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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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廉政合同
背景资料: 目前为了防止职务犯罪发生,工程发 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签订廉政合同。 合同 规定,违反该合同的一方,应按工程 造价一定百分比(1%~5%)承担违约金。 问题:试分析廉政合同的法律依据及 其实际效果。

2.3 合同的种类★ (1)按有名、无名分为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 ,《合同法》 列举了“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 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共 15类有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 案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 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案例: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 同。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后才能成立 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必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 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是否需要依赖其他合同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借款合同,主合同,从合同 — 担保合同。
(7)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 协议—意向协议。 本合同:根据预约合同之约定而订立的合同。
பைடு நூலகம்
(2)主要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 人之间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它不 仅包括国内的,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关系。
(3)政府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 办公品的合同,属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而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 调整范围。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如生产责任制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正义 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法 律的根本目的,它是一种使分配的参加者都各得 其所的分配方式。分配的对象包括利益和不利益 两种。法律是进行上述分配的工具。无论是利益 还是不利益,如果分配的参加者都得到了应得的, 这样的分配是正义的。 正义是合同法最终的价值目标。合同正义的 基本内容是自由和公正。合同正义要求合同的贯 彻是自由的、合同的效果是公正的,合同公正是 合同自由应有的结果。合同正义协调着合同自由 与合同公正,使两者互为补充。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必须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不须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无息贷款合同,无偿寄存合同、赠与合 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识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 同。 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交付 标的物才可成立的合同。 例:保管合同。
1.2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单方民事法律行 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合同 法》调整范围。人身关系如有关婚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协 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2.2
合同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 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种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与法律的关系
合同必须合法,而不能替代法,即按 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表达自己 的真实意思,任何合同的内容和目的都不 应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在 有些领域,存在合同替代法律的现象,降 低了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3 合同法基本原则 3.1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 3 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就是说,不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论其所有制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行政隶属 关系(建委让其下属建安公司承建办公楼),在 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例:国家禁止军队、公检、法办经济实体。 例:利用公共权力搞非法垄断。 注意:平等原则并非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 务均等。 例:赠与合同,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只 承担义务。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 转让与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解决合同争议 的方式。 掌握: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与承诺;合同的生 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2-1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法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3.15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民商 法的重要组成。 制定《合同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3.2
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合同关系于不同于 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贯穿于 整个合同过程,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与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内容合同,自愿协 商变更、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自 愿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2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种类 2.1 合同 《合同法》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合同( 1 )广义的合同:两个以上的民 事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2 )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即两 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 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民法中的债权合同 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 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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