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诈骗罪,合同无效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
企业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裁量规则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法客帝国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颁布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为“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之所以推荐本文,就是因为即使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还是有不少客户和同行在面临如何判断界定和区分“生产、经营需要”的问题时仍面临诸多困惑,相信本文的一些分析有助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以下为全文。
内容提要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商品买卖形式进行的企业间融资活动,是企业间因资金实力不平衡以及长期以来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而导致的一种特殊交易现象。
融资性买卖可以分为资金空转型与代垫资金型两种基本类型。
审判实务中,应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等,结合交易惯例,综合判断交易性质是否为融资性买卖及其类型。
非金融企业以资金融通为常业,通过买卖形式实际经营放贷业务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借款方应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人因返还不能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融资交易的其他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
电大金融法规单选、多选、判断
金融法规 判断B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必须由其行业主管机关保监会审批产只需依《破产法》进行即可。
(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保险诈骗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仍得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错 )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向统一靠拢,票据法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
(对)D当事人提供的定金比例超过担保法规定的最高比例限额的,定金担保合同无效。
(错)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错)当受托人发生债务危机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主张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行为。
(错)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则转让行为无效。
(对)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错)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错F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其代理权而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错)犯罪嫌疑人本身不具备资金贷款能力,但是利用其他条件,将自己置身于金融机构(错)非信托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事信托业务,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
(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不可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但可担任副总经理。
(错)G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对)公益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与信托有关的诉讼或者非诉行为。
(对)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错)H货币政策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
(错)J集资是一种民间金融互助行为,我国单位集资或者大额集资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对)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5篇)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5篇)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篇1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 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
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
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
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XX市公安局控告人:20xx年3月23日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篇2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控告请求: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关于林元弘与陈显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经侦支队:报案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一~住所地:~电话:犯罪嫌疑人:陈显伦~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生~住址:~电话:犯罪嫌疑人:林元弘~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址:~电话:借用人陈显伦与出借人林元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借款合同~骗取报案人的财物,1243521元,~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如下:2011年6月14日~陈显伦与林元弘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借用人是陈显伦~出借人是林元弘~双方约定~林元弘借给陈显伦76万元~于2011年6月14日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借用人陈显伦~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最高标准的0倍计算。
借款期限为1个月。
同时双方约定~由有限公司法人冯中一以公司财产进行担保。
借款合同书上加盖了报案人公司的公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
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后还款期满~出借人林元弘向报案人有限公司法人冯中一催要还款。
报案人一头雾水~因为报案人并不认识出借人林元弘~同时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情。
因此就告知出借人林元弘我们公司就不知道这件事情~同时也没有给个人做过担保人~做担保人是要经过我们公司股东会2/3表决通过才可以的。
出借人索要无果~便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报案人和借款人陈显伦告到人民法院~要求报案人偿还借款1243521元。
本案将于年月日开庭。
1、从犯罪主体上~借用人陈显伦是报案人公司原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其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期间~公司的公章曾交其手中~让他办理过公司的年检工作。
在这一点上~犯罪嫌疑人陈显伦具有很大的职务的便利。
2、从犯罪主观方面上~犯罪嫌疑人陈显伦与犯罪嫌疑人林元弘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因为其借款合同的期限是1个月~而借款的数额是76万元。
