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中国(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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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研究(陈玮)

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研究(陈玮)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论文 2014—2015 学年第2学期论文题目: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探究学生姓名:陈玮学号:1410240001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组别:2014级研文1班1组我国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制探究摘要: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 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

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后,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规划进程进一步加快,本文通过与上海发展的比较,分析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优势以及我国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不足,进而对天津滨海新区建设自由贸易区提出法制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天津;上海目录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4)二、天津滨海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优势 (4)(一)区位地理优势 (4)(二)综合服务功能优势 (5)(三)保税区资源优势 (5)三、我国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的缺陷 (5)(一)保税区立法严重滞后且层级较低 (6)(二)地方法规量多繁琐,不利于统一监督管理 (6)(三)政策性文件较多,缺乏统一立法,各管理部门冲突 (6)四、完善天津自由贸易区法制的具体建议 (7)(一)完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的相关法律 (7)(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 (8)(三)健全国家安全及反垄断审查的法律和体制 (8)参考文献 (9)一、自由贸易区的概念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

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比美。

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一套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

1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 日,上海自由贸易区正式挂牌成立,其总面积为28. 78平方公里,含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形成四区三港的自贸区格局。

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的成效与进路

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的成效与进路

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的成效与进路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成立于2015年4月,是中国政府推动经济结构改革、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

试验区以“开放创新、高标准、国际化”为发展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打造一个对外开放、便利高效、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探索经济创新发展的新模式。

一、自贸试验区带来的成效1.推动外资引进。

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开放的外商投资政策,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外商投资领域限制等方式,吸引了大量境外优质企业进入。

截至2021年,自贸试验区已引进外资超过1000亿美元。

2.推进贸易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开展了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措施,如推行“单一窗口”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办理贸易手续的成本和时间。

还建立了贸易便利化监管平台,加大对中转贸易、进境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

3.推动服务业开放。

自贸试验区放宽了金融、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等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外资进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尤其是金融服务方面,试验区引入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政策,如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分行,推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等。

4.推进科技创新。

自贸试验区将创新发展作为核心任务,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在人才引进方面,试验区实行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了一大批高端人才。

试验区建立了国际创新中心,提供创新集聚服务,推动国内外创新资源的共享。

1.吸引更多投资。

目前,自贸试验区已经吸引了一大批外资企业,但与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区相比,规模和效益还有较大差距。

未来,自贸试验区应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引进更多高端产业和优质企业,增加经济效益。

2.加快金融创新。

在金融方面,自贸试验区应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进程。

试验区可以建立更多金融创新试点,引入更多金融科技企业,推动金融科技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3.加强与国际贸易的对接。

自贸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贸易的对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打算,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熟悉,切实增加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供应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熟悉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乐观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公平爱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供应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究新途径、积累新阅历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心决策的乐观尝试。

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究为自贸试验区供应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精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意准时调整裁判尺度,乐观支持政府职能转变,敬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平安。

乐观参加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进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乐观协作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亮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乐观贡献。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进展供应司法保障3.乐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

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别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

重视解决侵害学问产权跨境犯罪问题。

天津调研报告

天津调研报告

天津调研报告天津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我校决定在天津市进行一次调研,旨在了解天津市经济、人文和社会发展情况,为我校开展相关交流合作提供参考和支持。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我们通过实地走访、面谈和观察等方式进行了调研。

在天津市我们选择了几个代表性的区域进行了深入的探访与观察。

三、天津市经济发展情况天津市是中国的直辖市,也是北方重要的海港城市。

天津市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撑点之一。

1.工业发展:天津市有着较为完善的工业体系,包括钢铁、化工、汽车等行业。

其中,天津港是中国最大的港口之一,为天津市的外贸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2.服务业发展:天津市的服务业发展迅猛,特别是金融业、物流业和信息技术业。

金融业发展较快,许多大型金融机构都在此设有分支机构。

3.创新创业:天津市拥有多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科研机构,为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四、天津市人文和社会发展情况天津市在人文和社会发展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1.教育水平:天津市拥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大学和研究机构,教育水平较高。

