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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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案例:限制民事⾏为能⼒⼈从事两类民事⾏为有效[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15岁。

⼀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张,最⾼奖⾦颇为5000元,便买了⼀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领到⼀张奖券。

⼏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奖,南某某⾮常⾼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的箱⼦中。

第⼆天,南某某与萧某发⽣争执,南某某⼀⽓之下,便偷偷将柜⼦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只钻戒。

⼏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某认为钱是⾃⼰中奖所得,⾃⼰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钱应当由⾃⼰和南某某的⽗亲⽀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的⾏为的法律效⼒如何?奖⾦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为的法律效⼒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的⾏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为能⼒⼈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应归南某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为能⼒⼈,故南某某是限制⾏为能⼒⼈。

限制民事⾏为能⼒⼈从事下列两类民事⾏为有效:⼀是与其年龄、智⼒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的民事⾏为;⼆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为属于效⼒待定的合同⾏为。

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

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所谓的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就是限制民事⾏为能⼒的⼈,所作出的民事⾏为,但是限制民事⾏为能⼒的⼈的法律⾏为需要代理⼈或者是监护⼈认定之后才能有效,这就是追认期。

那么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有多久?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效⼒待定的民事法律⾏为的追认期限是怎样的《民法典》第145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171条第⼆款规定:“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为⼈还是相对⼈来说都是⼗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待定⾏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的追认权以⼀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本⼈⽆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权代理⾏为的法律效⼒,⽽有可能使相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蒙受损害。

⽆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并没有规定权利⼈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待定⾏为缺乏⼀个统⼀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条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七条、第四⼗⼋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到达相对⼈时⽣效,合同⾃订⽴时起⽣效。

追认的⽅式追认的表⽰应向特定的第三⼈或⾏为⼈作出,因⽽,对第三⼈或⾏为⼈以外的其他⼈的同意表⽰,不能视为追认。

就具体⽅式⽽⾔,追认可以采⽤明⽰⽅式亦可采⽤默⽰⽅式。

⼀般说来,被代理⼈应以明⽰的⽅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字或其他⽅法直接进⾏意思表⽰,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书⾯形式的,应当⽤书⾯形式。

追认也可以⽤默⽰⽅式。

默⽰分为作为(特定⾏为)和不作为(默⽰),追认在运⽤默⽰⽅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为,即可以通过本⼈“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不返还⾏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为⼈未经被代理⼈授权⽽出售被代理⼈的财产⽽事后被代理⼈却接受了所得款。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什么规定民事⾏为能⼒可以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三种,不同民事⾏为能⼒⼈,实施民事⾏为的效⼒不同,那么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什么规定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其他⾏为经追认后才有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限制民事⾏为能⼒的衡量标准限制民事⾏为能⼒⼈是否属于⼀⼼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1)依据⾃然⼈的意思能⼒(认知能⼒)来判断。

这⼀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和精神病⼈⽽设定的。

意思能⼒是指对⾃⼰的⾏为进⾏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意思能⼒是确认和划分民事⾏为能⼒的基础,⾃然⼈的⾏为能⼒取决于其意思能⼒的状况。

⾃然⼈能否合理地理解⾃⼰⾏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智健康的关键。

如果他在⾏为的那⼀刻不能理解⾃⼰⾏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为是适当并公平的,⽽且即使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然⼈意思能⼒的有⽆、⾼低,主要受⾃然⼈的⽣理条件的影响。

如年龄、智⼒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理条件,对⾃然⼈的意思能⼒的⽔平产⽣直接影响。

(2)依据⾃然⼈的意志能⼒来判断。

这⼀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设⽴的。

尽管成年的⾃然⼈对⾃⼰⾏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的⾏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并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权益发生变动的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一般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签订合同、买卖财产、参与诉讼等。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有效进行民事行为。

比如,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才能签订有效合同。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为他们无民事行为能力,即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他们的民事行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根据年龄段划分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细分和特别规定:1. 婚姻年龄的特殊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时,即可结婚。

未满婚姻年龄的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通过父母的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提前承担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

