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 值和功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需 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变化,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和
探索新的完善路径和方法。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运行和实践,可以开展更加细致和深入的比 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陪审员队伍也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 愿意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程序。
03
人民陪审员制度缺陷分析
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完善
01
选任程序不规范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选任过程中
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02
选任范围狭窄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集中在社会各阶层,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一定
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 核结果作为续任、晋升的依据。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
协调性
应当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之间的协调性,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能 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适应性
应当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使其 更好地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监督司法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对司法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陪审员可以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司法决 策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滥用职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 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队伍不断扩大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 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陪审制度发端于清末,经过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形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更加迫切,參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也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陪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从立法角度上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至今仍没有一部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
由此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弹性较大,对任职资格把关不严,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查结果,90%法院认为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任职期限、权利义务、物质待遇、申请回避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从设立至今,积累了大量的成功范例和实践经验,己经根植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
但在立法上仍明显滞后,至今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对陪审制度进行规范和制约,导致1/ 6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解决的法律依据,对陪审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
尤其是对于既不熟悉法律又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来说,需要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和建议时,就只能接受法官的指导,附和着法官对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说明,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
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专业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敬畏心理,容易产生权威趋从心理,往往只听凭法官决定,甚至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
陪审员对于案件没有自己的独的看法,陪审就仅仅成为一种陪衬。
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缩减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广实施。
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保障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感。
本文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及对策研究做出如下探讨。
一、制度不足之一:人员结构单一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公民普遍担任,但是在实践中,人员结构单一,大多数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缺乏普通群众、企业家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等。
这样的人员结构,不仅在某些案件中缺乏对民间生产、生活和思想的理解,也难以反映社会广泛的意见和愿望。
对策建议:积极联系和组织民间组织代表、企业家、农民工和普通居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同时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中。
案例一:某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为陪审员没有体验过该案涉及到的情况,无法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思考定罪量刑问题,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二、制度不足之二:审前培训不到位培训和选拔环节不到位,许多人民陪审员由于从未接受过相关法律培训,对诉讼程序、证据调查和法律定义等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缺乏法律知识储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最终也难以确保审判公正。
对策建议: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资源,并且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案例二:某案中,陪审员对于涉案物品、涉案金额和法律定性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准确的认识和判断,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偏差明显。
三、制度不足之三:政治干预流弊一些地方或单位会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将陪审员的职位作为一种政治操控的工具,导致陪审员缺乏独立思考和倾向于支持某个利益集团。
对策建议: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评价、任期、回避和违纪处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杜绝政治操控等不正当干预的情况,并且对于对公正审判有明显影响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坚决惩处。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
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
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多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参与人数不足: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不能满足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2. 选任方式单一: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多数采用推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缺乏更多的参与方式,如社会推荐等。
3. 缺乏专业性:大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4. 约束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容易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二、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 扩大参与人数: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2. 多元化选任方式:除了推荐和随机抽取以外,适当引入社会推荐、自荐等选任方式,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
3. 提高专业性: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让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审判工作。
4. 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其在审判中出现失职、违法等问题。
