检查证据,完 成检查任务,达到检查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手 段的总称。
内容简介
❖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 税务检查的内容与形式,掌握并能灵活运用 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理解各种基本方法之 间的联系,明确税务检查所应采取的程序。
❖ 【重点、难点】税务检查所采用的方法:全 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变法、联系查法 和侧面查法、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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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务检查的内容
料健全,会计凭证资料多的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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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取证
❖ 调查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 中,因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会计资料未能详尽 提供所需的信息,或者在账务检查中发现疑点问题, 为取得所需要的信息所采取的各种查证方法。
❖ (一)观察法 ❖ (二)询问法 ❖ (三)外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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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察法
❖ 税务检查的一般内容:
❖ 一、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收法规情况
❖ 税务检查是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足额纳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税收政策、 税收法规实现的重要措施。通过对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 等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 为决策部门作出决策提供可信可靠的依据。
❖ 企业检查又称纳税人检查,是税务检查中贯彻群众路线 的 一种工作方法。可分为: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营业税检查方法(DOC 32页).doc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营业税检查方法(DOC 32页).doc

第六章营业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营业税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与纳税期限的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征税范围的区分和计税依据的检查。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纳税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1.一般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一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2.特殊规定(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

aah09-19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税务检查基本方法税务检查差不多方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觉税收违法咨询题,收集有关证据,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

本章要紧介绍账务检查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盘存方法、电子查账等内容。

第一节账务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是指对稽查对象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查,据以确认稽查对象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一种方法。

账务检查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批阅法和核对法。

本节重点介绍上述六种常用账务检查方法。

一、顺查法顺查法,又叫正查法,是指按照会计业务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治理和财务治理纷乱、存在严峻咨询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专门重要项目的检查。

(一)批阅和分析原始凭证批阅和分析原始凭证,确实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定,以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

1.审查原始凭证上的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时应注意凭证上是否注明了填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同意单位名称及其真实性,经济业务的内容、商品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

2.将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是否相符,包括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用于经济活动的物资、劳务等数量和规模,是否与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一致;原始凭证记录物资或劳务的单位价值是否符合当时公允标准;物资或劳务的购入是否符合当时企业的经营需要等。

3.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同类原始凭证上有关事项,查找相同事项之间的差异。

如果分析发觉来自同一外来单位、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变动较大,又无合懂得释时,则存在咨询题的可能性较大。

4.分析原始凭证上的有关要素。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

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税务执法人员是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是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打击各种形式的税务违法行为。

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巧和方法,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本文将探讨税务执法人员的侦查技巧与方法,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税务执法人员在侦查案件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与分析。

信息收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例如查阅纳税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等。

此外,税务执法人员还可以通过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以确定可能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税务执法人员进行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税务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例如查阅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发票等财务记录,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调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税务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保护好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审判。

三、技术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执法人员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来辅助侦查工作。

例如,利用计算机软件对纳税人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利用监控设备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视,收集相关证据;利用网络技术对纳税人的线上交易进行监测,发现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等。

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合作与协作税务执法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往往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与协作。

例如,他们可以与公安机关、海关、工商等部门共享信息,加强对跨地区、跨行业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税务执法人员还可以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合作,以获取更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合作与协作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果,实现资源的共享与优化利用。

五、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税务执法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他们需要熟悉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02税务检查的内容方法形式和步骤ppt课件

最新02税务检查的内容方法形式和步骤ppt课件

(三)从账户之间异常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 任何一笔经济业务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具体内容的变化需要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账户进行全面的反映,形成账户对应关系,并在凭证中表现出来。而异 常的账户对应关系则不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检查人员可以从凭证(记账凭证) 审核人手,发现异常账户的对应情况,就不难找出疑点:
(二)详查法与抽查法
❖ 按检查资料的范围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 1、详查法:是对被查单位一定时期内所有会计凭证、账簿
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检 查的方法。 一般适用于规模小,经济业务比较简单或会计核算不够健全, 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纳税问题又比较严重的少数纳税人和扣 缴义务人。 ❖ 2、抽查法:是对被查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大量会计资料,有 针对性地从中抽取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账簿、凭证等 ) 来进行审查,根据对这些项目审查的结果,用-定的方法来 判断全部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业务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 ❖ 抽查法可分为判断抽样检查法和统计抽样检查法,后者又分 为为区间抽样法、分层抽样法和整群抽样法。
❖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环境 证据。
❖ 运用观察法时,检查人员应深入企业生产经 营现场,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从中发 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并收集证据,查 明被查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客观。
(二)询问法
❖ 询问法:是指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疑点和问题, 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 料,取得涉税证据的方法。
五、税务检查中方法运用的技巧
❖ 所述各种基本检查方法各有所长,具体的税务检查 方法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在实际工作中, 税务检查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实现既定目标,要求 税务检查人员不但要掌握并熟练运用上述的一种或 几种方法,更重要的是能综合运用各种检查方法,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增值税检查方法(DOC 122页)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方法-增值税检查方法(DOC 122页)