2. 经济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尽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普通民事行为方面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事适应其年龄和智力的劳动和经营活动,以获取合法收入、使用财产。

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行为能力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综上所述,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成年标准来确定的,一般为年满18周岁。

对于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受到限制并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而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为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婚姻年龄和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行为能力也有相关的特殊规定。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
为绝对⽆效吗?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不得以⾏为⼈⽆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为由,主张以上⾏为⽆效。

”对于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疑在《民法典》施⾏后应当继续适⽤。

关键是,对于⽆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还能否适⽤?
其⼀,本条的规定明⽩⽆误,只能得出⽆效的结论。

其⼆,从逻辑周延的⾓度,不应当继续适⽤。

其三,⽴法机关认为,纯获利益的⾏为在实践中类型多样,并⾮⼀望便知,简单识别,《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为能⼒⼈实施此种⾏为⽆效,并⽆妨碍其代理⼈代理实施这种⾏为,实际上是给予⽆民事⾏为能⼒⼈的⼀种保护。

其四,《民法总则》⽴法时,对《民法通则意见》第6 条中关于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表述予以采纳,对⽆民事⾏为能⼒⼈从事这些⾏为有效的表述没有采纳。

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的,如儿童、残疾或者精神有问题的人等等,这些人一般需要交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行为。

由此有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针对这一内容,下面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法律知识,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一、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也无效,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才有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二)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执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注意一些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是指年满七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在民事领域的权益,使其做出的法律行为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法律保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到特殊的保护和限制。

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但由于其未完全成熟的心智和经验,需要社会和法律的特别关注。

在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交易时,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定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等。

未成年人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需履行监护职责。

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

未成年人在决策时可能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因素,他们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正确引导和帮助,使其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例如,在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等行为中,未成年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才能被视为具备了能力进行该项行为。

第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

如果未成年人在法律行为中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他们有权通过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进一步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面对不利情况时有合法的维权途径。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受到一系列特殊规定的保护。

《民法典》答案最终版

《民法典》答案最终版

《民法典》答案最终版一、总则编1-1. 我国《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答案:名称权1-2. 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答案: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3. 我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答案:妇女1-4. 我国《民法典》第705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

答案:超过部分无效1-5. 我国《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无效1-6. 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纯获利益的1-7. 我国《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答案:遗产继承、接受赠与1-8. 我国《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答案:不影响1-9. 我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答案:法人承担1-10. 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答案:意思表示1-11. 我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民法典》合同效力的规定:任意性、倡导性、强制性分类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听课笔记(一)之合同效力性规定2020年8月15日,最高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第五场宣讲,由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讲解《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

由于时间关系,刘专委只讲完其中前二个问题,其透露剩余二个问题或于8月28日继续讲完。

以下为笔者参加视频听课所作笔记。

【讲解内容】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二、民法典的规范性质的识别三、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四、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即规范冲突的解决问题一、关于民法典的总体架构(一)立法体例:民商合一以是否有独立的商法典为判断标准。

1.民商分离:德国、法国、日本。

2.民商合一:瑞士、中国台湾地区。

我国实为不完全的民商合一体例,即把大量的商事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事主体三分法。

一是自然人(含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二是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把大量的、传统上认为属于典型的商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接受了最高院的建议)、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

(3)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统一适用于商事和民事。

总则第170条,属于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下位概念;特点:概括性授权、不需一事一授权),不同于商事代理(显名代理、间接代理)。

重点探讨二个问题(1)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商法的一个原则。

最典型的:票据、提单。

外观主义概念: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以免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根据一个意思表示的外观,或者权利外观,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外观主义四个要点:①是一个学理概括,没有上升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定,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体现了外观主义;②外观主义适用于民事交易行为,是为了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防止无过错的交易相对人遭受不测之风险,外观主义不能适用到强制执行及其他非交易行为;③从民法典看,外观主义可以区分为意思表示外观与权利外观,前者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后者涉及物权的变动,如善意取得制度;④防止外观主义泛化适用,适用时看相应的法律制度与具体规定。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

Mistakes occur in the details, and success depends on the syste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合同发是对于合同的签订以及后续的一些事项所作出详细的规定的。