同时,天津市也非常重视基础教育,为青少年提供了良好的教育环境。

2.文化事业:天津市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资源,有许多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和节日。

例如,天津国际河套马术大赛和天津国际音乐节等。

3.社会福利:天津市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努力。

特别是在医疗保健领域,天津市的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升。

五、调研结果和建议通过对天津市的调研,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加强交流合作:天津市在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发展成果值得我校借鉴和学习,建议加强与天津市相关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

2.推动文化交流:我校和天津市都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建议双方加强文化交流,举办文化交流活动,增进两地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3.加强教育合作:我校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天津市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有一定的需求,建议双方在教育领域加强合作,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为自贸区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

《条例》共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规范。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

《条例》明确,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刚刚通过实施的《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将对接国家战略发挥叠加优势,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

《条例》指出,增强天津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实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进三地口岸直通。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扩展至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

支持北京市、河北省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区,完善京津冀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

此外,发挥自贸试验区在带动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区科技创新、引领地区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开放共享。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研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研究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一、天津自贸区之天津港片区的SWOT分析 天津港无论是从优越的自然条件方面,还是从政府给予的政策红利方面,都具备了承接天津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客观条件,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在享受发展机遇的同时,面临的挑战也总是并存的,因此,以下对天津港的建设现状进行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S) 天津港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在区位上具备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拥有广阔的经济腹地和便捷发达的立体交通体系,而且在国家政策优惠和港口的服务发展水平方面也为天津港向自贸区的成功对接与发展提供了后天条件。

 (1)广阔的腹地覆盖面积。

天津港所处的天津市位于环渤海的主枢纽地区,辐射着北京、天津、河北三个较为发达的经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除此之外,由于天津港是距离内陆地区最近的出海口,因而其辐射面积更是扩展到西北及东北地区,成为腹地面积最为广阔的港口,将近500万平方公里,占据了全国总面积的52%。

随着天津港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港口的区域辐射能力显著增强,在内陆腹地设立的23个“无水港”完善着内陆腹地的物流网络覆盖体系。

(2)便捷发达的立体交通体系。

天津港处于京津冀等环渤海城市圈的交汇点上,距离天津城区56公里距离首都也仅160公里,天津港已建立起陆海空兼并的立体运输模式和物流体系: 津塘公路、津滨大道、京津塘一线和二线高速公路、津晋高速公路、唐津高速公路及外围的高速公路网为天津港的客货运输提供了极为全面便捷的公路运输条件。

天津是全国最大的铁路网络枢纽之一,位于京津、京哈、京沪京广的交汇处,使得铁路运输从中西部、东北部直通港口,为集装箱运输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海路运输更是广泛,同世界上180多个地区的500多个港口均进行着贸易往来,平均每月有近400趟航班来往世界各地港口;北方重要的航空货物运输中心一一滨海国际机场,其距离天津港也只有30公里,航空运输便捷发达。

(3)较为完善的港口服务能力。

服务能力也是港口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扩展国内外运输航线和吸引各地航船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与保障

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与保障

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与保障刘贵祥*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一次会议胜利闭幕,这次会议是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重要历史性会议,也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

在新的历史节点上,总结交流人民法院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经验,分析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和解决一批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司法保障水平,更好地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开放进入新阶段、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

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容。

2018年3月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进一步拓展开放范围和层次,完善开放结构布局和体制机制,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4月11日,中央作出《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5月23日、24日,国务院连续下发的四份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关于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几点思考一、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定位分析(一)天津自贸区与国家经济整体战略布局的关系根据国家对自由贸易区的规划,上海自贸区仍是我国自由贸易区的主体,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区面对的是不同方向。

