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合集下载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法是指以法院的方式保全债权人的权益,确保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不会将财产进行损害或变卖。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和公司的财产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根据财产保全法,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或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确保债权的实现。

其次,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一定的债权。

而且,财产保全的申请也需要满足紧急性和可能性的双重标准,即需要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可能无法实现债权,且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不会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财产保全法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具体来说,财产保全可以对房屋、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可以保全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等。

最后,财产保全法还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根据财产保全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停止对保全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法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同时,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但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当确保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必要时提供赔偿措施。

总之,财产保全法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财产不受损失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财产保全,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期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种公平、合法的救济措施。

财产保全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八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的依据,并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二)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之间有财产争议,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2.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3.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足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四、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告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孔令昌律师
一、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二、对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保全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的规定: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1。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程序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产保全程序的概念、程序要求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财产保全程序的概念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全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保全措施的过程。

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期间财产不受损失,以免造成当事人的不可逆转的损害。

财产保全程序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二、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涉及财产纠纷,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即将受到侵害,或者有可能受到其他损失;2. 目标财产属于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可以确保诉讼请求得到实现;3. 财产保全程序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过大困扰或损失。

三、财产保全程序的操作流程1. 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量、保全的请求和说明、支持该请求的证据材料等。

2. 受理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 采取保全措施:一旦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租赁、转让等保全措施。

4. 财产保全决定:财产保全决定通常由法院裁定作出,裁定书应当明确财产保全的方式、时限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 处理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6. 财产保全终结:财产保全终结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根据判决或调解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冻结、查封等措施。

四、财产保全程序的效果财产保全程序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际中,关于财产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我们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的利益,所以对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我们需求清楚的了解。

那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第⼀百零⼀条: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百零⼋条:当事⼈对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

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法定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障诉讼标的的实际效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异议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使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一、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持异议,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申请要求1.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明途径的清晰性。

2.提供证据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判断。

在申请中,被申请人应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3.申请递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给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审理及裁定1.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要求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2.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裁定结果可以是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法院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四、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效力及申诉途径1.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符合要求的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进行办理。

保护我国公民的诉讼和财产权益,按照这类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分配这类保全财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

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诉讼特点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

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确保诉讼的目的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财产保全的定义、申请程序和要点。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原告权益,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质押或者其他适用方式的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或裁定,以避免拖欠债务或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 申请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人民法院,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明确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被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必要信息。

2. 审查受理:法院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的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判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签发财产保全申请决定书,并通知被申请人。

3. 履行保全:财产保全决定书一旦生效,被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保全,即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

法院还应通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储单位、第三人等相关方,配合执行保全措施。

4. 听证程序: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法院将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5. 审查裁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法院将审查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决定是否继续财产保全,并在裁定书中明确执行和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点在进行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 证据充分性: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拖欠、逃避债务执行等行为,并能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2. 财产保全类别:申请人需明确提出具体的财产保全类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或汽车等。

同时,要确保申请的财产保全类型与案件的性质和目的相符。

3. 保全费用担责:财产保全所需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关于保全的限额法律规定(3篇)

关于保全的限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保全的限额规定是指法律对保全措施的范围、额度等方面所作的限制。

本文将围绕保全的限额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了解。

二、保全的种类及限额规定(一)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两种。

2. 财产保全的限额规定(1)诉讼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额度,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2)执行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执行保全的范围和额度,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执行保全的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过执行标的的金额。

”(二)行为保全1. 行为保全的概念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冻结、查封、扣押、强制履行等。

2. 行为保全的限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保全的范围和额度,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行为保全的范围和额度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三、保全的执行及救济(一)保全的执行1. 保全的执行主体保全的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

2. 保全的执行程序(1)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提交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保全措施,可以申请复议。

(二)保全的救济1. 当事人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有什么具体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为您推荐】瑞昌市律师新宁县律师玄武区律师岳麓区律师三河律师鄱阳县律师富顺县律师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是大家所不了解的,在运用上面也没有较多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广大人群众的利益,在产生纠纷的案件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财产保全使得损失降到最低。

在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切记不要做欺瞒的事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

