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1)
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
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武术竞赛的特点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武术竞赛活动,促进武术运动的发展。
第二条学校武术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运动员的权益,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学校武术竞赛分为团体赛和个人赛,竞赛项目包括套路、散打、推手等。
第四条学校武术竞赛应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武术竞赛规则。
二、竞赛组织第五条学校武术竞赛由学校体育部门或武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竞赛组织者应提前制定竞赛规程,包括竞赛日期、地点、项目、报名办法、奖励办法等,并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竞赛组织者应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教练员、裁判长等人员,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
三、运动员资格第八条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且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九条参赛运动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条件,参赛前需进行体检,并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条参赛运动员应遵守竞赛纪律,服从裁判员的指挥,不得有舞弊、暴力等行为。
四、竞赛办法第十一条竞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武术竞赛规则。
第十二条套路比赛分为自选套路和指定套路,运动员应提前向竞赛组织者提交比赛套路。
第十三条散打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比赛3分钟,中间休息1分钟。
第十四条推手比赛采用淘汰制,比赛时间为1分钟,双方得分高者晋级。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第十五条个人赛各项目录取前八名,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六条团体赛录取前三名,颁发奖杯和奖品。
第十七条设最佳运动员、最佳教练员、最佳裁判员等奖项。
六、纪律与处罚第十八条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遵守竞赛纪律,服从裁判员的指挥。
第十九条竞赛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裁判长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如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竞赛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罚。
七、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学校武术竞赛组织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武术竞赛规则制度范本旨在为学校武术竞赛提供一套完整的竞赛规则,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武术运动在学校的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武术字〔2021〕119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的函武术字〔202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5月22日甘肃白银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5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紧急召开全国体育系统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体育系统加强赛事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武术散打、武术兵道、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下同)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深刻认识武术赛事活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着力防范化解武术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风险。
二、切实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特别是武术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
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体育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0〕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织牢管理网络,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主动及时排查和化解属地内武术赛事活动特别是武术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风险,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不断强化赛事举办方和参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武术赛事活动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坚持“谁办赛、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武术赛事活动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早发现、早布置、早处理,将安全隐患和风险平息在萌芽状态。
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赛事活动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一些赛事活动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隐患,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对赛事活动进行专项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制度,提高赛事活动的品质和安全水平,确保赛事活动的良好秩序和社会效益。
2. 原则:依法治理、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全面协调、安全优先。
三、工作重点1. 安全保障:加强对赛事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赛事活动期间的安全。
2. 环境保护:加强对赛事活动场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合理规划停车、交通组织,减少环境污染。
3. 监管执法: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4. 服务保障:加强对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确保赛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具体措施1. 加强赛事活动的前期规划,科学合理地选择赛事活动场地,确保场地的安全和便利。
2. 建立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内容,确保赛事活动期间的安全。
3. 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环境保护,包括垃圾分类、环境整治、交通组织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 加强对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包括食品安全、医疗救助、交通指引等服务,提高赛事活动的品质和水平。
五、工作机制1. 建立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2. 建立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3. 建立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赛事活动的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预期效果通过赛事活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实施,预期能够提高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水平,确保赛事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提升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武术场馆管理制度
武术场馆管理制度武术场馆是广大武术爱好者进行训练和比赛的场所,良好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场馆秩序、促进武术运动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完善的武术场馆管理制度,旨在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训练环境。
一、场馆使用1. 所有使用场馆进行训练和比赛的人员必须遵守场馆规定的时间段,不得超时使用。
2. 预约制度:场馆管理方应实行预约制度,确保每个训练者都能够有合理的使用时间,并避免拥挤和冲突。
3. 使用须知:场馆使用人员应明确理解并遵守场馆的使用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整洁、器材使用和保存、安全注意事项等。
二、场地维护1.场地清洁:场馆管理方应配备专业清洁人员进行定期的场地清洁,保持场地的整洁卫生。
2.器材维护:武术场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常用器材,确保其安全可靠,如有损坏及时进行更换修理。
3.照明设施:场馆管理方应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训练者在场地内有清晰的视野。
三、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场馆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急救箱、灭火器等,以应对突发事故。
2. 急救培训:场馆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培训,使工作人员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及时处理意外事故。
3. 消防安全:场馆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检测,并配备专业消防人员,确保火灾风险的最小化。
四、教练资质1. 教练员资质:场馆只能聘请持有正规武术教练资格证书的教练员从事教学工作。
2. 教练评估:场馆管理方应定期对教练员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安全培训:教练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应急处理和救援技术,确保训练过程中的安全。
五、规章制度1. 行为规范:场馆使用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滋扰他人的正常训练,不得发生违规行为。
如出现恶意争执或斗殴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禁止物品:场馆内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爆炸品等。
3. 禁止酒驾:在训练完毕或参加比赛后,禁止在酒精影响下驾车离开场馆。
4. 性骚扰禁止:场馆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如有发现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
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激发全民健身热情,特制定全民健身武术比赛实施方案。
一、比赛宗旨本次比赛旨在推广武术运动,普及武术知识,增强全民身体素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倡导健康、阳光、向上的生活方式。
二、比赛时间和地点比赛时间定于每年夏季,具体比赛时间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比赛地点为各地公共体育场馆或者室外场地。
三、比赛项目本次比赛设置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武术套路等多个项目,参赛选手可根据自身特长选择报名参加的项目。