天津自贸区面对主要是东北亚地区,而广东自贸区面对的是港珠澳,福建自贸区面对的则是台湾。

本文认为,国家新审批通过的3个自由贸易区布局体现了国家经济整体战略布局。

天津自贸区的成立正是国家经济整体战略布局新的举措之一,是国家对天津经济发展的认可与期盼。

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充分证明了其对我国东北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同时,天津自贸区的成立也有助于加快推进国家经济战略整体布局,其与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和福建自贸区一道,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二)天津自贸区的发展优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第二批获批的自贸区的名字中去掉了“试验”二字,这就充分说明了天津自贸区作为我国北方目前为止唯一获批的自贸区,并不主要承担类似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综合改革功能,而是要其发挥在我国北方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关于天津自贸区采用何种建设模式,目前据公开信息显示有三种初步构想:一是建设单独的东疆自由贸易区;二是东疆保税港区与协同天津港保税区一体化发展;三是包括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三大区域。

不论政府最终采用何种建设方案,东疆保税港区都将占据自贸区的主体地位。

随着天津经济的迅速发展,东疆保税港区在租赁、贸易和航运等产业上已经有了深厚的发展基础,这也是天津自贸区的主要发展优势。

由于在自贸区的建设上,招商引资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天津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领先优势将是天津自贸区发展建设的优势基础。

(三)天津自贸区与环渤海经济圈的关系环渤海经济圈,是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同时延伸辐射到山西、辽宁、山东以及内蒙古中东部,是中国北方经济最活跃的地区。

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

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

系的 重 新 构 建 【 J 】 . 商业 经 济与 管理 ,
2 O o 4. 1 O: 4 —1 O .
大事 记[ E B / O L ] . h t t p : / / w w w. s t a t s . g o v . c n /
t j g z / t j d r / 2 0 1 3 1 2 / t 2 0 1 3 1 2 0 9 7 3 0 2 . h t m1 . 9 . 彭 智 海. 统 计 执 法 的 困境 与 思 考 [ E B / O L ] . h t t p: / / w w w. c z t j . g o v . c n / A r t i c l e /
2 0 0 6, 1 5: 2 2 2 — 2 2 3 .
调 整对 象有 其 特殊 性 .长 期 以来 存 在
着对 小 微 企 业 执 法难 .对 个人 缺 乏约
3 . 李金 昌. 论 我 国 统 计 调 查 运 行 体
8 . 国 家统计 局 . 全 国 统 计 法 制 工 作
束 力 的 弱点 。而 征 信 系 统 是银 行 贷 款
下 ,地 方 立 法保 障 需及 时跟进 。同 时 ,司法保 障和 仲 裁等 法律 服 务保 障 需要 齐头
并进 。 关 键 词 :天 津 自贸 试 验 区 立 法 保 障 司 法 保 障 法 制 保 障
2 0 1 5 年3 月2 4 日 .中共 中央政 治局
进 入新 常 态 的 形 势下 .为 全 面深 化 改
市 场 经 纬
天津自贸试验 区建设的法制保障
■ 刘 行 星
内容摘 要 :天 津 自贸试 验 区是我 国北 方第 一个 自由贸 易区 .也 是 继 中国 ( 上 海 )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之后 .我 国设 立的 第二批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之 一 。 自贸试验 区

多措并举 开放创新 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

多措并举 开放创新 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

2016年10月总第178期40一府两院多措并举 开放创新 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自2015年12月24日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创新司法理念,拓展司法职能,完善工作机制,打造特色司法服务,为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与时俱进 创新司法理念坚持理念先行,以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适应自贸区改革创新和开放形势。

自贸区法庭成立之前,新区法院就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自贸区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等情况,剖析预研相关案件和法律问题,同上海浦东等多地法院开展交流研讨,树立与自贸区法律政策相适应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理念,制定出台了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27条针对性意见。

自贸区法庭运行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国际化理念为引导,按照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公开透明原则,正确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国际商事规则和贸易惯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天津自贸区的国际声誉和开放形象。

坚持市场化理念,把风险防范、保护安全和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统一起来,对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审慎处理,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

优质高效保证自贸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自贸区法庭认真落实天津市高级人民高院制定的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南,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判,促进涉及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案件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