通常个人与个人间的民间借贷数额像76万元这样的数额~要求借款人1个月还款~有悖于现实和客观。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邬国邦与莫辉、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邬国邦与莫辉、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5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邓耀辉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邬国邦;莫辉【当事人】邬国邦莫辉【当事人-个人】邬国邦莫辉【代理律师/律所】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周刚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曾广文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周刚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曾广文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向阳周刚曾广文【代理律所】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邬国邦【被告】莫辉【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涉及的400万元借款即为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二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载明的借款400万元,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载明系上诉人因企业经营需要于2014年向被上诉人借入资金,上诉人承诺该借款由上诉人负责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释明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2、确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出借的400万元来源于某合伙企业分给其的800万元,而该800万元又源于涉嫌刑事犯罪的20亿信托资金中,即被上诉人出借的400万元涉及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展开全文一、B银行广州分行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2003年3月,崔某(时任A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该公司的日常工作)为帮助B公司董事长张某融资,使用A公司的公章、以A 公司名义和A银行广州分行签订1.6亿元贷款合同,该贷款被B公司占有。
此笔贷款到期时,崔某亲自与B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并指使B公司出纳员李某假冒A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私刻的A公司公章于2003年7月11日与B银行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3亿元,有效期一年。
同年7月14日和12月9日,李某按崔某的授意代表A公司在崔某办公室与B银行分别签订了数额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期限一年。
开户和贷款所需的A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崔某提交并加盖私刻的A公司公章。
2.25亿元贷款发放后,其中1.6亿元偿还了之前A公司在A银行的借款,余款转入B公司等处。
在2.25亿元贷款即将到期时,2004年7月5日,崔某又亲自用私刻的A公司假公章在其办公室与B银行签订了三份各7500万元的借新贷还旧贷合同。
2004年8月11日和2005年1月4日,B银行广州分行直接或通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向A公司发出贷款核数函和直接追收函,崔某又亲自拟函和签名并使用私刻的A公司公章行文答复B银行广州分行。
B银行发放2.25亿元贷款后,至2004年11月24日已收到共667万元的贷款利息。
其中C公司汇入309万元;D公司汇入90万元;E公司汇入10万元;李某交现金188万元;张2005年2月,张某、崔某、李某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06年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7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某、张某、李某等所涉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B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解除《基本授信合同》及基于该合同签订的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及此后以借新还旧方式签订的三份金额各为7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判令A公司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25亿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修改版]
第一篇: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转自谢谢!2009-12-02 13:51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员工召集大量人员冒充购房者,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7亿余元。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同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现年45岁的被告人邹庆,初中文化程度,曾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6.44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5.79亿余元没有归还。
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采取同样手段,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1.07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9396万余元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邹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外,邹庆其他犯罪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新闻链接森豪公寓骗贷案银行职员和律师被判刑2007年9月,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中失职的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及两名律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孔卫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的高发罪型——合同诈骗罪
生意场上,大小坑无数,轻则财产损失,重则违法犯罪,近几年,众多民营企业家因此败北。
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刑事犯罪行为中高发的犯罪类型。
因经济利益驱使,通过欺诈牟取不当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诈骗犯罪的具体种类有很多: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其中,合同诈骗罪尤为高发。
B usiness 专题4.5亿元买来的公司四年制造了七百多份虚假合同案例一:四年制造700多份虚假合同,将自己的公司卖了4.5亿元,同时让投资方两次增资4500万元,这是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公司高管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的“本事”。
然而,在一个无法弥补的财务窟窿面前,最终事情还是败露了。
2012年9月,叶玫、乔旭东等股东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叶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乔旭东担任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梁志欣担任董事会秘书,周思海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3年6月,香榭丽公司经东方花旗证券公司郑剑辉介绍,与粤传媒开始洽谈并购事宜。
为了尽可能提高公司的估值,叶玫安排乔旭东、周思海及梁志欣等人以制造虚假业绩的方法,使香榭丽公司出现业绩和盈利持续增长的假象。
在粤传媒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驻香榭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他们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成功让中介机构出具了错误的报告。
同年10月,香榭丽公司叶玫、乔旭东等全部股东与粤传媒签订协议,粤传媒同意以4.5亿元并购香榭丽公司。
并购完成后,叶玫分得粤传媒股票750万余股,乔旭东分得206万余股及现金808万余元,周思海作为香榭丽公司的高管,通过与叶玫约定获得工作奖励100万元,香榭丽公司其他股东分得剩余的现金及股票。
