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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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国宪法史上的洛克纳时代(189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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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的宪法史上,「洛克纳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和争议的阶段。长达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州和联邦的经济立法进行严格的宪法审查,做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宪法经济权利的有争议性的判决。在这一段特定的时期内,经济立法与司法审查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同时也造成了国会以及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被认爲是「宪政危机」的直接导火索。主流宪法评论人士认爲,「洛克纳时代」是背离合众国宪法传统正轨的一段弯路。甚至连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受到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由论文联盟LWlm收集整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爲有了「洛克纳时代」,美国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够历久弥坚,并且爲其他宪政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经验或是教训。一、1905年的洛克纳案「洛克纳时代」的说法源於联邦最高法院在1905年在「洛克纳诉纽约州」(Lochnerv.NewYork,198U.S.45)案中作出的判决。法院以54的投票认定纽约州规定面包坊工人日最高工时的立法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无效。多数派的大法官认定,契约自由受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州立法机构的法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理由不够充分。在肯定契约自由作爲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的宪法地位的同时,多数派法官也承认这种自由并非绝对,可以受到州立法的规制,前提是州立法机构对其治安权的正当行

使。洛克纳是一家烤面包房的经营者,他因爲要求自己的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而被控违反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法院要求他要麽立刻缴纳50美元的罚款,要麽就要在监狱里待上最多50天,直到全数缴纳罚款爲止。洛克纳不服两级法院的轻罪判决,一直将自己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终於得以胜诉,并成功推翻了纽约州的《面包坊法案》。早在1895年3月19日,纽约州议会众议院(共和党控制)以1200全票通过了《面包坊法案》。几周之後,州参议院以200的票数批准了此法案。在州立法机关的顺利通过说明这项立法得到了各方政治势力的广泛支持。法案规定,在面包坊工作的烤面包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个小时,或每周不得超过60小时。而当时纽约州的实际情况是,面包坊工人一般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每周工作7天。这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谈不上是雇主对工人的过度剥削,因爲一般面包坊工人是按日领薪的,所以面包坊主自然希望工人每天尽可能多干几个小时,超时工作对烤面包工人来说是家常便饭。他们爲了养家糊口和保住饭碗,一般对老板的加班要求不会提出异议或是加薪要求。纽约州的立法者认爲这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工人自身的健康和他们生产的产品的质量都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1895年制定法案对面包坊的卫生条件进行规范,以立法的形式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强制减少面包坊工人的工作时间。在游说通过这项立法的时候,法案的支持者还搜集了各类数据和证据,证明长期在面包坊工作的工人寿命一般要比常人短,而且容易提前衰老。他们认爲缩短工人的工时对於保障工人健康和他们家庭的健康有好处,并且强调,对於经济地位处於劣势的面包工来说,法案可以爲他们与面包坊主签订劳动契约的过程提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但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放任自由的经济理念根深蒂固,由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包括对劳资关系进行干涉还不是常见的做法。在这个国家里的大多数人还是坚信托马斯·潘恩的那句经典格言:「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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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建君主立宪时期(一)中国清末政府立宪众所周知,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究其历史,是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应对“戊戌变法”运动以及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多次武装起义,假惺惺地附和人们“平等、自由、民主”的政治要求而仓促颁布的,目的是自保。继《钦定宪法大纲》之后,清政府又起草了《重大信条十九条》。之后北洋军阀统治集团炮制的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中华民国约法》1923“贿选宪法”,以及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均为个人独裁,军阀专制的象征,不得而终。清政府以及军阀统治者的立宪过程,与当时民主革命的社会背景不可分割,正是民主革命,传达了广大人民的政治诉求,动摇了传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社会的变化推动宪法等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清末人们此起彼伏、奋勇不屈的民主革命斗争是推动清政府立宪,破灭军阀专制宪法的决定性力量。(二)俄罗斯沙皇统治时期立宪俄罗斯的立宪历程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勃发。尼古拉二世在1906年4月所签署的国家根本法,实则“立宪自由”宣言的兑现。并且俄国在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其中一半成员来自沙皇指令,一半来自选举。此举算是俄国将宪政之名坐实。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可见俄国之立宪背景也是国家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也是封建专制沙皇与主张自由和民主的资产阶级党派对抗和妥协的结果。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的司法理念洛克纳案判决的年代正是传统社会和经济观念发生转型的年代。并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故意和面包坊工人过意不去,也不是他们认爲面包坊工人就理所应当超时工作。事实上,对洛克纳案做出终审判决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有人来自社会底层的烤面包工人家庭,他们相反会更加同情工人们的遭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并非意在充当企业和经济行业的保护伞,固守已经形成的财富分配现状。站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上,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洛克纳案中涉及的联邦宪法问题: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是实现立法目标的合理的手段,还是专断任意的立法?从本质上说也就是州「治安权」这个权力与受宪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较量与博弈。「洛克纳时代」之所以成爲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一个特殊的年代主要归咎於法院这一时期对经济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模式。最高法院已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经说:「(洛克纳时代)法院宣布州立法规制无效是家常便饭。」以违反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爲主要的判决理由(前者针对的是联邦的立法和政府行爲,後者则是将这种限制扩展到州立法机构和州政府的层面),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频频宣布州或联邦的经济立法——主要是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以及工作条件的立法规制——违反宪法无效,形成了所谓的「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联邦最高法院在「洛克纳时代」形成的「经济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的核心是对契约自由权力的宪法保护。从1897年的奥尔盖耶案(Allgeyerv.Louis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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