自贸区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上,一是实行专业化集约化审判模式。

建立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贸易买卖、建筑工程、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等专业合议庭,集中审理具有同类特点规律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典型性示范性导向性强的案件。

二是打造精干过硬的法官智库。

从各审判领域遴选38名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的审判人员建立自贸区案件审判业务支持平台,确保以强大的审判专家队伍应对化解审判难题。

三是建立外部智力引入机制。

红色法治文化与法治天津建设研究征文6000千字

红色法治文化与法治天津建设研究征文6000千字

红色法治文化与法治天津建设研究征文6000千字(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红色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对法治天津建设的意义1.红色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点2.红色法治文化对法治天津建设的重要性三、法治天津建设的现状与挑战1.法治天津建设的主要成果2.法治天津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四、红色法治文化在法治天津建设中的应用1.红色法治文化在立法工作中的体现2.红色法治文化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3.红色法治文化在法律宣传教育中的体现五、加强红色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天津建设1.加强红色法治文化建设的措施2.红色法治文化对法治天津建设的推动作用六、结论正文一、引言红色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了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崇高的法治理念。

近年来,天津市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努力提高法治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旨在研究红色法治文化与法治天津建设的关系,分析红色法治文化对法治天津建设的重要性,探讨在法治天津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运用红色法治文化,为推动法治天津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二、红色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对法治天津建设的意义1.红色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点红色法治文化源于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强调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民族特色和制度优势。

2.红色法治文化对法治天津建设的重要性红色法治文化对法治天津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红色法治文化强调人民主体地位,要求法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利益展开。

其次,红色法治文化强调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最后,红色法治文化强调公平正义,要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治天津建设的现状与挑战1.法治天津建设的主要成果法治天津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提高;二是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日益健全;三是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四是法律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民法治素养不断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意义2015年4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扩容。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有效制度创新,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已进入关键阶段。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希望在深入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引领,研究明确下一步的重点目标任务,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攻,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

人民法院承担着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职责,为贯彻中央决策和习总书记指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即将运行三周年之际,适时总结审判经验,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审判指导,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进行了为时三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司法保障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专题调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保障研究基地、举办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论坛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实地考察、征求专家意见和各地法院意见,起草了本《意见》稿。

目的是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统一认识,更新审判理念,以实际举措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的各项改革措施,同时解决涉自贸实验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二、制定《意见》的主要指导方针(一)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开放进入新阶段、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建设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赴上海、天津自贸区检察室调研工作报告

赴上海、天津自贸区检察室调研工作报告

赴上海、天津自贸区检察室调研工作报告根据市院领导要求,由x副检察长带队,x区院副检察长、x区院副检察长及市院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等一行,于x年3月14日至17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调研交流,学习两地在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相关经验,现将学习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上海自贸区检察室工作情况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室于2013年11月5日挂牌成立。

(一)机构设置上海市自贸区检察室系上海市检察院直接派出机构,委托浦东检察院管理,由浦东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检察室主任,配置6名检察干警,其中2名为刑事主任检察官。

当前,因上海自贸区扩区,整个浦东检察院都服务于自贸区,检察室职能弱化,人员回流至浦东检察院业务部门。

目前,在浦东区检察院公诉处设自贸区办案组,专门办理有自贸特色的刑事案件。

(二)主要职能自贸区检察室具备基层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包括办理自贸试验区刑事案件、查处自贸试验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及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以及参与自贸验区有关法律调整制定并提供相关检察意见等七项职能。

(三)工作情况在自贸试验区扩区、浦东新区在完整的一级政府框架下具体实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工作新背景下,出台《关于加强完善保障措施全力服务保障自贸区扩区新战略的工作意见》,并形成自贸试验区扩区后检察工作的新格局。

将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同服务保障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相结合,联系区内金融政策落地的实际,加强与区内“一行三会”金融监管部门的通力协作,以及与相关自贸区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就执法标准达成共识。

