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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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年级 2011级

学号 ***************

姓名杨春礼

2014年6月16日

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杨春礼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

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

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的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

所谓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执行权是指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

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

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作为出发点, 结合资产阶级的政体理论和法治理论来建构其分权学说的。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第一次明确而周详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并具体设计了掌握这三种权力的机构和各自的职责;同时明指出, 这三种权力和机构必须分立而又互相制衡。具体讲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实行分权。

孟德斯鸠认为,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由于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产生的一种安全感。公民的政治自由只在具有法治的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 它只存在于那些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里。所以, 一个国家是实行民主制, 还是实行君主制、贵族制, 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都不是最主要的东西, 关键在于分权。因为, 在任何政体下,“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为了不使国家权力被滥用,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不被侵犯,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必须实行分权。

(二)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既然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 就必须实行分权. 那么该怎样进行分权呢? 孟德斯鸠认为,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 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样, 他第一次明确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相互制衡、协调前进

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和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的分权制衡理论经过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政治实践,已成为现代西方政治的主要组织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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