四、参赛对象本次比赛面向全国范围内的武术爱好者开放,不限制年龄、性别、职业等条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五、比赛组织1. 主办单位负责比赛的整体策划和组织工作,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2. 设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赛事安排和执行工作,包括裁判组织、场地布置、比赛秩序等。
3. 配备专业裁判团队,确保比赛公平、公正进行。
六、比赛规则1. 比赛采用积分制,根据选手在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分,最终确定名次。
2. 比赛过程中,选手需遵守比赛规则和裁判指挥,不得出现违规行为。
3. 比赛中严禁使用任何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比赛资格。
七、奖励办法1. 对于获得比赛前三名的选手,颁发奖杯和奖金,并颁发获奖证书。
2. 对于其他表现突出的选手,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八、宣传推广1.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本次比赛的信息,吸引更多人参与。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比赛的顺利举办。
九、安全保障1. 比赛期间,设置医疗救护点,确保比赛过程中出现意外时能够及时处理。
2. 加强场地安全管理,确保比赛的安全进行。
十、总结本次比赛旨在倡导全民健身,通过武术比赛这一形式,激发人们对健身运动的热爱,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希望广大武术爱好者踊跃参加,共同见证全民健身运动的繁荣发展。
体育行业整治方案
体育行业整治方案1. 背景介绍体育行业作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其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体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体育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商业化过度、违规操作、贪腐现象等。
为了促进体育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整治方案,加强对体育行业的监管和改进。
2. 目标和原则体育行业整治的目标是推动体育行业向着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提升体育事业的质量和水平。
在制定整治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坚持公正与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既要加强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从不同层面和多个角度推进整治工作,努力形成合力。
•文化和教育导向:倡导和培养体育道德,推动健康体育文化的传播和普及。
3. 整治方案3.1 加强对体育产业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体育产业的监管力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体育产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共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规范市场准入,遏制不法行为和低俗竞争。
3.2 鼓励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大体育公益项目的投入:增加财政投入,鼓励企业参与体育公益事业,推动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建立体育公益基金:设立体育公益基金,定期进行资金的拨付,支持体育弱势群体和偏远地区的体育事业发展。
•增强社会组织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体育公益事业,组织并推广体育志愿者活动,提高体育公益事业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3.3 推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技术创新支持:加大对体育科技领域的投入,推动技术创新与体育产业深度融合,提高体育产业的科技含量。
•推动体育旅游发展:整合体育与旅游资源,培育体育旅游项目,促进体育产业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3•【文号】体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体规字〔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户外运动项目,是指主要依靠自然环境作为赛事活动开展条件的体育项目,包括滑翔、跳伞、潜水、登山、攀岩、攀冰、滑雪、山地越野跑、山地车、冲浪、公开水域游泳等及其衍生的运动项目。
二、各级体育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要严格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监管。
三、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所辖区域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了解辖区内适合举办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主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出台具体监管办法,指导本地区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攀登3500米以上山峰的活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需经省级体育部门依法审批;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的活动,需经体育总局依法审批。
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9〕8号)要求,对所批准的登山活动加强监管。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促进武术行业健康发展,预防并处罚违背中华体育精神、违背武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护武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武术行业的良好风气,弘扬武术优秀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AA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协会作为武术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履行武术行业的管理职责,依据本办法对武术乱象进行清理整治,对武术赛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AA协会各级会员协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办法履行属地内武术行业管理职责,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传递正能量,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科学、安全、文明习武,弘扬武术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和管理处罚原则第五条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有:(一)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二)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三)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四)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五)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六)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七)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八)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九)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十)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涉及参与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处罚说明
涉及参与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处罚说明
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武术纪律或有损武术发展的行为。
对于涉及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采取适当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2、对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3、对于涉及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将限制其参加武术活动,并在活动期间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4、对于涉及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将取消其参加武术赛事的资格,并可能暂停其参加武术活动的资格。
5、对于涉及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将取消其获得的任何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武术活动的资格。
6、对于涉及武术乱象或违规行为的组织,将给予其相应的通报处理,并可能报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解读近几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现了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化规范,更加统一和严格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特别是涉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系统的建立,规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构的权限和义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系,落实了政府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和引导,切实保障了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这里,我们将对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能帮助更多人了解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体育赛事活动顺利进行。
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定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就是全社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监督和管理,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性能管理和经营管理等。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事务由当局有权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各系统建设由体育管理部门协调完成。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权力分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地方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管辖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国家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当地体育赛事活动的正常秩序。
同时,地方团体也应当遵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向地方体育管理部门报告其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情况,定期参加地方体育赛事活动监督检查。
三、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管理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是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重点之一,主要包括人员、场地、设施、设备、活动组织等管理。