严厉打击自贸试验区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强化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严肃查办借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之机,利用监管职责以及在市场资源配置等过程中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天津自贸区各项改革与创新,切实保障天津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天津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自贸区建设对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重大意义。

牢牢把握北方首个自贸区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相互叠加带来的历史机遇,增强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努力为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2.坚持法治先行,高度重视与创造性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确保自贸区内法律得到统一适用。

通过司法对投资、贸易、航运等商事行为的规范与引导,对金融、海关、外汇等行政行为的维护与监督,对洗钱、逃税、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制裁,强化规则意识,巩固改革成果,完善自贸区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3.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司法基本导向,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尊重商事理念与交易惯例,促进自贸区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形成。

建设天津自贸区分析

建设天津自贸区分析

建设天津自贸区——经济增长的新极点2014年3月,天津市长黄兴国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表示,天津自贸区的方案已经得到30多个国家部委的支持,希望早日批准天津设立自贸区。

目前,天津自贸区相关配套工作基本准备完善,正在等待国务院的最后批准,与此同时,天津已经启动东疆二岛规划。

一、天津申请自贸区历程2002年,提出中日韩三国自贸区的设想;2005年,上海、深圳、天津、成渝地区等地都曾向国务院及各部委提交了关于保税区转型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议;2007年12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一期封关后,天津就将自由贸易园区作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并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表示,东疆保税港区在“条件成熟时,进行建立自由贸易园区的改革探索”,等于给天津建设自贸区开了“路条”;2011年5月,国务院51号文件正式批复《关于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方案》,确定了以东疆保税港区为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功能区,明确了可在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航运金融和租赁业务创新四方面开展试点以及在建立自由贸易园区进行探索的定位;2012年底,天津市委十届二次会议和天津市推进滨海新区新一轮开发开放十大任务,均将建设自贸区作为天津市的重点工作;2013年6月,天津自贸区方案由天津市上报中央相关部门。

与此同时,天津已启动自贸区的载体东疆二岛的规划;2014年8月,天津市自贸区研究院成立,积极推动自贸园区建设。

二、天津创建自贸园区的原因与优势1.天津建立自贸区是国内市场的迫切需要自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贸区之后,国内市场对于天津自贸区获批预期强烈。

具体来看,沪深两市23只天津自贸区概念股中,津劝业、滨海能源、天津港、天津海运、天津松江、秦泰发展、滨海发展、天津磁卡等13只个股被市场持续看好,增幅稳定。

其原因在于一旦自贸区建设获批,投资机会将主要集中在自贸区建设带来的贸易、交通与港口运输相关的交通物流方面。

多措并举开放创新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多措并举开放创新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多措并举开放创新为天津自贸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记前进中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6(0)10
【摘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自2015年12月24日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创新司法理念,拓展司法职能,完善工作机制,打造特色司法服务,为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滨海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夯实基层基础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水平——记荣获全国先进司法所荣誉称号的天津市大港司法局中塘司法所
2.司法为民树形象公平正义促和谐——记荣获天津市政法系统“十大群众工作标兵”称号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王稳庄法庭庭长祁功悦
3.扎根基层为百姓司法为民促和谐——记荣获天津市政法系统“十大优秀法官”荣誉称号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杨柳青法庭庭长李广江
4.中国临时仲裁的最新发展及制度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解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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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国(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为中国(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报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在更大范围内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运行经验,深化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建设。

目前,天津自贸区已经批准设立,司法保障自贸区建设,既是法院前进的重大机遇,也是必须接受的重大挑战。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广泛进行调研活动,开展司法研判,以建立符合国际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为重要目标,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厘清自贸区的本质经济特征,深入把握天津自贸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探求自贸区发展的司法需求;二是梳理上海自贸区可复制可借鉴的司法保障经验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三是针对天津自贸区发展特点,从司法理念、审判机制、方法路径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应对策略。

一、天津自贸区发展建设的基本情况(一)自贸区概念及其性质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英文为Free Trade Area( FTA)。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通过签署自贸协定,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大区”。

