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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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不改变引进人才原有户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柔性引进人才的对象为:
(一)在鄞州区注册纳税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二)自身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
第三条为维护人才和用人企业的正当权益,用人企业和柔性引进人才,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条柔性引进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照《鄞州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鄞人〔XX〕19号)及XX年以来的区委区政府1号文件相关规定领取工作生活津贴,年龄、学历、职称、享受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等参照办法执行。
(二)在人才选拔、培养、奖励、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我区同类人员待遇。
(三)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科技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我区同类人员待遇。
(四)随柔性引进人才生活的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以由教育部门根据居住就近原则,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一般在每年4月上旬向居住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人
事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3.鄞州区房屋居住证明;4.如果是转学到我区的,还需提供转学证明和学籍材料。
(五)在鄞州区及宁波市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暂无居所的,可租住区人才公寓,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相关补助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行,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