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除了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场地设备检查,安全管理培训及演练,完善体育赛事活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四、体育赛事活动经营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经营管理是指组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活动的管理,主要有:经营筹划、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
在组织和实施体育赛事活动时,活动组织者应当设立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清算活动的收入、支出情况,活动组织者还应当定期向活动参与者报告活动经营情况。
武术拳击馆管理规章制度
武术拳击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术拳击馆管理,维护训练秩序,提高教练和学员的素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武术拳击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
第四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加强对教练和学员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武术拳击馆应当注重学员的身心健康,不得违规虐待学员。
第六条武术拳击馆应当注重培养学员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第七条武术拳击馆应当注重宣传武术文化,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武术拳击馆应当设立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武术拳击馆应当设立教练团队,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武术拳击馆应当设立学员管理部门,负责学员招生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武术拳击馆应当设立财务部门,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武术拳击馆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场馆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武术拳击馆应当设立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武术拳击馆应当严格选拔教练,确保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定期进行教练员培训,提高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武术拳击馆应当注重学员管理,建立学员档案,跟踪学员发展情况。
第十七条武术拳击馆应当为学员提供安全保障,做到“安全第一”。
第十八条武术拳击馆应当保护学员隐私,不得泄露学员信息。
第四章训练管理第十九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确保训练效果。
第二十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加强训练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训练秩序。
第二十一条武术拳击馆应当严格执行训练纪律,不得违规训练。
第二十二条武术拳击馆应当注重训练成果的评估,及时调整训练计划。
第五章比赛管理第二十三条武术拳击馆应当组织学员参加比赛,提高比赛技能。
第二十四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开展内部比赛,鼓励学员展示自己的技能。
第二十五条武术拳击馆应当遵守比赛规则,保障比赛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武术拳击馆应当注重比赛后的总结和反思,提高学员技能。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武术拳击馆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馆安全。
武术套路队管理制度
武术套路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术套路队的管理,提高队员的训练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武术套路队是由具有一定武术基础的人员组成,以集体练习武术套路为主要内容的团体。
第三条武术套路队的宗旨是:弘扬武术精神,促进身心健康,提高队员的武术技艺水平。
第四条武术套路队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参加。
第五条武术套路队实行“人人平等,守纪律,努力提高技术水平”的管理方针。
第六条武术套路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体育政策,坚决抵制违反武术伦理的行为。
第七条武术套路队的管理单位为队长,副队长为辅助管理人员。
第八条武术套路队的管理部门由队长和副队长组成,负责队员的日常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武术套路队根据队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训练,制定训练计划,并指定专门教练进行指导。
第十条武术套路队要求队员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教练的指导,认真学习武术技术,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武术套路队建立奖惩机制,对出色表现的队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队员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十二条武术套路队要保证队员的身体健康,建立健康档案,加强队员的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第十三条武术套路队要积极开展武术交流活动,参加相关比赛和演出,提升队员的技术水平和表演能力。
第十四条武术套路队要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与团结,树立良好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第十五条武术套路队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凝聚力。
第十六条武术套路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队长和教练的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十七武术套路队的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队员参加培训,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武术套路队要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队伍的正常运转和训练。
第十九条武术套路队要保持团结和进取的精神,充分发挥队员的潜力,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队员管理第二十条武术套路队的队员应遵守队纪队规,服从队长和教练的指挥,提升武术技术水平。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体竞字〔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体竞字〔202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为倡导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维护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现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2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工作,进一步规范赛风赛纪违规处罚,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原则,弘扬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严肃追究赛风赛纪违规单位和个人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第三条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相应项目赛风赛纪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各代表团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本单位参赛队伍和人员赛风赛纪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体育总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一)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的;(二)在运动员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争议的;(三)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的;(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五)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或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全运会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武术事业管理制度
武术事业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武术事业的发展,提高武术运动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保障广大武术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武术事业相关主体,包括武术协会、武术俱乐部、武术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武术事业组织管理、教练员管理、运动员管理、比赛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遵守本制度是武术事业各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节武术事业组织管理第六条武术事业主体应当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有关武术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组织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第七条武术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武术事业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武术俱乐部和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和体育规定,确保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九条武术事业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武术事业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武术事业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节教练员管理第十一条武术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教练员资格证书,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武术教练员应当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武术协会颁布的有关教练员管理的规定,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武术教练员应当尊重学员,严格遵守教练员行为规范,不得有侮辱、虐待学员的行为。
第十四条武术教练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武术教练员应当纪律严明,服从上级管理,听从指挥,积极配合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节运动员管理第十六条武术运动员应当听从教练员的指导,严格执行训练计划,保证训练效果。