自由贸易园区(简称自贸园区):英文为Free Trade Zone(FTZ),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

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行为、境内关外、功能突出、高度自由”。

严格意义上讲,上海和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等均属于自贸园区范畴。

全国人大在决定中明确命名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行文方便,本文仍采用“天津自贸区”的称谓。

保税区:与自贸区相近,是国家“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我国的保税区无论是从设置目的上还是功能上看最初就是仿照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起来的,类似于国外的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但是实际功能上要丰富得多。

因此,自贸区成立后,保税区依旧存在,保税区与自贸区的本质区别在于从“境内关内”走向“境内关外”。

“关外”不是排除海关监管,而是进行海关特殊监管,而一般监管和特殊监管的主要区别在于关税的监管。

图1 自由贸易园区、保税区与国内贸易关系示意图总之,自贸区在本质上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手段和工具。

无论是从经济、法治还是治理角度,它都不再是传统的政策洼地--单纯为吸引外资或技术,而是向国际迈进时真正探索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经济发展策略的一种尝试。

自贸区承担着改革实验的功能,是要素市场放开、政府边界厘清、管制放松的试验,是一种高层级的开放。

(二)中央对天津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天津是中国第一个提出建设自由贸易港区的地区。

2007年12月东疆保税港区一期封关,其获得的贸易便利化政策已经接近自贸区的标准。

天津自贸区核心承载地位于滨海新区,是全国唯一聚集了港口、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保税区的经济特殊区域。

滨海新区依托东疆保税港区这一载体积极开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大力推进投资与服务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和创新,积极为申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编制负面清单,扎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并正式划定了自贸区范围。

(三)天津和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比较分析自贸区是撬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杠杆,重点在于创造低成本贸易条件,提高交易效率。

中国大陆周边被自由贸易港、自贸区围绕,中国建立自贸区是对自贸区时代、对改革深化的回应。

对比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申报区域类型一致,天津范围更广。

天津自贸区共119.9km2(上海仅为28.78km2,目前也在扩围),主要包括三个区域:天津港片区(30km2),天津机场片区(43.1km2)、中心商务片区(46.8km2),特殊监管区域与非特殊监管区域并存,与上海全部为特殊监管区域不同,天津自贸区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

天津自贸区以滨海新区为承载主体,既包括围网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包括围网外的非特殊监管区域,实现围网外的服务与贸易便利化创新,这是区别于上海方案之处。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享受自由贸易区政策但并不封关运作,即成为网外的自贸区,服务滨海新区和整个天津市,目前管理架构也在制定之中。

二是核心政策高度一致,新区展现先机。

事实上,上海的政策天津基本都已具有,天津自贸区的重点也体现在投资、贸易、金融、海关监管等方面。

从内容上看,与上海自贸区一致的占70%~80%,同时,体现天津特色的自贸区政策内容占20%~30%。

根据天津自贸区建设此前的方案,天津的特色很明显:即北方港口枢纽、金融创新、高端制造和服务京津冀一体化。

天津在融资租赁业取得先行优势,在融资租赁业方面设置较低的门槛,其行政审批和专业化服务方面优势跟政府的服务水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滨海新区行政体制改革大胆推进,为自贸区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自贸区建立后,如何打造自贸区运行的内在条件,避免长期竞争结果造成优惠政策的趋同性,坚持在外部经济条件变化和竞争激烈下的适应性,尤其是竞争优势中心转向服务能力的趋势,还需要管理的科学性和法治的强力保障。

三是自贸区承载国家任务,天津优势凸显。

天津自贸区建设,不仅包含着天津滨海新区的特殊行政体制、国家级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最初定位,还承载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和APEC会议所定立的发展基调、中国自贸区战略、新区开发开放等多重国家战略,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阵地,关系着中韩自贸区的顺利推进。

