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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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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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

一、项目需求(一)建设内容根据位置现状、资金等因素,本次建设的内容如下:1、拆除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和两侧的茶水间和控制室并平整地面,同时需要考虑地面的承重,铺设钢筋水泥地面。

2、根据使用的要求,通过间墙划分四个功能区,分别设置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并对其进行装修。

3、改造主机房原消防系统,增加配电和数据备份机房的消防保护.4、供配电系统5、门禁系统。

6、在主机房原视频监控系统上增加监控点7、布线系统8、在主机房原环境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拓展环境监控范围,将配电和数据备份机房的环境监控纳入来.9、防雷接地系统(二)建设的要求1、设计施工依据《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16-199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4-200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2、总体布局要求依照相应的行业规范,对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茶水间、控制室等进行拆除,通过间墙划分四个功能区,分别是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详见《配电房平面图》。

3、装修要求装修工程要确保机房达到消防、抗静电、防尘、防火、防EMC、防水、防虫、防鼠、防盗、保温的要求。

装修材料要选用吸音效果好、不易变色、不变形、易清洁、防静电、防潮、防电磁干扰、防火性佳且耐用等的环保产品。

装修改造包括四个功能区的装修改造,即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1)四个功能区的装修改造要求①拆墙铺平地面:拆除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及两侧控制室、茶水间,将碎砖石回填至低凹的地方,平整地面;回填砖石后需冲沙以尽可能填满砖石间的缝隙,然后夯实,表面再铺设一层钢筋混凝土以满足放置UPS和电池的承重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1 在TN 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 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4. 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1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专用变压器;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5 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1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3.6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4.1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配变电所10(6)kV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4.4.3 配变电所电压为10(6)kV的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但系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只装设隔离电器:1 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2 不需要带负荷操作;3 对母线分段开关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4.4.4 采用电压为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电器;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电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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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有关医疗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11.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

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
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
11.9.6.16 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
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
治疗室,配血室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
医疗装备
(4)消防和疏散设备
14.3.10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
电设备除外)
14.3.11 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3)医疗电气设备为6 mA
14.6.7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7.6.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取保护接
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形式。

14.7.6.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
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的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位接地方式,并使用Ⅱ类电气设备
供电。

14.7.6.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
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14.2.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系统或显示装置。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24.1一样规定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以下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系统:24.1.2.1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截了当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操纵系统的设计,应针对爱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爱护治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样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爱护等级与爱护范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爱护等级应依照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以下原那么确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爱护对象,应采纳全面爱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爱护对象,应采纳总体爱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爱护对象,应采纳区域爱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纳总体爱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爱护对象,应采纳场所爱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纳区域爱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爱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爱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精湛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11〕电子运算机房的主机室、操纵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设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社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要紧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运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操纵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操纵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依照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指导工程师和设计师在进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时遵循的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3. 设计原则3.1 安全可靠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确保电气系统能够正常、稳定并安全运行。

设备选择和线路布置应在满足建筑用电需求的基础上,考虑预防火灾、电击和短路等风险。

3.2 高效节能电气系统应设计为高效节能的,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应优先选择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系统,并合理规划用电负荷,避免过度供电或能耗过高。

3.3 灵活可扩展电气系统应具有灵活的设计和可扩展性,以适应未来的建筑用电需求的变化。

应合理规划电气回路和配电箱的布置,确保供电稳定且易于维护。

4. 设计流程4.1 电气负荷计算根据建筑类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进行电气负荷计算,确定总负荷和各个分支回路的负荷。

4.2 配电系统设计根据负载需求,设计合理的配电系统,包括主电源、配电箱、分支电路和电缆布置等。

4.3 照明设计根据建筑的功能和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应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光源和控制系统,以提供舒适的照明效果并节能。

4.4 接地设计进行安全接地设计,确保电气系统的接地电阻符合国际标准,以提供良好的接地保护和防止电击风险。

4.5 保护与安全设计设计电气系统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装置,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 设备选型与布置5.1 开关与插座选型应选择符合国家电气标准的开关和插座,具有良好的耐用性和安全性能。

5.2 线缆选型与敷设根据负荷需求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线缆,并注意线缆的敷设和保护,以减少电气故障的风险。

5.3 配电箱布置配电箱应布置在易于维护和操作的位置,避免暴露在直接阳光照射或高温潮湿环境下。

5.4 照明设备和光源选择根据照明需求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和光源,注意光源的光效和色温,以满足舒适的照明效果和节能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1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问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问,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8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8.1的规定。
表10.8.1每户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9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宜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问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JGJ_16-2008_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8.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二部分 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第二部分  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第二部分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 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 16-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1 总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 总则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上海电缆研究所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经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以建标,1993,13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各类民用用途的建筑。

