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证人公证后的文件必须办理使馆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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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详解及流程大全如今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出于某种现实的需要,涉外婚姻公证认证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程序、手续,如何办理?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手续,为什么涉外文件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认证?涉外公证总是与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证。

认证的过程就是有关职能认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的印章或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就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的签字或者印章属实,是经过一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这样才具有真实可信。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一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定,外交部门的公证则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而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者签名进行有效性确认,经过层层确认后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便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了。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巴西的同一人文件拿到中国大陆使用需要认证吗

巴西的同一人文件拿到中国大陆使用需要认证吗

巴西的同一人文件拿到中国大陆使用需要
认证吗
巴西文件要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办理办理好中国驻巴西使馆公证认证手续。

办理时需要经过巴西公证人公证,巴西外交部认证和中国驻巴西使馆认证等手续。

之前是中国国籍后来由于工作原因去了巴西,在当地工作了一段时间取得了巴西国籍。

现在长期居住国内,出国之前在国内购买的房产和办理的银行账户信息需要和现在巴西护照上的名字关联一下,国内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能证明现在所持有的巴西护照和之前国内身份证上的人是同一个人的证明信息。

办理巴西同一人公证认证需要提供的文件:巴西护照扫描件、国内身份证扫描件和声明书一份,以上文件经过1、国际公证人公证2、巴西外交部认证3、中国驻巴西使领馆认证就可以在国内使用。

办理巴西同一人公证认证所需时间:25个工作日。

来源于/html/cjwt/4302.html。

大使馆公证书

大使馆公证书

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

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区范围);(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

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

国外证据公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一家外贸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中涉及到一份国外证据,法院要求提供该国外证据的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材料,这使得该公司一头雾水,不知道该怎么办理,那么国外证据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办,以下将详细讲述。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外籍诉讼当事人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随着境外个人及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境外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境外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境外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1. 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

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 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作为自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

3.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明书,证明其姓名和职务。

4. 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目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律师尚不具有中国内地律师资格,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内地参与诉讼。

5.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外交部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

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

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

(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邮费等有关费用。

(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阅读144次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

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

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使馆认证

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使馆认证

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和使馆认证
海外华侨或者马来西亚籍华人在国内涉及房产买卖、房产出售或者其他委托代办事宜时,人在国外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国内现相关的受理机构就会要求当事人出具一份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该证明等同于护照原件。

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使馆公证认证步骤:
1、首先把委托马来西亚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对文件进行公证
2、其次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马来西亚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馆办理领事认证
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使馆公证认证资料:
1、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以及在国外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公证认证申请表
马来西亚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使馆公证认证办理的时间通常需要1 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的时间是7个工作日。

来源于:伊顿法律事务所。

领事使馆认证和公证有什么区别

领事使馆认证和公证有什么区别

北京亚新咨询公司——专业全球公司注册机构领事使馆认证和公证有什么区别
北京亚新咨询公司为您解答:
领事使馆认证亦称外交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按国际惯例,在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领事认证一般只是认证签名或印章属实,而不涉及文书的内容。

经过认证的文书,如内容不符合使用国的规定,有关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并不受认证的影响。

公证与认证二者的关系是,认证是对公证而言,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要在他国使用时,须办理认证,反之,在他国作成的公证文书要到本国来使用,也须办理认证,不办理认证的公证文书在域外是不予以承认的。

依照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

近几年来,我国向拉美、非洲、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逐年增加,尤其是轻工业品占有较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我国对外出口的新兴市场。

这些国家处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其中许多要求我出口商品单证必须经过进口国驻我国使馆的认证,才可办理通关手续。

要求使馆认证的主要国家有阿根廷、埃及、沙特、伊朗、阿联酋、土耳其等,但除中东、南美、非洲等地区,一些欧美国家也正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

一般在用到海牙认证的同时,如果有一方不是海牙公约国,需要做领事使馆认证。

使馆认证、海牙认证详情咨询北京亚新咨询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

文件办理外交部的认证及使用国使馆认证的必要性

文件办理外交部的认证及使用国使馆认证的必要性

文件办理外交部的认证及使用国使馆认证
的必要性
文件办理外交部的认证及使用国使馆认证的必要性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我国内地出具的有关涉外公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书等在送往外国使用前需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反之,外国出具的有关文书拟送往我国使用前需在当地办理有关公证及认证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这就是双认证。

根据国际惯例,一国文书送往另一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一般均须办理双认证。

办理双认证,使馆认证的法律依据:《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因此无论国外文书拿到
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都必须办理使馆认证,即双认证。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书。

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

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双认证。

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认证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不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

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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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司法部涉外公证篇一: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各方面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外文书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那么无论是国外文书在中国使用,还是中国文书拿到国外使用,首先必须办妥涉外公证认证手续。