根据协议,叶玫、乔旭东等人需要继续经营管理香榭丽公司,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梁志欣、周思海等人继续隐瞒业绩及加大造假行为,以多种方式冲抵虚假业绩带来的应收账款,制作虚假合同降低公司成本。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手段——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春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是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一方面对行为人骗贷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采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积极作用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借款人违法成本,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债务进而减轻刑事处罚,消极作用方面让借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了经营能力,没有持续稳定的还款来源。
从化解不良资产角度而言,要合理利用民事和刑事法律手段,以诉促收,才能保证贷款得以清偿,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以刑事法律手段为例,探究如何利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打击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进而促进不良贷款清收。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去“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内容,《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罪名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不易区分。
从犯罪形态上,贷款诈骗罪是实害犯,骗取贷款罪是危险犯。
实害限定为最终的贷款损失,但骗取贷款罪也包含了实害犯,贷款诈骗罪未遂的场合,也是危险犯。
从犯罪主观目的上,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借款人虽然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但具有归还的意思。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251)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251)1.[单选题]国别风险分类为( )、( )风险国家(地区)的主权机构,在国别限额内提供的不可撤销、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或实际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纳入主权实体类机构信用支持。
A)低、较低B)高、较高C)低、中答案:A解析:2.[单选题]信贷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负有( )责任。
A)充分利用B)向外界披露C)保密D)保管答案:C解析:3.[单选题]对贷款发放( )个月后货款回笼不到位、综合贡献度不足的低效、无效客户发布黄色预警。
A)9B)6C)3D)1答案:C解析:4.[单选题]资产负债率是评价企业()的最主要指标。
A)偿债能力B)经营能力C)盈利能力D)资金使用率答案:A解析:5.[单选题]以下哪项不属于目标客户库建设的目的( )。
A)推动细分市场规划工作重要抓手B)挖掘客户需求,为小微客户群体提供批量定制的金融服务C)为实现风险全过程监控和业务精细化管理打基础D)弱化业务审查和贷后管理解析:6.[单选题]压力测试是一种以( )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测算银行在假定遇到极端不利的( )事件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
A)定量分析;小概率B)定性分析;小概率C)定量分析;大概率D)定性分析;大概率答案:A解析:153/1515、下列最具有明显的系统性风险特征的风险类别是( )。
A) 信用风险7.[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侵犯公民隐私罪B)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诈骗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答案:B解析:8.[单选题]信贷差异化管理指导思想:以转型发展为引领,坚守服务( ) 和小微企业市场定位。
A)百姓B)客户C)三农D)农户答案:C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差异化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总则规定)9.[单选题]征信查询前置系统( )对用户的异常操作实时进行监控预警,并自动记录用户名称、操作内容及计算机网络地址。
浅析银行借贷纠纷保证人成功脱保案件
浅析银行借贷纠纷保证人成功脱保案件摘要:摘要近些年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向银行金融借贷越来越普遍,而在借贷过程中银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常常让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一些空白文件,虽然银监会多次通过通知等形式明确不允许签订空白文件,但因为空白文件签署和内容填写间隔时间短、借款人急于贷款发放等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查明。
本文就从实际案情出发,在对办案思路进行描述的同时进行法律分析,并写出相关启示,希望对相关问题提出实质性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银行借贷;纠纷保证人;脱保案件一、案情简介某水产公司与A银行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同一时间某投资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某水产公司于2016年7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借款共计612万元,债务到期后某水产公司无力偿还借款。
董某是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与董某是夫妻关系[1]。
A银行在起诉某水产公司后债务未得到清偿,后在2017年9月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投资公司、董某、殷某个人,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A银行在起诉时称董某、殷某于2016年1月25日曾与其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某水产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并提供了该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在本案中,我们受董某、殷某共同授权委托参加诉讼[2]。
本案属于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来看,本案法律关系跟事实争议均不大。
首先,某水产公司与A银行之间存在借款的法律关系,是本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的主债务人。
其次,A银行主张对于A银行与某水产公司之间的债务存在两个保证担保,即某投资公司的保证担保以及董某、殷某个人对这笔债务的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承担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3]。
二、办案思路在案件代理过程中,A银行提交的主债务合同以及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关于主债务的金额、还款期限以及保证的方式等都约定的很明确,主债务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
因为没签过《最高额保证合同》仅是当事人模糊记忆,因此我们代理两被告后只能从银行违规发放贷款以及债务人改变借款用途的角度切入来发表答辩意见。
法律陷阱设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但资金链紧张。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董事长乙决定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乙找到长期合作的律师丙,请求丙协助设计一套法律陷阱,以达到诈骗目的。
二、案例经过1. 设计虚假合同乙与丙商定,虚构一份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出资1亿元,丙公司负责开发项目。
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出资后,丙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交付甲公司使用。
2. 恶意诉讼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1亿元,但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项目交付。
乙遂以丙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利用丙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误导法官,使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骗取贷款乙利用法院判决书,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但考虑到甲公司有稳定的业务和良好的信誉,决定放贷。
甲公司从银行获得了1亿元贷款。
