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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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性:(1)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4)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
(二)公司的沿革和发展
公司萌芽于中世纪。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是无限公司,继之而起的是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来源于
中世纪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出现的家族经营团体;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则来源于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的以海运为主的康孟达组织。直到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年。
(三)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按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3)、按公司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跨国公司);
(4)、按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不同,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5)、本公司与分公司;
(6)、一人公司。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的总成。
2.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确定公司法律地位和资格的组织法
(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经营活动的行为法
(3)公司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法律
(4)公司法是串通的商法,属于司法范畴,但也包含了许多法律规范
(5)公司法主要采取成文形式
(6)公司法具有国际性
(二)公司法的立法例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1.公司法的立法例
公司法的立法例有三种模式:其一是编入民法,其二是编入商法,其三是制定单行法。
2.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通说认为,民法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均适用于公司法;
公司的有些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适用有关民事行为的规定。公司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只是在一些只吨上坚持不同与明暗的原则的精神。
3.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
公司法与证券法也有着紧密的关系。公司是最主要的证券发行主体。证券发行作为公司筹集资本的方式,即使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也是证券法调整的对象,二者在这里出现了交叉重复。
(三)公司法的作用
(1)公司法是简历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需要
(3)公司法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二章公司的民事能力制度
第一节公司的民事能力概述
(一)公司的民事能力的概念:公司的民事能力是指个公司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是作应具有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资格,他包括三种能力: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和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公司的本质
关于公司本质的学说大体上可分为三派:
1.法人否人说
该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以外,别无所谓法人的存在。其中有包括三种学说;目的财
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依法人否人说,法人并非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主体,也既
无所谓民事能力的存在。
2.法人拟制说
该说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主体乃是法律惊醒拟制的结果,即法律将法人拟制自然人,并赋予其民事能力。
3.法人实在说
该说成人法人为独立崔在的法律上的实体,其中又可具体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有机体说;其二
是组织体说。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三)对法人本质学说的评析
关于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中,法人否认说因不合实际生活的发展而被淘汰。法人拟制说所强调的
是法人的法律技术的层面。法人实在说中的有机体说将法人作为有团体意思的社会有机体,与自
然人为有个人意思之有机体相同,立论上有些牵强,而组织题说则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依
其社会价值来判断有无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义务之必要,更具有说服力
第二节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和终期
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公司的日期,终于公司终止。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
的日期,也即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公司终止公告中发布的公司终止日期为公司民
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日期。
(二)对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的内容
公司于自然人不同,其权力能力受到各种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
2.法律上的限制
1)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2)对公司举债之限制
3)对公司贷放资金的限制
4)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
3.公司目的的国经营范围上的限制
公司目的(经营范围)限制的性质
1)民事权利能力限制说
2)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说
3)代表权限制说
4)内部责人说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1.公司法人格否人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
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
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
接负责,以现实公平,正义目标只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其实质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
任的排除或者说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产生机制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适用上是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格为逻辑前提的。公司独立人格和独
立责任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要素:
1)公司意志要独立于股东意志
2)公司采展要独立与股东财产
3.公司法人格法理的适用情形
根据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判断,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形骸化的具体表现有:
1)公司与股东,母子公司或姐妹公司只见的财产混同
2)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
3)公司组织机构上的混同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条件及其适用的例外
1)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条件
1.公司股东存在滥用法人权力的行为。
2.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主要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现在个国立法有倾向取消主观故意标准,而代之以客观标准的趋势。
2)公司法人格否认存在的例外情形
1.股东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情形
2.为避免对方当事人先行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3.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合理避税的行为
第三节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