领事认证制度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

国际交往的发展伴随着各类文书在世界各国间的大量流动,但各国关于出具公证书、商业证明等的形式和要求却不尽相同。

领事认证制度通过一环扣一环的连锁认证方式,由一国驻外外交或领事机构确认最后环节的印章和签字属实,使相关文书能为该国国内有关部门和机构接受,不致因有关机构怀疑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在当地的使用,从而涉外文书能够在各国间顺利流转和使用。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领事认证一般是由外交部及其派出机构,高等法院,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来完成。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

在办理港澳台的文件公证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香港公司出具的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到印尼使用,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出具的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到印尼使用,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香港公司出具的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到印尼使用,如何办理公证手续
香港是海牙公约成员国,所以香港公司文件到同样是海牙公约组只成员国的国家使用,就只需要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由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就可以了。

但印尼不属于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所以香港公司的文件要拿到印尼使用时,在由高等法院加签后还需要办理印尼驻港使领馆办理认证。

香港公司出具的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办理公证认证时,需要和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及法团成立表格或周年申报表一同办理公证认证。

而且签署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需要公司董事带公司公章亲自到香港公证人面前签署。

如果公司董事多于一人,就需要公司所有董事就签字署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的董事授权出一份董事会决议,经过所有董事签字,然后由签署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的董事把原件带给公证人,公证人留档。

然后公证人会把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商业登记证、法团成立表格或周年申报表及由董事签署后的LETTER OF APPOINTMENT文件做为附件一同办理公证,在后送香港高等法律加签,
最后是印尼驻港领事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3101.html。

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公证认证办理攻略

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公证认证办理攻略

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公证认证办理攻略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公证认证办理攻略
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需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结婚证认证,才可以拿到国内使用。

新加坡结婚证公证认证用途:
1.以夫妻名义购置房产;
2.给小孩办理准生证;
3.想要其他国家或者国内办理永居
4.想要用于签证续签。

新加坡出生证公证认证用途:
1.小孩签证需要续签;
2.出生证明用于国内落户;
3.新加坡出生证明用于小孩上学。

新加坡结婚证认证所需的材料:
1)公证认证申请表
2)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还需要提供在新加坡有效居留身份复印件
3)新加坡结婚证明的高清扫描件
新加坡出生证公证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出生证(纸)原件/副本
2、父母一方的护照扫描件
3、宝宝的护照扫描件
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办理流程;
1、首先委托新加坡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进行文件的公证
2、其次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送往新加坡外交部办理认证
3、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办理使馆认证
新加坡结婚证、出生证认证费用包括:
1、申请副本的费用
2、新加坡律师费用
3、新加坡外交部费用
4、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费用
5、国际快递费
6、文件制作
7、辅助费用
一般出生证公证是需要10到15个工作日左右来源于/html/zlzx/704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2012〕民四他字第1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2年6月14日〔2012〕民四他字第1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未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答复如下:一、经询外交部领事司,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坚持客观、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般不拒绝当事人的领事认证申请。

长期以来,用于国内诉讼的文书领事认证运转良好。

如遇国外当事人称我驻该国使领馆拒绝为其办理认证且未告知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了解情况的,可以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向驻外使领馆核实。

二、即使相关证据或文件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得到使领馆的认证,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采纳。

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辨别真伪后决定是否采纳。

此复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域外形成的证据效力问题的请示(2012年3月28日京高法〔2012〕97号)最高人民法院:我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玉玺、石宗军、刘燕、石忠良、石宗际、石平、石义与被告刘忠、刘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经审查,诉争房屋位于我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7号,现登记在刘忠、刘华名下。

因本案涉及刘忠之弟刘赞(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并居住该国)的权利,需征求刘赞对诉争房屋的处理意见。

审理中,刘忠向法院提供经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省会墨尔本认可注册并执业的国际公证律师王柏沂(JONATHAN WONG)证明及澳大利亚墨尔本外事贸易部(MELBOURN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认证的《声明书》一份,欲证明刘赞已在该《声明书》中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并将其权利转让给刘忠。

荷兰出生证明在中国使用的办理流程-荷兰公证认证

荷兰出生证明在中国使用的办理流程-荷兰公证认证

荷兰出⽣证明在中国使⽤的办理流程-荷兰公证认证
荷兰出⽣证明在中国使⽤的办理流程-荷兰
公证认证
荷兰出⽣证明在中国使⽤的办理流程-荷兰公证认证
荷兰是海⽛成员国,但中国还没有加⼊海⽛条约。

如果在荷兰出⽣的孩⼦要想在中国使⽤荷兰出⽣纸,就要先办理荷兰出⽣纸公证认证。

那荷兰出⽣纸有些什么⽤途呢?为什么⾮要办理公证认证⼿续后⽂件才能使⽤?
荷兰出⽣证使馆公证认证的⽤途:
孩⼦要在国内办理签证续签;孩⼦要在国内⼊户⼝;孩⼦要在国内上学等。