而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也包括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就比较困惑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

那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合同发是对于合同的签订以及后续的一些事项所作出详细的规定的。

而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也包括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就比较困惑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

那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民法总则是今年才最新颁发的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

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二、《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

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

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人大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人大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引用0365页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节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角度作了正面规定。

从本条开始的本节其他条文,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首先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一律平等。

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其中,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三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同其他民事主体一律平等,但由于其不具备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因此,在法律上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将其自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规定为无效。

民法总则习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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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习题库(含答案及解析)1、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时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承担此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6、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7、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8、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9、《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法律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的判决B.自然人失踪满二年,或者遇险满一年,无法确定生死的,可以宣告死亡C.自然人失踪满一年,或者遇险满二年,无法确定生死的,可以宣告死亡D.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财产,按照继承法律的规定处理正确答案:BCD37、根据《民法总则》,如果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召开会议、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38、《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9、如果法人解散,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40、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1、根据《民法总则》,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4•【文号】法释〔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

A lot of fatigue in life is because we chased ourselves for too long. We can't change our lives, but we can brightenour moo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导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民事行为受到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最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也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只有有效的民事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民事行为受到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最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也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只有有效的民事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哪些?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无效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什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

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

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个人的身体或心理状况,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会受到限制。

这些人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

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由于年龄、智力、心理或身体上的缺陷而无法完全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他们的能力受到限制,需要其他人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

这些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等。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对于这些人的民事行为,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或指导。

这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不当侵害。

再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例如,未成年人无法签订合同、买卖房产等。

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和利益,防止他们受到不当侵害。

最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虽然他们的能力受到限制,但他们仍然是法律上的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是一个涉及法律、人权和社会公正等多方面的问题。

对于这些人的权益和利益的保护,是一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通过法律和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正和平等对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什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什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什么?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什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满了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完全辨别出自己所作所为的成年人。

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为没有经过父母、配偶等代理,也没有经过父母、配偶等事先同意的,自己独自做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但可以接受赠与等不负法律义务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

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撤销: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由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
行为
杨代雄
【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年(卷),期】2022()3
【摘要】《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

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
上的不利益。

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

间歇性精神
病人未发病期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

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应享有追认权。

在善意相对人已作出催告的情况下,应排除其撤销权。

关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总页数】15页(P224-238)
【作者】杨代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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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某(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1997年至1999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

1999年10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

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

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而引起纠纷。

原告于2000年1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515元及所欠粮食572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初中期间在原告处搭伙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相适应。

原告在无老师和学生家长在场时,要求被告出具数额大、小各不相同的两张欠据,其中要求大额欠款待被告离校打工后归还,有悖于社会公德,有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帮助,原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被告此时书写欠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人所欠原告572斤成品粮,予以认定,依法由被告归还。

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

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与《民法通则》的原则相一致,《合同法》具体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的法律行为。

该类法律行为欠缺权利人的同意,经权利人追认即可自始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换句话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这里所说的“追认”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于事后承认行为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以补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最终达到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目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可直接发生效力,无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行为的后果,因而可以独立地、有效地实施一些对其无害的民事行为,这与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的立法意旨相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的规定,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要忽视法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法律行为订立后,法定代理人迟迟不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则法律行为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种
状态对法律行为相对人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

因此,在法律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律行为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使得其也有措施来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早日确定下来,结束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状态。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这样,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催告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1个月内得到确定。

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是否追认的意思通知,如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间内未作意思表示,则可推定其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了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巴某某在原告许某某处搭伙并写下欠据时为年仅十五、六岁的初中生,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原告要求被告写下的欠据表明欠款总额为五千多元,这对于一个生活在贫困农村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财产,显然不属于其能够独立处分的钱款范围;同时原告许某某始终未将被告欠款的情况向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学校老师进行说明,并要求被告为其出具金额相差悬殊的两张欠据,约定由被告成年后打工偿还,这一约定具有明显的迷惑被告的性质,导致被告轻易答应了原告的要求。

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并不具有判断其行为性质的智力水平。

综上,被告巴某某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给原告许某某立下的欠据,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该合同,被告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又未予以追认,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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