三、总结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环节,将对提高司法公正、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支持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推动其不断发展。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从人大代表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行性
由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 ,既能防止司法专横,同时通过 让普通公众参与司法, 也有利于提 高公众对司法过程和法律 结果 的认知和尊重,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因此,陪审员制 度有其独有 的存在价值。蒋耀祖教授认 为,“ 陪审员来 自民 间,人情事理 ,均能通达 ,参与审判 ,对两造及证人之 陈述 证据 ,聆听双反攻击防御之主 张,斟情酌理,察言观色 ,集 多数人之意见 ,无偏无私 ,使 法律与情理,融合贯通 ,较诸 法官一人之独断 ,周密详实 ” 。虽然陪审员制度在职权 、选 任 、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 问题 ,但其 发挥预防 司法腐败 ,限 制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促进司法公正等方 面的功能并没有蜕 化 ,因此 ,完善和发展该制度仍有重要意义。 我 国关于人 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的法律规定 《 民法 院 组 织 法 》 第 三 十八 条规 定 ,“ 选 举 权 和 被 人 有 选举权的年满 2 3岁的公 民可 以被选举为人 民陪审员,但是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 外 ”“ 民 陪 审员 在 人 民法 院执 行 职 ,人 务期 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 员具有 同 等权力 ” 。我 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只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三 、 人大 代 表 兼 任 人 民陪 审 员 的 意 义 第一、从人大代表中直接选任陪审员 , 有效 降低 了法 院 “ 人 唯 亲 ”的几 率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要 发 挥 功 能必 须要 有 任 人 自己话语权的陪审 员, 由人大直接审查任命从源 头上 隔离 了 陪审员与法官的接触, 陪审员不 由法院审查就使 得法 院想屏 蔽“ 意见相左” 的公民担任陪审 员既无可 能, 陪审员产生后, 因为资格上、身份上的独立性 ,其一般会 公正发表意见,不 会受法院、法官意 见的影响。 第二、限制合议庭 中陪审 员的名额 能发挥法 官的主动 性。 在我 国,陪审员在庭审 中的权力与法官权 力相同,既认 定事实又适用法律 , 参审名额限制后,陪审员将无法操纵合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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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 审 制 的 历 史 回顾
在英 美 法 系 国家 , 由普通 公 民组成 的陪审 团 只对
案 件 中的事 实进 行法 律性 裁 定 , 官负 责适 用具 体 的 法 法律 。大陆 法系 国家 的参 审制 , 由职 业法 官 和陪 审 是 员共 同组成法庭 , 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一起平等 地进 对 行审判 。 9世纪中叶 以后 , 1 英国的陪审制开始衰弱 。 对
度 上是 象征 性 的 . 这对 于法 治社会 的建设 来说 弊 端 而
年 陪审员 的权 限拓 展 , 凡重 大案 件都 必须 陪 审 。1 7 25
年, 爱德 华 一 世条 例 规定 , 事 案件 由 1 ~ 3人 组 成 刑 22
的陪 审 团进 行 调查并 向王室 法官 起诉 。15 3 2年 . 德 爱 华 三世 发 布诏令 规定 , 来 的起诉 陪审 团不得 参 与审 原 判, 另外 组 织 l 2人 陪 审团在 法庭 上进 行事 实认定 。 这 种 负责 事实 认定 的叫小 陪审 团 ] 。 1 纪 资产 阶级革 命 时期 ,资 产 阶级 思想 家 认 7世 为 陪审制 中蕴藏 着强 烈 的 民主 内涵 , 有保 障人 权 和 具 反 对专 制 的 特 质 ,因而 陪 审制 的作 用 达 到历 史 的 最
使 陪审制 成 为摆设 , 其作 用被 淡化 。
有 的学者 主张 取消 陪审 制度 , 为陪 审制 度移 植 认
名知 情人 作证 人 , 经宣 誓后 向法 院提 供证 据 。 1 这 2名
证 人 就 是 陪 审 员 。 开 始 的 陪 审 只 限 于 土 地 纠 纷 .1 6 16
于 大陆法 系 国家 , 整体 上是 失败 的 。 由于诉 讼模 式 在 的差 异 , 陆法 系 国家实 行 的参 审制相 对 于英美 法 系 大 的 陪审 制 , 其作 用 是 十分 衰 弱 和 消极 的 , 可避 免 会 不 出现 冷淡 现 象 。我 国没 有 实行 陪审 制 的历 史 文 化 传 统 。 国古代 历 来 是 由官 吏 担 任法 官 。 我 从来 没 有 出现 过 陪 审制度 。 陪审制 在 我 国体 现 的 司法 民主在 很大 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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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解决问题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王艳芳毛向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处于名存实亡的困境。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后,人民陪审员工作仍存在许多困难,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仍难得到体现。
本文试图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探寻改善这一现状的方法,更好的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体制改革管理方式作者简介:王艳芳,湖南省新化县委政法委;毛向华,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47-02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选任符合条件的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民主制度,我国公民通过这项制度,能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力,成为不穿制服的法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高度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一)立法不完善《宪法》是制定一切制度的法律准绳和依据,体现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写入《宪法》,但现行《宪法》中并没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的最大缺陷。
另外,《决定》是一部单行法,它整合了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但都不够全面和具体。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以完善《决定》的不足,但都难以扭转局面。
(二)陪审范围不明确当前对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不具体,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
比如,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应适用陪审,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比较模糊,难以衡量何种情况属“较大”。
又如,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也不好操作,由谁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该如何选择,当民事案件双方中的一方申请而另一方拒绝时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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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
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
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
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
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
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
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
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
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
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
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
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
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
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
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
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再次,应该加强对陪审员的权益保护和权威提升。
可以建立陪审员保
护机制,确保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受外界恶劣环境和干扰。
同时,应该加强
法官对陪审员的引导和尊重,充分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最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和
职责。
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规范其参与
案件审理的过程和程序,确保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中是一项重要的举措,但目前
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只有通过深化制度、加强陪审员参与和权威
提升,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进一步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