第十七条武术运动员应当遵守运动员行为规范,不得参与赌博、贩毒、赌球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武术运动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严禁利用运动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二、规范赛场行为(一)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协同做好体育赛场安全保障工作,维护赛场秩序,通过明显标识、标语、现场广播等措施,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出入赛场,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体育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不得组织约架,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以下统称“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严禁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以下行为:1.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2.消极比赛、干扰比赛秩序、操纵比赛;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4.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正常技术动作和赛场暴力行为,如恶意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5.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6.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7.无故弃权或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8.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9.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10.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体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强化行业自律自治的通知体规字〔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公安厅(局),有关厅、司,有关直属单位,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严格纪律要求,严肃查处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赌博、假球等问题严重违背体育道德,败坏行业风气,已被国际体育界公认为制约行业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毒瘤。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体育竞赛中赌博、假球等问题屡禁不绝,甚至个别体育竞赛组织者、运动员、裁判员也参与其中,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的高度上充分认清体育竞赛赌博、假球等行为的危害性,认清开展行业治理和查处打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狠抓措施落实,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问题发生,努力营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和社会环境。
二、严格落实规定,依法加强管理。
各地方体育部门、体育总局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协会要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和赛场行为的规范管理。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利用赛事活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牟利,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取赛事活动内幕信息或操纵比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机构)、武术协会:
经中国武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现将《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中国武术协会
2021年1月28日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促进武术行业健康发展,预防并处罚违背中华体育精神、违背武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护武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武术行业的良好风气,弘扬武术优秀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作为武术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履行武术行业的管理职责,依据本办法对武术乱象进行清理整治,对武术赛事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违反武术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办法履行属地内武术行业管理职责,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武术观,传递正能量,遵纪守法,遵守公序良俗,科学、安全、文明习武,弘扬武术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和管理处罚原则
第五条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有:
(一)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
(二)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三)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
(四)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五)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六)伪造、销售假运动员等级证、假段位证、假教练员证、假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
(七)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八)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九)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
(十)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对武术赛事活动的管理遵循合法、安全、规范的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武术协会党组织要切实发挥作用,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举国体制优势。
中国武术协会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武术赛事活动,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武术赛事活动,上下联动,层层管理,压实责任。
第七条对武术乱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遵循及时、公正、客观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保障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等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章监管责任与要求
第八条中国武术协会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制度,完善武术行业管理网络,依托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形成国家、省、地市、区县的多级监管体系,确保全覆盖、无盲区。
第九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上深刻认识清理整治武术乱象的紧迫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武术赛事活动监管的重要性,恪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文化安全意识,筑牢文化发展的安全屏障,将清理整治乱象、规范赛事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弘扬武术文化、维护武术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第十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照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主动监督和指导所属区域内赛事活动举办方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一旦发现非法约架、恶意炒作、不规范比赛、伪大师假掌门招摇撞骗等违法违规苗头,应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强化赛事活动举办方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他们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主动联合多部门进行执法查处。
第十一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
监管网络,做到层层监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上下联动,专人负责,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实现各层级监管信息及时收集、共享和统一应用,达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章处罚种类与措施
第十二条对个人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会员资格、注册资格、段位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教练员职称、裁判员技术等级、禁赛、终身禁赛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对组织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单位会员资格、段位考评资格、裁判推荐资格、裁判考评资格、办赛资格、参赛资格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或拒绝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六)拒不执行已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七)对武术事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武术运动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武术教练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教练员职称、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八条武术裁判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直至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十九条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中国武术段位获得者,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段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段位考评资格、取消裁判推荐资格、取消裁判考评资格、取消办赛资格、取消参赛资格直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已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不得邀请、组织其参加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不得参加、支持其组织的各类活动。
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行业相关资格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推诿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承办上一级武术比赛的资格、取消下年度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下年度参加上一级武术赛事活动的资格直至取消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术全行业及与武术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依据本办法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进行管理,对属地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依据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协会。
第二十九条中国武术协会可根据情况直接查处全国范围内武术行业违规行为并直接进行处罚。
中国武术协会直接作出的处罚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条所有处罚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中国武术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28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