第三章增值税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从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进销项税额、抵扣凭证、减免税等六个方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

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政策依据(一)一般规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国税发[1994]59号文)。

3.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二)特殊规定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4]186号文)。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59号文)。

但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122号文)。

稽查业务骨干消费税稽查方法培训讲义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a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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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 采用托收 承付方式 的
在办妥托收 在办妥托收手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 手续时确认 续时确认收入 收手续的当天 收入
销售商品 采取预收 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 在发出商品时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时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预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收的货款应确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
认为负债
械设备、船舶、飞机
等货物,为收到预收
注:前者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后者在具有“确凿证据”的 情况下属于正常的销售经济事项。 比较国税函〔2008〕875号和“准则指南”的规定,两者的 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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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方式 十三条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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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
1、审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正确
国税函〔2008〕875号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
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
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
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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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一般方法与技巧

税务检查的一般方法与技巧

税务检查的一般方法与技巧第一章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概述一、税务检查方法税务检查方法,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时,所采用的检查顺序、步骤、形式等程序的总称。

税务检查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审阅法、查询法、观察法、盘存法等。

二、税务检查技巧税务检查技巧,就是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进行检查时,总结出的查账技术与窍门。

税务检查技巧分为涉税报表的分析技巧、账簿的检查技巧、凭证的检查技巧等几大类。

三、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的关系税务检查方法与检查技巧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1、税务检查方法具有普遍性,不同人使用同一检查方法,其检查程序基本相同。

税务检查技巧则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

2、在一项检查工作中,在同一检查方法下,可能使用不同的检查技巧。

同一检查技巧,也可能在不同的检查方法下使用。

第二章税务检查方法一、详查法(一)详查法的概念详查法是对被检查单位在被查期内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检查。

(二)详查法的优缺点1、优点:能全面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能较全面的查出问题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2、缺点:工作量大、费时费力、查账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

(三)详查法的适用范围详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少、会计核算简单的纳税人或者为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项检查。

二、抽查法(一)抽查法的概念抽查法是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中,有针对性的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

(二)抽查法的优缺点1、优点:效率高、费用低、省时省力,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缺点:如果资料抽查不当,可能挂一漏万,检查的准确性不高。

(三)抽查法的适用范围抽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复杂、会计核算资料比较多的纳税人。

现代查账方法中,一般采用抽查法。

三、顺查法(一)顺查法的概念顺查法是根据纳税人的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依次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的方法。

国家税务资料局税务稽查方法(18个doc)0

国家税务资料局税务稽查方法(18个doc)0

如何面对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一种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税务稽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控制。

税务稽查的法律控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

税务稽查行为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

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

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

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

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被稽查企业的权利(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 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 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 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6) 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 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 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第十一章特殊业务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业务、企业合并、股权转让企业、建造合同六种特殊经济业务的相关政策依据、会计核算和常见涉税问题及其检查方法。

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检查方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和灵活多变,会计与税收处理上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和隐蔽性,纳税人常常通过隐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等方式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应加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稽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种类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成两大类,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每一类的换入资产的计量方法和损益确定的方法有所不同。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

二、政策依据和会计核算(一)政策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具体见表11-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一览表表11-1-1(二)会计核算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之特殊业务检查方法

第十一章特殊业务查抄要领本章主要介绍非钱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投资业务、企业归并、股权转让企业、制作条约六种特殊经济业务的相关政策依据、管帐核算和常见涉税问题及其查抄要领。

第一节非钱币性资产互换查抄要领非钱币性资产互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生意业务行为,由于非钱币性资产互换生意业务方法日趋庞大和灵活多变,管帐与税收处理惩罚上具有较大的可利用性和隐蔽性,纳税人经常通过隐匿非钱币性资产互换业务等方法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应增强非钱币性资产互换的稽查。