小编进行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4、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法律影响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法律影响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法律影响尊敬的法院:我作为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贵院依法审理。

背景近期,我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一系列财产上的问题,包括恶意转移、隐匿和侵占财产等行为,这直接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及预防被申请人进一步实施不法行为,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并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以逃避债务的履行。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下,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我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的财产将可能受到限制。

这将对被申请人产生以下法律影响:1.财产冻结:财产保全申请得到批准后,贵院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在冻结期间无法处分、转让或转移财产。

2.财产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获得通过后,贵院可能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无法被他人获取或进行交易。

3.扣押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贵院可能会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如现金、证券等。

这将对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方面的困扰。

4.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具体案情及贵院的法律裁判权,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或行为产生影响,例如限制被申请人的出境权利。

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申请人,我应当遵守财产保全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1.提供充分的证据: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我应当详细陈述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主张。

2.履行财产保全费用:依法,申请人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

3.尊重财产保全程序:我将积极配合贵院进行财产保全程序,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贵院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您有以下义务和责任:1.审慎审理:贵院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审理财产保全申请,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或其他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确保债权人能够正常行使其权益。

我将为您介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令和暂时财产保全令两种。

财产保全令主要用于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而暂时财产保全令则是在财产保全令的基础上行使财产的检查、停止或恢复等功能。

二、申请程序1.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受理后需要在五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法院批准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并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

3. 被执行人可以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抗辩,提出异议、解除或者变更申请。

4. 被执行人有权在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

三、财产保全的执行1.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决定后,应当停止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配合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 财产保全时,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

3. 被执行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情况作出裁决。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1. 财产保全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无权拒绝或者阻碍执行。

2.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需要延长。

3. 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决定期间内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根据情况裁定是否解除。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在法律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的种类、申请程序、执行程序以及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当债务纠纷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2024年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维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细则作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指南。

第三条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对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对其财产实行或者暂时禁止进行法律处分的一种强制手段。

第四条财产保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保全的实施等程序。

第二章: 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第五条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的需要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2. 禁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处分、转让;3. 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进行冻结;4. 向有关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金融账户;5.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估价、评估;6.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条在选择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被执行人财产类型、规模及价值情况;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情形;3.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操作性;4. 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的选择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协助。

第三章: 财产保全申请第八条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2. 被执行人可能以财产权为抵触的证据;3.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第九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注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要求,并加盖债权人的公章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执行法院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实施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由执行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2. 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3. 出具冻结通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冻结;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财产估价、评估等工作。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哪些?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哪些?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哪些?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

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适⽤范围和措施有哪些
在普通的债务纠纷中,债权⼈⼀向法律起诉,债务⼈为了逃避债务的履⾏,通常会采取⼿段转移财产,针对这样的情况,债权⼈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适⽤范围和措施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财产保全的适⽤范围和措施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留置⼈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保全措施如果采⽤清点财产的⽅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可以使⽤,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

⼈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到银⾏提取存款⽽发⽣顶账。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裁判的顺利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而受到损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定义、法律依据、种类、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中财产保全3.仲裁中财产保全4.执行中财产保全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保全的具体内容和理由;(3)担保情况;(4)申请的时间。

2.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实施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2)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3)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4.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1.保全措施合法的,被申请人不得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2.保全措施违法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3.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冻结、扣押、查封、拍卖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护或者变现,以便实现债权的满足。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是对财产保全程序和具体操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执行细则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产保全执行细则。

第二条财产保全执行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工作,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财产保全应当以公正、合法、及时的方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财产保全执行应当遵循原则,包括以下原则:1. 协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财产保全事宜;2. 执行原则:经法院批准的财产保全申请,必须执行;3. 公开原则:财产保全执行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不得私下执行;4. 效率原则:财产保全执行应当高效快捷,不拖延时间;5. 保密原则:财产保全相关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财产保全的种类分为法律措施和行政措施两种。

法律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措施包括罚款、没收等。

第二章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第六条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债权证明、债务人的财产证明、权属证明等。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3. 财产保全是否对债务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4.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章财产保全的实施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其财产保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超出授权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着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着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