荷兰出⽣纸要拿到中国使⽤,因中国不了解荷兰的⽂件真假,所以必须先由国际公证⼈公证,经过公证的⽂件送荷兰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驻荷兰使馆认证。

经过这三⼤步骤⽂件就可以在中国使⽤了。

在荷兰最近领取的出⽣证办理公证认证,可以提供出⽣证复印件或者原件,国际公证⼈对复印件或者原件办理公证,如果是很久之前取得的出⽣证,需要由律师申请核证副本,并办理公证认证。

荷兰出⽣证办理流程:带着⾝份证和户⼝本、出⽣证明去公证处做公证,然后再做双认证。

公证认证的时间⼀般为15个⼯作⽇。

着急的话可办理加急服务。

不过,加急的费⽤略⾼。

来源于/doc/9b12375330.html
/html/zlzx/7801.html。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怎么办理随着国外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活动的增多,国内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在国内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加,国外营业执照要想在国内被有效使用,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这个该怎么办?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1、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使用的场合 1、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 2、在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域外形成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3、申请商标、专利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商标、专利,以及相关转让、复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国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当地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去所在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使领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2793.htm。

涉外委托书公证

涉外委托书公证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

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

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国外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在国内使用就有效了吗

国外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在国内使用就有效了吗

国外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在国内使用就有效了吗?现在涉外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是不是办理了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之后,就有效力呢?其实不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基本案情】2005年2月,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0年,租赁价款23万元。

2005年8月王某又与韩国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于2006年2月与该韩国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韩国公司同意补偿王某63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王某已经交付的租金23万。

但此后韩国公司并未向王某支付任何补偿款,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韩国公司给付土地转租补偿款63万元。

【一审审理及判决】一审过程中,王某通过提供2005年2月其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005年8月其与该韩国公司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和2006年2月其与该韩国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作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要求韩国公司支付土地转租款。

韩国公司辩称,2008年3月其法定代理人曾在韩国与王某通过韩语有过交谈并将谈话内容录音(该录音已由韩国公司整理成书面资料),录音中王某承认起诉所用的材料都是假的。

因此韩国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的代理人对该录音证据质证时认为其为复制品,且内容听不懂,甚至连韩国公司提供的书面翻译是否准确也不清楚,但因为王某本人通晓韩语,在其代理人不懂韩语的情况下,其本人应当出庭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质证。

因此王某本人没有出庭的行为应视为对该录音证据的认可。

故该录音证据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一审判决一经作出,王某不服,立刻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韩国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国际文书文件公证认证

国际文书文件公证认证

国际文书文件公证认证(1) 使馆领馆公证Notar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2) 香港公司公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加盖转递专用章(3) 英国公司公证: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由英国律师核准,外务部盖章,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4) 开曼公司公证: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加Apostille,由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5) 英属维尔京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加Apostille,由中国驻英国领事馆认证(6) 塞舌尔公司公证: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加Apostille,由中国驻英国使领馆认证(7) 萨摩亚公司公证: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加Apostille,由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8) 马绍尔公司公证:公司注册证书,由公司注册处加Apostille,由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9) 美国公司公证:公司注册证书,由州务卿加Apostille,由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10) 董事在职证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11) 公司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12) 个人身份证明核准拷贝Certified True Copy of ID and PPT(13) 律师/注册会计师/银行专业推荐信/银行资信证明Professional reference letter by law firm/CPA/banker(14) 海牙国际认证Convention de La Haye du octobre 1961(15)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authentication (Apostille)(16) 公司查册与公司文件认证:Company Search and Documents certification如何办理领事馆认证:领事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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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证人公证后的文件必须办理使馆认
证吗
国外公证书要在中国使用,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经过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办理流程:
国外公证机构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外文书的公证书,必须要办理中国领事馆认证才能在国内使用,是这样吗?我们通过一下案例来说明。

小李目前在美国学习,他想委托住在北京的姐姐出售自己在北京的房产,于是就在美国的公证机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寄给了姐姐。

姐姐凭着这份委托书和相关材料,把房卖给了别人。

为了安全,双方还商量好办一个合同公证。

可是当公证员看到小李的姐姐提供的委托公证书后,却说单凭它不能相信姐姐有代理权,要求姐姐先去办认证。

什么是认证呢?公证员提示对于外国的公证书,由于核实真伪比较困难,所以我国的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当事人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先办理一个认证手续。

比如像小李这样的情况,我国的公证处没办法知道美国是不是真有这么一个公证机构,也没法核实公证书的真伪,所以就只好让我国驻美使领馆再进行一次认证,证明公证书是真实的。

如果大家觉得认证麻烦,可以直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

这样不但可以省掉认证手续,而且还能增强公证书的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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