一、非钱币性资产互换简述(一)非钱币性资产互换业务简直认非钱币性资产互换,是指生意业务双方主要以存货、牢固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钱币性资产进行的互换。

该互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钱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涉及钱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钱币性资产互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钱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代价(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代价与支付的钱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大概收到的钱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代价(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代价和收到的钱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钱币性资产互换。

(二)非钱币性资产互换的种类管帐准则将非钱币性资产互换分成两大类,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代价能够可靠计量的非钱币性资产互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代价不能可靠计量的非钱币性资产互换。

每一类的换入资产的计量要领和损益确定的要领有所差别。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代价能够可靠计量的非钱币性资产互换以换出资产公允代价(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本钱,换出资产公允代价与换出资产账面代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代价不能可靠计量的非钱币性资产互换以换出资产账面代价(加上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本钱。

岂论是否涉及补价,管帐上均不确认损益。

二、政策依据和管帐核算(一)政策依据非钱币性资产互换政策依据具体见表11-1-1。

课件特殊行业税务稽查

课件特殊行业税务稽查

课件特殊行业税务稽查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特殊行业税务稽查一、行业经营特点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经营流程、经营环节:立项,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具体开发,招标,施工项目许可,生产产品,上市销售,类似于工业企业1.周期长,规模大,资金投入大2.经营流程:外地开发商来得多。

市场调查。

立项,取得土地,施工,招投标,开发,取得预售许可,进行土地分割,消费者购房,财务结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清算。

3.经营环节:房屋再开发,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特点:投资大,周期长,销售规模大,经营范围比较单一,经济交往单位多。

开发经营流程:市场调查。

1.立项——发改委2.选址——规划局3.征地——国土局已立项,未取得土地,转让项目:不征营业税。

已立项,已取得土地,未开发,转让项目: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已立项,已取得土地,已进行土地开发,转让项目: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已立项,已取得土地,已进入房屋开发,未完工,转让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4.规划——规划局5.设计——设计单位6.施工许可——建委7.招投标8.开工建设——建委9.预售许可——房产局预售款从什么时间开始确认——从取得预售许可证起。

以什么条件确认——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为条件。

金额如何确认——取得的款项取得预售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1)根据162号的规定,不应对预售款征收印花税。

(2)如果以预售合同代替正式合同,应征——取得的预售收入对营业税是发生纳税义务还是预征发生纳税义务。

——取得的预售收入对企业所得税是发生纳税义务还是预征按计税毛利率计算计税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税毛利300+除计税毛利外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100)*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税毛利*适用税率——取得的预售收入对土地增值税是发生纳税义务还是预征预征——对查补的预售收入查补的相应税款如何定性能否定偷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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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特殊业务检查方法本章主要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业务、企业合并、股权转让企业、建造合同六种特殊经济业务的相关政策依据、会计核算和常见涉税问题及其检查方法。

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检查方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和灵活多变,会计与税收处理上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和隐蔽性,纳税人常常通过隐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等方式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应加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稽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种类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成两大类,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每一类的换入资产的计量方法和损益确定的方法有所不同。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

二、政策依据和会计核算(一)政策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具体见表11-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一览表表11-1-1(二)会计核算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不同类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见表11-1-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一览表表11-1-2三、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隐蔽性大,且业务类型复杂多样,交易行为涉及的税种、税率、税额计算的方式又各不相同,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

稽查人员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检查时,应结合被查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查询及函证、实地观察、审阅账簿资料等检查的方法,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涉税问题(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偷逃税款【问题描述】纳税人未按规定在有关账簿中核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偷逃税款。

具体表现为: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在有关账簿进行核算,作为体外循环的业务处理;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减少作为虚假的盘亏处理,增加的非货币性资产未在账上反映。

【主要检查方法】1.审阅被查企业的有关会议记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审查纳税人在稽查期间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2.实地察看,寻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实物证据。

实地查看企业的实物资产保管以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获取实物证据查明非货币性交易的发生情况。

在察看时,稽查人员要结合运用查询法、调节法、问题式调查表等多种方法进行。

如在对某企业的税务检查中,稽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发现企业新添了固定资产的项目,但在审查“固定资产目录”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中被查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种类、数量与实地察看的情况不一致,可以确认被查企业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发生。