4. 诈骗得逞甲公司获得贷款后,乙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一部分用于个人挥霍。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导致银行遭受重大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合同乙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虚假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2. 恶意诉讼乙利用虚假证据提起诉讼,误导法官,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骗取贷款甲公司利用虚假诉讼获得的判决书,骗取银行贷款。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律行为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陷阱。
2. 严格审查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避免被虚假合同误导。
尤启合胜同诈骗案评析
尤启合胜同诈骗案评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辨别案件的性质。
在尤启胜合同诈骗案出现了类似情况,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均适用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民事审判庭先作出调解书与刑事审判庭作出刑事判决,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多次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
同时,这也引发了相关问题,如民事审判庭作出的调解书的效力以及该民事调解书对刑事诉讼的既判力等问题。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诈骗;合同效力;既判力引言在尤启胜合同诈骗案中,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忻州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依据双方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向忻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庭未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正是因为忻府区民事审判庭不能准确厘清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导致诉讼程序的多次进行,还可能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冲突,也可能引发法院内部民庭与刑庭生效刑民裁判发生冲突的局面。
因此,解决该案件能够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典型意义,有必要对此案件进行深入研究。
一、案情概要2010年11月,位于原平市天正煤粉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尤启胜为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长征街支行借款200万元,聘请山西华友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制作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材料,后该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通过虚构相关数据的方式伪造了相关材料。
之后被告人尤启胜利用上述材料,隐瞒连年亏损、经营不正常的事实,向原平信达搬运队虚构收购煤的贷款用途,与忻州长征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
同时,尤启胜利用购买的虚假担保票据和其内弟张利军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忻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与忻州市长征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被告人尤启胜在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将全部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消费。
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文章属性•【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正文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食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江,股东为陈某江与陈某柱,经营范围包括肉类、冷藏销售。
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英某,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龙。
陈某龙与陈某江原为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商定由乙食品公司为丙食品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5年5月26日,因丙食品公司向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沭农商行)借款,乙食品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临沭农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食品公司以其名下的工业用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临沭农商行对丙食品公司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5日。
同日临沭农商行与乙食品公司到临沭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5月27日,临沭农商行与丙食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丙食品公司向临沭农商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生猪,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借款年利率为6.525%。
同日,临沭农商行作为债权人与乙食品公司、陈某江、陈某柱、英某、陈某霞(陈某龙妹妹)、孟某(陈某龙妻子)共同作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丙食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300万元,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是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依据,那么我们去报案也必须有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立案,进行侦查。
如贷款诈骗罪的报案,不可能空口无凭的说他人在进行诈骗行为。
那么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呢?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与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据是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事实依据,那么我们去报案也必须有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立案,进行侦查。
如贷款诈骗罪的报案,不可能空口无凭的说他人在进行诈骗行为。
那么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呢?小编在下文与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贷款诈骗罪报案材料有哪些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稚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要严格区分貨款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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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企业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企业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由于国家对于融资方式的监管加强和一些企业自身运转中的问题不断呈现,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其获得的合法的金融金钩资金支持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而具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货币的市场经济的第一推动力。
企业的存在法则就在于资金运转。
没有足够的资金,一个企业无论是在自身的内部运营还是在外部市场拓展方面都会举步维艰。
所以,企业对于资金的强烈需求与现实条件下的资金支持无法满足的这些矛盾,使得许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在融资中往往饥不择食,不顾借贷方法方式,导致一些借贷行为无效。
导致无效的借贷的原因很多,有主体不合格情况,也有内容不合法的情况。
例如,企业间的借贷。
