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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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8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200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2.8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分析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

答: (1)减少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应该要有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所以此案不对。

(2)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3万)。此案2.8<3,

因此不对。

(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此案决议

作出就变更,因此不对。为什么是45日呢?我来告诉您这个流程。根据规

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为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才会有45日这个时间。

案例二:

以下是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案:股东为15个自然人;其中12人以现金入股31万元人民币,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赵某用自己的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入股、折合为11万元人民币。新公司不设监事。新公司以食品生产为主营业务。

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赵某的专利技术只值5万元人民币。(1)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专利技术入股应办理哪些手续?

(3)赵某名义上11万元人民币的出资,实际上只值5万元人民币,应如何处理?

答:(1)2个高级技师王某、张某以自己拥有的特殊劳动技能入股、折合为

6万元人民币,这里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不设监事,也不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

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意思就是说一定要有监事。

(2)不是很清楚。不忽悠您。我把知道的告诉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

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

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的,应当又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则是赵某要补足其差额,如果赵某没

钱,设立时除赵某外的14位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票据权利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万元

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20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

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从某家具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具厂。家具厂接收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木材,采购员刘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的签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将其丢失,刘某将汇票丢失的情况告知了家具厂,家具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该丢失的汇票被李某检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家具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问题]

(1)家电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2)家电商场是否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发岀追索通知?为什么?

(3)甲以票据挂失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家电商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原理,持票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可适用票据的善

意取得原理取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家电商场是从李某的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李某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家电商场对这些并不知晓,因此,应当认定家电商场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2)有权。根据《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汇票的岀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可

见,电商场在票据拒付后,对其所有前手发岀追索通知是合法的。

(3)合法。《票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57条第2款分别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

当暂停支付”。“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甲作为承兑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有权对持票人家电商场拒绝付款。

(4)没有。根据《票据法》原理,虽然家具厂从丙手中取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背书也合

法,从而取得了票据权利。但其后由于自己的过错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尽管已向承兑人甲挂失止付,但

由于没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票据因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不占有票据而又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时,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四: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

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 )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

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岀申请。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

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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