2. 设计原则和标准2.1 安全原则•电气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气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安全隔离,防止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预防电击、触电和其他电气事故。

2.2 可靠性•电气设计要考虑电力供应的可靠性,确保供电连续和稳定;•选择优质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其可靠性和寿命;•设置备用电源和应急保障措施,以备不时之需。

2.3 高效性•设计要充分考虑能源利用效率,使用节能设备和控制系统;•合理规划电气线路,避免电阻、电感等损耗;•采用恰当的自动化系统,提高电气设备的控制效率。

3. 设计阶段3.1 设计概要•确定电气需求及负荷分析,包括照明、动力、暖通空调等;•绘制电气平面布置图,明确电气设备的位置和布线;•编制电气系统单线图,标明电气线路、开关设备、电源及负荷等信息。

3.2 设计参数•确定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功率等关键参数;•根据负荷需求,确定电缆和线路的截面积、敷设方式和保护措施;•考虑电路容量、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等设计要求。

3.3 设计计算•进行电线电缆的电压降、功率损耗和电流负载等计算;•根据电气负荷和相关参数,确定电缆的敷设方式和长度;•检查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的选择和设置是否合理。

3.4 设备选型•根据设计要求和负荷计算结果,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优先选择具有节能功能和高效性能的设备;•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维护保养的便捷性。

4. 设计方案4.1 配电系统•根据负荷需求,设计合理的配电系统结构,包括主配电室、次配电室和终端配电箱等;•确定配电系统的额定电压和电流等参数;•设计并配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确保配电系统的安全性。

4.2 电气线路•根据设计概要和参数计算结果,规划电气线路走向;•选择合适的电缆和电线,确保线路安全可靠;•合理设置线路支线和分支箱,便于管理和维护。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1.1 一般规定1.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1.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1.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1.2 负荷等级1.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1.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1.3 供配电系统1.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use《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电源及供配电系统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配电变压器选择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第17-18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页)低压配电装置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对土建专业的要求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及施工,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2. 设计原则2.1 安全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 设计中应考虑电气系统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措施,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2.2 可靠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减少因电力故障造成的停电时间。

- 电气系统应具备备用供电和排除故障的手段,确保连续供电。

2.3 高效性原则 - 电气设计应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设计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照明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等。

3. 设计要求3.1 电气负荷计算 - 根据建筑用途和平均负荷需求计算电气负荷。

- 考虑到负荷稳定性和未来扩展需求,合理预留负荷余量。

3.2 电源配电系统 - 采用合适的电源配电系统,包括主干配电、支路配电和照明配电系统。

- 主干配电系统应具备双进线供电功能,确保无单点故障。

- 支路配电系统应根据负荷需求合理划分电路,并安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设备。

- 照明配电系统应考虑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和照明控制系统。

3.3 接地系统 - 设计合适的接地系统,确保电气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接地。

- 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4 防雷系统 - 根据建筑物高度和暴雷频率,配置适当的防雷系统。

- 防雷系统应包括避雷针、接闪器等设备,确保建筑物及内部设备免受雷击。

3.5 照明设计 - 合理规划照明布局,满足不同房间和活动场所的照明需求。

- 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光源,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性。

3.6 系统监控与安全 - 采用合适的电气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能耗。

- 建立安全检测和报警机制,确保及时排除潜在故障和安全隐患。

4. 施工与验收4.1 施工要求 -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气工程技术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安装和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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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4)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

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

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

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

10 只有单相用电设备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

11 当每户住宅采用单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两极;当采用三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三极。

且应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

12 电度表容量应按用电负荷标准选择。

电度表宜选用带有远传通信功能接口的产品。

13 电度表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安装。

当采用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的电度表时,安装位置可由工程设计决定。

14 电度表后宜装设断路器。

多层住宅1 电源引入1)多层住宅小区应分区域设置若干户外10/ 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从户外变电站至单元总电源箱采用等截面电缆供电。

2)多层住宅宜采用树干式供电,并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可选用室内型或室外型。

3)底层有商业设施的多层住宅,住户与商业设施宜分别引入电源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商业设施的电度表宜安装在各核算单位,或集中安装在公共电表箱内。

2 配电系统1)多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三相供电系统。

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多层住宅的配电系统宜按下列原则设计:——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向各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供电;——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由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向本层各住户分配电箱配电。