稽查人员应对有关存货和固定资产减少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可以发现被查企业隐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3.采用盘存法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进行盘点,审核存货和固定资产实际盘点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账面数一致。

如不一致要分析存货、固定资产增加的来源和存货、固定资产减少的去向,结合其他检查方法认定被查企业有无体外循环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4.检查纳税人财务、供应、生产、销售、仓库等部门的有关资料,查找账外资料。

(二)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记录,不确认损益申报纳税【问题描述】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不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交换出去的非货币性资产作销售(转让)的会计核算,而是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记录,偷逃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主要检查方法】对该类涉税问题的检查主要通过账户之间的勾稽关系来进行审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1.对纳税人的有关“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和“材料采购”等账户进行对应检查。

如果稽查人员在审查中发现纳税人“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的借方核算内容,与“材料采购”、“在途物资”账户同期贷方核算内容不一致,应检查有没有生产领用材料退库或下脚料、委托加工材料入库。

如没有材料退库或下脚料、委托加工材料入库,或虽有上述材料入库,但扣除这部分材料以后,还有一部分材料与“材料采购”、“在途物资”账户核算内容不一致的,检查纳税人同期的“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等账户。

如果没有相同的核算资料,就很可能是纳税人以材料换材料或以商品换商品(包括材料物资)未作销售,而是在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科目中直接转账。

稽查人员应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材料类或库存商品的明细账,结合有关记账凭证,查出纳税人所隐瞒的销售额。

2.对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往来账户、货币资金账户进行对应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查明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是否有相对应的货币资金,应付款等账户的核算资料。

如果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与货币资金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没有对应关系,纳税人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则很有可能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取的。

3.对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和存货类账户进行对应检查。

审查纳税人“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账户贷方转出金额是否与“主营业务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一致,结合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有无核算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损失的内容,确认纳税人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可能。

跟踪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的发生去向进行检查,查明有无隐瞒销售额的行为。

【实例】[例11-1-1]某稽查局对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稽查人员采用详查法审查“库存商品”账户时,发现2008年3月“库存商品――××机床”账户贷方除月末有发生额外,月份中期有发生额,而其他各个月份则只发生一次月末的结转数。

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得知该公司“库存商品”账户贷方一般只在月末结转一次业务成本。

稽查人员为确定月份中期发生的贷方数是否属正常的业务成本结转,审查该笔业务相应的记账凭证,发现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工程物资 250000贷:库存商品-抛光机 250000记账凭证所附出库单一份和货物交换协议书一份。

出库单反映3月8日发出××机床一台,收货方是某铝制品有限公司。

协议书签订的内容是该公司以成本为250000元的××机床一台交换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的作价351000元的铝合金门窗一批。

再采用审阅法检查该公司的销售发票,获知当月××机床的平均销售价格为300000元(不含税)。

分析:该公司以××机床交换铝合金门窗,为具备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补增值税51000元(300000×17%);应补企业所得税12500元〔(300000-250000)×25%〕。

(三)利用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利润的转移【问题描述】规模大的企业集团利用关联交易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夸大或缩小公允价值的金额,将利润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移。

【主要检查方法】1.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

要识别被查企业的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首先获取并复核被查企业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及股东名册,了解纳税人与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和债权人的交易性质和范围;其次按照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的规定,来认定与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对方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2.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关联交易的价格上判断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嫌疑。

检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有关的发票、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与定价策略。

识别的具体方法:一是看被查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是否存在不等价交换资产的行为,可以有针对性地查找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以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或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来认定;二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交易价格与被查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或商品价目表进行比对,如果价差较大的就可能存在转移利润的嫌疑,并进一步到关联方调查取证。

3.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关联交易的调整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故意混淆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认,少缴税款【问题描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计税收入的确认上有所区别,纳税人故意混淆各税种计税收入的确认,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增值税未按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消费税计税依据未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所得税计税收入。

【主要检查方法】1.查阅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识别非货币性交易的具体内容,确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处置)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

2.采用审阅法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增值税计税价格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是否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印花税税目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对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是否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审核不动产的产权凭证及到有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在检查期间有无产权的变动情况。

核实纳税人发生的整体资产置换已办理产权手续的不动产,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按转让、购买的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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