建设天津自贸区,不断完善自贸区模式,为我国经济领域的扩宽与区域及多边合作经验的积累打下更深的基础,是打造中国经济新引擎,提振周边大区域的外贸,稳定大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推动我国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动我国与东北亚的日本和韩国自由贸易大区建设的需要。

其核心内容是促进服务与贸易便利化,即以天津自贸区作为服务和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创新区的战略支点。

二、司法保障自贸区建设的经验借鉴司法保障自贸区建设,既是法院前进的重大机遇,也是必须接受的重大挑战。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和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均是处于国家开发开放前沿的基层法院,具有案件数量占全市比重大,增长快,人少案多的特点。

因此,浦东司法审判的发展经验对于滨海新区法院具有可借鉴性,本报告拟通过对比学习,探寻天津自贸区建设司法保障的方法路径。

(一)自贸区发展建设背景下的司法需求一是保障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需求。

自贸区建设是对现有法律秩序的重大改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扩展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大暂停实施的法律包括三部外商投资法和台湾同胞投资法中的行政审批部分。

将一些原本需要行政审批的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经营期限、转让、终止等重大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因此,在自贸区的试验中,将不可回避地遇到区内与区外法律环境的巨大反差。

此种反差一旦体现到诉讼之中,将形成法院适用法律的困难。

此确保法律与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为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提供安全的法律环境,意义重大。

二是保障市场自治与交易安全稳妥推进的司法需求。

自贸区创新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模式上,核心是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对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审批制向备案制改革为贸易自由化探索出了新路,此外,相关法律政策还包括,自贸区内企业由设立到运行采取的“一口受理”“先照后证”的方式,在海关方面采取的境内关外的新措施,在公司资本制上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在公司登记制度上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和登记事项、放宽资本注册登记条件,体现了公司由登记制转变为备案制管理的新思路。

据此,厘定市场自治和国家管制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司法挑战尤为艰巨。

三是保障全球化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高标准的投资和贸易规则的司法需求。

自贸区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贸易领域(包括金融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是全新的探索和尝试,一些领域的创新还缺乏可适用或者参考的法律规范,或会涉及与现行法律相协调的问题,这些法律适用问题很有可能会伴随自贸区建设的整个过程。

同时,随着开发开放的深化,涉外纠纷除准确适用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外,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

树立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司法理念,既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改革创新,又要坚守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制统一,努力营造开放有序的国际化法治环境。

(二)上海自贸区法庭的设立及定位上海浦东自贸区法庭于2013年11月5日挂牌,地点设在外高桥保税区,共有干警7人,与外高桥法庭两块牌子,两套人马,集中办公。

主要受案范围为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投资商贸、金融、知识产权及房地产案件,并根据自贸区建设和运行实际作相应调整。

”挂牌后10个月,该庭共办理案件364件,案件总标的11亿元。

根据上海自贸区法庭的设立经验,设立自贸区法院或者专业审判机构,均属于设置新的机构,在国家精简机构的大氛围下,环节多、障碍大、时间长、难度大。

上海法院依据组织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决策在浦东新区设立自贸区法庭,不突破现有法律政策,值得借鉴。

为此,在滨海新区法院设立自贸区法庭,有现成经验可借鉴,不突破法律政策,不违反案件管辖、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便于现有中级法院更好发挥指导职能,实现天津三级法院的审判衔接,共同应对破解自贸区发展建设中的司法保障难题。

(三)上海三级法院工作机制的建立上海三级法院务实、高效,一盘棋推进在浦东新区法院设立自贸区法庭,形成了较为顺畅的审判工作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总结自贸区司法保障法律适用问题;市高院由主管涉外商事的民二庭负责审判和案件指导;一中院在民六庭成立涉自贸区专项合议庭,负责审理涉自贸区上诉案件和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贸区案件;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涉及自贸区的一审案件,并借助浦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掌握自贸区第一手政策和信息,与当地政府形成融洽的条线配合,确保了自贸区法庭设立及时、作用到位、协调顺畅、成效明显,保障了浦东新区自贸区改革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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