3)住宅的楼梯照明、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用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

4)公寓式单身宿舍及有计费要求的单身宿舍,宜设置电度表。

高层住宅1 电源引入1)高层住宅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10/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十八层及以下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系统,电源柜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内,电源柜至室外宜留有不少于2 回路的备用管,管径为100~150mm,照明、电力及应急电源应分别引入。

3)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宜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采用放射式系统供电,电力、照明及应急电源宜分别引入。

2 配电系统1)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视负荷大小及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如下形式:——插接母线式系统,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电缆干线系统,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应急照明可以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

2)高层住宅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照明电源,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共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

3)住户电度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内。

别墅群区1 电源引入1)别墅群区宜分区域设置10/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别墅群区宜采用树干式或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方式供电,低压供电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电缆进线,进线处应在室内或室外设置电源箱。

3)对用电负荷较大,离小区变电站较近的别墅,也可采用放射式供电。

2 配电系统1)别墅的配电,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决定配电方式,当每户用电负荷为12kW 及以下时,宜采用单相配电,选用单相电度表;当每户用电负荷超过12kW 时,宜采用三相配电,并应考虑单相负荷的平衡配置,选用三个单相电度表。

2)别墅住户的配电箱宜安装在一层或便于检修的地方。

3)别墅的内部庭院照明应由住户配电箱供电。

4)别墅区的室外公共照明及其他公共用电由小区变电站供电。

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负荷计算住宅楼的负荷容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适当留有余量,保持一定的超前性。

普通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见表。

康居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基本型(1A):4kW/户;提高型(2A):6kW/户;先进型(3A):8kW/户。

普通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见表。

康居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见表~表。

上面表格错误,就为16A照明1 照明设计应适应住宅建筑功能多样、灵活多变的发展需要。

2 照明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分别选取适宜的照度,照度标准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

3 住宅(小区)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4 高层住宅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十九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十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2 )十二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应设备用照明。

备用照明灯具可安装在门口上方,底也距门口200mm,并宜标注楼层号。

住宅用电负荷计算住宅用电负荷的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见表。

配电设备每户应配置一块电度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

每户电度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系统的电度表可除外)。

电度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内应配置有断路器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及空调、电炊具、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

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电源插座的安装位置应考虑用电设备(电视、电话、计算机、电冰箱、空调等)使用方便。

住宅内电源插座宜暗装,一般插座、柜式空调器插座底边距地;壁挂式空调器插座、抽油烟机插座、电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灯具的选择视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且易清理的灯具。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的选择、保护及敷设方法应遵照本规范第7 章及第8 章的有关规定。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布线方式,住户室内配电线路宜采用暗敷设。

导线应采用铜线,住宅单相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三相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

一般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柜式空调器、电热水器等电源插座回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导线截面。

单相电源回路的中性线应与相线截面相等。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第13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能就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康居先进型(3A)住宅的气体漏报警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打开排气装置并向住户及小区管理中心报警。

十九层及以上的高级住宅和多层高级住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周界安全防范、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家庭内的安全防范及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等组成。

根据住宅小区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功能要求,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系统配置标准见表。

住宅小区周界安全防范1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宜由栅栏和周界入侵探测报警装置及报警控制器等组成。

2 如无栅栏,宜对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周界设置进行无盲区入侵探测报警系统。

3 当周界入侵探测装置被拆除或线路被切断时,安防监控中心应能接收到报警信号。

4 安防监控中心采用电子地图显示报警区域,配置声、光提示。

5 先进型住宅小区周界安全防范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宜加设周界视频监视系统,或采用周界入侵探测报警装置与视频监视联动,并留有对外报警接口。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1 巡更系统1)住宅小区内宜设巡更系统,保安巡更人员应按设定路线进行值班巡查并予以记录。

2)在线式巡更系统应与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计算机可随时读取巡更所登录的信息。

3)基本型、提高型住宅小区可选用离线式巡更系统,先进型住宅小区可选用在线式巡更系统。

2 视频监控系统1)在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及公共建筑的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进行监视。

安防监控中心可控制摄像机、自动/手动切换系统图像,宜对所监控的重要部位进行24h持续录像。

2)先进型住宅小区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宜在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场及电梯轿厢(多层或高层住宅)等部位设置摄像机。

3)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安防监控中心计算机联网。

3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1)在住宅小区车辆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处,采用IC 卡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或计费,并具有车辆出入及存放时间记录、查询及数量统计等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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