这种借贷方式,在我国还没有开放非金融主体进行融资的前提下,因被法律确认无效而存在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相关案例】原告甲公司起诉称,乙医药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丙公司借款1200万元,承诺与2007年9月24日归还。
但借款到期后,乙医药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7月5日,甲公司、乙医药公司以及被告李某共同签署一份欠款协议,约定:2008年10月31日乙医药公司偿还甲公司全部借款以及利息,共计1348万元。
同时,被告李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到期后,乙医药公司未依约履行,甲公司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医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医药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以及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2008年7月5日欠款协议亦效,但因为被告李某作为乙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应视为李某有过错。
其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乙医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风险提示】1、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的《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由第(5)点延伸出来,我国《贷款通则》第57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处于维护金融秩序和其他各种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于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正批复如下: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其风险在哪?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责任如果被放大地看,出借方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自己承担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如本金的损失、利息的损失。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有利息必须被收缴,即对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所以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的,除了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还会受到收缴利息的惩罚。
2、刑事责任的风险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情况下,不仅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合法的金融机构借贷出的资金有严格的使用限制,即企业只能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需要。
所以当一个企业并不是出于这个目的,而把从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资金高利转贷给其他企业,达到一定数额的,就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这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个人、企业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集资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利为诱饵,以合同未掩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目前社会上反应出来的一些非法集资的案例看,其往往对参与的社会公众造成血本无归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大,所以,非法集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的罪名依照集资方式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3、信用风险从本来意义上,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一方(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另一方(授信人)的与其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但在这里,我们指的是企业借贷无效后,受信人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资金,给资金出借方造成的风险。
这种风险会产生蝴蝶效应,波及其他企业,最后给国家金融体系产生原本意义上的信任风险。
篇二:以借款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如何定性关于hcl、hch和hy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报案人:lhy,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案由:合同诈骗一、主要涉案事实:2010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
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在借据上补签字。
我当时并未与hcl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
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万元,一张250万元),约定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
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借据”的约定在2010年11月24日和26日分两次给a 公司账户汇款合计450万元。
事后,我多次催促h、h二人完善hcl的补签字手续,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10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届满时hcl也没签字更没还款。
2011年1月23日晚hcl突然打电话约我在××大酒店405室见面,我以为是她要还钱。
不料我到那里时hcl、hch和hy三人已经摆起了“鸿门宴”,先是hcl否认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钱,接着h、h 二人支支吾吾不认账!我当时告诉他们考虑法律后果后愤然离席。
此后,我多次联系三人,但hcl和hy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hch。
当我转而联系hch 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hch踪影,事实上hch已经逃匿!!另据了解,h、h 二人所谓的a公司“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已经在2010年12月清零!!至此,事实已经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1、hch已经畏罪潜逃。
hch在骗走钱后便频繁改变手机号,先后使用的有××××、××××、××××、××××等,但现在这些手机号或者关机或者占线或者无法接通。
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办公地(××××)、出租房(××××)、其“女友”(情妇)××的老家(××××)、其好友××在××××的住处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联系或走访了hch妻子×××、侄女×××和×××、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数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赃款已经被转移。
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农商银行××××分理处。
该账号已在2010年12月清零,赃款已经被转移。
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hcl实际将赃款占有并转移。
3、借钱的理由纯属诈骗。
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谓a公司需要“周转”还贷的问题。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也并非如二人所说的是hcl,但是“×××”与hcl系母女关系。
hcl 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h、h、h二人是合谋诈骗。
hch与hcl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
在经济方面,h、h、h二人也关系密切。
hcl曾将其控制的××××的一宗地块的31%的份额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hch。
因为hch没有资金实力,三人便合谋“借款”诈骗,hy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协助,事后收取数十万元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